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长剑
某派出所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破获一系列盗窃案件,但有部分赃物未能追回。不久,某受害人自称通过技术手段查到了其被盗手机的下落(在千余公里之遥的外省某市),不断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前往追赃。对此,民警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追赃是办案的重要内容,尽管赃物可能经过多次转卖,但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不能因购买而取得赃物所有权),故公安机关应该且能够为受害人追回手机;另一种意见认为,一部好手机的价值才几千元钱,民警前往追赃的差旅费都不止这个数,追赃得不偿失,没有必要。该如何对待这一信访事项呢?
一、理性对待受害人提供的信息。信息运用离不开信息研判。因此,我们不仅要考察受害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了解该信息的可靠性,分析追赃的可行性;还要对照案情及侦查工作的目标、任务衡量该信息的价值,思考追赃的必要性。发现犯罪、打击犯罪是侦查工作的任务,也是日常工作的着眼点,我们必须围绕这一点思考问题、部署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历来重视追赃和帮受害人挽回损失,但受害人提供的只是线索,不是下达的任务。要建立信息研判的工作机制,坚持以研判定取舍,以研判决定“为”或者“不为”,不能“孩子哭了就给奶”;我们永远只能从最紧要的事情出发,有选择、有步骤地安排工作。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放下一切去干意义不大的事。
二、认真品味受害人的请求权。虽然物归原主理所当然,但在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后,信息处理就是公安机关的内部事务。对此,公民有建议权,但并不拥有愿望非满足不可的权利。受害人对赃物的追索权是物品所有人对持有人的民事请求权(即物上追索权),不是针对公安机关的权利。受害人希望借助公安机关追回自己财物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帮受害人维护民事权益不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在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时可以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愿望,但如果受害人将其请求视为公安机关必须不顾一切完成的任务,其合理性、合法性就值得思考。
三、全面分析受害人维权的可行途径。民事诉讼是行使物上追索权的基本途径。但诉讼的艰难致很多人不愿轻易涉足,想必受害人不会为一部手机跨省去打一场官司。受害人多对追赃满怀期待。虽然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作违法所得追缴。因为赃物持有者如果不知情并以合理价格购买,他就能以善意的合法占有来抗辩追缴。如果是这样,赃物就是作证据扣押后也不意味着能发还受害人。因为这中间有民事上的利益纠葛,民事问题最终还是得用民事问题的解决途径来解决。
从总体情况看,公安机关破案后能追回的赃物也并不多。所以,受害人除了依赖追赃挽回损失,可能更多地还得期待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债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