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

  • 特殊防卫权认定标准分析
    如果防卫行为对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或者造成死亡,基本会认定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我保护的权利,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的作用更倾向于法庭上的辩论,在正当防卫的辩论下使防卫人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在审判期间防卫人的长时间关押本身也是一种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因此通过对特殊防卫制度界定进行明确和完善,更有利于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一、正当防卫的内涵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将无过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特殊防卫。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2023-09-02

  • 论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
    决定了,对于被侵害人而言,在面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时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一点对于作为通说的正当防卫限制说有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有条件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4)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对《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2期2022-12-29

  • 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分析与调整对策
    由于过错导致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从而违反到法定义务行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弥补被侵害人的各项损失。而在刑事犯罪中,如果是同样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危害到国家公权力后,或者危害到社会秩序稳定,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1]。由此可见,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的犯罪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刑事法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对个人或特定人数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上升到对国家以

    法制博览 2022年9期2022-11-21

  • 噪声污染之维权
    污染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通过要求停止侵害、举报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通常情况下,遭受噪声污染侵害,首先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或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的非法性质以及产生的损害结果,要求采取措施,停止危害行为。如果侵害人拒绝合理要求,可以依法进行举报投诉或提起诉讼。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出现噪声污染现象,受侵害人可以根据该规

    检察风云 2022年10期2022-06-02

  • 噪声污染之维权
    污染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通过要求停止侵害、举报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通常情况下,遭受噪声污染侵害,首先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或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的非法性质以及产生的损害结果,要求采取措施,停止危害行为。如果侵害人拒绝合理要求,可以依法进行举报投诉或提起诉讼。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出现噪声污染现象,受侵害人可以根据该规

    检察风云 2022年10期2022-06-01

  • 孩子在家跳绳算噪声污染吗?
    运动的时间、被侵害人受损情况、被侵害人的身体状况、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针对声响做出的减损措施等,并结合疫情等特殊时期的特殊需求来综合判断。孩子在家跳绳,如果避开了大家的休息时间,原则上认为属于居家生活产生声响的合理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噪声污染。除非声响过大或频率过高,对楼下住户的影响超出了一般容忍限度,则可能构成噪声污染侵害,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赔偿、道歉等。

    现代家长 2022年8期2022-05-30

  • 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探究
    法侵害是有具体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无论在主观上故意与否,过失与否,侵害人有责任能力与否,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当事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其次是时间条件,指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停止。正在进行是指侵害人已经着手进行侵害行为,停止是指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结束犯罪等。第三是意思条件,是指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正当防卫需要当事人具有防卫意识,因此偶然防卫、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缺乏防卫意识,不属于正当防卫。第四是对象条件,指的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2021-11-25

  • 遇到精神病人不法侵害,如何正当防卫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当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时候,我们有以下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其次,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李斌解释,这里强调对特殊人群的退避义务,要求先退开、先躲避,如果没有退避可能,或者退开、躲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发生,允許进行防卫。在“范某某防

    新传奇 2021年1期2021-01-25

  • 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
    搭建和还原,在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来回穿梭,在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揣摩,方能对防卫人的防卫限度进行有效认定,做到不错判、不轻纵。一、正当防卫限度的学理界定(一)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争议目前我国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和“相当说”。三种学说出发点、立足点不尽相同,所得结论也大相径庭。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需要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强度相比较,以此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只有两者造成的损害大体相当时,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3-14

  • 正当防卫限度判断的路径修正与视角转换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条文内容对正当防卫限度本无不合理限制,但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却非常严苛。这与法官在对正当防卫的行为限度及结果限度进行判断时所采取的视角倒置有关。在对行为限度进行判定时,法官倾向于采取侵害人视角,过分强调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当同侵害行为的强度大致相当。特别是在防卫人运用“武器”对徒手的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场合,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武器对等论”几乎不可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6期2020-03-11

  • 恢复性警务理论溯源
    司法,是一种使侵害人、被侵害人、社区之间通过沟通交流来和解,侵害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以达到修复损害、恢复三者之间原本和谐关系的警务模式,以便侵害人、被侵害人更好地融入社区。恢复性警务深化了恢复性理念,将恢复性理念应用到无微不至的警务活动中去,通过认错、调解、和解的方式去弥补、修复现代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与被侵害人相关的社会关系,更进一步还包括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社区之间的和谐稳定。恢复性警务的根本目标就是通过警察执法行为,借助于公安机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2-27

  • 从三起反杀防卫案谈犯罪阶层论之提倡
    当事人分别称为侵害人、防卫人。一、三起案件的比较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有关司法文书,笔者对三起案件中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表现、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公安机关立案的案由、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等几个方面分别做了比较,可以看出,三起案件存在细微差别,却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一)三起案件的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案发地点、公安机关对防卫行为的定性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方面。首先是案发地点不同,昆山反杀案发生在城市道路,属于突发事件,涞源反

    社科纵横 2020年6期2020-02-21

  •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终止时间 ——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例
    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197其中,无论是刑法第二十条第1款的一般正当防卫抑或是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特殊的正当防卫,实施这两种正当防卫当且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当且只有针对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条件,由此被侵害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才属于正当防卫。若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权益时,正当防卫没有实施的必要;若侵害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形成时,正当防卫则没有意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1-18

  •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分的界限及意义
    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与其不法侵害行为不匹配的后果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防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20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防卫过当的例外情况。因此对于除20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在采取防卫措施时还是要把握防卫的限度的。既然需要把握防卫的限度,那么势必要明确这二者的界限,笔者认为,明确二者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浅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中,赵某在被侵害人邹女士的法益遭受紧迫性威胁时,对企图实施强奸行为的侵害人李某进行防卫即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折中说”,即综合了“着手说”和“直面危险说”,认为防卫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为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时,即不法侵害正在实行阶段。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强奸、抢劫、放火),即危险已迫在眉睫、威胁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时,可进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在学理上防卫的开始时间为实施不法侵害或面临紧迫危险时。以上学说,我更倾向于“折中说”。该学说规定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2019-12-14

  •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由受益人补偿或侵害人赔偿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失。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存在共性,在一般情况下,《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类推适用见义勇为产生的法律问题。《民法总则》第121条和183条确立的受益人补偿规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受损,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时,救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根据收益多少来给予适当补偿”相呼应,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当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求助行为致使自身或他人利益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2019-12-13

  •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这一条可知: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人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中为何会这样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何在呢?一、不法侵害的概念界定(一)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现实生活中,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形形色色,权利人之正当权利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也比比皆是。那么如何才能正当而及时的维护权利人之权利呢?这就是正当防卫之所以会存在的理由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功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2019-12-13

  • 治安调解六步法
    分强烈。对于被侵害人而言,其对行为人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一定的报复心理,其报案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惩罚,以发泄被“欺负”的不满情绪,其对行为人伤害的谅解需要一个心理调适期,接受治安调解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很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打人有理”“伤害有理”的惯性思维也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调整。要开展治安调解工作,民警就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进行化解,在查清案件事实

    派出所工作 2019年11期2019-09-10

  • 熟人作案需警惕对男童性侵犯缺乏法律保护
    案件数量如何?侵害人一般是哪些人?对侵害人如何量刑?记者查找了1500余起相关案件并梳理了10起情节较为严重的代表性案例。10起典型案例有6起熟人作案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猥亵儿童”关键词后发现,从2015年至2019年,5年时间段共出现相关判决书1534份。另据“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统计,201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一个是网络曝光增加,一个是当事人维权意识在增强。”针对近年猥亵儿童案例被频繁提及

    科学大观园 2019年15期2019-09-10

  •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界定 ——危险理论的提倡
    存在,如果不法侵害人未着手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种做法明显有违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摒弃“机械”地适用着手论。但是该回应仅仅是从反向对着手论的“机械适用”进行批判,并不意味着完全明确否定或者抛弃着手论。另外,着手论只是众多理论中的一种观点,该指导性案例并未正面回应如何认定时间要件。第三,对正当防卫开始时间进行“提前”。“提前开始时间”是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相对应,如果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为开始时间,不利于防卫人及时有效地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期2019-02-21

  • 防卫准备的认可:实践探索与理论依据
    ,采取杀伤不法侵害人的方式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者,不属于防卫过当。由此可见,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重大修改的初衷是为了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遏制部分司法机关动辄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趋势,鼓励我国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利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在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及时救济被侵害人权利的情况下对被侵害者的法益进行保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立法的这种修改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司法实务工作中动辄将正当防卫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5期2019-02-20

  • 设“殴打罪”,给“正当防卫”加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正在进行”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模糊地带?刘明祥:一般来说,国家司法机关负有依法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职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公民遇到了急迫的不法侵害,往往不可能寻求警察和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为此,法律就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允许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但正当防卫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其中之一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反击,如果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了。比如

    环球慈善 2018年7期2018-11-24

  • 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
    人的防卫手段和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在强度上应该大致相等。其基本要求是,如果侵害人未使用凶器等侵害工具,防卫人也不应当使用这些工具进行防卫。范尚秀故意伤害案的裁判理由就是适用武器对等规则的体现。该案裁判理由认为,“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

    社会观察 2018年9期2018-11-17

  • 如何提高故意伤害案件办理质量
    二,及时查清被侵害人的傷势。故意伤害案件中,被侵害人的伤情对于案件定性、案件处理程序、办案期限、司法鉴定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查清被侵害人的伤情。对被侵害人的伤情、部位、既往病史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取证,对体表损伤要拍照固定,并及时制作《体表伤情记录表》,由被侵害人或近亲属签字确认,为准确进行伤情鉴定及民事赔偿奠定基础。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一些民警疏于对被侵害人的伤情进行调查取证,时过境迁,导致被侵害人伤情无法查清,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派出所工作 2018年4期2018-09-10

  • 正当防卫杀人的本质及回避危险义务理论 ——以美国为参照
    避侵害而不杀死侵害人的场合,是否有危险回避义务?假如有危险义务,那么应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该义务?例如防卫人事先明知侵害人将在某时某地等候并意图杀害他,事先备好防卫刀具仍前往该地,在防卫人被侵害人提刀攻击时,防卫人将侵害人一刀毙命。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通说 “正不必向不正妥协退让”或 “正义不必向邪恶屈服”理论,防卫人无危险回避义务,防卫人杀死侵害人应成立特殊正当防卫,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①周光权:《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载 《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法治社会 2018年4期2018-07-24

  • 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
    人的防卫手段和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在强度上应该大致相等。其基本要求是,如果侵害人未使用凶器等侵害工具,防卫人也不应当使用这些工具进行防卫。范尚秀故意伤害案的裁判理由就是适用武器对等规则的体现。被告人范尚秀与被害人范尚雨系同胞兄弟。范尚雨患精神病近10年,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3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范尚雨先追打其侄女范莹辉,又手持木棒、砖头在公路上追撵其兄范尚秀。范尚秀在跑了几圈之后,因无力跑动,便停了下来,转身抓住范尚雨的头发将

    政治与法律 2018年6期2018-06-11

  • 期待可能性在正当防卫中的适用问题 ——基于昆山砍人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有二:一是不法侵害人的目的是为了讨要欠债,行为相对克制且没有使用工具,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二是当时警察已经到达现场,不法侵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同样,法院在邓玉娇案件中认为,被告人在“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侵害人死亡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本质是“正义对抗不正”,这三起案件当事人都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不得已采取了自卫措施,从大众

    三明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4-03

  • “防卫权限度”的法理学分析
    打破或防止不法侵害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若其实施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超过了自己所遭受侵害的对应程度,超出的部分防卫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指相对的无限防卫权,权利人仅在遭受条文所规定的不法侵害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我国对防卫权的限制体现在对有限防卫权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条件的规定,以及对无限防卫权实施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条件的规定。四、对防卫权限度理论的价值思考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公力救济不及时、甚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2018-04-03

  • 正当防卫是抗击侵略不是拳击赛
    观念是司法者把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争斗关系,自觉或不自觉地类比于拳击比赛,因而无形中在适用“Fair Play”的比赛规则。简言之就是,对方先用拳头打你,你也只能用拳头回击;对方不打了,你也得停止反击。在我看来,这种将防卫场景视作拳击比赛的潜在观念,是影响到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受到质疑和批判。在包括拳击比赛在内的各种体育竞赛的场合,竞技双方进入赛场进行对抗的前提,是出于自由意志而接受潜在的比赛风险。对于在双方均接受的比赛规则下出现的伤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9期2018-02-26

  • 浅议持续危险状态下的正当防卫
    防卫并不要求被侵害人不得已才采取防卫行为,即使存在有其他有效方式可以避免的情形,被侵害人也仍然可以实施防卫行为,直击侵害人的法益。③[美]波拉·F·曼格姆,黄列.受虐妇女综合证据的重新概念化:检控制机关队友暴力的专家证词的利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3,(2).对于持续性犯罪,尽管行为时并不存在现实侵害,但依照行为时的客观判断,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在行为当时或者行为后的一段时间内,随时可能发生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④黎宏.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2018-02-24

  • 正当防卫是抗击侵略不是拳击赛*
    观念是司法者把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争斗关系,自觉或不自觉地类比于拳击比赛,因而无形中在适用“Fair Play”的比赛规则。简言之就是,对方先用拳头打你,你也只能用拳头回击;对方不打了,你也得停止反击。在我看来,这种将防卫场景视作拳击比赛的潜在观念,是影响到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受到质疑和批判。在包括拳击比赛在内的各种体育竞赛的场合,竞技双方进入赛场进行对抗的前提,是出于自由意志而接受潜在的比赛风险。对于在双方均接受的比赛规则下出现的伤害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8期2018-02-07

  •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加上各项行为对侵害人自身造成的损失值较小。针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全面认定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防卫人自身防卫能力低于侵害人能力时,通过防卫工具采取防卫行为时,对于自身的防卫强度难以有效控制。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与防卫环境以及防卫时间段也有一定联系,侵害人实行侵害活动在白天与夜晚所产生的各项结果存在差异,也就导致防卫人自身防卫行为程度也有较大不同之处。从当前实践案例中可以看出,大多数侵害人都会将侵害地点选在较为偏僻的区域,此时防卫人如果采取的防卫行为导致较大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略谈侵权行为下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
    在侵权行为中,侵害人和受害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通过比较、确定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双方责任的承担和范围。如何比较过错,理论上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一方的过错在程度上重于另一方的过错,则不论哪一方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或使侵害人被完全免责。例,如受害人的过错等于或大于侵害人的过失,则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简单地说,受害人有49%的过失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如果有50%以上的过失就无权获得赔偿。第二种是如果侵害人处于故意或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2018-01-22

  • 国家赔偿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理解与适用
    ,支付对象为被侵害人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及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用的原因主要是受侵害人的劳动收入是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和依靠,如果被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他们就没有了生活依靠。因此国家要给予救济,支付生活费。一、国家赔偿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理解《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2018-01-22

  • 论持续侵害的正当防卫权 ——以受虐妇女综合征为例
    侵害过程中,被侵害人的法益受到连续的、经常的、长期的侵害,损害的不仅是身体上的自由和健康,更是心灵上的一种免于恐惧的自由,所以整个侵害行为具有整体性。在者,被侵害者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连续性和经常性的特征,所以不能割裂开来理解,而应整体上进行把握。第二,从时间条件来看,持续侵害也符合紧迫性特征。要正确把握时间条件,就要准确理解开始和结束两个端点。理论上,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主要是以着手为标准,具体是指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至于其结束,有五种学说:一是危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2018-01-22

  • 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思考
    一套能够为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充分激励、促使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采取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激励机制。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预防损害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发挥着不同的威慑效能,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不足。为了充分发挥有效预防的作用,应对预防性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补偿性侵权责任的过错及比较过错情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完善。经济学评析; 预防性侵权责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0期2017-11-13

  • 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监护权撤销与恢复引发的思考
    销监护资格后的侵害人是否享有探望的权利?如果享有,我国现行的探望权立法是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针对这一系列疑问,本文意图揭示立法上忽视此衔接阶段探望关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监护权恢复之前保持适当探望关系的必要性,提出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一、监护权撤销后的“见”与“不见”(一)立法视野下的“为”与“不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我国早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7年4期2017-03-28

  • 正当防卫限度解读
    度的原因既涉及侵害人与防卫人的自身情况,也涉及相关双方法益、侵害行为性质、侵害行为时间和地点这些客观要素。正当防卫;限度;要素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犯罪以及如何处罚,主要是一部义务性法律。但现行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其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在正当防卫权行使过程中易出现防卫过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4期2017-03-22

  • 论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之要件,即要求侵害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此外,侵害人还必须有“侵占”之行为,需要满足妨碍或侵夺行为;违背占有人之意志;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根据占有之权利状态及占有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在不同情形下,赔偿有所不同。侵占;恶意占有;损害赔偿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物尽其用,所有与占有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占有人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但对于占有的保护并非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成文的规定。《物权法》之前,我国亦无成文的占有保护,占有仅被视为所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2017-03-16

  • 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
    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便倾向于认定防卫人构成犯罪。因此有学者称,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很具体、很超前,但是基本无用武之地。二、问题的分析:正当防卫认定率低的原因《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也仅限于法条的字句清晰。在具体应用中,通常需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归纳总结出行为要素,然后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加以评判,将两者进行比照,得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结论。也就是在这一归纳对比的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被提高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8期2017-03-10

  • 简议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与联系
    。抢夺罪表现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备,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动机是直接夺取财物,即通过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加害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无时间抗拒。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

    环球市场 2017年28期2017-03-10

  •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问题的探究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五种但其中主要是围绕不法侵害进行展开,下面即对其进行详细论述。一、需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没有不法侵害的内容,便不会有正当防卫的存在和适用。不法侵害的前提是法益的侵害性,即其对国家、公共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危险,做出了法令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其侵害行为以构成犯罪为条件。与此相对的便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以为有危险的存在而实则不存在现实的侵害而进行防卫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2017-01-28

  • 3 从潜在被害人角度考虑解决校园暴力
    一些自身因素对侵害人的犯罪动机形成或强化有互相的关联,例如部分被害人在与侵害人接触过程中存在情感纠纷、使用了言语挑衅或者有财产外露等等因素。在校园暴力犯罪中,有的学生受害人存在恶语相激、非难或者武力挑衅等诱发性因素,刺激和强化了侵害人;有些被害人表现为轻信他人、大意或者贪利等自身因素强化了侵害人形成犯罪动机等。被害学生自救能力不足。互动能力主要指在校园暴力犯罪中,被害人在遭遇校园暴力侵害时,对侵害人和暴力行为的反应。其中包括顺应、激烈反抗和巧妙应对等。学生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2016-04-17

  • 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罪的表现是在被侵害人不备的情况下,侵害人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目的是直接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没有使用暴力侵害被侵害人的身体,在实施抢夺行为时,虽然侵害人能够让被侵害人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被侵害人反应不及,没有时间进行阻止和抗拒[2]。抢劫罪是通过胁迫、暴力等方法,致使被侵害人不敢抗拒、不能抗拒,以达到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目的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罪中性质最恶劣、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三)犯罪主体的犯罪内容不同虽然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2016-02-02

  • 浅谈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同抢夺罪表现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备,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动机是直接夺取财物,即通过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加害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无时间抗拒。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成员虐待案件程序的研究
    相关措施保护被侵害人利益,追究侵害人责任就是重中之重。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51-01一、家庭成员虐待案件的特点(一)案件发生时间长,侦查难度大,证据搜集难度大虐待案件表现在发案时间的持久性上,被侵害人经受了长期的精神和肉体痛苦,虽然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病例资料很多,但是由于没有及时报案,致使很多证据很难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建构有力的因果关系,同时由于案发当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没有相关的目击证人,这为警方处理侵害人

    人间 2015年9期2015-08-20

  • 为什么需要强制赔礼道歉
    声对不起,表明侵害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同时也表达了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尊重。由此赔礼道歉本身可以发挥一种抚慰的功能,使受害人在其人格利益遭受侵害之后获得某种心理的抚慰。因为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若未产生现实的财产损失或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也不尽合理,且于法无据。由此情况下,此时赔礼道歉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最恰当方式。说一声对不起,也表明了对是非曲直的正确认识。其实,对于大多数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更重要的救济是对有关是非的辨明以及对

    当代贵州 2015年29期2015-02-27

  • 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 ——“混合主观”的肯认和“独立双重过当”的提倡
    卫的对象是否是侵害人本人的判断均属于客观判断,对于客观情状的判断比较容易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出现争议。而防卫人的防卫意思属于主观层面的判断,需要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这便增加了司法机关作出误判的可能,加上理论上对于防卫意志的争论,使得司法机关往往对于防卫意思从严把握,从而限缩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另外,防卫是否过当虽然也属于客观事实的判断,但是由于对既有规范把握不准,使得司法机关往往陷入单纯进行法益价值衡量的误区,使得很多正

    政治与法律 2015年9期2015-01-30

  • 论人民警察防卫权 ——基于辽宁盘锦王树杰案的思考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般的普通公民在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正当防卫制度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自力救济,而警察作为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主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否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自由地行使防卫权,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正当防卫权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即正当防卫权仅仅赋予公民个人,并没有赋予人民警察等执行公务的人员,从而认为在刑法之中由于对这一制度规定缺失,所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2013-04-11

  • 浅析无限防卫权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引发公众对防卫权的行使和法律保障不断关注。存在几种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的认识;加上立法过程中“危及他人的暴力犯罪”等一些词语,等并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很容易造成解释上的偏颇。这样很多执法者考虑不周、判断不全面,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认识不够完全所致。我们研究无限防卫,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关键词无限防卫犯罪人身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关于无限防卫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1期2013-03-11

  •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辨析
    段的方式来惩罚侵害人,威慑侵害人和潜在侵害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与一些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产生诸多联系。笔者此处就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金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进行如下论证,以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惩罚;赔偿;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补偿性赔偿是大陆法系常态的损害赔偿方式,而英美法系则是既有惩罚性赔偿又有补偿性赔偿。惩罚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2012-08-15

  • 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模侵权是指由于侵害人单一的或是同质的加害行为导致众多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是两者兼有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作为新型的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发生在各个方面,如产品侵权领域、环境侵权领域、证券领域、交通事故领域等等,这其中既有一般侵权也有特殊侵权,但是无论是哪一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都有着很大的差别。一、大规模侵权的特征1.受害人数量多且不确定这一点是大规模侵权和传统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在大规模侵权中,由于现在社会生产的大规模和重复性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4期2011-08-15

  • 惩罚性赔偿基础理论研究
    为了惩罚和遏制侵害人的违法行为。Devlin勋爵没有将加重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进行彻底的区分,但是他的观点对于更好地理解惩罚性赔偿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四)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元照法律词典》中的解释为: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的、除实际损害赔偿(Actual Damages)以外的损害赔偿金。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浅析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
    毋谈造成危险的侵害人。在这一类型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构成一种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依无因管理,救助人相当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救助行为而使其利益损失得以避免或减轻的的被救助人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因此,救助人享有请求被救助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所负的债务并且赔偿所受损害的权利。考虑到救助人是在紧急、危难的时刻实施的救助行为,与普通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存在不同,所以如何在适用无因管理的基础上更合理的保护救助人的权益就显得比较重要了。第一,应当明确,

    中国经贸 2009年12期2009-07-16

  • 试论同居权的法律救济
    姻当事人和制裁侵害人,也是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必要。其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救济和刑事法律救济;请求共担家事、请求共同性生活和请求共同居所的法律救济;外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内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和共同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本文指出只有建立起“民事与刑事救济互补、财产与非财产救济共施、婚内与离婚救济并重、单方侵权人与共同侵权人同咎”的法律救济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同居权全面有效的救济,保障同居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关键词同居权必要性救济类型救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2009-07-08

  • 我国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中赔礼道歉之适用
    特征。因此,在侵害人不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二)赔礼道歉又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强制性。强制力并不一定与法律、武力有关。凡是能够形成一种力量,迫使人们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便是一种强制力。而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侵害人,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会以社会的尺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以社会的枷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高夫曼 (Goffman) 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2009-01-18

  •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受害人只要证明侵害人不法行业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害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害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害人的责任,有效地

    安全与健康 2006年11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