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尽孝道,甚至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遗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新增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