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

  • 海口农商行被重罚710万系开业后最大罚单
    共有722条历史出质信息,包括252条有效出质信息。并且,前十大股东中有七家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合计出质股权达10.26亿股,其中有四家质押率超过50%。具体来看,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行10%的股份,持股数为37612.73万股。该公司现存八条股权出质信息,数额达到15000万股,在持股数中的占比达39.88%。第四大股东海口绿鑫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该行4.98%的股份,累计出质股权数额达15220万股,占其持股數的81.19%。第五大股东海

    金融理财 2023年2期2023-02-17

  • 中小企业专利和商标质押贷款特征的实证研究
    比较分析方法,从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三个维度分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及现状。一、文献综述现有文献对知识产权融资现状、质押模式、融资风险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展开研究,这些研究加深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理解。部分学者就专利质押中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的特点进行分析,但研究对象囿于专利质押、样本期限选择短暂、空间限于重点城市展开分析,并对质押融资行为主体及要素的关键特征分析不够,难把握质押融资总体规律及核心特征。本文基于全国中小企业专利质押和商标质押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2年6期2023-01-12

  • 论《左传》中的质子形象及其书写意义
    衰微。第二,单方出质。这种形式一般为较弱一方向强国交送人质,体现了双方在军事实力或国家地位上的不对等。据出质目的可细分为三类:其一,小国主动向大国出质以寻求帮助。如成公十七年,诸侯侵郑,“郑太子髡顽、侯獳为质于楚,楚公子成、公子寅戍郑。”郑国主动出质以寻求楚国保护。其二,一方被迫向另一方交送人质。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战争中,或是战败求和,或是一方已遭到沉重打击而表示屈服。前者如僖公十七年晋国遣质于秦之事,晋国因在韩原之战中败于秦国,遂割地、出质以求和。后一种

    荆楚学刊 2022年3期2022-07-20

  • 应收账款质押探讨
    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出质人实况展开全方位的分析,从而避免简单对应出质人会计应收账款科目。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我国《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理应充分满足如下条件:首先,需要订立纸质质押合同;其次,需要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办理与登记。以上所提到的条件必须要得到满足,质押权方式设定方能具备对第三人加以对抗的效力。现如今,PBOC(The People's Ban

    环球市场 2022年7期2022-03-18

  •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效应研究
    所谓的股权质押即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下,控股股东将股权出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融资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面临许多无法忽略的经营风险。所以,关注股权质押的经济后果,深入分析研究股价崩盘这一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行为和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还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谢德仁等(2016)[1]研究表明,在将自己所拥有的股权出质后,控股股东为了避免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03-14

  • 账款质押新规及应对之策
    二十三条仅规定可出质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扩大了应收账款的范围,首次在立法上明确“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出质。在学理上,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的应收账款与将有的应收账款。前者是指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已经客观存在的应收账款;后者是指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尚未产生但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应收账款,如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项目收益权、门票收费权等。《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1999〕28号文批复)规定,可以公路收

    银行家 2022年11期2022-03-04

  • 限制知识产权出质人权利处分行为的再思考 ——以《民法典》第444条为中心
    等金融机构缺乏对出质权利的完善评价,企业往往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手段实现发展所需的融资预期。为降低企业融资难度,扩大社会资本融资规模,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着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始终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点工作内容。然而,与政策制定者着重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规模不同,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所导致的质权人资金风险成为立法者的关注重点。为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获质权基础上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原《物权法》第227条对知识产权出质出质人的处分行为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3期2022-02-06

  • 试论我国权利质押的应用及风险应对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了可以质押的权利,这也是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不同点之一。关于动产质押的质押标的物范围,《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除此之外,应均可出质。所以,金融机构在办理权利质押

    法制与经济 2021年4期2021-12-06

  • 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制度问题
    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出质给债权, 如果一旦出现债务不履相应的义务或是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优先受偿。(二)股权质押的功能以及其在非上市公司中发挥的具体作用股权质押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最大的意义就是盘活公司资本,丰富公司的融资方式,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6](79)。特别是就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来说, 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的融资渠道来保障公司运营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并且相关金融机构融资门槛较高或是需要提供具体的实物担保, 非上市公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11-28

  • 法规·解读
    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决定》出台的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财会学习 2021年5期2021-11-22

  • 法规·解读
    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决定》出台的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财会学习 2021年7期2021-11-22

  • 金融机构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案例研究 ——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例
    进行研究分析,从出质企业情况及贷款行为特征两个角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总结出该家银行近年来专利质押发展状况与业务特征,提炼出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发展的影响因素,并对我国专利运营发展提出建议。这对于缺乏实物资产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有助于银行识别具有目标特征的潜在客户以及更具变现能力的高质量专利[5],并在推进专利质押贷款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使其在我国快速地发展[6-8]。1 案例选择本研究试图从单案例研究的典型性和启发性入手,要求选

    科技与经济 2021年5期2021-11-02

  • 有限公司出质股权的度量衡:股东出资额,抑或股权比例
    刘俊海一、出质股权度量衡问题的提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亿户商事主体时代,股权(股份)质押已成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常见担保手段。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的日趋活跃,有助于盘活股权资源、创新融资担保手段、维护交易安全。但从立法论、登记论和解释论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相较于股份公司股份质押制度而言,仍有不少短板、盲区和漏洞。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6期2021-01-28

  •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给A,A 与C 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C 公司为B 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且应在3 个月内完成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但后来双方一直未做工商登记。2019 年B 公司未向A 公司还款,A 公司将C 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 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二、案例分析股权质押作为时代发展下一种全新模式的质押担保方式,其不仅可以充分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还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的股权资源。但是在现实生

    环球市场 2021年6期2021-01-16

  • 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
    一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及以第三人为代表的交易安全;第二款规范出质应收账款的转让,以不得转让为原则,以质权人同意为例外,涉及质权人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控制权。除此之外,《民法典》对应收账款质权对第三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均未涉及。本文围绕如何解决《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缺失问题,结合《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争议点展开论述,希望为将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普通债权质押制度提供建议,同

    法学论坛 2020年4期2020-12-13

  •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债权质押通知规则的建构
    对抗债务人,应以出质债权真实存在为前提。笔者认为,债权质押通知产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因为通知可以告知债务人债权被出质的事实,从而提高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但是,笔者并不同意通知能使债务人确信出质人已经丧失受领权利的观点。 理由就在于,即使通知了债务人,只要债权上的质权未满足或无法满足实现之条件,质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所以,债权质押通知的效力可参照债权让与的规定,但两者无法实现真正的统合。二、债权质押通知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

    市场周刊 2020年3期2020-11-27

  • 论融资业务中保证金出质的效力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4号指导案例切入
    男 蔡茹雪保证金出质是一种伴随金融服务发展起来的新型融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起促进作用,但融资业务中却出现保证金出质理论分歧、实务操作尺度不尽统一的现实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4号指导案例切入,论述保证金出质的法律性质、设立质权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在思索保证金出质的法律风险成因基础之上提出增加融资的对策。一、问题的提出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较难的困境,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比例将金钱存入银行账户。因担保机构其他纠纷导致法院执行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此种情况下银行

    文化学刊 2019年3期2019-12-2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的程序和效力
    并列举了可以作为出质标的的财产形式。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一种新生的财产形式,并未体现在列举的可出质财产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体现形式,在成员构成、组织运作和股权转让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传统股份制企业的鲜明特色,因而对于其股权能否成为适格的质押标的,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有哪些环节需要理顺,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质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质押和股权质押从概念表述上很容易为人们所混淆

    21世纪 2019年7期2019-07-26

  • 股权质押公示规则之检思
    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结合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在我国应当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权,除此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无须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都是以记名电子股票的形式存在,其登记记载的情况与真实权利情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备较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9期2019-03-28

  • 对民法典物权编知识产权质权条款之构想 ——以《物权法》第227条为中心
    物权法》通过对可出质的知识产权客体,以及出质方式、出质生效时间、出质人注意义务的规定③,体现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律地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发展,日益复杂的新经济环境,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权相关条文,不足以完全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权相关规定应抓住民法典编撰的契机,综合考虑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以及现社会发展状态,结合知识经济特点,平衡出质人与质权人权利义务,在民法典物权编编撰的背景下,实现知识产权质权条款的重构,以充分推动新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1期2019-03-04

  • 股权质押法律问题探析 ——基于案例展开
    如下:(1)依法出质规则。《物权法》第223条第7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处分权,可以依法出质。《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2)质权登记设立规则。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再结合《担保法》第7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1期2018-12-06

  • 普法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以股权质押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权不设立,贵公司不能以股权质押合同对股东持有的这个公司的股权采取措施。但是贵公司可以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追究出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赠与子女的房产又被父亲过户走,该买卖合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2018-11-18

  • 著作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
    不利于将著作权作出质权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著作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第三部分则探讨了目前我国著作权质押存在的相关问题,望通过加强立法,以实现著作权作为质权的经济价值。关键词著作权质押质权一、研究背景、意义及立法现状(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研究背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商品交易越加频繁,社会需更多的资本投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还是依赖银行。伴随着知识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2018-03-10

  • 股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及实务参考
    甲、乙公司的股权出质并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并承诺当A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B可以将甲、乙公司中A、C的股份拍卖,拍卖所得借款优先受偿A的债务,这种质押为权利质押。1.2 股权的含义及出质股权的权利范围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所享有的权利,亦称股东权。法学理论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实现自身财产性利益的主要途径;共益权则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权、对公司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期2018-02-07

  •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以及作为债务人的出质股东的道德风险。公司的经营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文化、公司员工的素质、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环境等等,这直接影响到公司股权的价值。在公司股权价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担保的效果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作为债务人的出质股东,在其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有可能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将其股权二次质押,或者利用其手中享有股权,对公司的经营作出错误决策,甚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阻挠债权人质押权的实现。除此之外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2018-01-22

  •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没有发生法律效应,一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不支持公司优先债权的要求。从法律法规的结论和上述案例的结论来看,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在我国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登记。二、应收款项质押对债务人的影响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关系中,根据《总担保法》的条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质权人,债务人和出质人之间也有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虽然应收账款的登记对第三方是有效,但是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具体债务人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债务人没有义务检查账户注册,还款前应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商标许可与商标出质的对冲问题研究
    3商标许可与商标出质的对冲问题研究戴环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所谓“对冲”,乃指存在于商标许可与商标出质间的双向冲突,当许可在先时,质权之实现因之掣肘;当出质在先时,许可之履行受其局限。虽然单就“商标许可”或者“商标出质”而言,学界著述已然较多,但是论及此“对冲”问题者,不可谓多。不同于商标许可与商标转让抑或与重复许可的冲突,商标许可与商标出质的对冲除涉及先后行为的效力外,仍有以下问题应予检视:①许可使用期间尚未届满,质权已然具备实现条件,当此之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2017-11-03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程序与效力
    之一,实践中股权出质已经成为满足融资及担保需求的重要手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规定而有不同的程序和效力。瑕疵股权质押的规则设计应注意保护质权人、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质押标的;质押效力我国《物权法》在“权利质权”一节规定了股权质押制度,①在延续《担保法》将股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同时修正了《担保法》第75条将股份与股票并列的错误认识,②以“股权”这一术语统称所有类型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份额,扩大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4-11

  • 股权质押担保未能有效设立的责任承担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质权并未有效设立,债权人不享有质权。出质人有过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建设公司)。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材料公司)。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置业公司)。豪门材料公司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德州分行)借款7709万元,东海建设公司与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1期2017-01-27

  • 案例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案例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本案情: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B公司提供包括厂房土地和厂区内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以其在A银行开立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质押给A银行。此后B公司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2017-01-06

  • 试论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公证
    22条中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据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参照适用《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最高额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出质人应当依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或者履行办理

    当代经济 2016年5期2016-12-30

  • 公司一时资金紧张,如何科学设定担保?(下篇)
    人将其所有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质权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放弃可能出现的财产所有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

    长江蔬菜 2016年17期2016-12-20

  • 公司一时资金紧张,如何科学设定担保?(下篇)
    人将其所有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质权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放弃可能出现的财产所有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9期2016-10-20

  • 三招防范融资租赁中股权质押风险
    :质押数量限制、出质对象和出质用途限制、受让主体限制、转让价格限制、转让期限限制、分红限制等。预先修正公司章程,制备股东会决议,切实防范股权质押设立登记不能和股权转移登记不能的事实发生。质押权进行设立登记使股权不能任意变动,是股权质押合同得以实行的基本保障。作为债权担保的而出质的股权,必须能够变现或者直接抵偿债务,才能实现出租人的债权,而股权转移登记是股权变现或抵债的必备条件,所以能够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股权才能符合股权质押合同条件的股权,才能保障出租人的债

    法人 2016年7期2016-09-20

  • 一般债权质权制度研究
    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不动产收益权即收费权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07年新修改的《物权法》233条增加一项,将“应收账款”列举为可以出质的权利标的。应收账款作为一般债权质权的一种典型类型,将其列入法律,无疑对一般债权质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四)公路、桥梁、隧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5期2016-04-13

  • 瑞典专利质押制度及其借鉴
    )允许专利申请权出质瑞典考虑中小发明家融资需求,扩大可出质权利的种类。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瑞典有效的专利权以及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②瑞典《专利法》第12章第94条规定:在瑞典授予的或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质押。质押也可以适用于:1. 瑞典专利申请;2.依照本法第31条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或依照第33条第3款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或3. 专利局已收到第88条所述译文的欧洲专利申请,或已依照第93条转为瑞典专利申请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质押也

    知识产权 2015年10期2015-01-30

  • 提前“堵漏”可交换债
    《担保法》,股权出质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从而起到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前提和结果;也就是说,股票出质后,出质人仍然是该股权的所有人,仍然享有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等权利,其股东地位 并不受到影响。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需要抵押(出质)股票,但他仍然可以享受其抵押股票的股东权利。这样问题就可能出来了。比如,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后股价上涨了,债券持有人一般会把债券换成股票,但在没有换股之前,质押股票的

    董事会 2015年1期2015-01-28

  • 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适格研究
    件,明确不得用于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并据此分析影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各种法律因素,无疑对降低风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以及对今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一、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适格要件(一)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概括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适格要件,而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3-31

  • 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思考——从一则借款纠纷案谈起
    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但均未对普通债权能否出质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最近,湖南省娄底市发生的一起借款纠纷案涉及普通债权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也引发了关于普通债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押标的问题的讨论。一、案情及审理结果被告康某因承包建筑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胡某借款100万元。康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某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还款时间为壹年,即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10月28日止,还款方式为每个月2.5万元,其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7期2013-08-15

  • 村镇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浅析
    品特色在供应商(出质方)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对购货方也有很大的支持作用:促使购货方多采用赊销方式购买商品,减少本单位的资金占用,扩大购买力;使得购货方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条件,降低供应成本;有利于获得更加宽松的账期,提高购销效率与同业竞争力。二、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必要性(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主要面向中小城市,面向县域,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及缺乏足值的抵押物等融资瓶颈。(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

    时代金融 2013年9期2013-08-15

  • 应收账款设立质权分析
    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照该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此作为对现实占有的一种变通方式。综上所述,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总结为,权利人以自己对特定债务人的应收款物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其自己的特点:(1)标的具有特定性。必须是特定的金钱给付之债。(2)实现成本低廉、效率较高。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有按债权人要求直接给付义务,免

    商场现代化 2013年5期2013-07-18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研究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再者,对于质押物的处置,该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尽管《担保法》和《物权法》都前瞻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质押担保,但是这种粗线条式的立法并不能给现实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指引。有关部门虽然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创新科技 2012年4期2012-12-28

  • 金融与法:权利质押与银行债权安全
    对于哪些权利可以出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列举的方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最后用一个弹性条款作出概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虽然权利质权也属于担保物权,但其担保物权性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不论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性质的权利的抵押权,还是动产质权,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和质权的物权性是十分明显的,即权利人直接支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2年7期2012-08-15

  • 论通知在债权出质中的法律地位
    2)论通知在债权出质中的法律地位陈本寒 郭嗣彦(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出质通知对于债权质押各当事人之利益重大,故在债权质押中应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出质通知不是债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出质人对于债权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是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相对于第三债务人,出质通知表述为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其实都是指对其是否生效,为明白易懂建议统一表述为生效要件。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权;出质通知债权质押除了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会对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2012-04-09

  • 解析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的财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从而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流程为:企业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会同合作中介机构进行贷前咨询和预审→开展贷前审查(商标事务所出具商标权法律关系调查报告、评估机构评估出质商标权价值)→金融机构审查、审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商标权质押合同→15日内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出质人移交权利证书→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办理贷款质押注销手续(若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按约定处置质押的商标权)。在整个质押环节当中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2012-04-02

  • 江西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登记的探索
    变更情况,特别是出质和灭失情况,做到了股东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记录。为体现公信力,还在托管登记网站及时发布企业股权托管登记和质押登记公告,同时在省级经济类报纸上发布股权托管登记和质押登记公告,向全社会公示,建立起股权质押信息公示系统。这样的信息公示系统,既方便质权人查询,做好尽职调查,有效评估股权价值,防止虚假质押和重复质押,又方便出质人对比市场价格争取合适的融资额度。因此,该股权托管登记平台具有实现供需双方信息对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效果,是全省开展股权

    产权导刊 2012年3期2012-03-09

  • 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限制条件过严、对出质人权利保护不够、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合理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股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股权质押;权利保护;债权人;出质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相较于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而言,具有明显的便利性,有利于企业将“死股本”变为“活资本”,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得到公认。近年来,我国各大银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数量呈上升趋势[1]。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得以确立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2011-08-15

  • 权利质权效力探析
    质权的效力范围、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质权的实行和消灭条件进行简要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标的范围、质权人的转质权及混同消灭权利质权等规定。权利质权;效力范围;权利义务;实行条件一、权利质权的效力范围(一)权利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地区)并未在民法典中规定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仅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1条第2款规定:“质权向质权人提供了对其债权、利息、执行费用或延期利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6期2011-04-11

  • 论知识产权在出质期间的处分限制问题
    1)论知识产权在出质期间的处分限制问题吴碧虹(宁波大学 法学院,宁波 315211)从实际处置出质知识产权时的变现问题出发,通过介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分析出质知识产权变现价格的影响因素,推导出“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变现时间”对其变现价格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结论。进一步的论述表明,以“质权人同意”作为出质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的前提条件,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社会总体的效益均有妨碍,因而应该允许出质人在质权人实行质权前转让或许可出质知识产权,而无须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4-07

  •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其实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银行就开展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只不过当时的融资对象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出质。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统一规定。此后,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受到企业的广

    产权导刊 2011年12期2011-03-09

  • 专利权质押合同效力解析
    的财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从而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专利权质押这一新型的融资形式为长期受制于资金瓶颈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形式较之于普通的质押形式存在更大的风险,在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来规避专利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便成为质权人可靠的选择。在专利权质押合同关系中, 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接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权人为质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12期2010-11-04

  • 江西:股权质押 ——企业融资新途径
    时、准确,特别是出质和灭失情况,能及时发现并杜绝虚假质押和重复质押。二是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股权质押当事人进行查询和深入了解相关材料,做好尽职调查。凡登记托管的股权,我所都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示,资金供求双方都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进行资信等方面的查询。既方便借款人对自身股权进行客观评价,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拟出质股权进行科学的市场评估,有效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四、规范股权质押融资程序,扩大股权质押融资规模江西产交所按照规范的股权质押融资程序,与股

    产权导刊 2010年1期2010-09-23

  •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
    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22期2010-08-15

  • 论应收账款质权及其公示
    非美国法中的债账出质才是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制度渊源所在 ——但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的债账出质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颇为类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说明我国应收账款是排除了证券债权的一般债权。要研究一般债权质,则不能不首先澄清何谓一般债权,所谓一般债权,系证券债权的区别用语,两者乃是债权的不同表现形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4期2010-02-09

  •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价值不确定。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能以金钱来估价,而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受产品、服务、竞争环境、企业资金实力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只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用于质押。(二)源于基础合同当事人的风险1应收账款债务人。(1)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消权。若出质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的约定发送货物、提供服务,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提供货物、服务,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

    经济师 2009年5期2009-12-21

  •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比较研究
    的动产质押财产为出质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提供权利质押的物的种类:符合我国物权法P223条规定的权利种类(详细内容略)。这里有3点须说明:一是物权法P223条相比担保法P75条而言,规定更全面、表述更准确。二是提供质押担保的权利种类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三是我国保险法P56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从上述规定来看,保险单可以成为提供权利质押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5期2009-09-18

  •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

    经济 2009年6期2009-07-29

  • 浅议股权质权之生效及效力
    或第三人就股权的出质达成的协议。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我国股权质押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笔者认为可准用《担保法》第65条关于动产质押合同内容的规定。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问题,根据《担保法》第7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该规定混淆了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质权成立的区别。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按照区分原则,以发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