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未遂之否认

2017-01-27 00:07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烟台要件

康 乐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故意伤害罪未遂之否认

康 乐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设置了基本情节和加重情节,结合结果犯的定义,对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标准作出界定并排除了成立犯罪未遂的可能性。此外,对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做出界定并分析了持不同的伤害故意是否会存在犯罪未遂等问题。

故意伤害;结果犯;未遂

一、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作出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存在危害结果。而“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属于基本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二、故意伤害罪与犯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关于结果犯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才能成立犯罪,在这一前提之下,才可以继续讨论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犯罪形态。如果肯定前一种观点,对于结果犯来讲,假如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成立犯罪但不构成既遂,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肯定后一种观点,那么结果犯的成立一定要以法定危害结果为前提,倘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没有造成法定危害结果,那么犯罪不成立,行为人也就不构成犯罪,更何谈犯罪未遂了。可见,两种观点的分歧对于结果犯是否存在未遂是有很大影响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行为人成立犯罪,其行为一定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行为人无罪。对于不少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比如,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逃税罪的成立要求逃税额度达到法定数额,等等。而该程度也往往反映该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行为造成的结果没有达到法定程度,那么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达不到刑法所要求的标准的,该行为自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犯即如此,结果犯要求危害行为必须造成法定危害结果或者说是危害结果达到法定程度,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该行为才能为刑法所规制,也就是此时才成立犯罪。这就是结果犯与危险犯、行为犯的最大区别。

结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呢?笔者认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本罪中的伤害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和死亡。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只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才成立犯罪,否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虽然着手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这意味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危害程度,也就是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出现,那么行为人无罪而非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持故意重伤的心态实施危害行为,但没有致人重伤,而是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甚至没有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呢?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只是一般的伤害故意,这里不讨论行为人是存在致人重伤的故意还是致人死亡的故意,只讨论危害结果的程度。前文已经提到,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实施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出现,此时,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持过失而非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以所谓的轻伤故意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那么行为人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以所谓的重伤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那么行为人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以轻伤或者重伤的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甚至未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行为人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致人死亡的故意而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结论

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犯,其成立犯罪必须要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前提,如果该结果未出现,则行为人无罪而非未遂。试想,如果行为人虽有伤害故意但未造成法定伤害结果就贸然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那么故意伤害罪的适用范围将无限制地进行扩张,这显然与立法宗旨和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同时也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笔者主张,故意伤害罪是不存在未遂状态的。

[1]赵秉志.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初探[J].法学,1986.8.

[2]董雪松.故意伤害罪未遂问题探析[J].学理论,2014.8.

[3]窦晓玲.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3.3.

D

A

2095-4379-(2017)18-0260-01

康乐(1993-),男,山东济南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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