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2018年,上海昆山发生的“8·27昆山持刀砍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行车问题引发纠纷,驾驶汽车的车主刘某某,持刀追砍骑自行车的于某某,后来砍刀掉落被于某某捡起,刘某某遭反杀。在于某某反杀刘某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追赶,事后于某某被警方批捕。该事件,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某某无罪释放。基于这一事件,不论是民间还是司法界,都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保障相关涉事人的合法权益。在2020年11月,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同时明确表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求各地司法机关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营造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
关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十条就指出:为保护国家、公众、个人及他人的财产、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措施导致不法侵害人受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1]。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相对应的,还有防卫过当这一概念。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的制止措施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比如张三看见李四在殴打一位老人,张三上前制止,将李四打昏在地。李四昏厥后,张三还不解气,又给了李四几板砖,导致李四死亡。这样一个案例中,李四昏厥已经失去危害性,张三的后续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在正当防卫中,紧急避险是一种具备特殊性的防卫形式,一般是面临重大危害时,如地震、火灾等,为了减少损失,维护更大权益,所采取的防卫手段。紧急避险往往会伴随一定的损失甚至侵害,甚至面临二选一或是多选一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依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假想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些案例,涉事人因为错误判断事件形式,而导致防卫行为不当,也就是本身不存在侵害行为,但是涉事人主观判断错误,误以为存在侵害行为,从而采取制止行动带来损害。假想防卫是涉事人判断失误导致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情侣吵架,女方骂男方是色狼,路人甲以为男方真是色狼,过去就把男方打倒在地。这种情况,就是假想防卫。
故意伤害,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非常多见的一种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有很多不同的形式,除了日常的持械伤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表现形式。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通过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致人产生人身安全,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也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或是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以归入故意伤害的范畴。总的来说,故意伤害具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概念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的未遂、既遂和终止。故意伤害未遂,就是想要去伤害某人,或是做出一些伤害行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没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也就是没有成功。故意伤害既遂,就是伤害行为实施并且产生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意伤害终止,则是在实施伤害前或是实施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选择终止犯罪。根据终止阶段的不同,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如果在实施前就终止,那么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并且选择救助受害对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从轻处罚[2]。
在故意伤害中,还有一些特别的情况,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值得关注。打击错误,是指在实施故意伤害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因素影响,没有打击到正确的对象。比如张三挥刀砍向李四,但是脚一滑,人摔倒了,砍在了王五身上,这种情况就属于打击错误。而对象错误,则是弄错了打击对象。比如张三想要报复李四,准备晚上在巷子里殴打李四。结果晚上巷子里没灯太黑,张三看错了,把王五打了一顿,这种情况就属于对象错误,搞错了伤害对象。
要想明确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之间存在的界限,那么就需要先对二者的司法认定形成认识,在理解司法认定的基础上,自然就容易厘清二者之间界限。
正当防卫认定。根据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做出的规定,可以从中提炼出认定正当防卫的几个基本条件。第一,正在发生不法侵害。在刑法规定中,明确提到了“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抓住这一要点就可以看出,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还没发生,或是已经结束,那么自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那将会是其他法律问题。第二,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此前提下对不法行为采取的制止措施,才是正当的。如果维护的并非合法权益,比如保护个人的赌资毒资等,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讨论的范畴。第三,防卫手段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以保护为核心内容,并非以伤害为主体。所以,在防卫过程中,一般以侵害人失去威胁作为标准,也就是确保受害者安全。如果在受害者确保安全之后,继续防卫反击,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了。第四,时空连续性。正当防卫必须要存在时空连续性,且不存在较明显的中间间隔。也就是防卫过程要连续,中间不得较长时间中断,也不得在空间上实现较大转移[3]。以上四点条件,同时符合,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某些条件不符合,一般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要特殊分析。
故意伤害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的认定,相对来说就简单很多了。非正当防卫情况下,基于一定目的、心理、情绪等因素,主动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在具体过程中,都可能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二者的外在表现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做出正确的司法处置,这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主观动机。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在主观动机上存在明确区别。正当防卫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某些合法权益,出于保护的动机,对侵害人产生了身体伤害。而故意伤害,则是出于一些不合法的动机,如报复、获取利益等,对自然个体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一些不合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
案件环境。正当防卫,是发生于不法侵害实施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的反抗和防卫。而故意伤害,是主动施加不法侵害,不存在反抗和防卫的情形,二者在案件环境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伤害限度。在正当防卫中,是存在伤害限度的,也就是以侵害人失去安全威胁作为标准。在这一范围内,都属于正当防卫。而故意伤害,并不存在相应的限度标准,完全是由侵害施加人自由把控,可能施加轻微伤害,也可能施加严重伤害。而不论是轻微伤害还是严重伤害,都构成故意伤害。
责任界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伤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向故意伤害的过渡。在正当防卫中,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对于后续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也就是在解除安全威胁之后,继续对侵害人施加伤害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这两类问题,存在一些相似性。但是从法律性质来说,则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司法人员来讲,应该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法律内涵充分了解,把握司法认定的具体标准,区分二者的界限,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正确对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