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

  • 从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角度解析新《公司法》相关条款
    五、新增非同比例减资依据实践中,由于投资的标的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者投资者业务、战略变化等因素,在无其他股东、第三方受让接盘的情况下,通过定向减资(针对个别股东减资而其他股东不减资)的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就是投资者的一个选项。但是,不同于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国有股东定向减资存在如下争议。有人认为,定向减资实质分为两步:标的公司先行收购个别股东的股权并支付对价,然后是标的公司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即将收购的股权注销,故定向减资应适用32号令而需要进场交易,但也有人认为

    产权导刊 2024年3期2024-04-09

  • 股东形式减资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71一、公司瑕疵减资概述(一)公司瑕疵减资概念的厘清“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公司减资指的是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后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结合《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表述,减资减少的是公司股东出资额或股本。减资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法》从程序层面对减资行为有着严格规范,要求公司应履行通知、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关于减资的原因,虞政平认为:“可能公司为压缩经营规模而减资(有净资产);可能因已经有所亏损而减资(虽亏损亦未必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2023-09-03

  •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减资行为及其责任
    )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公司减资时,必须要对通知义务加以履行,及时对已知或者应知的债权人进行通知,切不可略过此项工作而直接进行登报公告。反之,倘若公司股东无法对其在减资期间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进行证实,那么在公司减资之后无法对减资之前的债务进行偿付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担负起补充赔偿的责任。首先,在公司减资没有对上述义务进行履行的时候,因为减资自身并不会对该等债权人形成制约,公司股东依旧要基于其认缴的出资额对相应债权人的担保

    法制博览 2023年7期2023-04-05

  •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的困境与出路
    ”等实体条件以及减资程序前置致执行难的困境。二、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之困境分析对赌这一新型融资情形的出现打乱了原有投资人与融资公司的风险与利益分配,由此引发的股权回购纠纷不断。《九民纪要》一改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增加了“抽逃出资”和“法定股权回购”的审查判断,辅以减资程序前置约束协议的执行,更多体现出对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坚持。面对投资方正当且合理的诉求,此种解决方案不过是运用法律技术下作出的无奈之举,看似机智实则增加了股权回购的执行难度,合同的执行问题

    法制博览 2023年7期2023-04-05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履行问题研究
    规定。尤其是通过减资进行回购的,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完成减资程序,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前述程序就判令目标公司承担回购责任,有违资本维持原则,有悖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债权人利益,因此不予支持。从法理来看,“不支持履行型”主要是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债权人保护原则等《公司法》角度出发,结合《公司法》具体相关规则进行裁判,排除了原《合同法》的适用。⒊“部分支持履行型”:价值的综合衡量。在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

    行政与法 2022年12期2023-01-02

  • 论我国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困境
    目标公司已完成了减资程序。但在《九民纪要》划定的对赌协议可履行路径指导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纠纷裁判难题能否得到解决,需要通过《九民纪要》之后的司法实践来检验其效果。一、我国对赌协议履行的司法实践笔者在2021年12月31日,以结案时间为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检索词为“与目标公司对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39份裁判文书,剔除重复、不是对赌、目标公司不是对赌主体等,得到 13 份涉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纠纷的

    区域治理 2022年25期2022-12-28

  • 股份公司分配制度的财源规制研究
    制、类别股、简易减资制度、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等多个具体制度的设计与修订。从我国《公司法》经历的数次调整来看,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鼓励投资、活跃经济、放松管制,但缺乏体系化建设,对股东从公司回收利益的资本制度后端改革不够重视[1],抽逃出资的定位、股份回购的限制模式以及违法分配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解决。实际上,股利分配、股份回购以及财务资助等制度具有相同的会计实质与经济效果,都意味着公司资产向股东的流出,应当统一归入大分配的框架之下。目前,我国股份公司分配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12-27

  • 论PE/VC投资中对赌回购的实际履行困境
    度上等同于公司的减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回购规定,扬锻公司的回购行为具备法律可履行性。根据法院的调查,扬锻公司在接受华工公司的投资后资产实现增长,且可以持续给股东分发股利,其偿债能力并不会因回购股份受到严重影响,在本质上不影响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回购行为具备事实可履行性。另外,法院认为扬锻公司及其股东有充分时间去履行减资程序并进行股权回购,但直到案件再审也未履行应有程序,存在违约情形。扬锻公司作为对赌协议的目标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回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12-24

  • 公司程序瑕疵减资债权人保护制度
    资本,简称“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依照法定程序减低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公司减资对资本结构调整、改良公司经营规模、提高资金利用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减资涉及公司资本变动,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限制,要求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但未对违反减资通知义务的瑕疵减资效力及民事后果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程序瑕疵减资债权人纠纷案件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故公司违反通知债权人义务的瑕疵减资问题亟待规范。一、我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30期2022-12-20

  • 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
    文从资本认缴制下减资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出发,逐步剖析现有减资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一、资本认缴制下现行减资制度的不足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减资程序的规定虽然为债权人追偿提供了保护,但是却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并没有规定公司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即若公司减资行为有瑕疵是否影响减资决议的效力;第二,没有明确说明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是提供担保的范围,即债权人是可以在注册资本范围内,还是公司减资的范围内要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2022-11-22

  • 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责任的承担
    制下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后股东责任承担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公司实缴出资的最低数额、比例以及时间限制,因注册资本是公司经营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理应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减资应当通知债权人是《公司法》效力性强制规定,通知债权人并不等同于减资公告,而是法律为了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得以清偿或担保的权利。(一)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进行瑕疵减资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又通过股东

    法制博览 2022年25期2022-11-21

  • 公司减资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018)1 公司减资程序瑕疵概述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现状1.1 含义和类型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减资程序瑕疵”这一概念的内涵,通过对实践的考察总结出减资程序瑕疵行为以不能正确履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177条)为主:(1)债权人未能享受被通知的“待遇”。(2)债权人虽然得知内容,但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也未能提供相应担保,使得债权人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1.2 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1.2.1 立法现状我国法律仅要求公司大

    中国商论 2022年17期2022-09-19

  • 违规减资中股东责任的司法裁判研究
    存在较多公司违规减资的现象。该现象所涉及的股东责任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难题。当某一事实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标准时,法官将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找出相关法条,以支持其做出相应的判决。文中选取近年来高院公报案例、再审案例中关于股东违规减资的典型案例,根据不同的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具体分析不同法官在处理“公司违规减资时股东是否担责”问题的不同思路以及对法律方法的实际运用。1 否定说——违规减资中股东无责持否定说的一方认为,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3-18

  • 公司违法减资纠纷裁判路径的检讨与立法矫正
    3)提要: 公司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其中实质减资会减少公司责任财产,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实质减资程序。但是,有关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公司法》第177条未作规定,致使理论界长期争议不断,法院的裁判思路也大相径庭。通过梳理减资纠纷裁判路径,发现法院类推适用的依据缺乏合理性,不仅忽略了公司违法减资行为的效力判断,而且轻视了董事在公司减资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健全减资制度、维护法制统一,立法机关在

    甘肃社会科学 2022年6期2022-03-15

  • 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法律效果研究
    到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纠纷案件。慧想公司与创齐公司等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沪7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认定创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慧想公司人民币22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6元。判决生效后,创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且强制执行无财产。创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成立时有五位股东,注册资本25万元,经验资,注册资本25万元全部到位。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2-02-16

  •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的股东责任认定
    430000)减资是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环节,严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信水平,不能完全交由公司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0条①对减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第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三,通知、公告债权人;第四,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1]。因此,公司违反减资程序是指:(1)在减资决议形成之后,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未通知、公告债权

    天津法学 2022年4期2022-02-02

  • 与投资目标公司对赌是否已成为“空中楼阁” ——兼评《九民纪要》第5条之可履行性
    认为,未完成前述减资程序,则无法由对赌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③。同时,由于减资程序尚未完成,股份回购主合同义务尚未成就,故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亦未成就。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广东运货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实际上是不是可以履行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非一种必然性④。股权回购是否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目标公司是否已完成减资程序、债权人是否同意等事项均具有不确定性。但鉴于原告并未主张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2021-12-23

  •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股东责任实证分析
    革以来,有关公司减资时未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诉讼纠纷逐年递增。减资通知义务的制度设计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人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弱势地位和减资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要求公司对债权人以直接通知和信息公示的方式,及时告知债权人以减少其损害。在裁判过程中,由于缺乏有关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官根据商事审判的理论,大部分情况下认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减资行为有效,受到损失的债权人由进行减资的股东对其负责。减少资本是公司依据法律实施的行为,为什么法院

    法制与经济 2021年9期2021-12-06

  •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及其法律规制
    程中发现,纪要将减资作为目标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前置程序导致投资方陷入了履行困境。履行减资程序并非作为公司股权回购的必然前提,以清偿能力标准对回购进行制约更为有效,笔者试在本文中探讨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障碍的消除思路,以促使各方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减资;履行障碍一、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根据《九民纪要》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减资在我国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根据纪要第29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2021-11-30

  • 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限制
    第142条以及对减资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抽逃出资”“减资”的认定本就存在诸多争议,以此规制对赌协议的履行,并不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一、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构成对赌回购的履行障碍《公司法》对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法定股份回购事由和减资程序的规定,应该用于判断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其能否实际履行?《九民纪要》颁布以后,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将《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作为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事由。比如在“西安方元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一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6期2021-11-30

  •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履行可能性
    任。(三)未完成减资程序不构成履行不能首先,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不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回购原因减资也不同于回购结果减资。股份回购的目的不一定是减少资本,但有可能导致资本减少的结果。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判断公司股份回购的真正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减资回购外,公司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存货股份并适时转让,或在库存份额期限届满前取消库存份额,在这些回购情况下,减资不是回购的目的,而是“回购是减资的具体方式”。对于减资,除股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2021-11-24

  • 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规则
    定情形(一)公司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公司减资的主要法律规定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把公司减资纳入广义地抽回出资的范畴,则相关的规定还有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2021-11-24

  • 执行中公司违规减资股东的追加分析 ——以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形为视角
    法院 陈晓“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一方面会出现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过多,导致资金闲置;另一方面又会出现经营不善,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资产水平失去平衡,差距过大。于此公司选择减资,无疑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或者平衡公司注册资本与真实资产的差距,表明公司真实的债务承担水平,保证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公司资本是公司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石。公司内部作出的减资决定,势必会降低公司

    区域治理 2021年30期2021-10-14

  •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比减资决议瑕疵的法律效力研究
    这一条旨在强调如减资等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事项的资本绝对多数决及其强制性,若章程降低这一比例,则应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对于减资决议,在不存在其他瑕疵和章程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程序上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是否就一定为有效决议?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否定态势,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民事判决为例,原告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因公司定向减少某一股东认缴出资的方式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向法院诉请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9期2021-01-08

  • 股东变更出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资行为均参照适用减资程序,并通过完善债权人保护程序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方式,强化对股东变更出资行为的事前规范,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间利益分配,保护债权人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认缴制;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变更出资情形下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失衡2013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对最低出资额、出资时限和验资程序的法定限制,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事项交于股东依章程自治,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此次改革降低了公司设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2021-01-08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困境破解
    购义务必须以履行减资程序为前置要件,这一履行路径看似明确可行,但事实上增加了目标公司履行回购条款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演化出以下问题亟需探讨:目标公司不主动履行或在履行之时无能力履行减资程序以兑现承诺;减资程序的切实履行需要目标公司通知自己的外部债权人,而债权人为了使公司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或要求公司提前集中偿债必定与私募股权人的诉求冲突;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则需要秉持客观理性分析思路,以“组织法”视角塑造出与之相适应的实质利益衡平的分析方法来认定公司履行回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2020-12-09

  • 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定向减资决议则不成立
    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基本案情S公司的股东由A公司、华某等6名股东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6,313,131元。2018年 3月1日,S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同意对A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S公

    法人 2020年2期2020-11-23

  • 浅析资本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定向减资
    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权、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其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五种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他人受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股份)、公司分立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2020-08-13

  •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定向减资”刍议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减资制度及其程序,但减资减的是公司的“资”,因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公司股东出资数额的相应减少,股东持股比例应当不变,也就是股东之间同比例减资。而现实中部分电子商务公司在减资完成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于持股比例减少的股东而言可谓定向减资,即通过合法的公司减资行为实现自身持股数额的减少甚至退出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因而股东可否采取这一方式减少持股比例或退出公司存在疑问。【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电子 2020年3期2020-08-11

  • “对赌协议”股份回购之履行重塑
    回购的履行必须以减资为前提,此举看似兼顾了公司程式与合同约定的平衡,但实际操作中却造成了公司组织规范与契约意思自治之间的相互掣肘。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受公司内部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影响较大,同时建基于注册资本的减资也并不能很好地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减资所实现的股份回购仅是外在表现形式,对公司实际经营能力的衡量才是股份回购的核心。为了寻求资本维持原则与商事契约自治的平衡,资本维持原则不应作为目标公司股份回购是否履行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将其视为底线标准。在资本维持

    知与行 2020年6期2020-03-15

  • 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通知债权人,该条规定系效仿德国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减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通知要件并非公司减资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仅仅是对抗要件,即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仍发生效力,只是针对未受通知的债权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遵循,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明确公司减资时对债权人的通知仅仅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关键词:减资;通知债权人;对抗要件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4-26

  • 股东自己责任抑或替代责任? ——以“德力西案”与“十三冶案”为切入点
    责任规则:“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033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十三冶案)裁判摘要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6期2019-03-14

  • 公司瑕疵减资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
    《闽东日报》刊登减资公告。因此,旭升公司向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蓝桥公司减资时,在旭升公司是否系蓝桥公司之债权人双方存在重大争议且其相关案件尚在审理而未经确定的情况下,蓝桥公司及其股东并无通知旭升公司之法定义务,旭升公司要求王招发、王健承担蓝桥公司欠款的连带支付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旭升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中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6期2019-02-21

  • 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
    维持原则下的公司减资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公司减资是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优化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股东退出或变现资本的一种途径。[2]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对于公司减资规定较为简洁,并未规定减资事由,这增加了公司减资的任意性,也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及法律后果,这使得此项制度设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实践中因公司减资瑕疵而引起的争议案件不可胜数。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减资中的通知程序进行细致研究,进而完善公司减资制度。一、 通知主体(一)股东是否属于通知主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2019-02-20

  • 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要,公司有时需要减资以实现提高效益或弥补亏损的目的。减资作为客观的商业需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司资本的减少不仅会涉及公司的运营,还会影响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股东而言,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资本,换取公司相应的股份,股东以其所占股份额享有权利,公司减少资本势必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东利益的实现;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是他们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基础,也是他们对公司授信的前提,公司的全部资本作为责任财产,保障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2-16

  • 公司瑕疵减资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701、前言公司减资是指在公司出现特定事由时,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管是公司的增资还是减资行为,公司的资本状况是债权人密切关注的问题。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77 条对公司减资时的债权人利益保障做出了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的事项是由股东会依法决议的,在这个过程中,因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财产,不乏会有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义务,这必将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

    中国房地产业 2019年22期2019-01-31

  • 公司减资的财税分析
    071)1 前言减资在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的理解就是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基于以上规定,部分或全部股东均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减资,在减资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需根据合理价格退还减资股东的出资份额。对于企业减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对企业回购、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9期2018-12-06

  • 公司股权回购及减少注册资本金实务操作分析
    管理条例》中关于减资的程序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当因股权回购导致减资时,如果没有厘清两者的法律关系及程序,就会在办理减资时遭遇一定的尴尬。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本文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与大家分享,期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有所助益。关键词:股权回购;减资;程序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回购及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情形做了规定: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

    环球市场 2018年1期2018-09-10

  • 企业减资中的涉税问题分析
    945)一、企业减资概述(一)企业减资的涵义减资是指企业为弥补亏损,通过调整实收资本而减少企业资本的行为,通常的理解就是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在《公司法》中,对于企业减资并没有太多明确规定。(二)企业减资的主要原因企业减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累计亏损。企业由于经营亏损,预计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累计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减资,可以弥补累积亏损。2.减少过剩的资本。一些公司成立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注册资本会比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2018-08-10

  • 公司减资法律风险分析
    总结归纳了与公司减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减资所需经历的必要程序、并通过典型的裁判案例来分析公司减资时的法律风险以及违法减资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减资的概念公司减资即在公司成立后削减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司对已注册的资本金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净资产是否流出的不同,减资又可分为实质形减资和形式形减资。实质形减资实际上是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也就是在注册资本削减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形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5期2018-04-02

  •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研究* ——基于5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是公司资本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而日益凸显,在公司并购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资本运行等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及配套法律规范对减资生效要件语焉不详,导致大量公司减资不通知债权人的现象发生。其中,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直接影响交易安全,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形成大量诉讼纠纷。在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诉讼中,我国法院一般不判决减资无效,而是类推适用有关法条让减资股东对公司

    政治与法律 2018年3期2018-03-08

  •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052165一、减资问题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运行主体,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资本需求额度不是固定的,会根据经营情况的不同减少资本或增加资本。例如,某企业由于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决定压缩规模,需要对目前公司资本进行减低。这种企业以某种事由,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注册成本进行减少或降低的现象就属于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分为两种:即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前者仅仅是对登记备案的注册资本额度进行调整降低,不影响公司实际的资产数额;而后者是对公司实质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2018-01-22

  • 子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子、母公司的账务处理研究
    社 郑 雯子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子、母公司的账务处理研究刘小梅 高 洪 张新社 郑 雯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一般是在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这种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现实的给股东返还的情况,而只是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本文主要针对子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程序,子、母公司账务处理及合并报表的处理进行探讨。一、子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及账务处理1. 减资弥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5期2017-06-05

  • 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诚信出资义务研究 ——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
    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减资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声称根据2014年7月20日公司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已编制报表并通知了债权人,刊登了减资公告,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并由接某和林某提供担保。据此,登记机关于2014年10月10日准予其减资变更登记。1.1.2 裁判结果原告根据与被告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诉请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并由被告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公司对上述转让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股

    中国商论 2016年25期2016-08-07

  • 试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衔接的问题
    方式、公司增资和减资两方面的修改衔接进行了探讨,并分别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衔接《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是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的重要经济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加快,《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立法法》等相关规定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对两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由于在我国市场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商 2016年10期2016-04-25

  • “认缴制”下公司合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公司减资为具体情境展开
    研究 ——以公司减资为具体情境展开郭传凯(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经济活动的展开、市场交易的持续,需要良好的信用基础。2012年伊始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使公司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其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的同时,对公司信用的维护造成诸多挑战。该背景下,公司减资行为更加普遍、隐蔽,与抽逃出资等失信行为更易混淆,成为危及公司信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行为。本文以此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为研究主题,以实收资本

    东岳论丛 2016年4期2016-03-07

  •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李腾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李腾【要点】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的后果,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类推适用法律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根据瑕疵减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来确定公司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案情】上诉人肥城市泰源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609万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3期2016-02-01

  • 任性减资的后果
    充胖子!试图通过减资来规避股东出资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减资行为如存在瑕疵不能对抗债权人,股东出资义务仍需履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昊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出资400万元。在2013年《公司法》出台认缴制后,昊跃公司将注册资本激增至10亿元,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合同款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离任、现任股东一同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15

    董事会 2015年7期2015-08-07

  • 我国“减法”改革中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
    减法”改革中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周林彬, 余斌摘要:在我国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减法”改革背景下,放松公司减资的管制也应是“减法”改革的题中之义。然而,我国现行公司减资法律条文没有作出修改。法院案例实证研究、资本市场成熟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思想和立法例分析表明我国减资制度尚为粗糙:减资总条文规范简单,没有明示可以进行减资减资何时生效的条件,尤其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取消认缴期限、取消验资程序的出资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非常不利;减资的特殊条文,如有限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