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兆利 王晓芹
子女不孝,老人也该找找原因
文/张兆利 王晓芹
王老汉夫妇将长子王某告上法庭,诉称共有子女四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尽孝,惟独被告近年来对原告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王某在法庭上辩称,前些年分家时,父亲在财产和房产上偏袒两个兄弟,这个问题解决了,再说赡养的事。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点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但在现实中,不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孩子,今后生活依靠子女供养的习惯。这样就会使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此类想法虽没有法律依据,但析产不均确为导致子女不睦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议老人在分家析产时,尤其要注意权衡利益,在适当考虑贡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公正,并向孩子们解释清楚其中缘由,避免因此埋下矛盾隐患。
滕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如今已是儿孙满堂。随着年纪增长,滕大爷打算再婚并找到如意伴侣。准备再婚登记时,遭到了儿子们的强烈反对。在与儿子们商量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滕大爷执意选择再婚。为此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滕大爷走上法庭,要求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但现实却充满着“无奈”。当老年人为安度晚年选择再婚时,往往会遭到晚辈的阻挠。一方面,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认为父母再婚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有的老人性格倔强,在再婚问题上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味要求晚辈“顺着”自己,从而导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为避免这种局面,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就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与子女主动协商,必要时可以向社区居委会等组织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辈的理解与支持。
卢老汉育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几年前,卢老汉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去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卢老汉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当面予以回绝。无奈之下,卢老汉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首先,从法律规范上看,这种“爹娘分养”的赡养做法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民法通则也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后,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老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急躁、忧虑、抑郁等心理和生理危机,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在此提醒父辈和子女们,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漠视老人的情感需要,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
初老汉来到法庭诉称:被告初某是我的继子,40年前我与其生母张老太办理了再婚手续。前年老伴去世后,被告对我不管不问,现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故此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对此初某辩称,继父与生母重组家庭后,经济和生活上对我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1993年原告退休后,天天和我们母子吵架,最后把我们逼出了家门。现原告有退休工资,看病治疗费用通过医保渠道报销。他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初某是否应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应以继父是否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为前提。从初某答辩和提供的证据看,继父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继子的义务。故此,被告也没有赡养继父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