追索权

  • 浅析财务公司保理业务操作风险防控
    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模式。财务公司开展保理业务能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主要体现在:一是资金融通。一般来说,如果成员公司在交易中或在供应链所处的地位相对较弱,通常必须提供信用结算条件来进行销售,应收账款随之产生。保理可以盘活应收账款资产,促进资金的有效运用。通俗点讲,成员公司的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太大,公司为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与财务公司签订保理协议,让财务公司先把应收账款的钱给成员公司,成员公司收到客户的应收账款后再还给财务公司。这样虽然损失了点

    时代金融 2023年8期2023-08-29

  • 保理视域下应收账款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六十七条关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赋予保理债权让与担保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为保理合同再次注入强烈的担保色彩。而学界对于保理合同的混合属性达成了共识,有学者称“保理合同是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3]”。在应收账款瑕疵损害情形下,激活保理复合基因,丰富保理人权利救济规范基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二、保理视域下应收账款瑕疵成因基于经济理性人的预设前提,应收账款瑕疵根源于保理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2023-08-08

  • 骗取银行带追索权保理融资的行为定性及共犯认定
    按月还息,以带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申请授信3000万元。因此时资金状况已无力开展经营,于某遂找人伪造B公司的印章,虚构贸易合同,并指令A公司期货风控部员工朱某冒充B公司员工参加H银行现场核保(公开型保理需通知B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转让,方可授信)。朱某称于某让他代替担保公司盖章,好让银行放贷,嘱咐朱某现场不必讲话,直接盖章就行。朱某担心工作不保,遂按指示提前到B公司大厅等候,王某发现是A公司员工朱某来假冒确认,但考虑到于某系其长期客户,误以为其本次也能及时还款,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期2023-01-08

  • 《民法典》实施后对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处理上不管是有追索权保理,还是无追索权保理,均以保理融资金额计入表内金融资产。二、《民法典》对保理行业相关规定概述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施行。本次《民法典》将保理业务列入有名合同,其第三编“合同编”的第十六章《保理合同》虽然只有九条,但为保理业务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支持。本文结合《民法典》实施对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拟将涉及的相关法规先作一阐述。(一)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开展保理业务《民法典》颁布前,《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第13条规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6期2022-11-24

  •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税务处理问题实务研究
    尤其针对不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税务处理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相关税收政策适用方面,存在着税企双方的理解分歧。基于此,本文分别从有追索权和不附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交易实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进行涉税分析并提供税务处理建议。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质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促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通过赊销等手段提供给购买方的具有信用性质的应收未收款项,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产品销量或促进服务的销售金额,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根据

    品牌研究 2022年23期2022-11-23

  • 保理合同中实务问题的研究
    可以依约定享有追索权,要求债权人承担回购的义务。在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可以自己选择向一方或者双方承担责任。4.存在保理人对债务承担坏账担保的情形保理人根据债务人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承购,并对承购账款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保理人无追索权时,债务人若未完成基础合同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由保理人承担最后的损失。(四)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在保理合同中的作用首先,从义务设定来讲,应收账款转让既属于转让人的首要义务,又属于保理合同成立的核心。假使保理人仅向债权人提供资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2022-11-21

  •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创新模式
    转移风险分为无追索权融资以及有追索权融资。其中,有追索权融资内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转移,当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回收该项应收账款,由企业独自承担风险;而无追索权融资表现为应收账款卖断给资金提供方,融资期间风险转移到资金提供方,后期由资金提供方负责承担应收账款面临的风险,该种类型的模式对于應收账款质量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并且融资成本特别高,不过有利于帮助企业有效地转移风险。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类型。(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

    今日财富 2022年30期2022-11-12

  • 论《民法典》视域下虚假基础合同中的有追索权保理
    的探讨涉及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的理解。二、 保理法律关系下的合同性质认定(一) 保理合同内容的法律实质剖析就一般的保理合同而言②,其性质属于一种有着突出商业管理特点的债权让与[4]。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现行合同法上关于权利让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来看,债权让与一般需要:(1)标的债权合法有效;(2)标的债权不存在不得让与之情形;(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合意,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须有让与通知。在保理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7-28

  • 论《民法典》视域下虚假基础合同中的有追索权保理
    的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则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让与,债务人为第一还款义务人,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拒绝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才承担此项债务的清偿义务。在债务人、债权人、保理商及保证人四方当事人关系下,因虚假应收账款的出现,在债权届期后保理商可因保理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主张付款权利。即使债务人没有订立虚假基础合同之恶意,只要保理商成功地举证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其不仅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相应的债权,还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同时要求债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5-30

  • 保理业务在建筑行业中应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主体不同、有无追索权、债权转让通知与否等因素,主要分为三类:根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卖方)发起的保理业务。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即买方)发起的保理业务。根据到期后是否向债权人追索,即是否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商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时, 可以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商到期无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1期2021-12-26

  • 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之明晰
    当区别对待,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属于让与担保,〔40〕参见何颖来:《〈民法典〉中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载《中州学刊》2020年第6期,第64页。而无追索权保理属于债权买卖。〔41〕参见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载《法学》2019年第12期,第47页。而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裁判观点认为,有追索权保理属于新债清偿。〔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518号民事裁定书。从保理的主要业务种类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2021-12-09

  • 论 赃 物 罪
    明确,学界存在追索权说(通说)与违法状态维持说之间的对立。具体而言,追索权说认为,本罪是使得财产犯罪的被害人难以实现其所拥有的对被害财物的恢复请求权(追索权)的行为,因此,所谓赃物,就是指被财产犯所取得之物;相反,违法状态维持说则认为,本罪是试图维持所有犯罪所造成的违法财产状态的行为,因此,赃物不限于财产犯罪的对象物,还包括因财产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取得之物,例如,受贿、赌博,特别法所规定的私自猎捕或走私等所取得的目的物,也属于赃物。不过,通过平成7年(1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2021-12-06

  • 《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功能主义构造
    66条规定的有追索权保理中,虽然认可保理人具有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双重请求权,但是没有明确说明两个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以及差异较大的裁判理由。第一种观点是补充责任说,即应收账款债务人首先承担责任,保理客户承担补充清偿责任;(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种观点是共同清偿责任说,即保理客户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务向保理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社会科学 2021年8期2021-11-25

  • 《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追索权;登记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3-0001-09一、背景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2021-08-02

  • 追索权保理融资下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协调研究
    家慧,陈传容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下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协调研究董 青,何 娟,陈家慧,陈传容(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成都 611756)为了盘活供应链上应收账款,缓解中小供应商的资金约束,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本文以单供应商和单零售商组成的二级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为研究背景,建立Stackelberg博弈模型探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模式下的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运营决策和协调问题。研究表明,在零售商主导型供应链中,有追索权保理融资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供应商面临的资金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21年2期2021-06-07

  • 骗取银行带追索权保理融资的行为定性及共犯认定
    按月还息,以带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申请授信3000万元。因此时资金状况已无力开展经营,于某遂找人伪造B公司的印章,虚构贸易合同,并指令A公司期货风控部员工朱某冒充B公司员工参加H银行现场核保(公开型保理需通知B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转让,方可授信)。朱某称于某让他代替担保公司盖章,好让银行放贷,嘱咐朱某现场不必讲话,直接盖章就行。朱某担心工作不保,遂按指示提前到B公司大厅等候,王某发现是A公司员工朱某来假冒确认,但考虑到于某系其长期客户,误以为其本次也能及时还款,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期2021-03-15

  •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业应重点区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机构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机构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工程保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工期索赔、停工、解除合同权利丧失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申请工期索赔、停工甚至解除合同。但若办理应收账款保理,则意味着建设单位不再欠付

    经济视野 2020年21期2021-01-07

  • 《民法典》时代下商业保理的重点法律问题浅析
    3.重新定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非典型担保业务笔者注意到,早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即对保理业务进行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分类,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将保理纳入非典型担保,笔者认为《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定义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据此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可能在未来保理业务发展中将呈现出新的业务模式以及司法实践,各位有必要提前研究和了解。因此本文从《民法典》角度再对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相关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24期2021-01-02

  • 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探析
    了支持。银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属于保理业务的一种,但与传统银行融资业务相比,保理融资的交易结构更加复杂,涵盖多种法律关系,实践中缺乏明确的现行法律法规作为指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思路并不统一,为银行有效选择诉讼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制造了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新类型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结合有关银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例,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及管辖进行探讨。一、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及其法律关系分析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修订)以及《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2020-11-30

  • 追索权保理之法律性质研究
    债权人是否享有追索权②和反转让权③,又进一步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相对而言,有追索权保理对于保理人的保护更为周延,因此是多数商业保理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首要考虑之选择。然而,保理在商业领域的高速发展,也使得法律的滞后性缺陷愈加凸显,立法的缺失、专业认知的差异以及审判经验的缺乏都使得保理相关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而答疑释难的关键在于对保理尤其是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有准确的认识和清晰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1期2020-03-12

  • 我国票据保证效力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得权利的性质是追索权,行使对象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反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2条第3款之规定,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后取得权利的性质是汇票权利,即包括但不限于追索权,还可能有付款请求权;行使对象为被保证人及其汇票债务人,即包括但不限于被保证人的前手,还可能有承兑人。保证人就汇票付款后,即取得被保证人及其汇票债务人的汇票权利。《票据法》第52条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所享有的权利认识存在不足,与前文第49条存在联系的是,基于票据保证人责任的双重性,保证人既然应对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2020-01-18

  • 从“BT电子票据违约案”看电子商业汇票的治理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监管【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22-0098-03一、案件回顾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BT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自2018年7月起,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兑行,出现到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现象,实际未兑付金额达到170余亿元,其实际控制人也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经查询中国裁判文

    商业会计 2019年22期2019-12-24

  • 浅析建筑企业应收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的融资问题。无追索权相当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无追索权的应收款保理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体现为应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的减少,从而资产负债额同时下降;在利润表中主要体现为计提坏账准备减少,从而达到利润增加;在现金流量表中,主要体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从而美化会计报表。一、引言2016年5月2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关于请协助开展应收工程款调研的函》,“目前,建筑业发展面

    今日财富 2019年21期2019-10-09

  • 应收账款融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保理商是否放弃追索权,可以将应收账款保理分为两类,即附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2]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类似于应收账款抵押业务,若该应收账款违约,则保理商有权依据协议向融资企业实施追偿活动,风险报酬并未转移。而无追索权的保理则将主要的风险报酬全部转让给保理商,若到期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则由保理商承担相应的风险。(三)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是将企业取得的应收账款直接投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资金池,SPV将这些资产打包向国内外资本市

    环球市场 2019年18期2019-09-10

  • 追索权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财务处理探讨
    本文重点探索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财务核算方式。一、应收账款保理概念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 第六条和第八条对应收账款及其保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保理是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或者保理融资中至少一项业务的,即为保理业务。保理可从不同角度分为

    消费导刊 2019年29期2019-07-14

  • 国内保理合同性质认定及司法效果考证
    取得融资。在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一旦双方签订了保理合同,并且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告知了应收账款债务人之后,银行是否受偿应收账款与债权人无关。其次,合同标的为应收账款。因为保理合同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为了提前获得资金而将该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最后,合同目的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未到期债权提前变现。债权人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获得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可以发现,该合同中涉及多个法律关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2-20

  • 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据贴现按是否带追索权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商业汇票又按是否带息分为无息票据和有息票据;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后票据到期又有付款人支付票据款和付款人不支付票据款之分;有息票据的利息又有贴现前利息和贴现后利息之分。另外在整个票据的期限中“应收票据”、财务费用“两个账户对应的金额和方向也是复杂多变。让初学者毫无头绪无从下手。现将种种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法加以对比,希望能给初学者提供帮助。2 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不同情况下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2.1 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2期2018-12-06

  • 带息应收票据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质来源。三、附追索权的带息应收票据贴现时,贷方“短期借款”中的金额是贴现额还是到期值商业票据贴现后,按照贴现银行对于贴现企业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不附追索权和附追索权两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贴现时实质上已经转让了有关票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会计处理时应将票据的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利息注销掉,实际收到的贴现额与其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而对于附追索权的票据,由于票据到期贴现银行不能受偿时可以向贴现企业追索,因此,贴现时贴现企业并未将票据的相关权利和责任转让掉,

    时代经贸 2018年29期2018-12-06

  • 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其保证责任后的追索权问题,实际上也是其独立性的体现,这不仅关系到票据保证人的合法权利的追索,而且也是现代票据高度流通的必要保障,因此,基于票据保证人后续如何行使追索权以及行使的对象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化,充分保障其自身的利益。【關键词】 票据保证人 追索权 持票人绪 论票据的保证区别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如保证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先诉抗辩权不得援用的规定、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等。关于《票据法》第52条的理解存在不少争议,这使司法实践存在同

    大经贸 2018年7期2018-08-29

  • 案例解析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
    和阐述。一、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受让方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绝大多数的应收票据转让附加追索权。比如,在采购业务中,采购方将自己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如果采用附加追索权的方式,采购方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时的连带还款责任,则在商业汇票转让时,与该商业汇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转移。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收票据”、“应收利息”等金融资产不能终止确认,只能视为以该商业汇票作质押从供应商那里赊购了材料,贷方

    税收征纳 2018年2期2018-04-01

  • 票据追索权判决中明确票据再追索权之初探
    银行提起的票据追索权案件中判决乙银行对甲银行享有再追索权,本案中甲银行并无正面回应乙银行有关票据再追索权之答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丙银行向前两手的追索权时,同时判决支持乙银行对甲银行享有再追索权。对此甲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对再追索权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剥夺了其答辩权,违反法律规定,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民事判决撤销该项判决。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其重要原因在于该案具有特殊性,即在案庭审中有关票据

    巢湖学院学报 2018年2期2018-03-28

  • 论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在票据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权利,在票据行为产生以后,票据与票据权利一起存在,权利人就可以通过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与票据二者相辅相成。因此,最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一、票据的取得票据只要具备形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三点,就能形成票据权利,权利人只要拥有票据就具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票据的取得可以通过出票和背书这些票据行为,也可依据平常的法律行为,通过相对人之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2018-01-22

  • 商业汇票会计问题探讨
    票;实际利率;追索权本文为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2014BZZ009)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3月22日一、引言商业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越发达,票据使用范围就越广;社会经济信誉程度越高,票据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就日益重要。实证分析表明,票据业务量指标与实体经济发展各项指标的相关性较高,票据业务和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关系。随着资金大规模的流向房地产企业,同时各大银行向企业贷款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0期2017-05-11

  • 追索权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详解
    忠灿一、引言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不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在贴现时理所当然计入短期借款,对于短期借款应确认的金额,一般都认为是贴现值,从本质上分析其实应是到期值,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应该也是到期值,既符合相关性,也可以不违背谨慎性,而不应是直接结平相关账户的结果。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若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

    新会计 2017年4期2017-05-11

  • 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合规性分析
    不能收回时,无追索权保理商对债权人仍享有追索权;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约定具有合法性,但银行应注意在应收账款确定时务必逐笔通知债务人;银行可要求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以确保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款项回收。关键词:未来应收账款;追索权;债权转让通知基本案情2013年2月5日,光大银行常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公司”)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为德美公司提供最高额1500万元的贸易融资。同日,光大银行与孙某签订《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12期2017-04-26

  • 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贴现分为银行附追索权贴现和银行不附追索权贴现。银行不附追索权贴现经济实质是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到期收不回票款的风险和未来票据的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了贴现银行。贴现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收到贴现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将差额挤入“财务费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票据的所有权已经从贴现企业转让给了贴现行。贴现企业已经将票据的全部的风险报酬转移给了贴现银行。[例1]8月10日,企业将一张6月20日开出,面值60 000元,年利率9%,期限90d(9月18日到

    山西农经 2017年19期2017-04-14

  • 浅谈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资产转让的法律标准
    法律等等。二、追索权的分析追索权主要是指债权人无法偿还款项或者受到提前付款影响的时候,应收款受让人具有付款的请求权,这一权利主要面对的是转让人。但是,很多情况下还可以对追索权进行其它解读,比如在资产发生转让之后,因为受到资产的影响受让人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这一情况会出现资产风险分配问题,另外一点则是当全是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其它机构之后,无论后期出现怎样的风险,都需要有该机构所承担。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出现风险转移,那么转让则会形成销售,或者所有的风险由原始权益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2017-01-27

  • 案例四保理合同中银行是否有权对买方和卖方同时主张权利
    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业务;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B公司(销货方)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向C公司(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告知C公司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指示C公司向A银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并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A银行的指定账户或“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如果B公司或C公司出现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A银行国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2017-01-06

  • 追索权议付融资的风险与机会
    编辑/白琳无追索权议付融资的风险与机会文/梁白鹭 编辑/白琳伴随着国内银行的全球化步伐加快,未来将能够抓住更多来委业务的机会,在无追索权议付融资业务上实现突破。业务基本情况2015年1月,一家出口企业客户向M银行出示一份远期信用证电文草稿。企业表示,虽然该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可即期获得信用证项下的全额货款,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利息和费用。该笔业务相关信息如下:开证行:土耳其D银行金额:USD1380000.00期限:360 DAYS AFTER LC

    中国外汇 2016年11期2016-12-29

  • 信用证纠纷案引发的争议
    遂向汇丰达行使追索权。汇丰达的主张(引自裁定书)(一)二审法院认为,UCP600就议付行对收益人(裁定书原文有误,应为“受益人”——作者注)是否享有追索权没有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东亚银行作为持票人向汇丰达公司主张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UCP600就议付行对收益人(应为“受益人”——作者注)是否享有追索权在第十六条G项中有规定,“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绝通知后,有权

    中国外汇 2016年20期2016-12-28

  • 对追赃问题的几点思考
    受害人对赃物的追索权是物品所有人对持有人的民事请求权(即物上追索权),不是针对公安机关的权利。受害人希望借助公安机关追回自己财物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帮受害人维护民事权益不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在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时可以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愿望,但如果受害人将其请求视为公安机关必须不顾一切完成的任务,其合理性、合法性就值得思考。三、全面分析受害人维权的可行途径。民事诉讼是行使物上追索权的基本途径。但诉讼的艰难致很多人不愿轻易涉足,想必受害人不会为一部手机跨

    派出所工作 2016年10期2016-05-30

  • 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
    式;票据结算;追索权一、企业结算方式介绍按照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同时也是现代国际货款结算的主要方式。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在国内结算中汇票结算由于其兼具结算与融资两个功能,且由于其立足于真实的交易,风险低,因此融资成本普遍低于

    财会学习 2016年5期2016-05-14

  • 刍议应收融资租赁款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
    收融资租赁款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中铁租赁有限公司张彦杰本文试着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出发,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会计人员在探讨和处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应收融资租赁款 无追索权保理 会计处理1 应收融资租赁款无追索权保理概述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5号),这里所说的保理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

    中国商论 2015年34期2015-07-19

  • 试论票据权利的丧失与补救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在补救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事实上,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可分为

    时代金融 2014年36期2015-01-15

  • 辨析信用证项下议付
    否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也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UCP600涉及此方面的条款仅有一句:“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对保兑行来说,基于其等同于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人角色,其进行的议付是无追索权的,但从以上条款中并不能直接推论出非保兑行的议付行就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虽然言外之意暗含其可能会享有追索权)。实际上,国际商会发表过的意见指出,由于可能涉及票据法中背书人

    中国外汇 2015年10期2015-01-02

  • 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后,便依法享有追索权。笔者在此对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以及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票據保证人在依法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便使得自己、被保证人以及被保证人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并产生票据保证人之追索权,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关于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笔者认为,票据保证人追索权之性质亦为代位权,但这种代位权并非上述意义上之简单代位权,而是一种复合代位权,可细划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即民事代位权和票据代位权。所谓民事代位权,即民事保证中的代位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2014-10-21

  • 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会计处理
    :第一类是,附追索权方式的未来应收账款转让。 即有关未来应收账款到期时,若无法确认债权,金融机构或购买企业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履行债权时有权向出售未来应收账款的企业追偿, 或者按照三方协议约定, 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金融机构或买方企业回购部分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的风险由售出企业负担。 这种情况方式转让未来应收账款,其实质相当于以未来应收账款合同为质押,向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取得借款的行为。第二类是,不附追索权方式的未来应收账款转让。 这种转让方式是指企

    商场现代化 2013年22期2013-12-23

  • 论票据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建立在票据上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所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行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8-15

  • 信用证项下议付追索权探析
    信用证项下议付追索权问题,即议付行议付后,在未能获得开证行或保兑行偿付时,要求受益人偿付其议付款项的权利。但就议付行追索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及ICC最新出版物UCP600并未涉及,这也就产生了议付行是否应享有议付追索权的争议问题。一、议付追索权之争论(一)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的理论基点主要有如下三个:1.基于正当持票人角度。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从票据角度看,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议付行通过实施议付行为买入(Purchase)了汇票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5期2013-03-27

  • 议付信用证项下追索权若干问题探讨
    同时议付行享有追索权。大部分企业都已习惯了这样的操作,很少有企业提出异议。一、议付信用证项下追索权若干问题(一)议付,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根据该条规定,议付的含义有:(1)议付行应审单,且确认交单相符;(2)议付行应支付对价:(a)时间:在开证行付款责任届满当日或之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1期2013-03-27

  • 例解应收票据贴现及其后续处理的核算
    订的协议是否带追索权。如不带有追索权,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贴现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即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还款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视同应收债权出售进行核算,在贴现时可立即终止此项金融资产,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带有追索权,则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

    商业会计 2012年4期2012-12-05

  • 计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分析
    第一类是银行有追索权的贴现,即如果票据到期时,票据的承兑方没有向贴现银行付款,则贴现企业要承担付款义务。如果是银行有追索权的贴现,甲企业应当将收到的贴现款项视同为从银行处取得的一项短期贷款。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1.89;贷:短期借款201.89。第二类是银行没有追索权的贴现,即如果票据到期时,票据的承兑方没有向贴现银行付款,则贴现企业不需要承担付款义务,票据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是银行有没追索权的贴现,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1.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2期2012-03-16

  • 中美带息应收票据账务处理比较
    为。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可以将商业汇票贴现分为带追索权贴现和不带追索权贴现。下面讲分别对这两种贴现的账务处理予以阐述。[例3]承例2,7月2日天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10月1日、期限为六个月、面值为2000元、利息率为15%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20%。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财会通讯 2012年16期2012-01-24

  • 应收账款保理与贴现的比较研究
    供应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仅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供应商必须自己承担坏账风险。即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若无法偿还债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要求偿还融资款。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时若债务人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不能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只能独立承担坏账损失的保理服务。二是按照保理业务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分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国内保理的保理商、卖方与买方均位于同一国家或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5期2011-07-12

  • 保理融资:医保欠款免疫剂
    一般可划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销货方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销货方在得到短期借款之后,如果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银行有权向销货方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保理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通常情况下只会为销货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银行独自承担购货方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销货方在与保理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0年5期2010-06-03

  • 信用证下议付行追索权探讨
    便产生了议付行追索权,即议付行议付后,在未能获得开证行偿付时,要求受益人偿付其预先给予垫付款之权利。但就议付行追索权问题,UCP600并未涉及。这就产生了议付行在法律上是否应享有追索权之争议,对此学界有不同意见。而这对于信用证各当事人商业风险之分配具有重大意义。从而有必要予以详尽探讨。一、学界对议付行追索权之观点(一)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持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因开证行做出了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诺,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指示,同意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8期2009-12-07

  • 论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议付行出口押汇追索权免责权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7-02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及相关问题在我国贸易和法律领域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信用证的流程涉及多方当事人,其中议付行的地位比较特殊和重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议付行的权责问题规定并不全面和具体,引起银行界和法律界的注意和争论,本文将结合信用证交易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对议付行的法律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一、议付和议付行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