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其新闻来源是提供系统支持和信息来源的数据集。基于大数据的选取和分析,在人类已有知识产物上的重组。极容易侵犯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由于人工智能无法做到推理和思考,在自然语言理解方面也有局限,这就意味着在选取数据时,人工智能并不能有效的辨识一些可能侵权的敏感信息。本文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行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讨论、进行责任划分、提出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闻生产;著作权;隐私权
人工智能进入新闻生产领域后,为新闻界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如今,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已经在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等数据类新闻中崭露头角,以其迅速分析处理数据的优势大大缩短了受众接收新闻的时间。与此同时,一些弊端也渐渐显露出来。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其新闻来源是提供系统支持和信息来源的数据集。基于大数据的选取和分析,在人类已有知识产物上的重组。极容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与著作权,有时还会进行对名誉权的二次侵害。由于人工智能无法做到推理和思考,在自然语言理解方面有局限,这也就意味着在选取数据时,人工智能并不能有效的辨识一些可能侵权的敏感信息。
一、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侵权类型
(一)隐私权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新闻来源是提供系统支持和信息来源的数据集,在这个没有经过严谨的筛选的数据集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记者写新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思考、判断去避免公布个人隐私,如对于图片的马赛克处理、对于真实姓名做化名处理等行为。但人工智能只能做到机械的选取数据、处理数据、形成新闻作品,无法做到相应的规避措施。此时就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二)著作权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的著作权问题方面,有两个思考:其一,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著作权属于谁?属于机器人、新闻单位,还是创造机器人的科学家?其二,人工智能在生产新闻时是基于算法对于记者的知识产物——新闻稿件,进行选取和重组,当可供选取的数量样本少时,根据少量样本选取重组后形成的稿件是否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对于名誉权的二次侵害
经过严谨的筛选的数据集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存在着记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稿件,人工智能没有甄别信息真假的能力,很有可能在选取信息时将已失实的稿件和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稿件进行选取,此时会对受害者的名誉权进行二次侵害。
二、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时,若发生了侵权行为该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呢?是追责新闻单位的责任还是追责算法工程师的责任?还是追责机器人生产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行为本质是在执行新闻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若发生上述侵权行为,被迫责主体应为新闻单位。
无论是数据集对于虚假信息的选取,还是算法错误导致问题的出现,被追责主体都是新闻单位,但新闻单位可以继续追责上一级的侵权责任。
三、如何避免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时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国务院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新闻传播法规”,也没有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对于职务行为侵权的追责,人工智能生成新闻侵权问题的处理方式与记者的新闻作品侵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大致相同。因此,应尽快推出“新闻传播法规”,明确责任划分;同时,也要尽快推出规范人工智能行为的法规。在欧美国家,已有相关的法案出台,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人工智能未来法案》等。也说明了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二)根据现行法律进行风险规避
国内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案件已有明确的判决,其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署名权等进行了分析和判决,并归属受益主体即追责主体。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没有著作权,其署名权、收益归属、追责主体均为使用人所有。因此在人工智能生成新闻时,引用不含独创性的图形不构成侵犯对方著作权,抓取其他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不构成侵害对方著作权,但基于保护利益的角度,以上行为会涉及侵犯对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单位可以基于此规避自身行为,以免出错。
(三)新闻单位应加强把关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发生侵权行为时,新闻单位是被迫责主体。因此,新闻单位应加强把关,审查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稿件,对于新闻稿件中出现的人物进行核实、对于文章内容进行查重,必要时可设专门职务。
(四)加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
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就个人数据提出删除请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也充分显示了当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在大数据的环境下,类似伤害往往不可逆,为降低或者盡可能避免此等风险,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问题势在必行,包括认可信息主体对其本人信息的删除、更正之正当权益。
四、思考
人与人工智能的分歧。据英国《卫报》报道,谷歌图像识别算法曾将黑色人种的图片自动添加“大猩猩”的标签。由于算法相同,Flickr也曾将黑人的照片标记为猿猴,这足以表明,在一些差距上,以现在的技术生产下的人工智能还是无法识别。若上述问题发生在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中,将会再次激起种族歧视的社会问题。
再者,如果所有的新闻都由人工智能来写,那么所有的新闻作品都是基于之前的新闻稿件转化而来,也意味着除了一些新的数字,将不会再有新的新闻作品产生了,没有新鲜作品流入,有效的稿件数据库的总量将不会再有变化。
结语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在财经新闻领域、体育新闻领域、自然灾害类新闻等数据新闻领域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上为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是新闻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法律问题时,新闻单位首当其冲。因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还需做好风险规避的同时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审查力度。人工智能毕竟是冷冰冰的机器,在理解与思考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因此,新闻生产的主角还应是各位记者,最好的工作状态应是记者与人工智能相互合作,生产出更加准确、客观、高质量的新闻作品。
参考文献:
[1]朱梦云.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可行性研究[J].出版科学,2019年03期.
[2]周莳文,蔡晓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年11期.
【作者简介】陈雪晴,成都体育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2018级新闻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