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作为替代现金的一种支付工具,正在被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广泛使用,目前已经成为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主要介质。随着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现金的使用几率越来越少,与之对应,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支票业务比重增加。由于支票的业务量增加,人员素质跟不上时代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同城资金清算速度,进而引发资金清算客户的不满情绪,降低了民众对支票的信心。导致同城票据交换支票抵用率下降,支票退票问题频发。下面以彰武县同城票据交换所业务为例对支票退票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对策。
一、同城票据交换支票退票情况简介
根据人民银行彰武县支行营业部票据交换所同城退票登记簿统计,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同城票据交换中支票退票共97笔,平均每月退支票近10笔,退票原因及笔数占比如图所示。其中因背书有误退票占比10%,背书日期有误占比3%,空头支票退票占比3%,密码错误退票占比10%,账号户名不符退票占比1%,提票反方错误退票占比1%,支票账号金额日期印鉴有误占比63%。
二、退票原因及问题分析
(一)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退票理由是否属实信息不对称
1、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银行进行了商业化改革,建立了指标考核、工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片面追求效益成为银行职工的重要利益驱动,因此,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追求效益与存款数量最大化,在指标考核期内,对一些额度较大的票据想办法挑毛病、找问题,编造退票理由不予付款,而商业银行退票原因对持票人未设有反馈制度,商业银行对退票具体原因登记不够详细、具体,人民银行对退票原因了解程度不够,无从查证商业银行退票理由是否属实。
2、由于金融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客户,发现空头支票隐瞒不报,用其他理由代替空头支票原因进行退票,逃避人民银行处罚,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真正退票原因无法有效甄别。彰武县2015年1月至10月因空头支票原因商业银行退票占退票总数3%,其中商业银行以其他原因代替空头支票原因退票的未列入其内。
(二)银行与银行之间对支票出现何种问题采取退票行为信息不对称
部分提入行出于谨慎性原则对一些稍有疑问的企业支票均采取退票行为,以免承担过错风险,宁可不付,绝不错付。如支票背书日期有误是否应采取退票行为,各商业银行对此处理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而对于背书日期有误情况是否应当采取退票行为未有明确规定,部分商业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对此采取退票行为。在彰武县2015年1月至10月中,因背书日期有误退票占比3%。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出票人缺乏诚信或业务素质差,签发空头支票、加盖不清晰印鉴或错误印鉴、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甚至故意不填,而持票人对支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瑕疵票据防范、鉴别能力差,对空头支票、支付密码缺乏有效查询途径,无法知晓支票是否存在问题,在提示付款时发现问题被商业银行退票,则会影响持票人按时入账或支取资金,若不加以重视则会影响公众对支票认可程度,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三、管理对策
(一)银行制定退票理由反馈书
商业银行退票同时将退票理由反馈给支票持票人核实并签字盖章,对有异议的退票理由持票人有权向人民银行举报,发挥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能,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支票的认可程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处理办法》
结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其它地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好的做法,对支票及其它同城票据退票行为作出客观、具体、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国支付环境建设,规范支付结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三)建立举报制度
对私设规定、私自添加支票绝对记载事项并以此为理由退票的商业银行,被退票持票人和被退票商业银行有权向人民银行举报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及时办理支付清算。
(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出票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将多次签发密码不符、空头、预留印鉴不符支票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建立直接联系,在系统中记录其违约记录,方便查询。以此净化支付清算环境,防范资金风险,控制其出售转账支票和提出全国支票,增加其取得国内其它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的信用成本,使其为此付出代价。
(五)大力宣传支票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知识
人民银行加强对支票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宣传,以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为主要阵地,充分利用柜台、电子显示屏和宣传资料等宣传方式,配合以电台、平面媒体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普及支票和全国支票影像知识,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正确、规范填写支票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支票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认识。
(文/张杰君 高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