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脱离父子协议”,是否丧失继承权

2021-05-21 08:34贺耀弘
新传奇 2021年17期
关键词:继承权马某王奶奶

贺耀弘

2009年8月24日,王奶奶办理遗嘱公证,决定在其去世后,将房产遗留给二儿子马次子独自继承。2016年,马次子去世。2019年,王奶奶去世。为继承奶奶名下的房产,孙辈们产生争议。

2003年6月13日,马某与父亲马次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马某携带自己物品于2003年6月底搬出父亲家,不再继承家产。马次子今后生老病死均不需马某支付任何费用。那么,马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马某与其父签订脱离血亲关系的协议发生在马次子2016年去世继承之前。馬次子去世之后遗产处理前,马某并未表示放弃继承,且积极主张,故马某并不丧失继承权,有权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于代位继承的辈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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