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改嫁儿子能否继承其祖父遗产
家住山西阳泉北大街郝某的父亲1996年因车祸去世,一年后,郝某随母亲改嫁。
1998年,郝某的祖父与母亲因继承父亲的遗产起了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山西平定县某村登记在祖父名下东平房一处、南厨房一处归郝某所有,郝某的母亲给付祖父补偿款及其扶养费共计8080元。
2007年12月,郝某的祖父去世,遗留下东平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一间。
2014年6月1日,郝某因办理房产登记有关事宜,发现应属于他继承的房屋和祖父遗留的房产都登记在叔父名下。
根据法律规定,祖父遗留的房产应由子女依法共同继承。由于父亲先于祖父死亡,父亲应继承的部分应当由郝某代位继承。为此,郝某向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叔父返还应由郝某合法代位继承的部分遗产。
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郝某之父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并未出现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
郝某作为其父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郝某的祖父去世之前,一直同郝某叔父一起生活,郝某的叔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中面积为8.75平方米的北房一间、面积为10.8平方米的南房一间由郝某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改嫁他人,没有尽到《继承法》中第12条规定的“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特定情形,因此失去了继承权。但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郝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郝某被母亲“带子改嫁”,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份的限制,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蔡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