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普法讲堂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这一制度可以避免遗产无人继承,保持遗产在亲属之间流转,符合我国的继承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