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涛
受益人不明确时,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
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依台湾《保险法》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何谓受益权?
受益人享受的权利是受益权。那么什么是受益权呢?其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翻遍我国《保险法》,未有明确规定, 但我国《保险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均提到受益权。对我国《保险法》相关内容分析,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指对保险金享有的请求权。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是目前由于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法制不尽健全,受益人保险权益的保护并未全部落到实处,侵犯受益人权益之事也屡见不鲜,有的受益人的保险金被扣压归还被保险人债务,有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扣押充抵丧葬费用等等。
受益人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还需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变更受益人,但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不少被保险人、投保人不了解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意义。有的错误认为买保险主要是保障自己,指定受益人自己反而得不到保障,所以不指定受益人。
转为法定继承
其实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实现,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仍享受全部保险保障。也有的人不了解受益人可以决定多个,也可以排列顺序(即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等),也可规定多个受益人平均分摊保险金,也可按比例分配。总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分配权,但往往为怕麻烦干脆不填写受益人一栏,或简单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字样。
目前被保险人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时均理解为“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事实上在我国法律并无有关法定受益人的规定(有些国家、地区规定法定受益人即继承人),但将“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一般也是符合被保险人真实意愿的。有的被保险人明确填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这意思表示明确,应该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问题在于不少保险理赔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均把填写“法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保单视作没有指定受益人,均将保险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继承法处理。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原始取得,取得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继承人享有的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取得的依据或法定或遗嘱。继承遗产是依据继承法进行分割,而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时则是按保险合同受领保险金。继承遗产在继承权利范围内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依法支付遗产税。而按目前法律规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无义务为被保险人返还债务,也不需支付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