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与联系

2017-03-10 18:42陈金龙
环球市场 2017年28期
关键词:侵害人数额较大公私

陈金龙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简议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与联系

陈金龙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基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抢夺罪与抢劫罪两种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的有限性与其所涵盖的案件事实种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一个法律概念要涵盖多个案件事实,多个案件事实要归属于一个法律概念。面对千差万别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需要仔细甄别,正确归类。如何正确界定、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两抢犯罪,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基于此,本文概述了抢夺罪与抢劫罪,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及其联系进行了论述分析,以供参考。

抢夺罪;抢劫罪;区别;联系

抢夺罪与抢劫罪两种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但是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似性,给司法活动中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方面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概述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刑法中的定义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两种犯罪都是财产犯罪,直接客体也具有相同的特点,都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犯罪目的相同,即主观方面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即变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动产。在一定情况下,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抢劫罪处罚。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表现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备,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动机是直接夺取财物,即通过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加害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无时间抗拒。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2)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起点不同。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体虽然都是一般主体,但是责任年龄起点不同,前者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后者是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3)侵害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虽然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故意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存在明显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侵害人希望通过趁被害人无防备,出其不意地对财物行使力量,突然夺取他人财物;或明知被害人即使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体力好跑得快、有同伙接应、有交通工具等某些优势条件,以及侵害人利用事先准备充分、选择有利于逃逸的作案现场等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实施抢夺行为。而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侵害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且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双重故意。(4)侵害的后果要求不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而抢劫罪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青少年向同学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就不构成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基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案件事实的多样性,一些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案件往往呈现出交织相连,有时甚至相互转换。比如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抢夺罪就演变成抢劫罪:(1)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当行为人实施抢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时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时,抢夺行为就以抢劫罪论处。(2)抢夺财物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抢夺行为在先,暴力行为在后。暴力以及暴力胁迫行为是为实现侵占公私财物这一抢夺行为的继续。此时的暴力行为就相当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是一种同“取财”这一实行行为密不可分的行为。故此抢夺行为以抢劫罪论处。(3)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通常抢夺只侵犯财产权,只针对财物使用暴力,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但当抢夺行为伴随的暴力强度比较大,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其行为性质究竟是抢夺还是抢劫,笔者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如果行为人抢夺的对象是一老人,在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老人倒地受伤或死亡,则应以抢夺罪论处,在量刑上应从重处罚。第二、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遇被害人紧握财物不撒手,仍然借助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强行拖拽,结果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就相当于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第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笔者认为:当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时,即使附带了一些人身伤害,也应以抢夺罪论处。当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在指向被害人财物的同时,还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既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此时其行为便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结束语

综上所述,研究分析“两抢”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厘清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笔者通过对“两抢”案件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以其对相关机关在处理“两抢”时有所裨益。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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