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文俊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罗尔斯与诺齐克曾经以正义为主题展开过激烈的论战。涉及到的两大核心问题是,人们是否应当因天赋而得益?再分配制度是否正当?对第一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道德应得”的观念予以了回应;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的理念。在这两个问题上,诺齐克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主张。他认为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应当鼓励人们因天赋得益,并且将差别原则斥之为不公道的分配方式。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将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梳理,厘清《正义论》的论证结构;然后再介绍诺齐克对罗尔斯的两个主要批评;最后,笔者将通过引入“每个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一并未明言的理论预设,从而消解诺齐克的批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论。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是对原初状态的阐释;第二个部分就是从原初状态出发,推导一组正义原则,从而基于这套原则规范我们的社会合作。
原初状态是一种公平的程序。其之所以是一种公平的程序,原因在于它保证了人们在最初原则的选择中产生追求实质公平的稳定动机。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基础,他们无法知道选择怎样的原则才能使自己得利。[1]在罗尔斯看来,在原初状态之中做无知之幕的设计,至少有两方面理由:
1.“道德应得”观念
其一,从道德平等的观念来看,自然禀赋和社会出身的不平等是任意的。因为它同努力无关,而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一样。[2]按照罗尔斯的看法,如果我们能够拥有优秀的智力和体力条件,出生在一个受人尊敬的家庭,我们只能把我们所具有的先天优势归因于幸运,而并非归因于道德上的应得。先天的不平等在道德上站不住脚,用道德的观点来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2.价值多元论
其二,社会应当是价值多元的,每个人有权都用自己的方式追求幸福。由于没有人知道自己的智力禀赋、身份高低、财富水平、宗教信仰,因此如果他们选择一套偏私的基本制度,后果很可能是对自己不利。所以,最有吸引力的做法就是选择一套正义的原则。即从全部人的立场而非自己的偏见出发,选择一套公平的原则,避免自己陷入糟糕的生活前景。因此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保持了一种视人若己的公平情怀。由于原初状态的假设保证了人们有追求实质公平的稳定动机,因此原初状态必然会是一套公平的程序。
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因此把自己的正义论命名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它的理论对手包括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至善论。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在自由平等的原初状态下,理性人会自愿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推理过程如下:
1.反对直觉主义与至善论
直觉主义和至善论是被罗尔斯首先排除的。原因在于,直觉主义没有正视“优先问题”。罗尔斯不否认在某种程度上,任何正义观都依赖于直觉。但他也指出,直觉主义只能提供“半吊子的正义论”,如果我们不在诸多矛盾的直觉中,通过理性取舍确定一组最优的原则,我们就没办法获得令我们满意的正义理论。[3]接下来,罗尔斯之所以反对至善论,理由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人们没办法对“何为至善”达成共识,故此原初状态的人们也不会选择至善论。
2.拒斥功利主义
对于原初契约的参与者来讲,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就意味着,一方面能够通过平等的自由原则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差别原则来保障每个人从社会合作中获利。而功利主义主张在社群中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直觉上看,两者的吸引力似乎不相伯仲,但是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终将胜出。理由在于,人们将会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来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选择功利原则就如同人们进行打赌和冒险,如果人们不能确信自己是强者,是不会用潜在的巨大牺牲作为赌注的。[4]
3.分配正义与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会产生按照两个正义原则行动的稳定动机。功利主义强调仁爱和同情的动机,罗尔斯认为以自己的较低期望来换取他人的较好生活前景是个过分的要求。相反,人们会产生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动机,因为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想拥有更好的生活前景,但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处境如何,那么只有公平的社会安排才会被人们选择。如此差别原则很有吸引力,它可以保障最不利者通过社会成员的互助,过上不算难熬的生活,这在罗尔斯看来是分配正义的要义。因此再分配制度对于一个好社会来说,是必须的。
4.平等的自由与自尊
以罗尔斯之见,两个正义原则能保证对个人的尊重。罗尔斯认为,当人们被强制为了别人去接受一种较差的生活前景时,人们就会感到自尊的丧失。[5]平等的自由原则之所以很吸引人,是因为它保障了个人的固有领域不受国家侵犯,并且让人们有机会过想过的生活。由此可见每个人都应当享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只有社群把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视为同等重要,自尊作为一种重要价值才能被满足。
《正义论》颠覆了长期支配着政治哲学传统的功利主义理论。也由于它在哲学界反响如此之大,许多学者都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评和回应,其中诺齐克的批评时间最早,影响亦最广泛。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是诺齐克对罗尔斯的两大重要批判,诺齐克反对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提出的,“人们不应当因自身的天赋得益”的命题;并且诺齐克也反对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推导。
诺齐克认为,社会基本制度应该鼓励人们因天赋得益。诺齐克对“道德应得”观念的批评,就构成了他对罗尔斯的第一个批判。在前文已经提到,“道德应得”的观念是“无知之幕”背后的理由之一,即倘若要设立公平的契约环境,就必须将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偶然因素排除在外,其中人的自然禀赋就是重要的一方面。
诺齐克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自然资质的差别可能会联系到别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在道德的观点上看也许并非是任意的。[6]比如天赋的差别可能导致服务能力的差别。一个天赋异禀的篮球手与一个拙劣的篮球手相比,前者可以提供更有观赏性的篮球表演,因此前者将会通过他的篮球技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形下,倘若按罗尔斯的说法,用“自然资质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作为反对有天分的篮球手获得比同行更多收入的理由,看起来是很反常的。因此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出了与罗尔斯不同的正义理论。诺齐克提出一种“持有”的正义理论,即只要财富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以及其转让的方式是正义的,那么这种财富的持有就是正义的。[7]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第二个批判是:一个倡导差别原则的国家,会不断地干涉个人事务。在他看来,任何的分配方式都涉及到财富的转让问题,而分配原则的设立会影响人们按他们自己选择的方式行动。诺齐克认为,罗尔斯忽略了给予是一项权利,即把自己持有的物品转让给他人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而差别原则确立的再分配的模式会损害到这种权利。在他看来税收体系也是不公正的,因为税收制度把一个人辛勤工作的成果强制转让给另一个人,这在本质上就相当于强迫劳动。[8]比如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喜欢看歌剧的人所支付的戏票中,就必须包含为社会中最不利者提供援助的那部分税额。诺齐克认为这在本质上是对个人事务的干预,即干涉了人们自愿转让财产的权利,而财产权在诺齐克的观点来看,又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是出于误解。理由在于他没有理解罗尔斯“原初状态”中一个没有言明的理论预设,正是这个理论预设可以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提供证明理由。德沃金曾经对罗尔斯这个理论预设做过充分的揭示,这个理论预设就是“自然权利”的假设。
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已经在《正义论》中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即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自然权利。他认识到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平等,一种是与利益分配相联系的平等,一种是尊重的平等。而后者即每个人在道德人格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不是来源于社会出身、自然禀赋,而只是源自于人的道德能力,即有能力做出人生计划并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能力。[9]因此人具有道德能力这一事实,就是其能够参与原初协议的理由。罗尔斯在这里把人的天赋排除出去,其用意在于说明人的天赋高低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合格的缔约人的根据。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是合格的缔约人,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制订人生计划并按正义原则行动的潜力。一言以蔽之,人具有道德能力这一事实就构成了“每个人均应当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权利”的理由。
因此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批判中,诺齐克误会了罗尔斯的“应得”观念。罗尔斯否认原初状态的人们凭借自然禀赋取得优势的用意在于:否认自然禀赋的区别将导致的人格不平等。罗尔斯担忧的是,天赋较高者会损害原初状态中人们互相尊重的基础。因为自然禀赋的介入会使部分人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那么,这就意味着某些人在协商中,取得了压倒、宰制他人的机会。在这种状况中,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个人的道德理想就岌岌可危,这不是罗尔斯想看到的。诺齐克错误地认为,罗尔斯不承认自然禀赋的区别会带来利益分配的区别。这不是罗尔斯的本意。因为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罗尔斯关心的是平等问题,而非利益分配问题。显而易见的是,自然禀赋的高低对于利益分配的影响和对于人格平等的影响,本是不相干的两个问题。诺齐克之所以犯错,原因在于他没有洞察到罗尔斯的“自然权利”假设,而它承载了罗尔斯对平等价值的重视。故此我们可以回应诺齐克的第一个批评,罗尔斯并不反对人们因天赋得益,而仅仅反对天赋差别导致人们身份上的不平等。
对于诺齐克的第二个批判,罗尔斯在《正义论》的文本中,已经预期到了这种可能的批评意见。罗尔斯曾经道出过一种他反对的观点,即按照个人努力来分配的直觉观念。罗尔斯反对把这种观念视为一项正义原则。他的理由是,按照人的努力来分配本质上是按照人的天赋高低来分配。人之所以愿意努力去工作,原因在于受到了他自己的天赋和技艺的影响。[10]而人的自然禀赋,就像前文已经讲述过的那样,并不是构成道德人格的必备因素。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除了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并没有先于原初状态的道德价值存在。因此诺齐克的第二个批评,即从私有财产权出发,通过强调自愿转让的重要性来批评差别原则,可谓是无的放矢。在罗尔斯看来,分配正义的要义不在于财富自愿转让,虽然自愿转让的观念表面上很吸引人,并一度为洛克、亚当·斯密所鼓吹,但这不是关键。分配正义的目的和重点,在于确保人们不因贫穷而丧失尊严,而差别原则可以最好地实现分配正义。因为在差别原则下,无论一个人的天分、出身、境遇如何,都能够通过人际互助过上不难熬的生活,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此差别原则对于理性人来说,是合宜的选择。
“我们讨论的不是小事,而是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问题。”苏格拉底通过一句警语,道出了政治哲学的要义。我们为什么要着迷于正义问题?无非是因为我们都希望过上幸福的生活,而人世生活却有太多的不如意。许多人都因此而痛苦,但只有哲学家才有能力思考背后的问题。理想与现实,乌托邦式的愿景与当下的困顿两相对照,折射出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应当建构怎样的人间秩序,才能保证让每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
让我们从书本返回现实,当我们看到立法活动仍然是政治家的博弈,贫富差距问题愈演愈烈时,我们才发现“道德应得”与“差别原则”的观念是多么重要。罗尔斯宏大精深的政治哲学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只有重拾平等地关怀与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正义理念,我们的社会才会有希望。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39.
[2]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16.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1.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75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79.
[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221.
[7][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7.
[8][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73-174.
[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吴玉章,信春鹰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8:242-244.
[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