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代位继承的权利?

2016-05-20 12:16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5期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情】

孙超的父亲于2015年5月因车祸去世。同年6月,其爷爷因病突然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孙超的爷爷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孙超的父亲、叔叔和姑姑。孙超的奶奶于2009年去世后,一直由孙超的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爷爷,所以,在料理完爷爷的丧事后,孙超找到叔叔和姑姑,称爷爷的遗产中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但二人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超平分遗产。面对这样的情况,孙超该如何维权?

【支招】

针对这一案件,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表示,孙超的情况属于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根据这些规定,加上孙超的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孙超享有代位继承权。孙超的叔叔和姑姑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孙超可以收集有关其符合代位继承的证据、父亲对爷爷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以及爷爷的遗产公证等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公正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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