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保险市场的法律纠纷频发,具体表现为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优势地位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保险本身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被保险人也可利用本身信息优势欺诈保险人,以至于保险合同的利益严重失衡,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缺乏对彼此应有的信任。法律途径是解决上述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通过新闻媒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规定对投保人群体开展事先引导,有助于弥补保险合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开透明,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舆论引导;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避免风险,减少损失。随着以商事活动作为重要推手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累积,社会经济总量持续上升,各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日益密切。一旦发生重大风险,其波及面可能会从个体向整个行业传导,甚至危及经济体系的平稳运行。因此,财产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商事活动主体越来越多的關注,而“通过保险机制,被保险人将各种风险转移到整个团体,以较少的支出避免潜在、巨大且不确定的损失”[1],保险无疑是最佳的风险分散化解工具。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被保险的射幸性特征所放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在于以保险费支出作为对价,在发生约定风险后换取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的合同利益则建立在风险发生的预期概率与实际概率之差所产生的保险金利益。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利用其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以隐瞒、欺诈保险人等方式获得保险金赔付,额外增加了保险金支出,损害保险人利益;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特点,不正当免除其法定义务,加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随之产生。
法律途径固然是解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根本方式,但法律途径往往只能化解事后矛盾纠纷,对于事先预防此类纠纷的作用尚不显著,而通过新闻媒体对保险市场开展正确的舆论引导则可以使保险合同各方对其权利义务以及预期利益具备合理预判,从源头上减少保险合同利益的失衡。
二、正确的舆论引导对于保险合同利益平衡的具体作用
近年来,社会民众风险规避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但是,保险人的不规范展业行为将导致保险市场的非良性发展,如保险代理人的虚假宣传、不当诱导和推介等违规经营行为,网销保险对保险条款内容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赔时定损拖延、高保低赔等等现象屡屡发生,理赔难似乎成为被保险人的共识。近年来兴起的境外投保热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投保人对境内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信任,这一现象确实值得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进行反思。保险公司也有自身的困扰,一方面,迫于公司盈利增长需求∞和“减赔指标”的压力,在核定损失、理赔时无法做到足够“慷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个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投保人缺乏诚信缔约、履约意识,保险人对恶意的骗保防不胜防,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将导致保险资金池余额不足以应对未来的风险,可能将使社会整体风险分散能力有所下降。因此,新闻媒体对于促进保险合同利益平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专业化保险合同条款进行释明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Akerlof)提出的经济学理论,依该理论,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情况,也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完全市场”形态的根源性因素。信息经济学理论同样适用于保险市场。②根源在于格式保险单的大量运用与专业化差异。有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抱怨保险人在条款中设置“陷阱”,损害其应得利益。投保人最为朴素的观点是,因为已经支付了保险合同对价,却无法以合同对价换取应得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由此而引发的保险类诉讼层出不穷。以保险诉讼中比较最高的车辆保险条款为例,仅具备社会普通认知水平的投保人往往难以区分承保风险中的“暴雨造成的损失”与“暴雨后路面积水通过车辆排气管进入发动机导致熄火,发动机重启后造成的损坏”之间的区别,更遑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等专业名词的准确含义。新闻媒体在有关案例的报道中可就上述专业名词进行专门释明,促进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真实意思的理解。
(二)普及保险行业的基本知识和原理
保险运作机制的核心要素是保险精算,即风险发生概率是维系保险合同这一微妙平衡的基础要素,而当保险精算所建立的风险数据模型被外来因素介入所打破时,就会导致保险合同利益分配的整体失衡。目前,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等不公平条款的谴责日益增多,但是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对价平衡”是保险的基本原理之一,保险人的赔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保险资金池的积累,即来源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一旦保险人的保险金支出高于保险费收入,势必导致保险资金池内保险备付金的减少,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应对风险能力的降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将不再愿意经营此种保险业务,长此以往,终将不利于社会整体风险的化解。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中若对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理加以关注,则可以使得投保人群体更加深入地理解保险常识,从而减少因对保险存在的误解而引发的不必要纠纷。
(三)引导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选择不适当的保险产品以致无法获赔也是引发保险合同当事人纠纷的原因之一,其问题的根本在于投保人认为,其支付了保险费就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上的错误而产生的后果应由投保人自担,由此便造成了保险合同的利益失衡。诚然,对于专业化的保险市场来说,仅具备通常认知水平的投保人面对种类繁多的保险品种,实难做出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的决定,一旦选择有误,将无法得到投保人所预期的保障,保险的目的往往落空。新闻媒体可通过适当的方式,按照保险产品所针对的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特点及保障范围进行适度介绍,引导投保人理性投保,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利益平衡。
三、舆论媒体引导保险合同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分析
本文认为,尽管舆论引导对于保险合同利益能否最终实现无法施加终局性影响,但至少可以从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入手,以促进保险市场公开透明为立足点,合理引导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保险合同的公平正义。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实现路径:
(一)弘扬正确的保险理念
保险是集众人之力,补偿个体损失的社会风险防控机制。保险人虽然负有赔偿损失的合同义务,但是此种合同义务是建立在保险精算结果基础之上的有限义务,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来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所主张的不合理赔偿要求,保险人有权不予理赔。新闻媒体应将保险合同中具备合理性的条款作出客观真实的报道,帮助投保人树立正确的投保理念,建立合理的利益期待。
(二)加强诚信投保、诚信理赔宣传
保险合同是信息不对称合同,保险合同双方的诚实信用是维系保险合同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新闻媒体在开展相关报道时,应注重对双方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引导,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书面提问,不得隐瞒真实状况,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秉持善意履行的理念,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保险人确定损失;此外,还应注重保险消费者保护理念宣传,督促保险合同依法合规展业,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督促保险公司在解释有争议的条款时,不得歪曲合同原意,作出有利于己的解释,在理赔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定损并足额赔付,不得以各种理由减扣赔付项目。
(三)加强与监管机关、司法部门的信息沟通
监管机关与司法部门是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保险行业监管、履行保险纠纷案件審判的法定职责,对保险市场动态往往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获取保险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文件精神与司法裁判观点作出正确的解读并予以及时报道,有助于保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监管动态与执法态度,对市场主体的自身行为亦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导意义。此外,新闻媒体也应当注重对监管与裁判真实案例的宣传与报道,尤其是加强对反面案例典型的报道,对市场起到应有警示作用,促进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注释:
①依本文之见,营利性是一切商主体的天然属性,保险公司亦不能例外。客观而言,保险公司的利润对其增强赔付能力,进一步分散社会风险确有益处,但此种盈利应建立在合理的保险费率精算基础之上,而不是通过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通过减赔或免赔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应得利益的方式来实现。
②信息经济学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提出的经济学理论,依该理论,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情况,也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完全市场”形态的根源性因素。信息经济学理论同样适用于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特里斯曼,风险管理与保险[M].斐平,主译,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作者简介】沙洵,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