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 外甥女能否继承遗产
    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以及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被继承人韦柳强去世时,既未立遗嘱,又无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证据证实其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处理完毕。既然周桂敏没有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韦柳强的遗产,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莫愁 2023年28期2023-10-30

  • 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否继承遗产
    则认为,我是代位继承,对祖父并无赡养义务,不受是否尽赡养义务的约束。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想法吗?法律对代位继承虽未明确规定赡养义务,但你在父亲去世后,你祖父晚年疾病缠身需要更多亲人给予照顾,你却对此不问不闻,按照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款是独立的,不考虑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赡养义务,是否尽义务

    伴侣 2023年4期2023-05-05

  • 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否继承遗产
    则认为,我是代位继承,对祖父并无赡养义务,不受是否尽赡养义务的约束。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想法吗?法律对代位继承虽未明确规定赡养义务,但你在父亲去世后,你祖父晚年疾病缠身需要更多亲人给予照顾,你却对此不问不闻,按照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款是独立的,不考虑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赡养义务,是否尽义务

    伴侣 2023年4期2023-05-05

  • 甥侄有代位继承
    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为了尽量让家族财产传承不断层,做到了人性化的合理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顺位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举例来说明

    湖南农业 2022年4期2022-11-25

  • 叔叔车祸身亡,侄子可否获得赔偿金?
    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在本案中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作出改判。【法律解读】根据司法解释,在侵权案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而在我国民法上,立法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通常理解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据此,侄儿确实不在近亲属的范畴,似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然而,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其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

    莫愁 2022年10期2022-11-11

  • 叔叔车祸身亡,侄子可否获得赔偿金?
    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在本案中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作出改判。根据司法解释,在侵权案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而在我国民法上,立法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通常理解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据此,侄儿确实不在近亲属的范畴,似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然而,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其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

    莫愁·智慧女性 2022年4期2022-04-19

  • 代位继承”有说道
    禾刀“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簡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呢?什么是代位继承【案例】 孙某的父亲于2014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9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3期2022-04-15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权法律适用的再探讨 ——由湖北高院的民事裁定案引发的思考
    无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湖北高院再审认为:(一)转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 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王某驹死亡后,王丙有权继承王某驹的遗产。王某驹死亡后,其遗产被分割前,王丙死亡,王丙的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王丙应继承的王某驹的遗产份额,即发生所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6期2022-04-07

  • 何为“代位继承
    去世,子女即代位继承人為田E、田F、田G。故田A的法定继承人为田D和田C的代位继承人田E、田F、田G,即田D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田E、田F、田G共同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田D、田F、田G均表示要将继承份额赠与田E。故,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田A遗留的存款及民房由田E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8期2022-03-02

  • 父母去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吗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普法讲堂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12期2021-12-21

  • 生前特别赠与及遗产合算制度之构造
    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 生前特别赠与 遗产合算 平等继承 比较法 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4-0189-200引  言民法典继承编从保持继承制度稳定性的目的出发,承继了继承法的主要基本制度和规则,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但是,仍有一些来自实践领域的需求并未得到回应,生前特别赠与问题正是其中

    东方法学 2021年4期2021-08-09

  • 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财产吗?
    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双方亦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现王某姐姐

    银潮 2021年5期2021-05-24

  • 签订“脱离父子协议”,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有权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关于代位继承的辈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

    新传奇 2021年17期2021-05-21

  • 民法典施行后,侄、甥可代位继承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照此规定,赵某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无权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侄、甥都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刘老先生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姐姐也先于其去世,赵某作为刘老先生的外甥

    妇女生活 2021年3期2021-03-28

  • 民法典新规: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
    直系晚輩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侄子侄女属代位继承,需要在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都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在此之前,被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其遗产则成为无主财产。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独生子女也不行。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是属于被继承

    新传奇 2021年1期2021-01-25

  • 亲人离世,隔代继承不简单
    属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那直系亲属的继子女、养子女呢?亲子女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王波和李英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了王忠和王民两个孩子。王民离婚后,于1999年带着儿子小峰和小艳再婚,小艳有个女儿小薇,两人共同抚养这两个孩子。2005年,王民因为车祸去世了。2016年,王波和李英也相继去世。老夫妻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一直由王民的大哥王忠居住。这时,王忠和小薇就房屋的继承产生了纠纷,导致房屋一直无法过户。王忠认为小薇作为弟弟的继女儿,无权代替弟弟代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9期2020-09-12

  • 浅析代位继承
    高琪玉摘要:代位继承制度在保障遗产合理分配、更好实现财富传承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财富传承的形式变得复杂多样,但代位继承制度却难以适应新时代充分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不足的分析,建议采用“固有权说”,适当增加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适当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得以完善代位继承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键词:代位继承;代表权说;固有权说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形式,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4期2020-09-10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适用问题
    词 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权作者简介:孟令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了转继承,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2019-12-20

  • 继承权公证之转继承
    继承后能否再代位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我是继承制度的两种特殊情况,在公证实践中常会遇到转继承时又发生代位继承。上例中若张一于二OO九年一月死亡,张一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没有权利代其父亲张一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对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而不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被继承人是依据转继承人转移给他的继承权利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那么代位继承能否继承这种继承权利呢?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独生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法 转继承 代位继承作者简介: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3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模式也从传统的宗族式转向紧密化、小型化。剩余物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2019-08-29

  • 继承权公证之转继承
    证;转继承;代位继承我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会遇到转继承的情况,当我们向当事人讲解时,有很多人不理解,纷纷表示,父母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何会涉及如此多的人,普遍认为,父母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理应归自己。在此,笔者浅析一下对转继承的理解。一、转继承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2019-08-11

  • 代位继承中的归扣问题研究
    国家和地区中代位继承人受生前特种赠与时的归扣问题进行比较并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关键词:归扣制度;特种赠与;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93-02作者简介:石平(1992-),女,河北石家庄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冯娜(1977-),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一、案例分析李某有三个孩子分别是李甲、李乙和李丙,李甲有一个儿子李一,李丙有一个儿子李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2018-11-05

  • 代位继承那些事儿
    的热点话题。代位继承引发赡养纠纷74岁的张老太的老伴是乡中心校的一名退休老师,两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当地有名的土地承包大户,靠种地钱没少赚。二儿子开车搞运输,也是数一数二的富裕户。虽然张老太没有工作,可老伴每月有四五千元的退休金,日子过得很是舒心。大儿子家的大孙子大学毕业在乡里当上了中学老师,二儿子家的二孙子则考上了公务员在市里一行政单位上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冬日大雪天,张老太的二儿子夜间行车,车翻进了路边深沟不幸丧生。老伴得知消息后急火攻心

    新天地 2018年8期2018-10-31

  • 浅析代位继承
    王瑞芝摘要: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从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的性质、发生原因;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问题阐述了代位继承的理论以及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分歧与问题,提出了代位继承中的一些独特见解。关键词:代位继承;晚辈直系血亲;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此项制度在国外最早见于罗马法。世界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有关我国代位继承中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一些不同看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8期2018-09-26

  •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规定内容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的地位属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关联,不仅在保障遗产方面能够合理分配与周转,传承社会财富的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代位继承制度的基础的概述层面上切入角度,揭示了存在问题,查看我国此制度相关的立法现状并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道出了存在的问题点,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关键词:代位继承;代表权说;固有权说;完善建议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概述及立法现状1.概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2018-09-24

  • 代位继承性质争论及探讨
    摘 要: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的争论,在民法典编撰及继承法修改之际,固有权说在学界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固有权说是否能对代位继承制度及相关条文的设计作出圆满的解释仍是值得我们谈论的问题。在追溯代位继承的历史沿革,以便厘清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代位继承在性质上还是采用固有权说比较合理。关键词:代位继承 代表权说 固有权说一、代位继承的概念界定对一项法律制度的研究,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概念是研究该制度价值、作用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5期2018-08-18

  • 遗嘱与法定继承冲突谁优先
    大姐之子要求代位继承姥爷(高父)的房产。高大爷想知道,父亲生前已经立下遗嘱了,自己的外甥是否还有权要求代位继承房产?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后,究竟哪个优先?律师介绍,从遗嘱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高大爷大姐先于高父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其子虽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但高父生前遺嘱明确由高大爷继承,则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一样均须遵守遗嘱

    新传奇 2018年23期2018-05-14

  • 论继承公证中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存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也是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从一则继承权公证的案例入手,深度解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性质及我们现行的立法规定,同时结合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及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来分析这两种继承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及遇到的一些问题。关键词 转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公证作者简介:张文静,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三级公证员(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期2018-03-26

  •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吉)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概述及立法现状1.概述代位继承又叫做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具体来讲是指在继承这一法律事实进行以前,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去世,而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开始启动继承时候,死亡在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会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立法现状第一,查看法律中具体的条文上的具体内容的话,可以发现得知,代位继承启动的最根本缘由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继承人的死亡在其以前。而在《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解释道,假如被代位人丧失了其本应享有的继承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2018-01-23

  • 代位继承中的归扣问题研究
    例中李丙(被代位继承人)比李某先死亡,李丙的儿子李二(代位继承人)可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是李二在被继承人李某处所受的3万元是否应该负归扣的义务?二、归扣制度的概述及国外立法之考察(一)归扣制度的概述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在其生前还没有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前就将其一部分的财产赠与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那么如果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依旧依照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所留下财产计算而不把之前赠与给其一人的财产算作应继承份而进行分配,则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因为种种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2018-01-22

  • 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范围;代位继承一、问题的提起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显然不包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会发生一些不适当的情况。二、司法实务的现状在公证和审判实务中,因(外)孙子女没有被列《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第一、二顺序之列,故其不在法定继承

    山东青年 2017年7期2018-01-11

  • 关于代位继承的那些事儿
    晓芹编者按: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作为一项关于“继承”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法律关系,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呢?敬请关注——一、什么是代位继承?案例:孙某的父亲于2012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7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

    农村百事通 2018年21期2018-01-03

  • 行使代位继承权,这些知识要了解
    王晓芹行使代位继承权,这些知识要了解文/张兆利 王晓芹“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呢?A.什么是代位继承?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5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

    金秋 2017年17期2017-12-20

  • 试析遗产法定继承
    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包括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①亲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具有血缘关系,是自然血亲,互相之间的遗产继承权随着兄弟姐妹各自的出生而产生。②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建立而形成,包括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和生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之中的兄、弟、姐、妹如有被他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

    时代青年·视点 2017年12期2017-12-14

  • 母亲改嫁儿子能否继承其祖父遗产
    分应当由郝某代位继承。为此,郝某向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叔父返还应由郝某合法代位继承的部分遗产。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郝某之父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并未出现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郝某作为其父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郝某的祖父去世之前,一直同郝某叔父一起生活,郝某的叔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中

    金秋 2017年11期2017-09-20

  • 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方圆【摘要】代位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关于该制度的现行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际的需要。因此,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以及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关键词】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权一、代位继承概述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起源于罗马法的按股

    商情 2017年31期2017-09-10

  •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
    杨清摘 要: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对于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拥有的个人财产也日益增多,现行的代位继承制度已经很难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以促进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的进步。关键词:代位继承;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完善意见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一)《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魅力中国 2017年29期2017-09-06

  • 继承权公证的几点思考 
    人观点。一、代位继承程序启动后能否转入转继承程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执行<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2017-03-13

  • 简评继承权的个别问题
    的继承能力;代位继承;配偶继承一、胎儿的继承权现代民法为保护胎儿利益有两种立法例,概括主义与特殊主义。《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概括主义,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特殊主义。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的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而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德国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2017-01-28

  • 代位继承的现实不足与立法完善
    摘 要 代位继承制法定继承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代位继承制显示出越来越多不合时宜的弊端。本文首先介绍代位继承制度出现的背景和原因,其次研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进行对比,分析代表权说的理论瑕疵;探究被代位人与代位人的范围、特殊情况下代位人应继份额分配方法等具体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给出相关立法方面的建议。关键词 代位继承 代表权说 固有权说作者简介:王子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2017-01-20

  • 谁享有代位继承
    王晓芹谁享有代位继承权◎张兆利王晓芹“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什么是代位继承【案例】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5年6月,孤身多年的孙某的爷爷,又因病亡故,生前没立下遗嘱。孙某的爷爷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

    莫愁 2016年16期2016-08-23

  • 如何维护代位继承的权利?
    参考如何维护代位继承的权利?【案情】孙超的父亲于2015年5月因车祸去世。同年6月,其爷爷因病突然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孙超的爷爷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孙超的父亲、叔叔和姑姑。孙超的奶奶于2009年去世后,一直由孙超的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爷爷,所以,在料理完爷爷的丧事后,孙超找到叔叔和姑姑,称爷爷的遗产中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但二人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超平分遗产。面对这样的情况,孙超该如何维权?【支招】针对这

    党的生活 2016年5期2016-07-28

  • 谁享有代位继承
    利+王晓芹“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什么是代位继承【案例】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5年6月,孤身多年的孙某的爷爷,又因病亡故,生前没立下遗嘱。孙某的爷爷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

    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6期2016-06-21

  •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
    ;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一、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形式1.法定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实行宗亲继承制的手段,继承权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的男性子孙。在传统社会,只有父母双亡或户绝等场合,才发生遗产的分割问题,遗产内容主要指家族成员共有财产中的田产、房屋、邸店、牲畜、农具等生产、生活资料。宋代法定的财产继承形式为诸子均分,所有应当分产的田地宅院以及钱财兄弟之间平均分配,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应该均等。对于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并且不存在足

    北极光 2016年4期2016-06-06

  • 如何维护代位继承的权利?
    超的情况属于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5期2016-05-20

  •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
    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党致远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行,《继承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继承制度更加系统,继承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化解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维持家庭成员内部秩序,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我国继承制度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重要的两种继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继承顺序、范围及应继承的份额。法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2016-02-03

  • 浅谈继承权公证中的代位继承
    承权公证中的代位继承权陈钰兰福建省永泰县公证处,福建 永泰 350700随着乡村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推进涉及拆迁补偿工作,出现了许多因不动产所有权人已过世而无法正常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严重影响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同时,由于房价的不断飙升以及民众对私有财富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银行存款、股票或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继承的民事活动迅猛增长,继承权公证需求量也日益增多。继承权公证在满足群众对遗产合理分配的需求,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2016-02-02

  • 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吴超超(310023浙江工业大学 健行学院浙江 杭州)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属于继承制度中的特殊形态,本文主要研究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从“转继承客体是遗产期待继承权而不是遗产所有权”以及“维护配偶利益”这两方面出发,得出“转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的结论。转继承;代位继承;期待继承权;遗产所有权转继承制度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公证中的区分探析
    承权公证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使公证更加合理、合法,更具严肃性、权威性。一、严格审查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公证人员在继承权公证实践中首先应做到对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继承人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是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清单、财产所有权证明。四是要提交能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亦或是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把每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2015-02-06

  • 继子女的生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额,阿明要求代位继承王华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但小天、小丽认为,王华不是郝女士所生,且先于郝女士去世,没有对郝女士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郝女士的遗产,其儿子阿明自然也不能代位继承。请问,阿明享有郝女士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吗?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华虽是郝女士的继子女,但由郝女士抚养长大,已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有权继承郝女士的遗产。但由于王华先于郝女士死亡,这

    妇女生活 2014年7期2014-09-10

  • 代位继承的性质论争及检讨——以历史流变为视角
    080)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与概念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可见,我国是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类似规定的还有法国、越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2014-08-15

  •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
    ;女子继承;代位继承;户绝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40-05一、分家析产的社会现象历代王朝都禁止别籍异财,提倡宗族聚居。维护家族共有财产制度是封建立法的重要内容,《宋刑统》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一般不分异家产,只有在父祖亡段之后,大家庭无法继续维持时,才会发生子孙分家析产的问题,而这时的分家析产却又往往和遗产继承混在一起而成为同一个内容。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3-18

  •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 我国的立法现状1.1 代位继承制度的范围狭窄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立法如此规定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的弊端相同,均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国有,因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继承法》第11

    科技视界 2013年23期2013-08-15

  • 爷爷立遗嘱,孙子可代父继承遗产吗?
    的2个孙子能代位继承吗?律师解答:咨询涉及遗嘱继承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3年1期2013-02-27

  • 代位继承与归扣
    其子张B则可代位继承,惟张B于被继承人张某所受之3万元赠与应否负归扣之义务?为便于问题分析,图示如1。图1 案例图解本案涉及代位继承与归扣之关系问题,即代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受之特种赠与是否应负归扣之义务及被代位人受有特种赠与时,代位继承人是否应负归扣义务。关于此问题,国外立法例诸如德国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均设有明文,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归扣制度及其与代位继承之关系问题均付之阙如。国内学者亦鲜有论及,职是之故,笔者不揣浅陋,撰文抛砖,以期为我国继承法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1-24

  • 浅析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岳[摘 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关键词]继承权;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各国通行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 ,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法

    活力 2011年8期2011-06-22

  • 什么是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当继承的份额而继承。如子女继承已故父母亲的遗产,妻子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等,都是基于自己所处的应继承地位和第一继承顺序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继承地位和顺序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

    老年世界 2011年2期2011-04-06

  •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制度应摒弃“代表权说”,采“固有权说”。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固有权说法定继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制度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它反映了法律对于财产继承的直接调整。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5年前,仅37个条文,其中法定继承制度仅7个条文,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当下,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也

    海峡法学 2010年3期2010-04-10

  •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法定继承的思考
    承,它又包括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法律继承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关键词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遗嘱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一、案例周淑雅和赵治国夫妇有3个子女,即长子赵元华、次子赵元卫和女儿赵元梅。2000年9月25日,赵元华和张莉莉结婚,2001年10月28日,生一孪生兄弟赵刚、赵强。赵元华和张莉莉于2002年离婚,双方协商赵刚、赵强由赵元华抚养,张莉莉承担部分抚养费,2004年6月6日,赵元华因病去世,赵元华遗产(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2009-09-01

  • 浅析代位继承制度
    琳[摘 要]代位继承是继承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理论的争议。我国代位继承理论采用代表权说 ,存在明显不足。本文从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点、性质等方面对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加以分析,阐明选择代表权说为宜。[关键词]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 代表权说一、代位继承概念及特点我国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照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