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

  • 主合同仲裁条款对从合同的适用逻辑
    北京)[提要]主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从合同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与之相关的内容散见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同层级的规范之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24条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但仍然面临着与现行规范不融贯的困境。在实务工作中,应当区分后续合同与从合同的概念,针对具体情况明确其适用逻辑。一、问题的提出实务工作中存在着当事人于主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从合同中未做约定,抑或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条款,甚至约定了诉讼解决的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7期2023-01-05

  • 论主从合同与仲裁条款效力扩张
    当事人一致时,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可以正向拘束从合同;不一致时,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合同当事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三大例外,此时不能正向拘束。主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从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当事人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即从合同对主合同的逆向拘束只存在于当事人另有之约定。引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顺应全球化的趋势,与国外经贸往来不断加强。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贸易纠纷,而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6期2023-01-05

  • 民法典视域下定金制度的应用分析
    确保当事人之间主合同的成立或履行等目的的实现,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他方一定金钱或者其他物的附属合同。定金合同所指向的合同属于主合同。根据其在交易上的不同功能,定金可以归纳为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我国《民法典》把定金定位为担保制度,实务中对定金制度的使用也比较广泛。本文通过对定金合同类型进行分析,并针对各类定金在实务中的适用提供若干建议。一、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及对实务的作用(一)立约定金下的定金担保态样分析1.立约定金架构的重新梳理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2-26

  • 通谋虚伪行为情形下担保人责任研究 ——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为视角
    的效力(一)“主合同无效”的准确表述。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问题是民商法的陈旧话题,但在通谋虚伪行为情形下,如何表述合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层面的,即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合同文本层面,即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对外表示载体,比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虽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或者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法制博览 2022年4期2022-11-21

  • 普通法系视域下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权条款的冲突与消解 ——基于新加坡高等法院“BXHvBXI 案”
    XI 公司在其主合同《分销协议》中就其合同争端解决同时规定了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条款是法院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该两个条款分别规定如下:(1)法院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双方在《销售协议》的第25.8 段约定:该《销售协议》应该受新加坡法律调整并根据新加坡法律予以解释,双方之间因本销售协议或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起的法律诉讼的管辖权,或与本协议或

    商业经济 2022年1期2022-11-14

  •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保证人责任
    1006)一、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保证人责任的概述主合同无效后根据担保从属性保证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保证责任自始消灭。但保证责任的消灭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28 条第2 款之法理及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的本质,保证人仍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责任的存续,既符合当事人缔约时意思表示,又有利于担保功能的实现及商事信用的维护。(一)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保证人责任的法律依据依据《民法

    对外经贸 2022年5期2022-11-13

  • 企业预算成本管控系统方案设计及实现路径探讨
    管理系统主要对主合同及外协外购合同签订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审批过程进行电子化,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录入到合同管理系统中形成合同台账,以便查询合同的相关数据。本次开发的预算成本管控系统是在合同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功能拓展,前期的合同管理系统没有将主合同和外协外购合同进行有效的关联,仅仅是对合同数据的统计,并没有升级到预算成本管控的统筹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发的预算成本管控系统,将主合同的合同额以预算明细的形式进行固化和录入,形成对外协外购合同成本的顶层管控,实现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年15期2022-09-05

  • 基于BPM的某企业合同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
    基础数据管理、主合同管理、外协外购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及移动办公6个部分。图3为系统的功能框架图。图3 系统的功能架构1.1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主要实现字典管理、组织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用户角色管理、系统日志等功能。1.1.1 字典管理将销售产品类别、采购产品、行业类别等基础数据,采用字典管理工具进行开发,系统管理员可以对字典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及查询等操作,为后续合同系统数据的引用及基础数据的管理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管理接口[1]。1.1.2 组织管理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2年5期2022-08-29

  • 合同中有管辖条款,为什么法院却没有管辖权?
    陈晨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补充协议修改或者消费协议未经提醒等多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约定管辖明确,也不一定就有“协议管辖”。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云

    中关村 2022年8期2022-08-25

  • 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 ——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
    时,仍然要依据主合同承担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导致了债权人的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可为债权人提供救济。规制公司无效担保责任的条文较为丰富,从渊源看,既有《民法典》,也有司法解释;从内容看,既有一般规则,也有专门规则。因此,有必要先对可能适用的条文进行简要梳理。在担保行为无效时,《民法典》分别对担保物权和保证合同确立了责任承担规则。在物和权利担保无效时,〔1〕证诸《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的文义,此处的担保无效是指担保合同无效,不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及

    法学 2022年2期2022-02-05

  • 保证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分析
    没有改变,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样看来,保证的从属性地位不因合同地位的提高而有所改变,这是由担保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同时,担保的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必须从属于主债权,换句话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在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范围小于或等于主债权的约定是有效的,关于保证责任范围大于主债权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与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并未超出主债权范围

    时代人物 2021年35期2022-01-31

  • 预约合同及其继续履行效力分析
    供服务的合同(主合同)。2.预约合同的形式应当采取对主合同规定的形式而签订,如果没有规定主合同的形式时,则以书面形式签订。预约合同不按规定形式的,自始无效。3.在预约合同中应当包含决定主合同的标的,以及其他实质性条款的条款。4.在预约合同中应规定当事人必须签订主合同的期限。没有确定该期限,主合同应当在预约合同签订之日的1年内签订。5.当签订了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时,适用本法典第445条第4款规定的规则。6.如果直至当事人应当订立主合同的期限届

    区域治理 2021年18期2022-01-01

  • 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保证合同诉讼之程序建构
    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连带责任保证则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相关内容分别由《民法典》第686条第1款、第687条第2款、第688条第2款加以规定。而《民法典》颁布前,相关内容分别对应《担保法》第16条、第17条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11-30

  • 约定仲裁的实现担保物权
    出异议,理由是主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裁决,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驳回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的申请。①福建省XX家具公司与泉州XX体育用品公司、泉州XX轻工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查及裁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本案对所涉主合同的效力、债权范围等进行审查。但本案的主合同双方协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2021-11-24

  • 浅谈中东、南美地区海外EPC项目前期管理策略
    典型的问题,从主合同执行、配合业主、选择管理分包商、材料与设备采购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类似海外项目提供参考。关键词:市场调研,主合同,分包管理,设计、采办、施工,投标决策前言本文结合公司在海外项目中的实际案例,分析了海外项目执行前期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一、中东、南美地区EPC项目存在的几点问题(一)市场调研和现场考察不全面、不细致海外项目的成败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目标市场的了解,研究项目所属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研究业主管理模式、习惯做法等是海外项目投标

    油气·石油与天然气科学 2021年9期2021-10-10

  •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4期2021-03-31

  • 设计牵头的紧密联合体摸下的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联合体内部签订的施工合同,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对下签订的人、机、料、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分包合同。相对于松散联合体,合同管理主要是主合同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两个层级,紧密联合体的合同管理还包括分包合同的管理。二、主合同管理设计牵头的总承包项目,不论是松散联合体还是紧密联合体,针对主合同管理模式基本一致,但紧密联合体呈现以下特点:1、真正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提高预算质量。在设计牵头的紧密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和施工可以达到良性的互动。在施工图阶段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1期2021-03-08

  • 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有效提升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方法探究
    息滞后的现象。主合同与下游合同未形成体系录入对于许多建筑企业来说,由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流程较为复杂化,合同管理貌似只在签订阶段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下游合同由其他如成本管理部、材料采购部分别负责,这就导致了主合同与下游合同的分离管理,同一个项目会出现多个部门在某个环节某一个节点进行管理,无法将这些节点有效串联,导致合同管理效能不理想。在日常工作中,施工项目在进行工程款拨付时,可能会由于主合同与下游合同单价的不匹配,如下游合同单价高于主合同单价、下游合

    经济视野 2020年22期2021-01-07

  • 论《担保法》24条与《担保法解释》30条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免责。该条规定中“主合同”哪些内容的修改会被认定为“变更”了“主合同”呢?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法理上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的合同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是指主合同中内容部分作出的变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对合同关系适当地进行部分调整。亦指对原合同关系里面的内容作出局部的修改。变更后的合同较原合同而言,保持了一定的延续性。也就是说,内容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再建立一个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2019-12-14

  • 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力探析
    均有仲裁条款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中均存在仲裁条款时,如果主从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相同时,债权人可在一个案件中将债务人与担保人都列为被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债权人在两个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两个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成员相同的前提下可将两案合并审理,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仲裁效率。但是主合同与从合同中若分别约定了由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三方当事人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债权人只能就债务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论担保合同瑕疵的法律适用
    笔误,债务人与主合同确定债务人不一致,本文通过保证合同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主合同确定的债权来看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瑕疵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2016年7月5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某农信社(2016)200700701号,张某系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能繁母牛和厂房建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期限为201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7期2019-10-21

  • 对文惠卡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
    两合同间不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适用“从随主”原则,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被撤销,从合同亦随之消灭。由于主合同并不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9期2019-10-21

  • 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力探析
    均有仲裁条款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中均存在仲裁条款时,如果主从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相同时,债权人可在一个案件中将债务人与担保人都列为被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债权人在两个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两个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成员相同的前提下可将两案合并审理,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仲裁效率。但是主合同与从合同中若分别约定了由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三方当事人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债权人只能就债务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2019-08-26

  • 抵押合同早于主合同是否可以登记
    先收进来。因为主合同无效,其签订的从合同也就无效?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是登记后才生效。所以不能说抵押合同无效,只能说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办的,不要瞎搞主从合同必须分先后,没有债权何来抵押?最高额可以,一般抵押不行吧。從合同不能先于主合同签订,这是基本常识。没有主债权合同,哪里来的抵押合同条款内容?先签了又怎样?会无效么?违背哪条法律了?《担保法》不是法律吗?没有主债权合同哪里来的主债权?银行不都是先抵押后放款的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3期2019-08-19

  • 工程备案为“大包”实为“甲供”应如何处理
    原合同的补充。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的实质体现。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

    税收征纳 2018年11期2018-11-30

  • 保證合同的糾紛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拘束?
    時前一合同為「主合同」,而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在本案例中,如果「主合同」,即「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而「保證合同」未約定「仲裁條款」,此時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是否能夠當然約束「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丙呢?二、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爭議,須以有仲裁協議為前提:首先大陸台商務必了解大陸《仲裁法》第4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又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規定:「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

    台商 2018年3期2018-05-14

  • 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文义冲突时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以一则私募股权投资回购争议案为例
    如果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约定相冲突,应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双方往往会约定募资人的业绩要求以及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其中一种退出方式是,募资人承诺在一定条件触发时向投资人回购股权,从而使投资人能够“全身而退”在此方式下,为了更好地说服投资人“安心投资”,募资人通常会找到保证人(往往是募资人的股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对募资人的股权回购行为作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3-21

  • 《担保法》24条及其《解释》30条的立法分析
    规定,如果是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更的,则根据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加重或减轻进行区分,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反观《担保法》24条,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对于具体变更主合同的何种内容,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法条后面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应该特指合同标的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标的作为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整个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基础,所以合同标的“变更”并非狭义上的合同变更,而是指“合同更新”。合同更新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2018-01-22

  • 关于定金之要物性的法律思考
    不能精准契合。主合同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呈现出由要物性转变为诺成性的趋势,是一种进步的表象。相应的定金契约作为担保主合同的存在应当随之进步。若仍坚守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实质上是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结果。因此定金是否应具有要物性是我们值得深究的问题。一、从定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定金要物性定金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时期,在货币产生之前,大部分债权契约依靠实物,这种交易模式下交付的实物是债权契约具有要物性的存在基础。无实物交付前的双方合意不被视作契约,因此不存在诺成性的观念,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2018-01-22

  • 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摘 要 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该种情形下是否一概要求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本文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重点判斷主合同变更对抵押人责任构成何种影响,换言之,就是主合同变更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本文以案例为引,具体分析个案中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及判断依据。关键词 主合同 变更 抵押人责任作者简介:徐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2017-09-04

  • 担保法相关实务问题
    人造成损失的,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

    山东国资 2017年6期2017-08-07

  • 抵押期满,能否办理抵押展期
    是从合同,记载主合同里的债务履行期限,要变更登记,让当事人提供主合同变更手续。抵押变更依据是什么呢?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合同。抵押合同记载的是债务履行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体现在主合同里,当然也可以主合同、从合同一体。说通俗一点,就是借款期限,当然是借款合同体现,而不是抵押合同来确定。如果变更的是主债权履行期限,那就自然变更了,如果是变更其他的,为什么一定要变期限。这个问题就是针对变更期限,没说其他抵押内容的变更。如果是变更主债权期限,那已经提供了变更合同,为什么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4期2017-05-12

  • 仲裁协议效力的研究 ——以合同相对性为视角
    法规未明确规定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理论界对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延伸性亦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反对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也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对不同情形下主合同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仲裁协议;合同相对性;担保合同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项规则,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理论界对主合同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2017-03-09

  • 浅谈定金的涵义与其法律责任
    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浅谈定金的性质与法律责任
    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2017-01-26

  • 债务人无法偿还 担保人怎样避债
    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可见,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免责;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程某、钱某是恶意串通骗取你提供保证的,你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了,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问:朋友俞某与王某、李某均系朋友关系。2015年7

    女子世界 2016年12期2016-12-27

  • 公司一时资金紧张,如何科学设定担保?(上篇)
    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简要回答债的担保,下篇简要回答物的担保,本部分为上篇。债的担保之保证担保1 保证的法定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 保证人及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具有代为清偿债

    长江蔬菜 2016年15期2016-11-30

  • 仲裁条款独立性及其价值探究
    裁条款虽从属于主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它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被撤销、解除、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有权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独立性作为一项争议解决原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独立性规则也日臻完善。(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4期2016-11-26

  • 经营部与他人发生激烈的保证担保纠纷,如何应对?
    证人与债权人在主合同外另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专门约定的保证条款;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的担保书;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2 保证合同的基本条款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3 实践中常

    长江蔬菜 2016年19期2016-11-18

  • 公司一时资金紧张,如何科学设定担保?(上篇)
    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简要回答债的担保,下篇简要回答物的担保,本部分为上篇。债的担保之保证担保1 保证的法定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 保证人及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具有代为清偿债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8期2016-09-23

  • 基于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对国际工程分包管理的几点思考
    存在分包关系,主合同将面临解约的风险,后在总分包双方妥协中达到和解,事态才没有进一步扩大。需要说明的是,“隐形分包”的做法在禁止分包的国家是违法行为,但在国际工程承包这种信息不对称较为突出的市场中却客观存在。为避免法律风险,总承包商在制订分包策略前应充分了解当地对雇佣分包商的规定,如是否允许分包,总承包商是否有义务代扣分包商应在当地缴纳的税费,是否对分包商在从事分包工作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2.3第三国分包特点及问题在中东阿联酋、沙特等国际工程高端市

    石油工程建设 2016年5期2016-04-06

  •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同签订日期早于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签订的日期早于主合同,担保合同有可能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担保合同上约定的担保期限短于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担保合同约定期限后,借款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3.主从合同不匹配引起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形下,主从合同使用的合同类型应

    现代金融 2016年1期2016-02-28

  • 读懂P2P网贷协议
    条款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效力要明确。样本案例某些平台在其协议中约定:“本担保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参考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由此可以看到《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对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是

    大众理财顾问 2015年4期2015-05-30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理论溯源与实践演进
    提出方可能抗辩主合同未成立或主合同无效,因仲裁条款系主合同之一部分,相应的,仲裁条款也不存在或无效。仲裁协议可分性/独立性原则(doctrine of separability)就该类情形具有适用性,在该理论指引下仲裁协议有效与否应当单独判断,主合同无效或不存在不必然使仲裁协议无效。二是当事人也可能直接针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有效性提出异议,因仲裁协议之首要功能即在于授予仲裁庭以纠纷解决的管辖权,此时就仲裁协议的异议便可能构成仲裁管辖权的异议,问题在于被选定的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2015-03-27

  • 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权抵押人之间的主合同非无效合同抵押权的发生是基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这即是抵押权的从属性①。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前提是善意第三人与无权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合法有效是指主债权债务合同非无效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的主合同,存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可能,该可能自主合同被撤销之时而终结。在此,存在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在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时,不动产真正的权利人或有处分权之人知道善意第三人与不动产抵押权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时,可否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5期2015-02-13

  • 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为其成立前提的主合同债权人的抗辩权却有着微妙的差距。一般性的抗辩权指的是债权债务合同中债务人所享有的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显著特点是具有从属性与独立性。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是指保证合同的设立、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的效力范围以及存在期间均取决于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缔结的主合同是保证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但是同时,保证合同又不是完全依附于主合同,而是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其独立集中体现在保证人的独立人格。保证人虽然是以其信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2015-02-06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优先受偿权;主合同0 引 言为保障承包人的利益,199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 286 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

    建设监理 2014年11期2014-04-15

  • 保证合同无效原因认定及责任承担之辨析
    债权债务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一般自然无效。一、保证合同无效原因鉴于保证合同本身的合同性质和从属性,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分为由于保证合同本身缺乏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因保证合同从属性质而无效。(一)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本身因缺乏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民事主体制度的设计决定了民事主体能否进入民事领域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并且决定了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1)自然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2-12

  • 反担保合同公证
    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时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在实际工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反担保合同在签订时并不是债权文书,只有在条件成立时,即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反担保合同才成为债权文书,才能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4年9期2014-01-12

  • 浅谈企业合同管理方式的创新
    体合同中区分出主合同与从合同。从实体合同中还可区分出主合同及从合同,所谓从合同是指从属于主合同或是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合同,如果主合同关系不存在,从合同关系也一同消灭。有关从合同的约定有押标金、差额保证金、预付还款保证、履约保证、保留款保证、保固保证、人保、法定抵押权、权利质权等约定。常有人将从合同约定与违约金约定混为一谈,应予注意(胡季英,关柯,李忠富,2004)。3.从主合同中区分出合同责任及侵权行为责任。从主合同关系还可以区分出合同责任及侵权行为责任,所

    商场现代化 2013年9期2013-07-16

  • 试论仲裁条款独立性
    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两项分离或独立,主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存在,并不当然无效。仲裁条款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其中一个为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个为次要的或从属的合同,即仲裁条款。次要合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争议,它得以实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1期2013-04-12

  •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么不管该法律和主合同的准据法是否相同,该法律都应该得到适用,这没有疑义。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专门为仲裁协议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很少见。此外,实践中仲裁协议往往表现为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在当事人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当仲裁协议是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果在该主合同中已有法律适用条款,则该法律适用条款是否对仲裁条款也适用?这是我们在探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产生之前,传统上一般认为仲

    仲裁研究 2013年4期2013-01-30

  •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风险应对措施
    ,业主只需按照主合同条件要求简单地同意承包商对该分包商的任命。2 指定分包的原因一般标准合同条件包括指定分包条款,是因为这样做能为业主带来利益。尤其业主可以通过控制分包商的选择来获得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业主要求保留其指定分包商的权利有:指定分包商可能提出报价最低、质量最优的设计方案或一些其他对业主有益的报价、设计相结合的方案。一般指定分包商都具备可予证实的良好履约记录、与业主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业主希望使用该分包商拥有的专利技术。另外,业主通过指定分包可以

    山西水利 2012年1期2012-08-15

  • 国外水泥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的风险控制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当中应列明,以便后续执行。1.2 采购人员制定科学而实用的设备短名单是关键一环(1)短名单将直接影响到后续采购的设备质量、交货期以及设备材料的总体价格;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生产线的规模、工艺流程、项目所在地设备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资金状况等综合条件,科学制定出通用设备的短名单。(2)根据业主对设备的总体水平要求以及国内同类设备的制造水平,制订引进设备的短名单,包括电气设备及元器件等的短名单。(3)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中对中压电动机、大型

    水泥技术 2012年6期2012-04-13

  • 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与保证人之责任承担
    债权人可以解除主合同的权利,然而仅有主债务人预期违约而导致主合同解除时的效力能否扩及从合同,实务界和学界尚存争议。依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循立法本意和担保法理,债权人指预期违约请求权因扩及保证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保证责任一、据以研究的案例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70万元,为归还此欠款,甲乙丙三方于2005年8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分别于2006年至2012年的间的每年8月1日前分7批归还欠款,每批归还乙方欠款为10万元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5期2011-08-15

  • 再论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式上明显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无争议地独立于主合同,各国仲裁立法都确认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文只就仲裁协议以基础合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进行讨论。目前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使得商事仲裁在所有情况,甚至在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也能发挥同样的作用。本文就合同在自始无效、不存在的情况下独立性原则能否适用展开讨论,以期寻求到在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意之间的平衡点,在保证仲裁协议独立性、仲裁高效的同时,也使当事人的真正合意得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8-15

  • 贷款用途变更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郭某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木材,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他们没有征得你的书面同意,你的担保责任也就打了折扣,对于偿还旧贷的那部分贷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湖南农业 2010年2期2010-04-08

  • “定金”与“订金”,一字误千金
    ,以存在有效的主合同为前提,现双方没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不存在有效的主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自然无效。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预先交付5万元定金的性质及该定金的效力问题。因原告、被告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房屋和价款,并约定为保证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5万元定金。从该约定上看,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仅是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初步意向并约定双方继续协商其他条款并最终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因此,原告、被告之间的定金合同

    金融博览 2009年2期2009-03-26

  • 付出的定金还能收回吗
    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的。另外,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所限制,即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的定金数额只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0%,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知识窗 2001年12期200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