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

  • 无权代理人过错责任及其减免 ——《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解释论
    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也即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为恶意,而同条第3款所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对人善意。这两款所规定的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相互排斥,无法相容。〔6〕参见张家勇:《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第133-134页;夏昊晗:《无权代理人对恶意相对人之责任》,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第155页。因此,《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只能是独立于同条第3款所规定责任的其他责任。(二)《民法典

    法学 2023年1期2023-02-24

  • 论商事职务代理的代理权来源
    果,以行为人有代理权为前提。(4)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84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22页;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4页;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32页。商事领域应同样遵循此原理,即职务代理人的对外行为发生代理效果的根源亦应落脚于代理权之上。问题在于,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何?私法学界对此并不乏关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11-27

  •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研究
    1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也叫做日常家务,通常是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事务[1]。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通常是指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一方可以以自己名义、对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维持生活所需的交易,交易的法律后果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1.委托说。该观点认为妻子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为丈夫的委托,如果丈夫没有委托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2022-11-24

  • 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适用范围与功能上的区别
    ,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否决定着代理行为的后果能否归属于本人。而表见代理制度则使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无需代理权进行法律后果的转移。德国法学家拉班德(Laband)首创的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中,代理权独立存在且其有效性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①目前学界对授权行为无因性的涵义有不同见解,但对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授权行为这一基本观点没有争议。这样一种决定代理权效力的理论似乎与表见代理制度相去甚远,然而二者却在保护相对人利益上有一定的功能重合。也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2022-11-21

  •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再思考:兼顾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平衡视角
    予行为人充分的代理权与相对人开展交易。但就外部关系而言,处于信息占有不对称地位的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若交易结果皆大欢喜,则被代理人会自愿承认或追认代理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拘束力,也就不会出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争。但若无权代理行为无法实现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则无权代理风险就会演变为表见代理之争。若被代理人对交易结果不满意,就没有动力追认无权代理、并将其转化为有权代理。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决定了,在

    法学论坛 2022年3期2022-11-06

  • 说说表见代理
    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当发生纠纷时,如果此时被代理人主张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无效,拒不承担代理后果,相对方就可以根据表见代理主张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有效,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则被代理人需承担后果。2 表见代理要解决的问题表见代理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性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后,法

    长江蔬菜 2022年12期2022-07-29

  • 权限与权力二分结构下的表见代理责任认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条延续原《民法总则》第172条、原《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由于该规定表述相当宽泛,导致表见代理的责任认定规则并不清晰,主要体现为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效力问题上学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2条,代理权界定实为表见代理责任认定之前提。但在当前关于表见代理责任认定的研究中,代理权界定的合理性问题往往被忽略。事实

    法学 2022年11期2022-03-04

  • 论“代理权滥用法理”之滥用
    于现行法上的“代理权滥用”,有学者总结为四种,即“职责违反型”“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型”“自己缔约型”“双方代理型”。(1)参见胡东海:《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后三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禁止(第154条、第168条),而对于“职责违反型”,《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只是规定代理人应就本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所谓“损害”,似专指本人因不得不承受代理行为之效果而产生的损害。(2)参见朱庆育:《民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1年3期2021-12-27

  • 论表见代理制度
    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于1900 年《德国民法典》。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70 条至173 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尽管未获合法授权,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当然,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销失的,则不能认定代理行为有效。(注1)。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不承认表见代理,直到《民法通则》的出台,才涉及到表见代理,但对于我国民法是否采纳了表见代理制度,学术界存在不

    魅力中国 2021年31期2021-11-27

  • 民法典时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视与完善
    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仅仅一条两款的表述难以揭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全貌。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基于夫妻紧密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别代理权,属于配偶权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夫或妻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可以代理对方,以自身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该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方与代理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1)若本文不作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后文所称的“家事代理权”皆仅指夫妻间日常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2021-01-28

  • 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解释论重构
    普遍接受。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作为德国统一无因性理论中的一部分,近年来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持续争论(1)近十年来对代理权授予行为应采有因性或者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叶金强,“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有因构造”,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尹田,“论代理制度的独立性——从一种法技术运用的角度”,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冉克平,“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反思与建构”,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吕哲,“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载《中财法律评论》2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3-04

  • 再论意定代理权授予之无因性
    刘 骏意定代理权之授予究竟是有因抑或无因,授权行为的产生、权限范围、效力是否抽象或独立于其基础关系,这一问题已多有研究,特别是陈自强教授在其著作《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中系统梳理了这一理论的来龙去脉: 代理权授予之无因性似显蛇足,以表见理论加上有因性即可解决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至于商事代理中的经理权,他认为内部关系上经理权可不具无因性,经理人违反内部授权契约的均为越权代理,但在外部,则可依信赖保护原则之权利外观理论解决相对人与本人利益之

    交大法学 2020年2期2020-02-26

  • 代理授权无因性视角下的复代理 ——兼评《民法典》第169 条
    自对他人授予复代理权时复代理人所实施代理行为的效力。〔1〕参见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 年第2 版,第635 页。而对复代理人所实施代理行为效力的规制是确定代理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前提,动辄以“责任”立论实质上偏离了规范的重心。〔2〕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2 版,第349 页。学者就此的诟病不无道理。将《民法典》第169 条〔3〕《民法典》第169 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

    法学 2020年11期2020-02-25

  •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研究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权存在差别,但这只是量的区别,不能改变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的性质。界定日常家事的范围是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重点。决定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应依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例如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口)及其共同生活所在地区的习惯等而定。基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予以扩张与缩减,但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或遵守相应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0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11期2020-02-11

  • 上市公司表决代理权征集主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将之称为“表决代理权”)。受股东委托的“他人”即为股东的代理人,其获得表决代理权的途径有二:其一是股东主动委托,即股东主动寻求并委托“他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其二是“他人”主动征集,即“他人”主动请求股东委托其行使表决权,此即为本文所称的表决代理权征集(也有学者称其为“投票权征集”或“委托书征求”)。相应地,此所谓主动征集表决代理权的“他人”即为本文所称的表决代理权征集主体。关于表决代理权征集主体,《公司法》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2020-01-19

  •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重构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这显然太过笼统,与其说是要件,倒更像早期文献对表见代理所下的定义,“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倘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及代理权消灭之后的代理三种情形。”〔1〕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1987 年第6 期。究竟何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近期文献来看,有说是指客观上存在代理权表象,〔2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4期2020-01-11

  •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成为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研究
    释为“表象委托代理权”规则。所谓“表象委托代理权”是指尽管本人不知道代理人重复进行某一无权代理行为,但如果本人谨慎的话,便可知晓并且可以阻止他进行该行为。《日本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体现了表见代理制度。在我看来,日本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更类似于我国无权代理制度,并未细分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相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且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且由法律导致发生的行为与代理权都是具备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的组成要素是核心部分,它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法理念,二是制度价值观念,从表见代理的本质来看,其属于无权代理,而这里的无权代理又与本质上的无权代理存在一定的区别,这里的无权代理指的就是经过法律的拟定,而形成具备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具备两种特征,即: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并且表见代理从形式来看,是具有完好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2019-12-12

  • 王海洋:高质量肥,买的放心用着省心
    定要把撒可富的代理权拿到手。”三顾中阿,拿下代理权“ 说起争取撒可富代理权,我可是三顾中阿呢。”王海洋玩笑道,“ 我第一次去中阿公司印象特别深,那天天刚蒙蒙亮,我就自己开车从内蒙古扎兰屯出发了,经过一路颠簸,终于到了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千多公里的路程我开了十四五个小时的车,累得疲惫不堪,当晚只能找个宾馆先住下。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赶紧去这种阿公司对接这个事,记得当时分管内蒙古的大区经理非常热情地接待了我,可是半天聊下来,他们并没有让我做代理的意思。我当时因为家

    中国农资 2019年45期2019-11-23

  • 论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予的关系
    代理制度核心的代理权代理权的授予又是代理权中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采用历史、比较、案例说明分析等方法进行对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内在关系的研究,并表明作者观点。一、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内涵(一)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有关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称它为委托合同。委托他方处理有关事务者被我们称之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还可称为“委任人”“被代理人”。为他方处理有关事务者被我们称之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还可称为“受任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2019-08-17

  •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
    ,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对表见代理应具备的要件表述得甚为模糊,似乎仅要求具备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第三人善意便可成立表见代理。但仅考虑相对人的善意便可将表见代理责任归咎于被代理人,是否有违意思自由原则?是否对被代理人有失偏颇?此时可否把本人的可归责性纳入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中?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有着巨大争议。因此,本文将考察国内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学说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2019-03-29

  • 再论日常家事代理权 ——兼评法释[2018]2 号第2 条
    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由此可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已经得到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明确认可。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其界定为法定代理之一种。据此,《民法总则》代理章之规定对日常家事代理有适用之余地。可是,《民法总则》所称代理是一种狭义的代理,仅限“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1]。此代理与日常家事代理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配偶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交易的时候,既不需要以本人的名义为之,也不需要有使行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2019-02-21

  • 代理权的撤回
    030006)代理权依照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基于本人的意思,可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权和意定代理权。其中,意定代理权是根据本人的意愿而授予他人的,法定代理权则是非基于本人的意愿、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前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是意思自治原则在代理制度中的运用;后者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反映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利益的正义理念。法定代理权非由本人授予,本人也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加之法定代理事关公共利益与弱者利益的保护,因而不得由本人任意撤回或限制。意定代理权,如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2-12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
    包含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存在代理外观、第三人善意、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三个方面,只有这几个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高发区”。从国家准备着手编纂民法典时,表见代理制度入民成为了许多学者的呼声。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表见代理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将原本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条款直接移植适用到民法总则。不仅提升了此条规范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2018-09-01

  • 第三人主观认知对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的影响
    我国学界对代理权滥用的概念鲜少作出明确定义,但长久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学者通常沿袭大陆法系学者的观点将之定义为:违反代理人在代理权的内部授权义务而行使代理权的行为。针对该定义不难理解,构成代理权滥用的主观要件包括代理人对其滥用代理权具有明知,该明知除包含实际知情的状态外,还应当包括包括代理人应当知情但因其主观过错导致不知情的情况。如果代理人在一般“理性人”應当具备的思维能力下未对授权范围作出合理理解,具有为代理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善良义务,如果在一般理性状况下

    大经贸 2018年3期2018-05-14

  • 浅议家事代理权
    有直接关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我国对家事或家事学的研究已有很长的时间,民国时期,章绳以先生就在其所著的《家事学》中对“何为家事”做了陈述,其指出,所谓家为家庭,事为事务,合言之,举凡家庭间的事务为家事,家事有管理经济、教育子女、侍奉长上,和睦昆弟、酬应亲朋、以及衣食住之合理及衍生等日常生活之事项,统名为家事[1]。目前大部分规定家事代理权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其权利范围限定为普通的日常生活事务,其他事务被排除在外。通说认为家事代理是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

    世界家苑 2018年3期2018-04-27

  • 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判定标准(上)—以商事代理为视角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即本人。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历来是我国民法一个颇有争议的课题,这种争议并未因我国合同法的颁布而停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

    建筑 2018年5期2018-03-21

  • 表见代理体系构造探究*
    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①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46页。我国大陆学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有各种描述,②如佟柔先生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0年版,第295页。王利明教授认为是指行

    政治与法律 2018年12期2018-02-07

  • 论表见代理
    概念为,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主体具备了代理权的存在形式,人们普遍认为其是代理权的享有者,在法律约束下,代理人给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①。”梁慧星指明:“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然而本人和无权代理人存在密切关联,从外观上看,代理权是可以被授予的。外表授权指的是,让第三方主体相信代理权在其手中,且代理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点与有权代理比较相似②。”在佟柔看来:“尽管代理权不在行为人手中,然而善意的相对主体却坚持相信代理权确实被行为人所掌握,被代理主体需要为代理人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2018-01-23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此首先要求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自始无代理权:自始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已无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或法律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包括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自始的授权范围和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权作出限制或撤回等情况;③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即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届满或撤回其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2018-01-22

  • 土地流转合同须经户主签字才有效吗
    员授权的,是有代理权的。据了解,吴某和其父亲住在一起,其父亲不可能在一年多之后才发现土地被流转。因此,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吴某签订协议的行为征得了全家人的同意,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合同应该继续有效。此时,如果对方强行讨地,李某可以依法维权,并要求对方赔偿投资损失。在签订合同后,一方违约给对方

    农村百事通 2017年20期2017-11-06

  • 论数人代理的代理权行使原则
    ,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较《民法通则》来说,是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的标志。在《民法总则》正式通过之前,学界也涌现出了众多总则编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总则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法学会草案》)、徐国栋教授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绿色民法典》)、北航法学院课题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北航草案》)及立法机关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6期2017-08-15

  • 关于网络代购的代理权问题以及代理的法律冲突
    当事人,在有关代理权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网络代购的代理权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的论述,结合网络代购中关于代理权的案例,探究完善健全网络购物过程的法律机制相应的建议,进而规范网络代购中的代理权的实施,完善健全网络购物过程的法律机制,从而保障网络购物的健康的发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网络代购;代理权;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对策网络代购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新型的表现形式,也已经引发了国内网民消费群体的兴趣和关注,但是有关网络代购出现的一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2017-05-20

  • 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法律思考
    代理;第三人;代理权;善意;过失一、表见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借鉴了相关国外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从目前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为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内容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必须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因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的民事行为,必须要经过被代理人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10期2017-05-09

  • 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法律思考
    代理;第三人;代理权;善意;过失一、表见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借鉴了相关国外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从目前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为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内容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必须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因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的民事行为,必须要经过被代理人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10期2017-05-06

  • 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研究
    01)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研究王 苹(安徽大学法学院, 合肥23060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方便家庭生活,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同意、不知道、代理权撤销等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 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妇女人格独立意识的提高和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3-08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基本问题研究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基本问题研究林浩然(355200 福鼎市人民法院 福建 福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来自配偶权,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相应的法条,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该条文的含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虽然其行使的效果通过财产来体现,但其仍属身份权范畴,其行使主体当限于合法夫妻之间,至于分居的夫妻以及事实婚姻的“夫妻”当不在此列。但其实,其范围与时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密切相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2017-01-27

  •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薛 敏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山东 泰安 271000家事代理,是身份权中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对调整、规范夫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相对人合法财产权益。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夫妻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为高效解决家庭琐事,避免无权代理带来的困扰。立法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构成要件、适格主体。家事代理权;公平交易;家事范围;构成要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关于网络代购的代理权问题以及代理的法律冲突
    关于网络代购的代理权问题以及代理的法律冲突杨璟璠(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网络代购作为新的一种网络购物形式,由于其的便利性、无国界性等特点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关注。但是不可否认,其和网络购物一样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网络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在有关代理权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网络代购的代理权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的论述,结合网络代购中关于代理权的案例,探究完善健全网络购物过程的法律机制相应的建议,进而规范网络代购中的代理权的实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2017-01-25

  • 水利工程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代理探究
    代理;优越性;代理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基数大,因此加强基础工程的建设是保证民生的根本,国家在近几年中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供建设使用,所以出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也要重视起水利工程的造价以及质量问题,本文重点对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代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的制度。1 招标代理概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标代理就是在招标工程中作为招标对象的代理,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等环节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6期2016-12-01

  • 浅析表见代理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
    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就有关表见代理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作浅析,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客观把握这一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功能。一、表见代理的法律渊源历史上,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170-172规定了的被德国民法学者认为是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况:代理权消灭之后的表见代理;被

    中文信息 2016年6期2016-10-21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简析
    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和性质,从我国立法现状和该代理权在行使时的范围、限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将来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设想。【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立法现状;制度构建设想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配偶权,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民事活动交易效率,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前后颁布的三部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该内容,随着经济快速繁荣,夫妻各方参与经济往来的频率越来越高,家庭观念和消费观念也在不断更新,由此导致夫妻家庭关系的

    青春岁月 2016年4期2016-08-04

  •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成立表见代理,但没有对本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规定。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具有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因而被代理人须承受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2016-01-31

  • 代理权的授予行为
    0006)意定代理权,在代理与委托混同的国家(如英美、法国等),是通过本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代理合同)当然产生的,但在区分代理与委托的国家(如德国),则是通过本人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我国的现行立法与学说虽然区分了代理与委托,但对于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诸如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的形式、授权意思表示的瑕疵、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以及授权行为是否为债的发生原因等问题,由于在立法上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未来民法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2015-04-02

  • 论表见代理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这里所说的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同时不存在本人授予的代理权,这时既可能是自始没有代理权,也可能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还继续行使。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本人对行为人代理权授予的内容并不明确,如果代理人因此逾越了权限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此时,在理论上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代理权的授予是本人的权利,权限到底有多大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作为交易对方的第三人很难了解,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2015-02-06

  • 浅议表见代理的适用难题
    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该行为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①根据代理人事实上有无代理权,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可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本文将重点论述表见代理制度及其适用的相关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有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2015-02-06

  • 美国老年人替代决定制度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0)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是当前对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加以规定的一部非常成熟的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保障第三人承认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新内容,解决了之前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做为替代决定机制,相比法定监护,它活用了成年障碍者残余的意思能力,满足了其生活正常化的需求。我国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初见类似制度的端倪,因此,该法对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持续性代理权;欠缺意思能力人;委托人意思;替代决定机制;意定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2014-04-17

  •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通常认为,该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的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效果是让本人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以下简称“履行责任”)。对无意愿承受代理效果的本人而言,这显然是一种巨大的不利益。于是出现了一种思想:为了兼顾本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的成立,除了相对人须存在正当信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2014-04-01

  • 撤销代理权后未通知客户是否应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但是,A公司并没有通知客户,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因水质较差,客户纷纷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货。A公司称:“我们公司已经撤销了B公司的代理权,故B公司与客户订立的送水合同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应当由B公司和客户自己承担。于是,客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请问:(1)A公司取消了B公司的代理权后,B公司仍以A公司的名义给客户送水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A公司是否应当为B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读者:李秀林李秀林读者:您

    上海企业 2014年2期2014-02-14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
    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是必然,理论界对之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构建的系统研究仍较欠缺。文章将试图弥补此缺憾,对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系统、全面的制度构建,认为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为具有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享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不必拘泥于行使的名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以日常家事为其权限范围,并列举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守注意义务,并得因一定的事实而终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1期2013-03-11

  • 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
    统法律事务优先代理权,但并未就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制定详细细则。张某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获得该商业银行A市分行更多的法律事务代理权,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先后送给该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史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就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予史某钱物的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犯罪。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法律事务的代理权,排挤其他律师代理权的实现,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期2013-01-30

  • 抵押儿房该谁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的有理由相信就是在法庭上银行应举证证明,老罗以其子小罗的名义与银行订立抵押担保是经其子委托的,银行未提供此类证明。老罗以其子小罗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对小罗无约束力。老罗与小罗虽是父子,但两人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老罗以儿子小罗的名义代理行使民事行为时,因未经儿子授权,银行在老罗没有提供儿子的委

    故事林 2012年2期2012-05-08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但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是否要求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否指“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我国法上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几种?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代理行为有效”与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有何区别?被代理人承受了表见代理的后果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无权代理人追偿?这些问题,在该条文中规定得并不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2012-01-28

  • 略论表见代理
    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授予代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2011-08-15

  • 基础法律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
    基础法律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孙振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基础法律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问题是代理立法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授权行为伴随有基本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当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授权行为是否受其牵连而同其命运,即代理权授予行为有因性或无因性问题。本文在对各种理论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从历史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原因;有因;无因;基础法律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制度发展至今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8期2010-08-15

  • 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
    伟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对于调整、规范夫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这项制度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含义、特征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出立法建议等方面做出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关键词夫妻家事代理婚姻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犹太小伙的毅力
    言相告:要得到代理权,必须有200万美元的资金。哈罗德的钱十分有限,想什么办法呢?他终于决定,坚持每个月至少存上1000美元。他说到做到,在每个月的1号这一天,他就把所赚的大部分钱都存入银行。因为担心一不小心就花掉了手里的钱,所以他首先保证存上1000美元,其次才考虑经营费用和日常开支。不管千辛万苦,哈罗德都坚持了下来,这样花了6年的时间。这时,哈罗德积累了7.2万美元,还有一笔可观的利息,但和200万美元的代理费用还是有很大差距。哈罗德决定再去找麦当劳的

    故事林 2009年19期2009-05-14

  •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代理人通常是由于法律规定而有代理权的。第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源于配偶人身权。若无有效婚姻之存续则无代理权可言。第三,日常家事代理往往具有使家庭生活和睦幸福的目的。第四,日常家事代理的代理人是以夫妻或家庭的名义为一定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归属夫妻双方。三、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种类单一,只限于日常家事范围。但学者们对此理解各异,在实务中也是比较难以把握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所处的区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消费观念不同。本文认为可以从人

    群文天地 2009年3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