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雨
焦作市职业技术学校 河南焦作 450000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开户银行,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贴现净额支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应收票据贴现的情况很复杂,例如应收票据贴现按是否带追索权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商业汇票又按是否带息分为无息票据和有息票据;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后票据到期又有付款人支付票据款和付款人不支付票据款之分;有息票据的利息又有贴现前利息和贴现后利息之分。另外在整个票据的期限中“应收票据”、财务费用“两个账户对应的金额和方向也是复杂多变。让初学者毫无头绪无从下手。现将种种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法加以对比,希望能给初学者提供帮助。
应收票据贴现按是否附追索权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二者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账户的选择,贴现时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从银行取得的贴现净额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贷方账户为“短期借款”;贴现时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由于所有权完全发生转移,后续业务与贴现企业无关,因此贷方账户为“应收票据”。二是金额的确定,由于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到票据到期,因此“短期借款”的金额为票据的到期值;由于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的权利和义务到贴现时结束,因此“应收票据”的金额为贴现时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票据面值+贴现前票据利息)。
不带息商业票据由于票据到期值和票据面值相等,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面值)-贴现息,移项后得到贴现净额+贴现息=票据面值,故“财务费用”的金额和方向都是确定的,“财务费用“方向在借方,金额为贴现息,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贴现只是贷方账户名称不同,会计核算相对简单。
带息商业汇票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除了贷方账户的名称和金额不同,“财务费用”账户的金额和方向成为票据贴现核算的难点。附追索权下票据贴现仍满足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财务费用”账户的金额和方向是确定的,“财务费用”的方向在借方,金额为贴现息。不附追索权下票据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而贷方转出“应收票据“为账面价值,此时”财务费用“的金额不再是贴现息,而是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贴现净额之差,导致“财务费用”的金额和方向的确定变得晦涩难懂。进一步分析,票据到期值和票据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为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不附追索权票据由于贴现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故一次性确认为利息收入,本应在贷方通过“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反映,扣除的贴现息,本应在借方通过“财务费用——贴现息”反映,最终反映在贴现会计分录中的“财务费用”金额是借贷相抵后的差额。如果在贴现会计分录中把“财务费用”分开写,学生理解起来会容易很多[1]。
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后由于所有权完全转移,票据到期付款人付款或付款人不付款对贴现企业没有任何影响,贴现企业不必再做任何账务处理。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贴现企业负有连带责任,因此付款人付款与不付款是不同的,如果付款人付款,贴现企业需要把“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对冲同时注销;
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贴现企业需要先归还“短期借款”,再把“应收票据”转化为“应收账款”[2]。
有息商业汇票贴现前票据利息不分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计提利息时应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贴现后票据利息理应归属于贴现企业,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由于票据的所有权未转移,贴现企业在贴现后仍需计提票据利息至票据到期,最终“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面值+贴现前利息+贴现后利息=票据到期值)等于“短期借款”(票据到期值)的金额;不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由于票据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票据”需在贴现企业账上转出,贴现后不再计提利息,故将贴现后的利息一次性确认为利息收入。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应收票据贴现的难点在于不附追索权带息应收票据的贴现。我建议贴现息和贴现后利息收入分开核算,分别设置“财务费用——贴现息”和“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这样就避免在不同情况下确定“财务费用”账户的方向和金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