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 以博弈论探讨长护险政府监督失能等级评定机构的重要性
级评定机构与被保险人的勾结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政府与失能等级评定机构的博弈选择解释政府运用不定期进行检查等手段严格监督对失能等级评定机构和被保险人约束的重要性。最后,提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评定机构的准入标准,改善长期护理保险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建议。关键词:博弈论;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失能等级评定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3-0055-03一、研究背景我国如今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3期2023-08-26
- 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保条件并且以被保险人同意作为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及受益人的选定的前提,这或许是一种立法逻辑体系的矛盾,有待立法进一步的完善。 这种矛盾的存在导致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和理论上,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一般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保险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如何规范才能不损害相关者利益。 有学者认为利他保险合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足以冲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确有信赖利益受损仅通过金钱赔偿即可,投保人的解除权不应该受到第三人同意与
市场周刊 2022年6期2022-11-14
- 代驾导致受损,保险公司能否向代驾司机代位求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也指出:“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法律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21年8期2021-12-26
- 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问题
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关键词:保险诈骗 主体认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一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保险诈骗犯罪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车险骗保更成保险诈骗重灾区。一、交通事故类保险诈骗罪实证分析——以E市检察机关2018-2021年办理案件为样本(一)保险诈骗案件数量统计经检索,E市检察机关2018年至2021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2021-11-29
- 责任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探究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关系的连接核心,其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因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特殊性,反映出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范围决定了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被保险人亦具有双重法律地位,这是两种法律关系跨越式接洽发展。本文主要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中的效力范围、受害第三人的法律保护以及免除责任保险人义务的认定这四个方面来做分析和研究。关键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协助义务中图分类号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3期2021-04-25
- 加强舆论引导促进保险合同利益平衡
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保险本身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被保险人也可利用本身信息优势欺诈保险人,以至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严重失衡,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缺乏对彼此应有的信任。法律途径是解决上述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通过新闻媒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规定对投保人群体开展事先引导,有助于弥补保险合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开透明,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利益平衡。【关键词】舆论引导;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一、问题的提出保险,顾名思义就是
新闻传播 2020年3期2020-07-23
- 保险条款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条款应如何理解
格式条款 被保险人作者简介:黄贤辉,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建设工程、股权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31一、案例2014年8月20日,驾驶员叶**驾驶粤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四环南路由演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2020-07-07
-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损害赔偿;被保险人一、引言虽然我国于在1995年就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并在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对原先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我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致使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如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中赔偿请求权的范围,理论界目前就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赔偿请求权范围仅仅局限于因第三者侵权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1]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2020-04-20
- 论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引起的,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进行损害赔偿。与此同时,又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害,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金的要求。当被保险人既向第三人索赔,又向保险人索赔,则会出现得到双重赔偿的情形。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便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不利于维护海上保险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各国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了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一、转移赔偿请求权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2020-02-25
- 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研究
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该条款沿袭《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通说认为,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且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是主动告知义务。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模式与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不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2020-02-25
-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研究
,同一事件中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等问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如何准确地支付就非常重要。人身保险合同在我国还相当年轻,制度成熟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对出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只有完善受益人制度,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保险市场秩序。关键词:人身保险受益人制度;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3-0197-03一、受益人制度的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3期2019-12-24
- 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之探讨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引发的死亡及其他保险事故免于承擔保险责任。因此,自杀条款中的“自杀”应指故意自杀,即被保险人自杀时主观上应为故意而非过失,其主观上认识到自杀行为的结果且意欲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客观上自主自愿地实施了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若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自愿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客观上实施了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也并不属于保险法上的自杀。对于保险法上自杀概念的理解不同,存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抑郁症患者在发病期间的“自杀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2019-08-17
- 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性质及相关问题探微
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由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的、以保险金请求权为内容的独立性权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之间是继受权与原权之间的关系。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两者之间属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关系。关 键 词:责任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100-09收
行政与法 2019年3期2019-04-18
-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问题的提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是保险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明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善被保险人保护的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学者对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解读可以“关系人地位说”加以概括。具体来说: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与保险人缔结合同,并负担保险费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受损失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1]35。然而,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9年7期2019-01-03
- 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伴侣 2018年11期2018-11-22
-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
百姓生活 2018年11期2018-11-19
- 浅析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险;第三人;被保险人一、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第三人界定范围较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①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主体范畴,即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因被保险机动车辆而遭致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该条例的保障对象,立法目的则是确保该受保障对象依法得到赔偿,按照保障对象界定范围与目的所言,本车人员也属于受害人,其权益同样应当受到保护,获取及时足额的赔付。所以就此来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2018-09-01
- 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之变革对保险人的影响
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由此也在新的体系之下拥有了新的定位。本文便是要详细探讨合理陈述义务的适用为传统的告知义务带来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保险人带来什么新的影响。【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合理陈述;比例救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被详细地规定在第18到第20条。在最大诚信原则的框架下,传统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则可以总结如下:一,在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告知义务
商情 2018年12期2018-06-03
- 保险科技在被保险人行为干预方面的运用
的影响。干预被保险人行为能够降低赔付发生的次数和额度,对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意义重大,各类保险科技也为行为干预提供了技术支持。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行为干预的意义及如何实施干预。【关键词】保险科技 行为干预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手段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发展。2017年5月,“上海论坛保险科技专场”召开并发布了《中国保险科技发展白皮书》,探讨了将会对保险业产生深远影响的各种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无人驾驶汽车
时代金融 2018年8期2018-05-02
- 上海地区产险十大理赔案例分析
6年12月,被保险人提出正式的书面索赔要求。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索赔诉求,及公估公司对保单的理解和损失核定,依照保单限额17500万欧元予以赔偿(应扣除2016年7月份的预付赔款49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80180万元。2.客户:某贸易有限公司,险种:信用保险,赔付金额5398.53万元2014年3月25日,作为被保险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家,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被保险人款项人民币5998.36万元。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上海保险 2018年3期2018-04-16
- 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
不鲜。例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指定了配偶和小孩两个受益人,但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与配偶离婚,那么指定给配偶的这部分保险金是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都应该归另一受益人?如果保险人给付这部分保险金,那么应当依照何种比例进行给付?这些问题涉及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部分受益人缺失时受益份额的确定等影响相关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事项,如果不加以明确,将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发挥人身保险的社会价值。一、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04-12
- 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的分析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利益范围 法定转移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保险行业逐渐成长起来。保险利益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评价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当发生超额或重复保险时,法律领域同样可借助这一原则解决问题。因此,理论上讲,该原则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解决财产保险纠纷的效率。但受保险利益概念界定不清晰、利益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的影响,保险合同纠纷仍大量存在。及时解决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开始变得尤为重要。一、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一)概念界定问题关于保险利益问
商情 2018年10期2018-03-29
-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研究
——以《保险法》第45条为例
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法条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暴露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如何合理保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保险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法定免责条款适用中的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笔者通过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为搜索关键字,下载2013年-2018年关于本法条适用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45个文书。其中因一般违法行为约占比91%,故意犯罪仅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2018-01-23
- 浅析保险法中要保人的资讯权保障
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 平等原则作者简介:乐芳玲,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60保险契约为一种透过契约条款建构出来的无形金融商品,商品本身即由复杂的契约条款及各项契约文件所构成。其内容牵涉到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若非具有一定的知识以及花费相当的时间,不易了解其重要内容。若要保人在订约前,未能获得充分的商品资讯便订立契约,则容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2017-10-11
-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法律渊源、发生事由及其成立要件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确运用。同时,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渊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2017-06-03
- 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剩余直接求偿权发生优先性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争议焦点。本文基于代位求偿权设立的初衷给出若干依据,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该比例受偿。代位求偿权、直接求偿权、比例受偿一、代位求偿权及其目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一项调节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4期2017-04-15
- 被保险人概念之重述
50001)被保险人概念之重述□窦玉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受《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定义条款的影响,学界对被保险人的认知出现了分歧,一说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说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从而影响了被保险人权利义务配置的研究。被保险人的科学涵义应来自于对保险制度本质的深刻认识,它与保险保障功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以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检视,被保险人的基本特征不应改变,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二是其
理论月刊 2017年1期2017-03-06
- 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耿倩倩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人身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在《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在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赖关系消失,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具有必要性。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合同同意权,在实务中被保险人的同意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2017-01-30
- 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未获清偿后,能否再行起诉保险人
中级人民法院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未获清偿后,能否再行起诉保险人王纯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在该种情形下存在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基于侵权行为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一种为依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但是如果保险人先行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其全部损失,法院亦判决支持了该请求,后因在执行过程中,侵权行为人丧失了执行能力,被
消费导刊 2017年18期2017-01-28
- 浅谈如实告知义务主体及范围
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浅谈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一、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2017-01-26
- 英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的重塑与启示
原则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比较新旧告知义务的不同,并分析其对我国《海商法》中告知义务的完善的启示。英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重塑一、《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述评告知义务,英国法中又称披露义务,是具体体现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制度之一。早在1766年著名的Carter v. Boehm一案中,Mansfield法官在该案的判例中①[1989] 1 Lloyd’s Rep.69.就对该义务进行了论述。经过大约一个半世纪的判例法的积累,
世界海运 2016年10期2016-11-11
-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护问题总结了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三种处分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关键词 保险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作者简介:王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科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66-02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一项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立法认可。保险代为求偿的含义在理论上主要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对保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2016-05-14
- 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问题
包括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同意之撤销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问题,其法条体现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第二、第六条之中。客观地说,这些解释于理论上有其依据,在实务中则能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但是,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问题亦有待研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将来之司法实务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一、被保险人同意之未决问题实践中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保险人仍生存,但投保人认为该保险合同对己方不利
上海保险 2016年3期2016-04-11
- 海上保险中的施救费用
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用又被称为特别费用(Particular expenses),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且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与此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尽量进行施救,这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将分别从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这两个角度分别予以阐释。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1、施救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
中国船检 2016年6期2016-01-04
- 海上保险中的疏忽或故意除外责任
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同于船舶不适航、自然磨损或者锈蚀除外责任的规定,该条并没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措辞,意味着保险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本条款的规定,性质上是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保险法》第27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第176条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活
中国船检 2016年8期2016-01-03
- 保险合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规则检视
体现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①相关案例有冉彤先生诉某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案、李红民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案、陈某诉某保险公司案等。。由此观之,我国实则已经具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基础。但如果只引入合理期待原则,而不确定具体的适用规则,无异于引狼入室。合理期待原则的“助产士”基顿教授在1970年即清晰地表明,“这一原则过于笼统,不能作指导;范围太广,不能普遍准确;普通法程序可能需要花些时间制定出新原则的理论维度,合理期待原则也不例外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11-14
- 团体定期寿险之合同转换条款研究
为限,即如果被保险人离开原来的团体,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所享有的团体保险保障也随即消失,这似乎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然而,笔者认为,如果将该条款运用于团体定期寿险合同将产生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后果,作为与团体定期寿险合同利益最为攸关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在该条款中丝毫没有体现。因此,如何恰当地对脱离团体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保护,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利益平衡就成为了摆在立法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引入合同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1期2015-11-03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刍议
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损害到第三方利益时,依法应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赔偿。一、哪些经济主体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认为石油、化工、海上钻井平台、有毒废弃物处理等行业或企业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事实上该险种的被保险人覆盖范围非常广,它不仅仅包括那些处理危险物品材料的公司或企业,从房地产代理人到承包商与开发商甚至是养猪户都需要购买该险种。环境污染灾害的覆盖范围广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3期2015-03-28
- 抽象指定下保险受益人确定的法理解释
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多采用抽象指定方式,即身份指定方式。一旦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如何确定受益人,司法裁判与学术界分歧颇大。依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解释,受益人确定应尊重被保险人真意,其路径应为对抽象指定方式这一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进行解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受益人应该为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具有与之相关身份之人。人寿保险;受益人;抽象指定受益人制度为人寿保险中的重要制度,受益人之指定,则成为受益人制度的核心构成。但对于受益人指定之方式及其效力,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5年3期2015-03-17
- 浅析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失,即行使代位求偿权。由此可知,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成立要件为:第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单上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这是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先决条件;第二,该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引起,代位求偿权正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为基础而产生,在此基础上再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后取得该项权利,即代位求偿权;第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2015-02-07
- 死亡给付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规则构建
亡给付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规则构建张力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是否可因情事变更、道德风险之预防、对被保险人人格自主尊重等理由,而赋予被保险人无条件撤销先前同意之权利,比较法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下,被保险人可通过直接变更受益人来防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之预防无法成为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构建的急迫理由。因此基于被保险人人格权保护与人格自由之尊重,虽可允许被保险人对于先前同意予以撤销,
政治与法律 2015年11期2015-01-30
-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窦玉前(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 哈尔滨 150001)[摘要]以比较法观之,有关被保险人的认识有共性亦存有差异。经考察,各国或地区的保险法对于损害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功能已取得一致见解,即肯认其是保险保障的主体,但对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仍保有异议;英国法上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未必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对定额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理解
知与行 2015年2期2015-01-29
- 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缺失问题的案例研究——以人身保险为例
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十分普遍,这一现象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尤为突出。我国《保险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①《保险法》(2009)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8-15
- 论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养老保险为例
社会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多数拥有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虽然不是社会保险基础关系的主体,但却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利于厘清用人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及被保险人负有的具体义务,也有助于厘清相关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由于养老保险的涉及主体较少,关系较为明确,故本文特以养老保险为例,探讨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一、用人单位未参与时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一)用人单位未参与时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单一的双务法律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8-15
-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一)责任基础——不真正连带责任目前学界已形成一致观点,在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下,保险
上海保险 2014年9期2014-04-09
- 新《保险法》中受益人变更后理赔服务之探究
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受益人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系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受益权、单纯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基于意思自由的原则,处分权人可以将保险合同利益让予受益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地位的人成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主体。因此,
上海保险 2014年1期2014-04-09
- 试论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完善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完善张守波(黑河学院 历史文化旅游系,黑龙江 黑河 164300)由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占据着很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业的交易习惯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为避免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我国应该在借鉴外国的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再结合本国国情,使我国的《保险法》更加完善。被保险人;权利;保险法我国《保险法》针对被保险人保护规定了一系列被保险人行使的权利,例如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长春大学学报 2014年5期2014-03-25
- 无受益人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
——以《保险法》第42条为中心
险金一概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处理的做法欠妥。我国应引入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采取以受益权为基础的非遗产化处理为原则,以保险金的遗产化处理为例外的方式。受益人;保险金;继承人;遗产保险受益人是为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概念,其系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金给付的相关问题便由此而产生。我国《保险法》第42条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却仍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有待厘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5期2013-04-11
- 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
权而不用征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至于因此产生的不利,应当由第三人与投保人依当初设定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并依对应之法律予以判定。这种观点以德国拉伦茨教授有关利他合同中当事人拥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论述为基础,即“要约人解除(第三人利益)契约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其主要理由是要约人系契约当事人,契约关系应如何发展,应由其决定,第三人因此所生之损害,应由内部解决之”。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人解除第三人利益契约须征得第三人同意,投保人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保险合
上海保险 2013年9期2013-04-10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保险金归属问题探讨
寿保险,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因此,被保险人会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以解决其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主体缺位的问题。[1]在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往往会指定其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血缘关系,自然不存在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夫妻关系为婚姻关系,存在解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之配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的,则产生该离婚配偶是否还具有受益人身份的问题。即使被保险人进行了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3年3期2013-04-06
- 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
组织以职工为被保险人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时,职工即被推定为受益人。虽然我国大陆《保险法》未有推定受益人之规定,但在确认受益人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保险业务中,无疑会遇到受益人的确认问题,故而会出现以推定方法确认的可能。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就是司法推定而确认受益人的实例。根据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澳门商法典》第972条第1款“若保单内不载明系为他人投保,视为投保人投保”之规定,有这样两种情形: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未指定受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8-15
- 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
——兼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1款
任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 ——兼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1款李 娟(湖北工业大学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附加被保险人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特有的概念,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附加被保险人确定的原则宜采从人原则而非从车原则;在确定附加被保险人的范围时,宜对“记名被保险人许可”作扩大解释。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不足,有修正之必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附加被保险人;从人原则;从车原则一、附加被保险人存在之必要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2012-04-13
-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务中一旦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的情形,保险金的给付往往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显得复杂.只有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有效规则,以受益人的人数为标准,即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不同情形,准确把握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和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才能有效化解这一现实难题.共同遇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经过大规模修改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保险法》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2012-03-29
-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负之义务①
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地转移给保险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之前和行使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怎样配合保险人更好地实现该权利?笔者将以此问题为切入点,结合英美法中的判例和权威学说具体阐述被保险人所负义务之性质和内容,并联系中国海事司法实践深入分析中国法律适用的效果。一、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所负义务之性质被保险人负有主动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义务,还是只负有不侵害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争议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2012-01-28
-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
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就非常重要了。本文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格式条款和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论述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意义。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义务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60-01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2011-05-03
-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的分析,认为被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者”获得保险公司的限额赔偿,应该扩大“第三者”的认定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受害者获得赔偿。【关键词】交强险 被保险人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近些年来,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中,遇到多起被保险人在自己投保的保险车辆外受到其投保车辆伤害的案件。这引起了学术界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的思考,尤其是对被保险人能否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问题的探讨。关于交强险中的对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根据合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0年10期2010-10-20
- 保险代位制度探析
立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获得双份保险利益,防止致损第三人因自己的损害行为而免责。一、保险代位权的本质保险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5条1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为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和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受益人缺失保险金如何继承?
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何谓受益权?受益人享受的权利是受益权。那么什么是受益权呢?其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翻遍我国《保险法》,未有明确规定, 但我国《保险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均提到受益权。对我国《保险法》相关内容分析,
卓越理财 2008年2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