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

  • 论票据正当持票人的确定规则
    1)票据权利由持票人行使,倘若票据记载完全,则持票人明确,票据权利行使无任何争论。当票据记载(包括电子票据的记载,以下不赘述)不完全或者信息反常,持票人难以确定,便产生正当持票人的确定问题。无疑,票据权利为票据存在的最大意义,正当持票人的确定则为票据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一、正当持票人概念提出的两重因素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概念来源于美国,是《美国统一商法典》(America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2年6期2022-02-15

  • 论票据贴现后持票人的票据退还请求权
    规业务,是票据持票人利用未到期票据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模式。若票据未到期,出票人或承兑人出现信用危机,银行作为持票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2014 年1 月10 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融资协议,约定银行在三年内为甲公司提供5000 万元额度的融资,以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方式进行融资。2014年6月,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两张远期汇票承兑,到期日均为2015 年1 月9 日,金额共1500 万元,承兑协议约定票据到期日前甲公司必须将到期票据款项打入到银行的指定账户。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12-24

  • 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的探讨
    故A公司虽作为持票人,但实际系与出票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故A公司要求C银行兑付涉案票据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C银行提出的基于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是不符合《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因此,C银行的抗辩不成立。A公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2021-11-25

  • 票据期后背书的法教义学分析
    生的票据纠纷,持票人违反规定背书转让票据,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票据责任。(11)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7页。释义仅仅是对条文规定内容的同义反复,没有起到澄清条文本意的效果。我国商事立法长期受到全球化和法律移植的推动,《票据法》的制定同样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票据立法经验,(12)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2021-11-21

  • 我国票据保证效力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规定,如存在对持票人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对保证人责任规定不明确,违反票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否认部分保证的效力等等问题。票据保证对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票据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中都可以通过设立保证的方式增强票据的信用能力,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等等。法律对于票据保证效力的规定不合理,则不利于实现设立票据保证以增强票据信用的目的,也不能充分保障票据安全、便捷地流通。在此背景下,本文力求通过明确票据保证效力的内容,提出完善我国票据保证立法的建议。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2020-01-18

  •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票据权利认定
    无因证券,票据持票人有权凭借其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持有的汇票系合法取得,且票面必要记载事项完整规范,背书连续,内容无更改,属有效票据,其作为持票人享有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丙公司作为涉案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甲公司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向甲公司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其以收款人要求拒付为由拒绝付款,致使甲公司未能实现票据权利,甲公司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丙公司虽认为甲公司系采用买卖方式取得

    海外文摘·艺术 2019年11期2019-11-13

  • 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 不应一概进行处罚
    ,对不可归责于持票人原因导致的丢失不作处罚;有的则认为对过错第三方如快递公司进行处罚。这种不一致,根源在于对第36条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一、法律探析: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一)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首先,从法学理论看,行政处罚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资格或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处罚类似。因此,行政处罚也应具有谦抑性,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而不能单纯以结果归责。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发票管理办法》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2019-08-26

  • 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 不应一概进行处罚 ——征纳分歧:丢失发票是否存在免罚事由
    ,对不可归责于持票人原因导致的丢失不作处罚;有的则认为对过错第三方如快递公司进行处罚。这种不一致,根源在于对第36条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一、法律探析: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一)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首先,从法学理论看,行政处罚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资格或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处罚类似。因此,行政处罚也应具有谦抑性,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而不能单纯以结果归责。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发票管理办法》第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08-23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失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向实质上获得利益的票据义务人,得请求偿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2]。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签发、转让票据的实质原因或某一人为票据付款人的实质原因的一种法律关系[3]。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性和票据基础关系的证明责任,一直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在学界和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①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理解。本文所指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于己不利的裁判,若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19

  • 论我国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
    ,从而保护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票据除权之诉作为保障利害相关人权益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除权后的票据权利救济,需要进行进一步立法完善以及司法改进。以票据除权诉讼典型案例进行切入,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从案例中透析出目前我国票据除权之诉中公示催告程序在司法运行中的现状,是反应该制度运行缺陷,为该制度优化升级提供切实可行性建议的有效分析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下称《民诉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2019-02-16

  • 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证人 追索权 持票人绪 论票据的保证区别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如保证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先诉抗辩权不得援用的规定、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等。关于《票据法》第52条的理解存在不少争议,这使司法实践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针对这一条文以及票据法中关于保证和追索权的两节内容加以理解,并研究追索权的法理精神和保证人权益保障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本文使用了文献分析法的研究方法,查看了与保证有关的法律和书刊;运用对比分析法,将票据法中的和民法中的人保

    大经贸 2018年7期2018-08-29

  • 票据欠缺交付与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
    框架下,就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寻求更为自洽的论证逻辑。一、票据的基本功能与交付的欠缺曾被马克思称作“商业货币”的票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起着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作用。而票据功能只有通过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在商品市场的不断流转方可加以实现或得以充分发挥。然而,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其流转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由行为人做出两个动作——作成行为与交付行为。详言之,行为人首先要在票据书面上进行记载和签章,之后,要将已做成的票据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2018-04-14

  • 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困境及其解决
    受让票据的第三持票人必须时刻关注其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状态,这对其而言是一项巨大的信息成本。不仅如此,受原因关系影响的票据权利会始终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这必然会导致票据使用率与流通性的降低,从而不利于票据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作为法学理论与法律技术的回应,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应运而生,其旨在降低票据受让人的交易成本及风险,从而提高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包括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04-12

  • 论空白背书效力及其补充权
    前提条件:一是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票据记载事项完整。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被背书人空白的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转让方式。此种票据背书时票据权利人是不明确的,需要受让人补充被背书人名称后,方可行使票据权利。但空白背书票据亦有其存在价值。首先是效率性,一般来说,有意思自治就有效率。每个行为主体无疑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关注者,最懂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效率性。其次是正义性。如果每个票据的受让人均需事先考察票据的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7期2018-04-02

  • 票据公示催告的限缩与转向
    ,也影响到了现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流通的安全乃至法院的权威。为此,本文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实务和理论有所裨益。本文的基本取向是,票据丧失,相对于票据的通常使用和转让,毕竟是异数,我们必须警惕和遏制公示催告的膨胀或者滥用,甚至考虑抛却并不适合处理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制度,避免因小失大,侵蚀票据的信用和功能。二、公示催告的限缩(一)严守公示催告要件公示催告应当符合实质要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实质要件往往被忽视甚至突破,引发许多不必要的公示催告。为了避

    法学 2018年5期2018-04-02

  • 基于银行实务视角下完善票据业务制度的政策建议
    票,就有可能给持票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对空白支票丢失做出救济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间,支票有可能被解付,给持票人带来经济损失。(五)关于票据挂失止付流程缺陷问题《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都规定了票据挂失止付应提供的资料,但均未明确票据挂失止付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付款人(银行)往

    财务与金融 2018年2期2018-03-27

  • 论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在票据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权利,在票据行为产生以后,票据与票据权利一起存在,权利人就可以通过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与票据二者相辅相成。因此,最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一、票据的取得票据只要具备形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三点,就能形成票据权利,权利人只要拥有票据就具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票据的取得可以通过出票和背书这些票据行为,也可依据平常的法律行为,通过相对人之间的直接交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2018-01-22

  • 开证行提前付款之忧
    有义务付款,如持票人于到期日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当然可予拒绝。如付款人于到期日前付款,应自负其责。由此可见,《票据法》仅支持在到期日付款,提前或推后付款均不是正常的票据行为。提前付款会给开证行带来哪些风险实务中也发生过这种事件,开证行提前支付,受益人却表示期限未到,款项不能被接受,将款项退回。原因可能是指定行已经对受益人做了议付,议付计息是自融资日至开证行向其付款的到期日,开证行提前付款,导致指定行重新计息并不得不退回受益人一部分利息,从而减少了指定行的融资

    中国外汇 2017年22期2017-12-09

  • 浅析如何解决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与会计问题
    贴现利息一般由持票人承担,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票据的贴现利息约定由持票人前手承担。两个不同主体承担汇票的贴现利息在税务和会计方面的处理不同,本文着重讲述了不同主体承担汇票的贴现利息情况下,持票人持票人前手面临的税收问题,解决措施以及如何账务处理。持票人 前手 贴现利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企业间商品交易的结算方式越来越多的采用承兑汇票结算,然而承兑票据的兑现一般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满足持票人短期资金需求,持票人通常把没有到期的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票

    消费导刊 2017年22期2017-07-14

  • 浅谈背书涂销制度
    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对票据背书的涂销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背后的考量,总结背书涂销的范围效力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于票据背书涂销的制度设计的相关思考。关键词:背书涂销;连续性在司法实践中,涂销对后手的权利的影响常常成为一个非常让人困惑的问题。持票人对票据的背书进行涂销后转手的,其后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乙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2017-06-07

  • 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完善
    事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保护存在漏洞。因此必须正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涵盖票据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保护机制,有力打击票据背书伪造行为,以促进票据的规范使用和经贸的正常流通。票据背书伪造;票据背书伪造行为效力;风险承担;缺陷;立法完善票据背书伪造通过伪造他人签章等方式进行,对票据流通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研究此伪造行为意义重大,有利于减少票据纠纷,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目前立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1期2017-04-01

  • 浅谈背书涂销制度
    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对票据背书的涂销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背后的考量,总结背书涂销的范围效力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于票据背书涂销的制度设计的相关思考。背书涂销;连续性在司法实践中,涂销对后手的权利的影响常常成为一个非常让人困惑的问题。持票人对票据的背书进行涂销后转手的,其后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乙公司为收款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2017-01-26

  • 电票案例的区块链技术分析
    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的银行和票据实际持有人,从而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发生盗窃或诈骗等获得票据的行为,善意持有人均可对该票据提起权利诉讼。在司法立案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申请电票的司法保全,而电票的司法保全应由司法机关通知ECDS系统中所显示的最后持票人电票账户的开户银行,由该行通过内部系统办理保全申请。除非该持票人为票据纠纷案中的被告,或刑事立案中的嫌疑人,否则司法机关不负有出具冻结通知书的责任。由此分析来看,在电票中的善意持票人完全可避免被卷入与其无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6年5期2016-04-11

  • 论票据无因性立法 ——兼评我国《票据法》第10条
    数的增加,每位持票人对票据基础关系的考查成本将越来越大,甚至无从查证。因此,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开始得到主张,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进行尝试。(三)票据无因性立法例法国的票据立法早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1673年颁布的《商事敕令》就较为完善的规定了票据规则,采用的是有因性原则。其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时仍然沿袭了这一规则。1935年法国需要再次修改商事法典时,正值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签署之时,立法者认为如果继续坚持有因性,将与国际主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2-15

  • 同城票据交换支票退票问题分析与对策
    银行退票原因对持票人未设有反馈制度,商业银行对退票具体原因登记不够详细、具体,人民银行对退票原因了解程度不够,无从查证商业银行退票理由是否属实。2、由于金融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客户,发现空头支票隐瞒不报,用其他理由代替空头支票原因进行退票,逃避人民银行处罚,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真正退票原因无法有效甄别。彰武县2015年1月至10月因空头支票原因商业银行退票占退票总数3%,其中商业银行以其他原因代替空头支票原因退票的未列入其内。(二)银行与银行之

    金融周刊 2015年43期2015-12-15

  • 刑事冻结措施对票据追索权的影响 ——对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评析
    审查,如果最终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票据形式完备,则应对其票据权利予以保护。冻结;追索权;无因性;法律关系【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74条的规定①,刑事、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决定了民事案件否需要中止审理。同一法律关系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事实则要求刑事与民事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原因或条件引发,有共同的事实基础。背书转让中的汇票虽涉及另一刑事案件,但若刑事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

    天津法学 2015年3期2015-08-15

  • 票据背书连续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效力
    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票据;背书连续;司法认定;法律效力票据背书是票据的一种重要流通方式,经过背书的票据,其持票人往往凭借票据背书连续来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据此可知,票据背书连续对于持票人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意义重大。然而,到底什么是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成立与否如何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对于持票人以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具体法律效力……这一系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2015-03-26

  • 基于票据贴现性质的贸易背景真实性探讨
    》背书一节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向银行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贴现的相关规定纳入“背书”一节。结合以上两个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票据贴现具备背书的性质,是背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贴现与背书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区别。一是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必要性不同。《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

    财政监督 2015年11期2015-03-18

  •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己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遂以甲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法院将该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得当?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模糊,诉求对象混乱,案由难以把握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从审判实践看,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诉请大致包括三类: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诉请返还票据;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诉请确认票据权利;以实际持票人或其前手为被告诉请返还票款或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公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5年4期2015-02-06

  • 论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责任,无论持票人主观上有无过错[2]。但是,在伪造人承担责任方面两大法系有所不同。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伪造人不承担票据,无论持票人是善意取得还是主观上存在恶意,一般都不影响票据对伪造人的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说持票人的权利没有实现的途径,持票人可以找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去承担票据责任;与日内瓦体系不同,美国票据法规定伪造人还要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根据伪造的票据行为的不同,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伪造出票行为的,只要持票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就可以取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2015-02-06

  • 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据贴现的实质是持票人在所持票据尚未到期又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所持票据(有价证券)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银行则以收取高于一般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为条件向客户提供贷款的业务,所以银行在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时与客户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而我们认为,银行是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融资”是银行业务的特点,票据贴现业务在我国已存在多年,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不能因为票据贴现变,银行提供了短期融资就将其视同贷款业务,对其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请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2014-12-03

  • 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务后,得取代原持票人的地位而行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权利。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来分析票据保证人之追索权在不同情况下的性质:1、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行使的追索权性质上属于民事代位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仅被保证人后手的票据责任被解除,被保证人本身的票据责任也被解除,被保证人不再负票据责任。此时若认为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追索权为票据代位权,代位行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被保证人就可以其票据责任已解除为由,拒绝保证人的追偿请求,票据保证人之追索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2014-10-21

  • 刍议正当持票人的认定标准 ——以英美法为中心
    88)刍议正当持票人的认定标准 ——以英美法为中心孙 超,叶天娇(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当持票人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是商事需求发展的需要。这种优先于一般持票人权利的特权需要通过严格而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这些严格要求包含:对价、善意以及不知情。对于这些条件的正确理解,是确定正当持票人身份的关键所在。正当持票人;对价;善意;不知情正当持票人为英美票据法中的独特概念。正当持票人在普通法中表示为支付了对价并且不知情的善意持票人。在普通法中,正当持票人规则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4-07

  • 对我国票据丧失之法律救济制度的思考
    券,一旦丧失,持票人便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给予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是实践证明目前已有的法律救济制度仍不够完善。为此,在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给予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在具体适用中所存在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票据丧失之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设略尽微薄之力。票据丧失;法律救济;立法完善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方能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丧失情形的出现,必然给持票人实现其票据权利带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2期2014-04-03

  •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济路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不足与完善
    申请人并非最后持票人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诉讼是利害关系人对该除权判决的司法救济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究竟指何种诉讼,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三种理解,根据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诉讼路径。一 除权判决引发诉讼的实践案例案例一:东源公司从江苏银行大丰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 000万元(出票人均为东源公司、收款人均为鑫强公司、付款人均为江苏银行大丰支行,含涉案的票号为22119749的承兑汇票)。东源公司出票后,由鑫强公司进行了背书,并将该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2014-03-12

  • 论票据恶意抗辩的法律效果
    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法条当中的“除外”,指的是票据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时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或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恶意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得对持票人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场合,该持票人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时,票据义务人得以对其前手的对人抗辩事由,对该持票人主张抗辩。①因票据抗辩限制乃是票据法的一项原则,故恶意抗辩是票据法上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对人抗

    时代金融 2014年2期2014-01-29

  • 探析票据权利人的次生风险
    证人、背书人、持票人和付款人等。对票据市场及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专家学者探讨研究的较多,本文不再累述,现特以票据权利人为对象,分析权利人面对的特定风险及其产生根源,以期寻找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对策和办法。本文票据权利人,泛指广义上的票据权利人,即指现有持票人,也包括现有票据背书人(即曾经持票人、票据债权人)。所谓次生风险,是指由前一个风险或灾难、行为所引发、派生出来的第二次风险或灾难。票据权利人的次生风险,则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本身风险或票据前、后手风险行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3年2期2013-08-15

  • 《票据法》风险控制的几点修改建议
    但在依法未认定持票人是否因犯罪、违法或重大过失而丧失票据权利之前,也不宜笼统将票据当事人称之为“票据债务人”。显然将“票据当事人”统称为“票据债务人”逻辑慨念有欠准确,并带有偏见与歧视,而当事人属于中性称谓,既可是债权人也可为债务人。因此,建议将《票据法》规定中的“票据债务人”统一修改为“票据当事人”的称谓。二、建议在《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禁止签发空头票据”规定既然《票据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就没有理由不规定“禁止签发空头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8-15

  • 论票据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如在票据上必须载明法定事项,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的而不能是口头的,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如果欠缺法定要件,则票据无效。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8-15

  • 浅议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建立在票据上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所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行为设定的金钱债权。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从权利内容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

    三晋基层治理 2013年5期2013-08-15

  • 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转账支票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流通的信用支付工具。(签发转账支票只能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支票打印机打印的出票日期和金额有效。因出票人用非碳素类黑色彩笔填写致使支票被涂改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承担责任。银行对非黑色墨水填写的支票一律拒绝受理,给予退票处理。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

    时代金融 2013年11期2013-08-15

  •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
    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不得引用第10条第1款和第21条进行抗辩。在形式的合法性问题上,我国《票据法》严格规定了票据的形式内容,若有违背,票据将不生效。《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虽然这一规定是对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的肯定,但是由于过于严苛,不利于票据的广泛使用和票据流通安全性的维护。国外对于票据记载问题做了相对宽松的规定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2013-08-15

  • 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
    的基本的方式。持票人依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后,出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成为了新的票据债务人,对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背书次数越多,票据的信用越高,持票人的权利也就越有保障。所以,票据背书对于增强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票据背书伪造,破坏了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流通工具和信用工具的信誉,阻碍了票据在经济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完善票据法律制度,防范票据背书伪造行为,合理解决由此带来的风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4-10

  • 票据“涉嫌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这一规定虽然确定了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并未明确“涉嫌”票据背书、承兑等非法行为由谁举证。本案一、二审的分歧也由此而生。笔者认为,首先,根据票据法的精神,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法律推定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其次,票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不负证明关于给付原因的责任。再次,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4期2013-01-30

  • 关于站台票的法律分析
    站台票对于确立持票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站台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站台票实际是以站台出入和使用为核心的无名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内容为该无名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站台票为核心的无名合同的性质类似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票,两者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的归责和承担基本相同。站台票;无名合同;法律性质;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站台票,也称火车站站台票,是持票人凭票可以进出站台接送旅客的票证。目前的火车站站台票,正面大部分都是车站所在地的名胜或一些纪念图案,而副券一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2012-08-15

  •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问题分析
    及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然而,这两种身份对应的权利不尽相同。根据UCP600的规定,获得开证行授权的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只要购买汇票/单据,并向受益人预付/承诺预付,就能以议付银行的身份取得信用证项下善意交易人的地位,开证行对其偿付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而议付行凭借持票人的身份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依据的则是票据法的规定。英国票据法中有“持票人”、“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

    中国商论 2010年26期2010-08-15

  •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有的认为是票据持票人。基于同样的理由,笔者认为,采用票据持票人比较恰当。第三,对于票据抗辩事由,有的概念中涵盖了抗辩事由的内容,而有的则进一步提出抗辩事由应为合法事由。“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不会被票据法所限制,才具有抗辩的效力。”[5]94否则,就是不法抗辩,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侵害票据的正常流通[6]24,故采取合法事由比较恰当。综上,我们可以给票据抗辩作如下界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针对票据持票人提出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2010-08-15

  • 伪报票据丧失问题探讨*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而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因被焚烧、磨损、撕碎以及严重涂抹而灭失以及因遗失、被盗而失去占有两种情况。前者因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已不能恢复其原来的形态,故为绝对丧失;而后者是指票据持有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但票据还可能实际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所以称之为相对丧失。票据丧失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便失去了依据,如果是相对丧失,票据权利在票据丧失期间还可能被无权利人冒用。为保护持

    外语与翻译 2010年2期2010-03-21

  • 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之风险
    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对于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丧失、请求付款遭拒等法律风险,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某些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有关法律却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伪报票据丧失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持票人遭受的风险和损失,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提供适当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此,本文拟从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评析的角度,阐释商业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可能存在的

    银行家 2009年10期2009-12-08

  • 支票追索纠纷案的启示
    票时已暗含授权持票人补记空白事项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支票的空白事项补记完备后,则支票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出票人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该案中,张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取得支票的来源合法,并已依法提示付款,则在该支票不能兑现的情况下,王某应承担支付票据款项给持票人的票据责任。王某抗辩称已支付了20000元给鸿达公司的洪民,张某的支票是非法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据此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张某的诉讼

    银行家 2009年7期2009-09-27

  • 票据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
    人对其后手或者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但不同的签章人其所承担的票据义务有所不同,此外,出票人的签章具有创设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转让背书行为具有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二、付款人付款行为和真实签章人的票据义务履行的法律后果问题付款人指被出票人记载为付款人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与出票人具有资金关系的人,但不是票据义务人,仅仅是因出票人记载取得到期付款或者承兑资格的人,其到期付款行为具有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法律效果。真实的签章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学理论·下 2009年8期2009-09-23

  • 论票据法上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人。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2009-07-05

  •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作为持票人的受让人。这种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抗辩限制。从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善意的票据取得人只有可以期待取得票据时,不受来自票据债务人的自己并不知情的抗辩的对抗才能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必然要求,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二、 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我国《票据法》立法列举了两种票据抗辩限制,对出票人的抗辩限制和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限制。(一)对出票人的抗辩限制,即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
    据上签章的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防止票据诈骗。但是,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必须保持其快捷、简便的属性,故票据法确立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分离的原则。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是民法的无因性理论给了票据无因性思想以发轫、形成和独立的空间。”①无因性原则包括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两个方面。外在无因性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浅议票据对价在我国的具体运用
    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2]上述两种四要件说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票据对价应否成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一个必备要件。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票据对价并不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在符合前三个要件的条件下,仅靠背书连续即可使自己成为合法持票人,成立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现论述如下:(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对价只能作为针对票据权利的取得这一法律形态的抗辩事由条款。首先,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及外观性,在票据关系上,票据权利的创设、转移均以票据权利外观来

    消费导刊 2009年23期2009-06-29

  • 浅谈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银行作为主债务人,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现代企业的理财活动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能减少银行贷款,降低筹资成本,在企业的经营中被广泛地采用。作为油田企业,每年开出和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有好几个亿,如何更好地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在财务工作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

    经济师 2009年4期2009-06-20

  • 票据损害责任:有关当事人该如何分担?
    法律问题为:在持票人为王重的银行汇票被他人骗取了44万元这个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各自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应承担何种相应的民事责任。持票人的过错责任持票人对汇票款项被诈骗有着明显的过错。首先,持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本案所涉票据签发后,持票人将银行汇票原件传真给对方。事后持票人王重在代表公司前往广西期间,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致犯罪分子调包并骗取部分票款,对此,王重有过错责任,应承担部分票据的本息损失。代理付款人的过错责任大盛X银行在本案中属于代理付款人,代理

    银行家 2009年3期2009-04-13

  • 论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据责任。当合法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而遭受了损害时,在票据上产生的不是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是追索义务人的偿还义务,因此,票据上的权利救济都表现为对票据义务的履行,票据责任的本质是票据义务。换言之,承担票据责任即是说票据债务人履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义务。而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在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义务或者实施不法行为时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属于票据外责任。(一)对伪造人票据责任的一般认识伪造人是伪造票据的实际行为人,但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期200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