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 雪
(133002 延边大学 吉林 延吉)
代位继承又叫做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具体来讲是指在继承这一法律事实进行以前,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去世,而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开始启动继承时候,死亡在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会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查看法律中具体的条文上的具体内容的话,可以发现得知,代位继承启动的最根本缘由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继承人的死亡在其以前。而在《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解释道,假如被代位人丧失了其本应享有的继承权利,那么最后不能启动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说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不可能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
第二,被代位人的范畴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的内容,被继承人的子女和被继承人死去的顺序是前者在前,这时候才能启动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我国相关法律内容中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仅仅局限在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我国采用的“代表权说”相悖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代位继承制度规定最初的制定理念,起不到有力地维护财富分配及使用和权利的作用,其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其原因在于公民的权利只在其存活阶段才拥有,而继承人自死亡起其公民权利资格即取消,所有法律地位也随之取消,所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实际上是随着继承人的死亡而不存在的,这就无法解释道其包含的实质内容依据,与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冲突,便不能体现出法律所规范的公平原则。
被代位人和被继承人死去的顺序是前者在前,这时候才能启动代位继承,其启动原因只强调这一点未免看起来偏于狭窄。
在继承的具体实践的角度看来,如果被代位人的权利消灭了,因而导致其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化为零,发生如上的情况时,最恶劣的情况下是再加上又没有继承遗留下来的遗产的其他继承人,此时依照法律上具体条文上的内容,此份遗留下来的遗产便会由国家集体收缴成为公用的财富,这样一情况当然对维护财富的分配及使用层面上是处于相当不利地位的。
被代位人的范畴内容相对而言比较不是很宽泛,只是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但是这一范畴相对而言比较狭窄,从而直接地对代位继承人的范畴产生了影响,也偏于狭窄,这也影响了被继承人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理所当然一些学者的看法是,实有必要将其中一部分范畴增加为兄弟姐妹的层面上。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普遍而言成长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相互依赖关系十分密切,情感交流相对较多也十分有必要将兄弟姐妹置为被代位人的范畴当中,进一步加强维护到我们对财富的分配及使用。
总体说来固有权说相对于代表权说存有很多积极的一面。首先固有权说相符合于责任自负的法律基本原则。依照固有权说的界定,这就意味着根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来行使取得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利,如果此时继承人源于某种状况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的获得的相关权利由此消灭,那么这一结果的所有消极的结果当然地是自食其果,进一步来讲就是此行为不会涉及到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对于他是没有丝毫影响的,所以说这又与责任自负的法律基本的原则相互统一,互相映照。固有权说很好地起到了强有力地保护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如果子女丧失了其获得遗产的权利,其直系卑亲属便不可能启动代位继承来取的遗留下来的遗产,有违背被继承人的最本真的意愿。从放弃其应拥有的权利的角度来看,它是权利能力,却不是实际存在的实体权利,可以看做是一种期待继承的权利而已,这一期待继承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了以后,才会真正地转化为既得的权利。另外,被代位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其不甚愿意取得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并做好心理准备接受与之带来的所有法律后果,通常来讲,我们也可以推测出被继承人的财富状况不甚良好。就算为保护被代位人的利益,也应该排除放弃继承的权利为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因此代位继承应该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为前提条件,这符合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符合法律责任自负的基本精神,有助于不违背被继承人意愿。
在我看来,有必要从阻止遗留下来的遗产被被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防止过分地流转到旁系的层面上,找到两者都不会引起不满情绪的中间适中的结点,将其认定为界定被代位人的一种条件或尺度。一方面应把与被继承人存在情感基础、彼此共处的特定的人加入到其范畴之内。兄弟姐妹虽说是旁系血亲,但在此支系当中他们与被继承人有着血浓于水的亲密联系,加上在现实中和谐相处,有一定的关系交往基础,把他们认定为被代位人,进而就要把他们的子女列入为代位人的范畴内容当中了。由此看来,这不仅对继承人范畴内容方面的拓宽具有积极的一面,也进一步溶解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畴偏狭窄的问题层面上的矛盾之处,加之,可以更有效地避免遗留下来的遗产被国家集体轻易充当公用的局面;另一方面,能够使遗产合理有效周转于本支系内,有效防止了遗产过分周转至旁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