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公证中的区分探析

2015-02-06 15:49钟延新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公证人员血亲

钟延新

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吉林 吉林 132011

于中国而言,继承制度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巩固、家庭团结和睦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过程中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继承权公证的本质是公证法律事实,在公证实践中时常都会接触到,所以公证员应提高警惕,避免出现假证、错证,并重视区分继承权公证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使公证更加合理、合法,更具严肃性、权威性。

一、严格审查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公证人员在继承权公证实践中首先应做到对继承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继承人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是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清单、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是要提交能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亦或是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把每一位合法继承人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职业、单位等相关信息详细列举出来;如果有的合法继承人已经死亡,应注明其死亡时间、地点、生前地址等,还要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五是如果有的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了自己享有的继承权,但又无法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亲自发表声明的,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并把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提交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

六是对于转继承,相关人员应提高转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代位继承,相关人员应提交代位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七是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相关事宜,但需要提交公证过的委托书,写明继承人愿意继承死者的合法遗产,并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相关事宜等。

二、在公证实践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明确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中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有拟制血亲[2]。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的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跟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收养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代位继承权不受到辈数的约束。

(二)明确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的范围

在转继承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一个是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的出发点是被继承人,另一个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的出发点是被转继承人。在公证实践里,公证人员应仔细区分两个继承关系存在的区别,切忌因某人得到了转继承权而对其他被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产生影响。因为在转继承里,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并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去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对转继承而言,两个继承关系在确定时拥有不同的出发点,通常会导致部分人既是转继承人又是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即同一个人可能会同时享有转继承权、继承权。所以公证人员要正确划分转继承人范围,避免出现继承人遗漏的情况。

(三)转继承不能被当作代位继承

转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还没能成功继承其遗产,并先于获得财产所有权就死亡了,那么该合法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将依法转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子女的死亡时间早于被继承人,那么就会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取得代位继承权,从而代替继承人行使遗产继承权利。由此可见,转继承是合并了两个先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遗产所有权只发生一次转移,与代位继承类似,但二者并不相同。因此,公证人员不能混淆,要避免把直系晚辈血亲及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排除。

如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就经手了类似的公证案例,即:张某于1978年死亡,遗有配偶王氏和一个女儿。1989年,张某的女儿死亡,遗下配偶刘氏和一个女儿。1992年,被继承人张某被政府统一规划和改造的私房政策得到落实,由于其合法继承人——女儿张氏于张某死亡之后、张某的遗产被分割之前去世,所以张某之女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转移给其他继承人王氏、刘氏和其女儿。如果公证人员把该转继承视作代位继承,那么就只有张某的外孙女能继承他的遗产,王氏、刘氏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就被剥夺,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应正确区分、严谨对待。

三、结语

对于实际的公证工作,继承权公证涉及到越来越复杂的法律关系,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也日益多样化,所以公证人员务必客观、全面、准确地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公证要求及注意事项、后果等,严禁出现错误和遗漏,为改革公证工作贡献力量。

[1]蒋丽.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的逆向思考[J].中国公证,2012(05):44-46.

[2]张珍炎.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2(0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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