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明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才能发生,所以又叫无遗嘱继承,它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是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进行,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则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法律规定有权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其他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不具有合法配偶身份,互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2、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①生子女: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为亲生子女,与父母有着最近的血缘关系,是父母最亲近的晚辈直系血亲。
②养子女:与被继承人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中还有一种养孙子女关系,这个关系的形成是指收养人没有生子女、没有养子女、直接收养的养孙子女。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悬殊、辈份不同,民间习惯上称之为养孙子女。我国法律视这种收养关系与养子女收养关系相同,养祖孙之间互有遗产继承权。
③过继子女:“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可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互有遗产继承权,如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④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反之则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依法有权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其他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是指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物质供养义务,这个供养义务而且是长期的、经常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继承其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①亲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具有血缘关系,是自然血亲,互相之间的遗产继承权随着兄弟姐妹各自的出生而产生。
②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建立而形成,包括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和生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之中的兄、弟、姐、妹如有被他人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该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③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成立而发生,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不产生遗产继承权。
2、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除了以上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外,还包括丧父或丧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父或母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代替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是继承他(她)父或母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法定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被继承人的长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均不产生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发生时,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不再具有代位继承权。
2、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且未有放弃继承权的表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在转继承中,享有继承权且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统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是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转继承是原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转移,又称为第二次继承,遗嘱继承可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由于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人是原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有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2)、代位继承当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当中死亡的继承人是原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其他法定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的权利主体是原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繼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原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未有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又在对遗产取得所有权之前死亡,原继承人(含遗嘱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原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四、法定继承人以外可酌分遗产的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在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酌分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