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 说说表见代理
就是前面提到的行为人,行为人去做这件事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便是代理的落脚点。代理的存在,使得合同相对方从简单的双边关系变成了三边关系。以最普遍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例,一般情况下,一方为买方,一方为卖方。如果此时买方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则买方这边存在2个主体,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此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成立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再和卖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代理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回
长江蔬菜 2022年12期2022-07-29
- 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危险支配的理论定位与归责应用
为应然状态,以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为例外和阻却归责转折。只有当被害人的行为支配了危险的实现时,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掌握危险支配权的,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被害人危险接受要件,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对法益侵害结果不能阻却行为人责任。 关键词: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实现危险;危险支配权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7-0127-07一、引言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这样一类
江汉论坛 2022年7期2022-07-13
-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致人自杀 致人自杀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行为人先前实施了嚴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
新传奇 2022年23期2022-06-18
-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nical remission of perianal fistulas in Crohn’s disease and serum adalimumab concentrations: A multi-center cross-sectional study
定,无证驾驶的行为人需要处以一定的行政拘留和罚款,但是无证同时醉驾的行为人是不是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呢?笔者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醉驾之所以受到处罚是出于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考虑,跟其行为人有没有驾驶证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可以作为醉驾行为的一个严重结果。Of note, our patients’ serum ADA concentrations were much higher than in these two studies.Possible explan
- 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特殊情形
骗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直接取得受骗者处分的财产,但并不限于这种狭义的直接取得,还包括其他类型。第一,由于处分行为既包括直接交付(由受骗者直接处分或交付给行为人),也包括间接交付(由财产处分者通过第三者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所以,取得财产也包括通过第三者取得财产的情形。这里的第三者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属于受骗者、被害人阵营的第三者(处分行为者的辅助者);二是属于行为人阵营的第三者。第一种类型,如甲为了骗取某销售公司的电脑,临时租用了几间办公室。某日,甲携款去销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1期2021-12-16
- 承继共同正犯责任范围之消极说的建构
犯罪, 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完全终了时,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行为或者提供帮助。[1]承继的共同正犯,则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 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2]。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探讨应当置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之下,并以共犯理论为依托。如何认定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是承继共同正犯中关涉后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问题。 其不仅是共同犯罪的理论问题, 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平衡人权保障与社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12-07
- 应当允许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
”,是指由避险行为人有责地(基于故意或过失)招来的危险。[2]35在现代社会,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护整体的社会秩序时,牺牲自己较小的利益以保全他人更大的利益,亦或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侵害他人少许利益都是被允许的。但是问题在于,在自招危险下,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时,一方面,确实发生了现时的紧迫危险,如果不允许行为人进行紧急避险既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又不利于彰显紧急避险的权利属性,使得紧急避险制度设立的价值减小;另一方面,不同于正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1-28
- 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
,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是实践中的难题。一、拘禁型索债行为的非法性债权是因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原则上只要法律未明文予以禁止,基于当事人意志而设立之债,都是合法之债。俗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按普通人的观念理解,索要债务行为本身也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从合法到非法,甚至构成犯罪,在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古罗马的十二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2020-11-30
- 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主观状态司法认定
定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主观状态到底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本文认为,应当通过行为人对于车辆的掌控程度、行为人驾驶事由及路段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能够作出准确的罪名认定。一、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所谓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并非是指特定的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概括总结。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在道路驾驶机动车所发生的挂蹭、追尾、碰撞等,可能引起车辆毁损、人员伤亡、公共财产受损等结果。2011
山东青年 2020年10期2020-11-23
- 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
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等多种罪名,如何对行为性质进行定性,需要从索债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使用暴力、索要财物的对象等多个角度出发,根据行为人索要债务的主观目的、采取的行为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定罪。【关 键 词】索债;非法拘禁;构罪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46-03作 者 简 介:李杰俊(1983-),男,浙江临海人,硕士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2020-07-05
-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突;必要限度;行为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过度,造成人员伤亡,则需付小部分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的类型(一)一般正当防卫概述一般正当防卫这一概念自诞生以来就成为法学界一大的重难点问题,对于正当防卫的类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
各界·下半月 2020年2期2020-04-14
- 火灾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认定分析
防责任事故罪 行为人作者简介:杨红涛,天津林易加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理论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57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中火灾事故呈现出了稳中有降的整体趋势,但基于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的日益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2020-03-25
- “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监察认定
都有可能出现“行为人收受行贿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不过,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显然,该《意见》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之“收受型受贿”所出现的“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案件定性问题作出规定,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3-12
- 中止犯自动性之判断
——基于特殊预防的主观说
既遂结果是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未遂中是因为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中止自动性的问题与未遂未得逞实质上是相同的问题,中止自动性就是未遂未得逞的反面,故在司法实务中时常由于无法准确判断行为人没有造成既遂结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还是意志以内的因素,而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争议。例如,王某计划到某单位进行窃取财物,事先制定好了计划和路线。作案当日王某按照计划潜入单位搜寻财物,慌忙之中碰倒书柜产生很大响动。王某因此内心惶恐,便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3-12
- 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表述,首先逃税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应当符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换句话说,如果逃税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并不符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就不能对该款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也不能动用司法权对逃税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此外,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该款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逃税行为人,而且也当应适用于扣缴义务人[1]。他们认为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与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况且都实施了逃税的犯罪行为,主体性差异不应当成为适用该款规定的潜在障碍。但是,我认为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逃税罪第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3期2020-02-25
-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是指法律规范为行为人设定了法律义务,要求行为人作为义务主体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结果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不当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因此,为了使量刑合理,过失犯罪容许存在一定的危险,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只有违反了谨慎为一切行为的法律义务,才需要为该行为的违法性受到法律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判断存在一定的难度。过失犯罪存在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2019-12-14
-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公平责任只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产生的一种损害分担方式,而非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理解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明晰以下几点:(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坚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标准来确定侵权责任,即“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2019-12-13
- 浅议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13-02作者简介:赵蔚(1999-),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处处充斥着危险,在一个危险社会中,人们一不留神就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进一步地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以不作为犯的形式实施,就会引发更多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问题,以期抛砖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2019-05-10
- 浅谈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首先要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而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行为人应明知哪些内容,认定其明知的标准又是什么,学界和理论界均有不同的认识。如此前的“掏鸟窝案”、“兰草案”、“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等,这类案件均引起社会的热议,更是引发了自然犯和法定犯、违法性认识是否应为主观明知的内容的广泛探讨,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去认定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明知。本文以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能进一步理清如何认定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明知。一、犯罪故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3期2019-03-27
- 租车质押借款行为的刑法解读
定性,本文拟以行为人是否采用真实信息为标准对租车质押借款行为进行分类,一类是利用真实信息租车再质押借款的行为,另一类是利用虚假信息租车再质押借款的行为。所谓利用真实信息租车再质押借款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租车并将租来的汽车作为质押向出借人借取金钱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时候,采用的是自己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且未隐瞒自己租车的用途,按照该公司要求的程序顺利租得汽车后,又因生活急需等众多原因将该汽车作为质押向他人借款,从而顺利获得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10-22
- 多次盗窃的行为定性
有争议的。如,行为人在一个夜晚盗窃了同一居民楼内的多户人家的财物,是应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再如,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里,盗窃了一个停车棚内的三辆以上的自行车,又该如何定性。通说认为,对于“多次盗窃”行为中“次”的判断,应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看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若是,则认定为“一次”,若不是,则应当认定为“多次”。也就是说,“多次盗窃”成立与否仅从形式上判断即可。对此,笔者的意见是,对“多次盗窃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9-11
- 浅析犯罪未遂
要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并且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一个犯罪状态,或者一个犯罪阶段。其构成要件从其含义可以分成三个部分: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行为人要有犯罪行为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等。關键词 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 行为人作者简介:许凯珲,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2018-05-21
- 刑事和解概述
事和解;协商;行为人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因为刑事和解包含很多内容,每个国家都有独具特色的现状和法律体系,所以不同国家刑事和解的内容和规定也存在许多差异。许多国家称刑事和解为恢复正义协商,主要内容是出现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时由调解人对案件面对面的居中协调。这种刑事诉讼制度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限,号召犯罪人积极悔过。(一)和解制度的特点相比过去强调惩罚犯罪的司法状况,刑事和解有几个突出的亮点:第一,这一制度中蕴含着“软硬兼施”的智慧。随着我国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2018-04-23
- 论真意隐藏行为效力之解释规则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之规定
谓真意隐藏是指行为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于虚假表示之中并不欲使该虚假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就行为人而言,不论其隐藏真意的动机如何,目的不外乎是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刻意隐藏真意并且不欲使相对人识别其隐藏的真意;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虽隐藏真意但却期待相对人能识别该虚假表示并非其内心真意。在民法理论上前者称之为真意保留,后者称为戏谑行为,均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范畴。在德国法上,意思表示瑕疵有真意保留(心意保留)、戏谑行为、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与胁迫等多种类型。其中,真意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3-29
- 如何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案件
中关键是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而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取证较难,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分析判断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合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贩毒、还高利贷、非法经营、用于个人挥霍等行为,这方面的用途肯定与行为人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不一致。但也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其
山东农机化 2018年3期2018-03-17
- 自招危险行为人正当防卫权资格保有的刑法释疑
言对于自招危险行为人自招危险后的防卫行为能否因正当防卫而阻却不法的问题,理论界甚为分歧[1]。肯定说认为,从正当防卫条文的字面看,只要自招危险行为相对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法,自招行为人当然可以进行防卫[2];否定说认为,从正当防卫的目的来看,自招危险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应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概念的目的是让防卫行为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那么在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不是必要的自我防卫方式[3]719-735。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2018-02-11
-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诉讼;受害人;行为人;举证责任倒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危险事故的频发、事故損害赔偿事项的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的难题。究其原因是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一般都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如此情况下,如果还继续按照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公平维护和救济。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公平局面和实现法律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期2018-02-03
-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解读
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下被害人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2018-01-29
-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此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客观行为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模式的叙明罪状形式,即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并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就可以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立法者在叙述合同诈骗罪条文特别引用了注意性规定。刑法分则某些条文之所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出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考虑。如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集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2018-01-22
- 论增设道路交通事故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当对危险驾驶行为人进行更严厉的制裁。增设道路交通事故惩罚性赔偿条款,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赔偿权利人为无过错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为危险驾驶行为人,客观上为致使受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与立法形式上规定“同命同高价”四大原则。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惩罚性 赔偿 危险驾驶 行为人作者简介:戴子博,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运输管理与经济学院助教。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58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2018-01-13
- 论二次碾压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
二次碾压是指前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过失伤害了行人或其他车辆上的成员,被害人受伤后躺在路面,后行为人又驾车将被害人予以碾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其次,这类案件中的三种归责方式各有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理论依据,“肇事后逃逸”作为归责的重要因素,应从行为人是否离开现场、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否立即投案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最后,现有的刑事责任认定应考虑被害人的死亡与“二次碾压”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形成责任承担的合理方式。交通肇事;二次碾压;因果关系;肇事后逃逸;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4-13
- 骗取担保向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矛盾。实际上,行为人对出贷人成立贷款诈骗罪,因为出贷人虽然取得了等值的担保,但在交易目的上受到了欺骗。同时,行为人对担保人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担保一、问题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骗取担保向银行贷款的案件。例如,2011年4月,被告人杨光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购车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取得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担保,于同年5月5日从中国银行淄博分行骗取购车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31
-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件:1.必须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逃逸行为,也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2.逃逸是为了避免法律追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须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逸。一般认为对于肇事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较重,其原因在于逃逸者的逃逸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往往因其逃逸致使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2017-03-16
-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司法实践界分
266071行为人持刀伤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的相同之处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在于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而并不希望甚至排斥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则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行为系杀人还是伤害,关键在于对其主观内容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2017-01-30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综复杂,在评判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三个条件:受害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死亡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由于事故后的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的。交通;逃逸;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展开,交通肇事的有关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准确定性交通肇事行为,尤其是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此作浅要分析。一、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应用我国《刑法》关于交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2017-01-28
- 故意伤害罪未遂之否认
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存在危害结果。而“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属于基本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二、故意伤害罪与犯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关于结果犯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的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2017-01-27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它需要以下构成要件:其一,主体为二人以上;其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其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其四,损坏后果无法确定由哪个人的行为导致。在因果关系方面,损害后果可能是由一个人的行为单独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由多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无法判断具体的侵权人。在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2017-01-27
-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行完毕,但是,行为人预期的或者法定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危险犯的既遂以使法益处以危险状态为标志,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危险行为,法益的危险状态业已客观存在,犯罪已经既遂。此时构成犯罪中止必须满足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主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行,或者积极主动防止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2017-01-27
- 试论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与真挚性
性的丧失,要求行为人在自己的中止行为本身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时充分利用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有利条件,尽最大限度的努力,以体现其具有充分的回归合法性的意志。中止行为 特殊预防必要性有效性 真挚性对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学界往往主张以“有效性”为要件。而对于有效性的理解,则存在着不同观点。有效性是否要求中止行为与原犯罪未既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与通常提到的“真挚的努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而对于“真挚”又应当作何理解?本文拟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入手,就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与真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1期2017-01-27
- 论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摘 要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一般都存在被害人,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并不是完全积极主动的,而是由于在被害人的行为诱发、加剧、促成和同意下,行为人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才导致发生危害结果。这一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我们统称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现代各国刑法在注重对被害人保护的同时也注重被告人的保护,裁判者应当立于中立位置,不仅要对犯罪人进行否定评价,也要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评价,并反映到对犯罪人理性的评价之中。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2016-11-24
- 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一般原则
持,接着阐述了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的确认。【关键词】行为人;他人承担义务;一般原则在过错侵权责任中,被告要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必须首先对原告承担某种义务,并且被告违反了此种义务并因此导致原告遭受损害。如果被告不对原告承担某种义务,则即便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遭受损害,原告也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原告的人身或财产面临他人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的时候,如果被告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此种措施,使原告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他人的侵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2016-10-21
- 浅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经济合同纠纷来处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和争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2016-05-30
-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词: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过错我国《民法通则》通过创立民事代理制度的方法,规定由行为人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所带来的后果不需要由行为人本人直接承担,这就是行为人在民事代理制度中的角色。民事代理制度的实施,导致了行为人行为与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想分离,这种制度扩张了代理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弥补了本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表见代理是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其与他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而使第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1期2016-05-03
- 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
坚持主观说,以行为人的意思为切入点,对“因自己的意思”而放弃犯罪的不同情形进行具体的判断与认定。根据这一任意性的判断标准,实践中有关任意性判断的具体争议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犯罪中止;任意性;判断标准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何认定中止犯的关键性问题是对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任意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根本所在。根据我国的通说,构成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行为人在当时自认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4-13
- 我国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当代考察
)我国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当代考察狄世深(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刑法中行为人生物身份的研究有利于推进对相关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这类身份与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状态、性别和疾病有关。刑法中同这些身份相关的内容,大多是从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的。刑法对年满75周岁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但当人均寿命有较大增加时,应将“75周岁”标准提高,以体现刑法的公正和权威。对待聋哑人,只要其责任能力不明显低于常人,就不能因其聋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1期2016-04-13
- 浅述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旨加害的客体与实际造成损害的客体不符。客体认识错误,分为以下类型:1.将相同社会关系的客体甲乙互置行为人损坏所有者为甲的财物,结果造成乙的财物毁损。这种混淆相同社会关系客体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罪过内容的行为性质,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即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说明此种认识错误不能成为犯罪故意成立的因素,也不能成为既遂犯成立判断标准。2.将不同社会关系的客体甲乙互置行为人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窃取。这种混淆不同社会关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2015-02-06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研究
种情形。(3)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即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在这三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因行为人的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认定行为人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也不能以基本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其定罪量刑,而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在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上,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因交通肇事转化而来的故意犯罪,其罪过形式仅限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2015-02-06
- 金融诈骗罪的间接故意否定之我见
在犯罪之外。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结果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不具有同一性时,完全可以并不矛盾地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中。例如,行为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其对行为可能侵害银行财产的结果并没有持希望态度,只是持放任态度,对此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是合适的。金融诈骗罪是目的犯,指的是其具有目的犯的特殊目的,而不是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一般犯罪目的。理论上不能否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金融诈骗罪。[1][2]2.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间接故意的金融诈骗案件。以贷款诈骗罪为例,行为人采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8-15
- 德国刑法间接故意理论研究述评
人”。意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犯意,也就是没有故意或过失,那么即便他在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无论是大陆法系“三阶层”构成要件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构成要件体系,还是我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要件体系,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都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罪过理论中间接故意的认定及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特别重要,也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德国刑法学者做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众多理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2014-04-06
- 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界定
——以张某某抢夺案为视角
有一些案件由于行为人作案时使用多种手段,导致案件性质难以区分,罪名难以认定,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学知识,透过现象分析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准确认清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正确认定该行为的具体罪名。笔者以下面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对三者的区别作一简要分析。一、案情简介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行为人张某某到某市一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对销售人员谎称买摩托车,销售人员信以为真。按照交易习惯,买摩托车之前都要先试骑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于是张某某向销售人员提出先试骑一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2014-02-11
- “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分析
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可以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夺取然后快速逃离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118。由于“飞车抢夺”行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定罪问题在理论界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统一认定为抢劫罪,有人认定为抢夺罪,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具体的犯罪行为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飞车抢夺”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来正确认定该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罪名。一、“飞车抢夺”的相关学说分析在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2013-08-15
- 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误六类,并根据行为人发生错误认识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刑法;事实认识错误;故意;处理原则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事实认识错误,简称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依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把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五大类。笔者曾撰文指出,对“事实错误的分类应当采用六分法,即在通说的基础上,再加上主体错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2013-04-11
- 论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种学说:第一,行为人标准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如在当时的具体状况下,不能期待该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表明缺乏期待可能性。因为责任是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人进行的人格非难,这就决定了要以行为人为标准。而且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本来就是为了针对行为人的人性弱点而给予救济,故有无期待可能性,理当以行为人为标准。[1]该说受到的批评是:使刑事司法不适当的弱化;造成极端的个别化;确信犯常常没有期待可能性被认为无罪。[2]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3期2013-01-30
-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
侵权法都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民法或者侵权法所要求的条件,行为人才有可能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或者侵权法学者普遍将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这些“条件”称为“构成要件”(requi rements)或者“构成要素”(elementséléments)。问题在于,我们是应当将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这些条件称为“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还是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对于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2012-01-28
- 共同侵权之“共同”的认定标准
则的情况下,使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连带责任一、几种不同学说《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规定中的“共同”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向来存在争议。1.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应是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共同侵权仅限于意思联络而不包括共同过失。如果意思联络包含共同过失,必然混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差异。唯借助于意思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8-15
-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力
致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同危险行为人相互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外部效力,后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内部效力。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5-01一、外部效力从各国的判例和学说可以看出,连带债务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与合同之债中依当事人共同意思约定的连带责任相同,如受害人向某一连带责任人表示免除全部债务,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同样的免除效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
- 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平均人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和折中说,在具体适用用中该采取哪一种标准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从内部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客观情状之期待可能性,二是认识、控制能力之期待可能性,从而根据这两层次分别适用平均人标准和行为人标准,以期能减少各标准在适用中的缺陷。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客观情状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75-02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当代大陆法系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200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