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之华
(陕西建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710000)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深,建筑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因工程计量复杂、业主资金占用等因素影响,工程结算和支付周期通常较长,面临着垫款增加、工程款拖欠、利润空间缩小等不利境况。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提高了资产负债率和坏账率,进而影响企业再融资和股东收益。 在此背景下,保理业务通过盘活应收账款,协助企业回笼资金,成为施工企业融资和账期管理的新工具。
保理业务是指企业将基于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该企业提供融资、账户管理、催收、坏账风险承担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建筑行业的保理业务主要指施工方或其供应商将其因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综合保理服务。 其中,施工方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应的债务人为业主方, 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应的债务人是施工方。
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品类繁多,保理产品名称各异,按照发起主体不同、有无追索权、债权转让通知与否等因素,主要分为三类:根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卖方)发起的保理业务。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即买方)发起的保理业务。根据到期后是否向债权人追索,即是否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商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时, 可以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保理商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时, 由保理商承担该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根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又称明保理,是指债权人或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是指不向债务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即将债务人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
就施工方与业主方形成的应收账款而言, 办理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1.施工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2.业主方就施工方的应收账款金额、支付时间等进行确认(确权);3.施工方与保理商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4. 施工方与保理商向业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5. 业主方办理相关的增信担保措施(多为反向保理业务);6.保理商向施工方发放保理融资款(折价发放居多);7.应收账款到期后,业主方向保理商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供应商与施工方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办理流程类同。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行业上游包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专业分包、原材料供应等机构;行业中游为工程施工企业;行业下游主要为房地产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产业建设单位。 建筑行业的产业链长、辐射面宽,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行业运作发展需要资金支持。保理业务以其特有的融资模式和专业服务优势,十分契合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
对工程项目的业主方而言,在项目建设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业主方通过与保理商合作,可以延长付款期限,并且不增加负债融资。 同时,以保理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可以帮助施工方快速回笼资金,业主方可以此争取更优惠的施工条件。保理业务的介入,既满足了业主方项目建设融资的需求,也符合了业主项目成本管理的需求。
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而言,承建项目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同一时期承建的项目越多,资金压力就越大。对于支付条件较差的工程项目,若施工方的运营资金不足,就会形成高企不下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针对与业主方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使施工方快速回收应收账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买断式的保理业务还可使施工方的应收账款出表, 规避坏账风险,优化财务报表,这点对国有和上市施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针对与供应商形成的应付账款, 保理业务可延长施工方的付款期限,提高供应商合作黏性。保理作为结算支付手段之一,可以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资金的流动性。 对施工方来说,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双向保理可以沉淀运营资金,实现工期优化和成本控制。
对工程项目的供应商而言, 保理业务是便捷有效的融资工具。由于保理业务是基于供应商应收账款的风险,而不是供应商本身的信用风险。 只要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债务人资信良好,供应商无须提供抵质押就可以获得融资,快速回笼生产资金。
确权,准确地说“支付确认”,是在基础合同之上进一步明确债权人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让债权人无法找到理由不付、少付或晚付。 在实际操作中,这却是建筑行业清欠的一大难题。建筑行业作为买方市场,施工方不得不对业主方资金延迟支付现象做出妥协, 遑论要求资金紧张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进行欠付工程款的确认。因而,为了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避免诉讼纠纷,施工方也就无法向自己的上游供应商提供付款确认,进而造成办理工程保理的合规障碍。
保理业务中所谓的“追索权”是指保理商在特定情形下对应收账款债权人追偿的权利。无追索权的本质是应收债权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融资。 若施工单位配合业主方办理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那么在业主方不支付时,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施工单位将不会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及损失。但实际上,无追索权仅指当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而无力付款时,由保理商承担坏账风险。 但对于基础合同存在争议而导致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保理商还是可以向债权人追索。 所以,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保理。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保理商出于风险防控要求,开展的大部分业务都是有追索权保理,或者合同协议虽为无追索权保理,但债权人却附有回购义务。 因此,施工单位在配合业主方办理了烦琐的保理业务手续后, 仍面临因业主信用等问题而不到期履约, 保理商又向自己追偿保理工程款的风险。
根据融资规模和风险大小,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保理)的综合融资费率一般为9%~15%/年,高于信用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的费率,与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的费率相当。实践操作中,大部分工程保理业务都是围绕着核心施工企业开展的反向保理业务。 因业主方拖欠,核心施工企业被动选择保理结算,一般会要求将融资成本向外转嫁, 但供应商不能接受高额的融资费用和折扣率,保理业务就无法开展。
在前期施工合同的商务谈判中, 业主方和施工方应协商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和进度等问题, 以便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工程应收款确认和保理融资, 从而缓解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压力。 为了顺利开展保理融资,应注意:(1)施工合同不得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等实质性影响办理保理融资的条款;(2)若施工方为联合体的,应协调联合体共同配合办理保理融资, 否则单一主体不享有对工程应收账款的单独处分权,无法办理保理融资业务;(3)在应收账款确认过程中,重点关注融资文件与基础施工合同签章的一致性、有效性,附属文件(工程结算单、工程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单、监理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文件)完备性,以便应收账款确认和后期债权实现。
尽量选择配合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施工企业: 一是应重点关注保理合同中特定情形下的回购义务条款;二是认真履行应收账款确认手续,须要求债务人通过《应收账款确认函》等形式,明确施工企业已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债务人对此负有到期支付义务,并且不享有商业纠纷抗辩权; 三是应关注保理合同中是否有涉及保理商向第三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并且转让后第三方不得对施工企业产生追索权。若配合债务人办理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则施工单位应保留有提前回购的权利。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因能从施工单位获得清偿保障,反倒会忽略业主方的偿债能力。为保障自身权益,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业主方的资信状况,并且保留有提前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 那么,若业主方资信出现不良情形时,施工单位可及时行使应收账款回购权, 以便尽快获得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起诉查封的时机, 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还未届满时有效锁定优先权。
在前期合同谈判环节,业主方、施工方和供应商应就各自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供销合同中有关保理结算的成本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对保理融资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保理业务可降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而提高公司的利润率。 例如,某供应商A 项目收入的毛利润为10%,合同付款进度为半年一付款。因该供应商资金受限,一年仅可以周转2 次,则全年只能实现20%毛利润。 但若引入保理融资,该供应商就可以提前获得了回款。假设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周转次数仅提高1 倍(即4 次/年),以12%/年的保理融资成本计算,则一年下来,该供应商A 项目的毛利润就是10%×4-12%=28%。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承担了保理融资成本,但通过扩大与核心企业的合作范围,提高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司的整体收益也将得以提升。这即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功能和服务优势。也是商业保理发挥供应链金融服务优势、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具体体现。
保理业务的真正核心功能和服务优势是, 基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深入了解,利用应收账款的管理技术,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帮助产业链上游中小供应商回笼生产资金,保障其稳定发展,满足下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账期管理目的。保理业务的融资模式十分契合建筑行业中各类企业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规律。虽然确权、追索和成本等问题影响保理业务在建筑行业中的推行,但随着基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提升,保理业务在建筑行业仍有广阔的应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