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案例的区块链技术分析

2016-04-11 09:46:29邵伟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持票人催告关系人

邵伟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200000)

一、电票案例

近日,某人民法院发出一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显示,今年某日A公司向C银行申请出票、金额600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因丧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目前,付款人C银行依照法院要求对该票据予以止付。公告中称,法院决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60日内,票据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的判决。

二、电票案例分析

从票据关系来看,央行系统可查电票信息,而银行并无协助企业查询的义务。此电票案件中关键焦点为电票是否适用于公示催告的方式?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寻找下落不明的纸质票据,确定票据的实际持有人。然而,在采用申请公示催告方式时,票据必须具备被盗、遗失、灭失等导致事实上的票据下落不明。由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之中统一保管,查询者只需将电票票号发送给央行清算总中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的银行和票据实际持有人,从而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发生盗窃或诈骗等获得票据的行为,善意持有人均可对该票据提起权利诉讼。在司法立案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申请电票的司法保全,而电票的司法保全应由司法机关通知ECDS系统中所显示的最后持票人电票账户的开户银行,由该行通过内部系统办理保全申请。除非该持票人为票据纠纷案中的被告,或刑事立案中的嫌疑人,否则司法机关不负有出具冻结通知书的责任。由此分析来看,在电票中的善意持票人完全可避免被卷入与其无关的票据纠纷案之中而承受延期兑付的经济损失,或被限制其行使票据的权利。在该案中的申请人为票据的出票人和持票人,且在ECDS系统中该票据处于申请人的名下,而持票人在网银中对票据却失去控制,说明开户银行有责任在其系统中找出真正的原因,而在票据系统中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电票系统运行之初曾发生过疑似“票据丢失”的情况,由于接收方银行的系统存在漏洞,导致电票发起方的户名、账户和行号三要素录入错误,在接收方银行无法入账的情况下,也未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规则做出即时退回的处理,而滞留于接受方银行的服务器中,造成收付双方发生“票据遗失”的现象,待接收方银行系统升级后问题得到解决。由此说明,在ECDS统一托管的背景下,电票下落不明发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然而,在ECDS系统中该案电票的持票人,属于与申请人并无任何关联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票是通过背书后产生的善意持票人,与法院公告中的持票人并不一致,电票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在当前申请人的名下。而当地法院未经相关银行的查询便启动了保全程序,且尚无第二个信源能证实电票持票人的真实情况,造成申请人存在恶意公示催告的法律行为。若法院经人民银行ECDS系统查询后,得到该项票据已登记在善意持票人的名下,说明申请人向法院谎报了票据遗失等不实情况。近期,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中指出: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启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据此推断,该项公示催告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恶意公示催告是当事人与直接前手在贸易交易中产生纠纷所为。票据的后手以非善意和重大过失所得票据,通过恶意公示催告申请票据除权,才能排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但电票由第三方ECDS托管,权属关系清晰,票据安全可靠,具有无法篡改的技术优势,因此能够完全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从监管角度来看,电票系统有以下几点特征:首先,央行ECDS电票系统是一级托管人,开户银行为二级托管人,每天营业结束后,一级与二级托管人之间需进行对账;其次,电票的操作性风险与电脑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有关,与纸票易被仿制、变造等比较,电子商业汇票的操作性风险几乎为零;再则,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过程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全流程的电子化处理过程,降低和免除了纸票的传递、保管和查询的成本,提高了交易速度和效率;另外,电票系统能记录出票人的不良信用,为提升信用环境和降低风险套利等提供了便利。

从公示催告时效性来看,该公示催告引用了1992年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而去年2月4日,最高院规定施行新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显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也就是说,公示催告期间必须满足两个时限条件,由此避免了恶意持票人在善意持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示催告和除权申请判决等方式,非法获取票据权利的行为。

三、区块链票据技术分析

从案例分析来看,以央行ECDS系统为中心的电票网络,抑制了纸票业务的诈骗、伪造、变造、遗失、被盗和灭失等操作性风险,操作性风险依赖于中心化程序的稳定性。然而,票据系统的中心化揭示了传统模式的高资源消耗问题,如中后台的每日对帐需求、一级和二级托管人的巨量管理成本、司法监管的市场管理高成本等现象,为区块链技术的介入提供了发展空间。

从区块链票据来看,分布式记账方式可缓释传统电票模式的弊端。申请人A公司、收款人B公司、付款人C银行、持票人、善意持票人、恶意持票人、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票据关系人和监管部门,形成了该票据业务的各参与方。区块链票据业务源于A公司发出票据行为的指令,形成票据业务的区块链启动块,以此形成票据业务Block1(区块1),其包括票据出票人A的header(索引)和body(内容),header承担连接前块,且为区块链票据块承担完整性的服务,票据区块的body包含验证并创建收款人B、付款人C银行、持票人、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端点,所有端点同时完成票据要素交易账户记录,通过hash(哈希算法)程序与编有密码的票据当事人的区块header相连。为创建新票据业务区块,区块链程序记账时必须找到满足特定条件的该票据业务的hash值。而hash值的特定条件算法需要包括:前票据块header的hash值、小于或等于票据关系人的密码值、随机数、所有票据交易的Merkle根(梅克尔根)。票据业务的Merkle Tree(梅克尔树)符合数据结构的决策树要求,并称之为票据业务的Merkle Hash Tree,当构造票据业务Merkle Tree的节点时,应当对应票据关系人端点的Hash值,由编程设定票据关系人节点的value值,以及非票据关系人端点的value由所有端点值的算法而得,并由票据业务的hash的所有端点组合得出hash value,构成区块链票据业务相关方密码识别的核心技术。程序算法依照票据业务全体端点(The Target)与记账,且每十分钟记录时间戳。因此,分布式记账软件以每秒生成数百万次hash值的随机计算方式形成区块,而各个端点的记账只能使用一次随机密码数,若所计算的票据关系人hash值超过了指定票据关系人的端点值(如恶意持票人端点),则产生新随机数再次计算,直至找到指定的票据关系人端点值为止。由于每个票据区块都包含着前区块的hash值,块块相链形成了区块链。当票据出票人A找到付款人B,或者付款人C等hash值时,hash程序便赋予票据要式的智能票据合约。智能票据合约并非是在区块链上运行的软件代码,而是由端点参与者控制的外部数据生成并符合票据要式性的驱动型程序,可在满足票据业务要式条件并修改附加其它条件的数据而形成。因此,区块链票据业务中的智能票据合约是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程序中多个智能合约的组成部分,并通过超文本格式与票据参与方的端点进行沟通。

智能票据合约区别于书面票据要式,智能票据合约可通过“数字手段”建立智能票据物联网,控制票据项下的货物贸易等实体资产,并注明票据的要式性条件,比如票据违约,将被数字锁锁住,直到付款人(承兑人、贴现人)还清票款才能解锁等票据要式条件。智能票据合约的程序运行在可复制、可共享的账本之上,并能够与票据账本进行交互,程序化控制票据账本对应的实体资产,并可以向程序发送数字资产。由付款人C银行通过计算机,向程序发送可计算的票据贴息和佣金的指令,由于贴息和佣金需在票据到期以后才能确定,要求智能票据合约根据时间计算贴息和佣金率,并发送至区块链票据的各端点。在区块链票据网络接收到智能票据合约的相关信息后,程序作出可接收和储存价值的回应,也可向外发送票据信息和价值,亦可临时保管票据资产,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执行智能票据合同操作,并合法地执行着智能票据合约的各项条款。由于法院和监管部门成为了区块链票据业务中的重要端点,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接受法律与合规性监管的约束,因而合约作为法定合同的技术保证,并用于审查跟踪和证明是否遵循法定合同等已经成为可能。去信用的数字式群体性背书,体现了程序化的高信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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