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严永
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很多西方国家、民族不尽相同。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也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家”的成员。
大量独生子女家庭的存在,已使原本法律规定的两种法定继承顺序难以保障个人财产在家庭中的传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为了尽量让家族财产传承不断层,做到了人性化的合理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顺位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举例来说明:陈某,终生未婚,膝下无子女,父母已去世,大姐陈一朵(有个女儿张某某)、二姐陈二朵都先于陈某去世(陈二朵有个儿子王某某和女儿王某),那么陈某去世时,张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拥有代位继承权,可分别取得陈一朵、陈二朵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张某某继承陈某50%的遗产,王某某和王某共继承陈某50%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新增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限于子女代位,且不限血亲,即不管这个子女是继子女还是领养的,都可以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