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 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2],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若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另一方有权撤销该合同。”第18条:(1)“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须在合同订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每一重要情况,而被保险人则被视为知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他应该知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进行这种披露,保险人有权撤销合同。”第18条(2):“一个审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金额或者决定是否承保某项风险的过程中影响其判

    中国科技纵横 2022年20期2022-12-17

  • 沿海和国内水路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问题
    商法律中也对海上保险中该权利性质加以体现。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求偿的权利完整地转让给保险人,而不是某一种或几种权能的转让,是赔偿请求权的完整转让。《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体现了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的债权转让,即保险人一旦完成保险金的赔偿,原权利人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就进行转让,这与债权的自愿让与不同,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以及对责任第三人的通知。从一般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到海

    珠江水运 2022年9期2022-11-08

  • 海上保险法制现代化在日本法中的发展演进 ——危险变动规则、保险委付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大学本篇是《海上保险法制现代化在日本法中的发展演进》系列文章的终篇,主要针对海上保险法制中的“危险变动”“法定免责事由”以及“保险委付”等基本制度的修改、存废等问题展开解读。一、危险变动相关规则《日本商法》(修订版)明确了“危险变动”的相关规则(第822条至第824条)。在内容上,《日本商法》(修订版)继承原《日本商法》,将“危险变动”在危险开始前后,以被保险人的可归责性的有无以及其与发生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等为“切入口”进行了类型化,具体规定了相应的“以后免

    上海保险 2022年4期2022-05-17

  • 海上保险法制现代化在日本法中的发展演进 ——承保范围、保险期间等基本制度的修改及要点分析
    过程中,就“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第十四章)而言,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调整告知义务标准、是否保留海上预约保险制度以及如何界定船东互保协会的地位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从《征求意见稿》条文内容来看,相关规定确实回应与体现了近30年来该类案件中积累的问题与经验。但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港口、货物以及船舶等领域的保险正在走向全覆盖,新的海上保险交易结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不断出现,海上保险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在我国《海商法》修订之际,如何更好地化解海上

    上海保险 2022年2期2022-05-17

  • 海上保险法制现代化在日本法中的发展演进 ——告知义务规则体系的比较法考察
    大连海事大学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鼻祖”,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其于14 世纪后半叶,在文艺复兴后期的意大利北部,在商人的创意下诞生,尔后自欧洲大陆传播至英国,起到了支撑各国海上贸易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我国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较为

    上海保险 2022年1期2022-02-19

  • 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研究
    衔 刘俊逸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业的鼻祖,也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特别是国际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表明,在海上保险中有关告知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告知义务的违反即不利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发生后获得的保险赔偿,也不利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风险评估,可以说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会造成一种“双输”的局面。在我国,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我国海商法,所以有必要厘清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期间、范围以及其他制度设计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异同,剖析其理论基础和实

    航海 2021年4期2021-08-23

  • 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构建与立法完善
    言被称为世界海上保险法之父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影响着世界上四分之三国家的国内海上保险立法,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视为其保险法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变革[1]。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的英国《2015年保险法》第9条至第11条“保证和其他条款”的新规定,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构建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与之匹配的判例法进行了系统的法律重构,减轻了保证规则的严苛程度,改变了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中华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2021-07-27

  • 区块链应用下海上保险信任机制的构建
    涉及多领域,海上保险领域也迎来了与区块链技术交互发展的时代,2017年安永、微软、马士基联合成立首个全球航运保险区块链平台,该区块链解决方案以微软的云技术为基础,运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收集关于出货、风险和责任的信息。区块链凭借自己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多项特征,在海上保险信任机制的构建上发挥着其他缔约方式和缔约媒介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实现海上保险的双方或多方的自然信任的重要助力。关键词:区块链;海上保险;信任机制一:区块链概述(一)区块链应用简介从技术层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9期2021-03-01

  • 海上保险货物固有缺陷问题研究
    论。关键词: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固有缺陷1. 货物固有缺陷的概述固有缺陷即本身缺陷或固有特性,是指货物本身的、与生俱来的性质特点。1.1中国和英国法律的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第55条第2款第C项明确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固有缺陷”只是被提到是一项除外责任,而不像海上风险等概念一样,在立法相应位置有其定义,MIA1906通篇未对货物固有缺陷进行明确的定义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2020-11-28

  •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研究
    滢摘要: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域外法多通过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等方法对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起算点,学界争议基本也可归纳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在中国现行法及理论框架下,第264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作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之合理性有待商榷。结合诉讼时效起算的基本原理以及海上保险的特有性质,该起算点应界定为“权利人的救济权可以行使之时”。对于保赔保险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3期2020-10-12

  • 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保证制度的修订现状、反思与进路
    法中唯一关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条文:“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该规定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没有明确保证的法律概念;第二,对违反保证的后果语焉不详。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6]10 号”)第6 条至第8 条明确了上述第二个问题。首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不立即通知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违反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0年2期2020-05-11

  • 海商法律制度价值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内涵证成
    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制度以及近代建立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海商法律制度,认为其价值观彰显和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价值观在海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应用。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深刻领会和汲取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内涵,将为中国海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罗得海法》;海上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1期2020-04-10

  • 海上保险货物固有缺陷问题研究
    论。关键词: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固有缺陷1.货物固有缺陷的概述固有缺陷即本身缺陷或固有特性,是指货物本身的、与生俱来的性质特点。1.1中国和英国法律的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第55条第2款第C项明确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固有缺陷”只是被提到是一项除外责任,而不像海上风险等概念一样,在立法相应位置有其定义,MIA1906通篇未对货物固有缺陷进行明确的定义。《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2020-03-10

  • 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主体
    全的保障。在海上保险领域中告知义务是最古老的概念之一,与一般商业经济活动中的保险告知义务有根本性的不同,海上保险与海上风险如影随形,长期的海上保险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环节分散这些风险。在我国,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对海上保险进行调整。在《海商法》下该制度是专门针对被保险人的而设计的,它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影响其确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所有重要情况。但是实务中,投保人不单单只会是被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3期2020-02-25

  • 从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面临的困境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转移”。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困境一(一)困境的提出。在实务中,保险金的支付也不一定是由保险人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保险人,那么若保险人没有分期支付保险金,这就会造成被保险人对债权转让书签发的怠慢,被保险人可能会等到付款全部完成之后再签发给保险人,这就会造成第三人在提出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的抗辩时,保险人不能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从而给法院增加不必要的审理成本,也给保险人带来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时效问题。可见,使保险人完全依赖被保险人签发的“权益转让书”来克服向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2020-02-25

  • 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研究
    6)一、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立法现状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该条款沿袭《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通说认为,该条款确立了我国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且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是主动告知义务。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模式与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不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2020-02-25

  • 中英法律对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之对比
    我国对于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前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商法》和《保险法》中,但二者规定也并不相同。英国法律中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及2015年新修订的《2015年英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法)中。一、中英法律告知义务对比(一)模式对比。我国《海商法》规定为主动告知模式,即“被保险人主动向保险人告知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关于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且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业务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2020-02-24

  • 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之研究*
    201306海上保险作为最早发展的保险交易类型,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所构建的海上保险告知制度存在规范裂隙,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明确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内容、告知时间等内容。所以,我国海上保险相关法律需要完善。一、问题的提出《海商法》和《保险法》规定的告知模式不一致,且《海商法》并未对主动告知的“重要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仅要求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履行告知义务,导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2019-12-14

  • 浅议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及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本文通过对海上保险中委付的涵义、法律性质、条件、效力等一一阐述,分析了与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异同点。【关键词】:海上保险 委付 代位求偿权 比较分析一、委付的涵义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物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实际上已与全部损失无异 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或者确为全部损失又无法证明等等,被保险人为取得实际全损的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就将其标的物的残余价值和标的物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2019-09-10

  • 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
    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制度当中只是小小的一个环节,但是其作用不小。在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可以促进被保险人脱离保险事故这一环节,进入下一次市场买卖。而保险人可以通过委付制度获得保险财产并及时获得保险财物的权利以及义务,对其进行处置,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践当中,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委付的实际操作也并非按照当时立法所倾向的价值尺度进行考量,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关键词 海上保险 委付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2018-12-05

  •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迟延赔付理论基础研究
    衡。关键词:海上保险;迟延赔付;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19-01海上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集中体现海上保险中对价平衡的商品交换关系。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付保险金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核心,维持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人的赔付是海上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直接途径,但保险人迟延赔付已成为海上保险实务中突出问题,国内不乏对此问题开展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2018-11-29

  • 论我国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完善
    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活动和陆上保险活动都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从航海活动开始,各种各样的恶劣的航海环境时时刻刻威胁着我们,因此不管是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还是运输对象的货物或旅客,都比陆上运输更容易遭受危险的侵害,要承担更大的损失风险。因此海上保险比陆上保险所面临的环境更加的严酷。海上保险合同海上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为了转移或分摊航海过程中所发生的海上危险, 也是最大诚信原则集中体现的地方。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该主动告知能对保险合同产

    新生代 2018年19期2018-11-14

  • “默示保证”在我国海上保险中的运用
    默示保证作为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 1906)中明确规定,并且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是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却有所差别。《海商法》中仅有1条涉及保证内容,此外,仅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简单,在解决案件纠纷时就需要依据保险法的基本理论解决问题。这都使得保证制度的改革日益紧迫。从立法上看,我国并不存在明确的关于“保证”的定义

    新生代 2018年15期2018-11-13

  • 论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后来成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本文结合英国1906年和2015年的两部海上保险立法内容,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并就未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最大诚信原则提出建议。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22-03作者简介:宁彦昕(1996-),女,湖北大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2018-11-07

  • “一带一路”政策下海上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
    伟大合作,为海上保险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海上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两个方面研究“一带一路”政策对海上保险发展的影响,从而对其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海上保险;一带一路;发展建议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3-0090-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512.4 文献标志码:A1 海上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 海上保险的现状我国1876年开始承办海上保险,成立了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仁和水险公司,在此之间海上

    山西农经 2018年3期2018-05-14

  •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探析
    关键词 海上保险 近因 因果关系作者简介:何灿,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94近因原则适用于认定承保风险与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但关于近因原则的理论却不断发展,经过大量的实践运用和司法判例,得到了保险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一、近因原则的概述近因一语来自法律名词 “应审近因而非远因”。对于近因的解释,主要有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2018-04-19

  • 论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益原则发源于海上保险,并最终成为保险制度的基础和灵魂。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划分赌博和保险的界限,由于当时在海上保险中,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现象:一艘船一旦出海,就有很多人去投保,而这些人对船舶以及船上的货物没有任何的权利。这种保险合同就和现在国外还在盛行的跑马下赌注一样,完全是一种赌博。①甚至有人为了获得保险赔偿,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管不顾。为了消除这种现象,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和不当得利的泛滥,保险利益原则应运而生。保险利益原则首次被正式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5期2018-04-02

  • 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
    摘 要: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欺诈性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赔付,以达到其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为保护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明确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英国和我国司法现状以及《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修改内容进行分析,以期在实践中解决纠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词: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法律后果一、欺诈索赔的种类海上保险欺诈索赔的情形多种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虚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或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2018-02-26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一般都会选择海上保险。经过多年的海上保险实践,结合法院受理海上保险的案件,就会发现《海商法》中的保险制度特别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在我国,《保险法》与《海商法》只是略微提及了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权,如果仅从《保险法》、《海商法》来研究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权的话,明显是欠妥当的。海上保险合同有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背景环境,毕竟海上商事行为有着更高的危险性,不能等同于一般保险,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是有巨大差异的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文存在于第十二章中的41个条文里。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众多详细的规定比起来,我国海上保险中存在缺陷和不周全的地方是难免的,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得不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才能解释清楚。一、我国海商法中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第222条的规定与英国1906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主动告知义务。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权利。虽然海上保险法也是保险法的一个方面,但是海上保险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海上保险的标的可能在世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迟延赔付理论基础研究
    200135海上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集中体现海上保险中对价平衡的商品交换关系。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付保险金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核心,维持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人的赔付是海上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直接途径,但保险人迟延赔付已成为海上保险实务中突出问题,国内不乏对此问题开展的学术研究,其中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本质属性是研究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开端,绝大多数观点认为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属于违约责任,①但保险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2018-01-22

  • 海上保险学泰斗魏文达
    海商法,研究海上保险,同时执行律师事务,处理海损理算事宜。从1962年起,魏文达转入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任教,并担任上海港务监督长顾问、中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英国劳氏船级社理事。中国海上保险学研究的先驱魏文达就读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在上海成立,是一所英美背景的教会大学,是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要全面深入研究海商法,就必须要深入研究海上保险,因此,魏文达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于1934年至1935年远渡重洋,到英国伦敦

    金融博览 2017年9期2017-09-13

  • 近因原则的缺陷及中国立法的借鉴
    :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原则的确立,早在100多年前,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经济和贸易形式的不断发展,近因原则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单纯依靠近因原则处理保险案件的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其缺陷和不足,简介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2017-05-24

  • 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的构建
    6052)论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的构建刘丽艳(大连科技学院管理工程学院,辽宁大连 116052)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首先要从一般保险与海上保险的共性与特性角度出发,寻求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应当从狭义上对防灾防损制度进行解释和认定,而实务界将其独立于狭义防灾防损制度之外的原因是出于保险实务习惯的考虑。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形扩展防灾防损制度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并不否定一般保险的防灾防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2017-03-14

  •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30117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刘 笛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本文以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不断发展,委付制度日益成为海上索赔制度的焦点问题。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中所规范的领域和其作用是其他任何制度都无法取代的,因此研究海上保险的委付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有关委付制度还有待完善。本文最后对发出委付通知的期限、保险人沉默、保险人拒绝委付三个方面来给出应如何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委付;推定全损;委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2017-01-27

  • 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①
    日程。[1]海上保险保证是《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中一项颇具争议的制度,是取还是舍,中国法律到了该做决定和选择的时候了。[2]239一、传统保险保证及立法新趋势保险保证②除非有特别说明,笔者所称之“保证”或“保险保证”均为保险法视域下的“保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它虽是普通法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2]239但由于海上保险受伦敦保险市场影响较大,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引入了该制度③据不完全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4期2017-01-25

  • 近因原则的缺陷及中国立法的借鉴
    )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原则的确立,早在100多年前,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经济和贸易形式的不断发展,近因原则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单纯依靠近因原则处理保险案件的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其缺陷和不足,简介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2016-11-11

  •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在香港设立亚洲区中心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10月24日公布,决定在香港设立亚洲区中心,作为联盟在德国总部以外的首个分支组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联盟和香港的合作迈出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梁振英在网上发表文章表示,国家的“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都有提到“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提升”就是指在现有的码头和运输业务之上,发展高增值的航运服务,包括船舶买卖、租赁、登记、融资、海事保险以及相关的海事法律服务等。(来源:中国新闻网)

    小康 2016年22期2016-09-10

  • 浅析海上保险委付制度
    老而有特色的海上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要理赔,并将其拥有的所有权利转交给保险人的行为。构建一个合理、各方有效参与的委付制度,对于我国海上贸易发展,立法的完善有着重大意义。关键词:委付;海上保险;推定全损中图分类号:D922.284;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9-01作者简介:周君怡(1994-),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海商法。一、委付的性质委付,指依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2016-05-14

  • 中国海上保险“走出去”任重道远
    史婧力中国的海上保险,当前仅限于承保中国利益的中国船东、船厂和货主,份额接近100%,国外份额不到1%。海上保险是历史最悠久的险种,在世界上已成为具有齐全主险和附加险险种结构、标准的条款格式和统一操作规范的国际性保险,而且还产生了相关的国际法规和公约。伴随海上资源的加速开发,以及贸易和运输业的迅猛发展,海上保险日益受到重视。日前,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发布2015年度全球船舶保险市场报告,数据显示,在全球75亿美元的船壳险中,中国保险企业承保份额占比

    中国船检 2016年10期2016-05-03

  • 浅析海上保险委付制度
    100浅析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周君怡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委付制度是一项古老而有特色的海上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要理赔,并将其拥有的所有权利转交给保险人的行为。构建一个合理、各方有效参与的委付制度,对于我国海上贸易发展,立法的完善有着重大意义。关键词:委付;海上保险;推定全损一、委付的性质委付,指依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理赔损失,并将标的物的各项权利转交给保险人的制度。实际全损,委付制度不适用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2016-02-01

  •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偿问题
    海盗;赎金;海上保险一、海盗活动的死灰复燃我们传统印象中的海盗好像还停留在风帆时期,悬挂着骷髅旗的海盗船在海上漂泊、航行,干着抢劫船只杀人越货的勾当。但事实上,进入近现代以后,传统海盗已经发展成有组织武装劫持船舶,扣押船货,绑架人质以索取赎金的现代海盗。尤其在2008年以后,以索马里海盗为首,他们已然成为了海上风险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二、海盗赎金支付的合法性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承保的海上风险必须是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9期2016-01-29

  • 加入IUMI,实现初衷
    会”上,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主席Dieter Berg宣布,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代表中国加入IUMI。早在7月份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已获“代表中国”的相关资格。《航运交易公报》今年第28期《航保协会:“搭台”功能持续发酵》报道,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已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和中国外交部的同意,允许其代表中国申请加入IUMI。经过两个月的努力最终申请成功,实现了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成立的初衷,也开启了中国航运保险业迈向国际舞台的新时代。IUMI,航

    航运交易公报 2015年39期2015-11-26

  •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再保险制度
    界上最重要的海上保险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国际保险市场和最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再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风险和责任向保险人再次进行投保的行为。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险业;再保险伦敦既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上保险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国际保险市场和最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再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风险和责任向保险人再次进行投保的行为。保险业的兴起源于商人在商业活动中总是无法避免各种各样的

    商 2015年50期2015-05-30

  •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个人观点:海商法应该是国际法而不是民法特别法。关键词:时效;代位求偿;海上保险;保险法解释二;海商法;国际法一、背景简介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一种说法是按照《保险法》解释二,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另一种说法是按照《海商法》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似乎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

    商 2015年50期2015-05-30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之特例研究
    00135)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早已明确但又始终未彻底解决的实践问题。说其早已明确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2000]交他字第8号个案复函(简称《复函》)中就确立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2001年1月3日[2000]交他字第8号)中认为: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转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2期2014-11-21

  • 海上保险诉讼时效相关问题探究
    50100)海上保险诉讼时效相关问题探究袁付娜(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诉讼时效是对海上保险相关主体影响重大的一项制度,而学者对《海商法》第264条“时效”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从诉讼时效的目的功能、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用语等角度分析之后,可以看出该条所述“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代位求偿权是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因代位求偿权的特殊性,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直争议不断。《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4-07

  •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海上保险之适用
    说明义务。就海上保险而言,《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保险法》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由于《海商法》未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特别规定,《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条款原则上亦应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但是,与一般非海上保险相比,海上保险在法律制度上毕竟有其特殊性,这也是中国立法将二者分别规定的重要理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4期2014-02-04

  •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的思考
    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相比,中国并没有就海上保险合同单独订立成文法,笔者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法”是对目前中国所有的调整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海上保险合同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理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国际惯例。很容易理解,在这些渊源中最主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3期2014-02-03

  • 浅析共同海损制度发展趋势
    的制度。随着海上保险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否用海上货物保险取代共同海损制度以及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修订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从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入手,重点论述现行共同海损制度实践的情况,并探讨其发展趋势。【关键词】共同海损制度;海上保险;发展趋势1.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及其定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共同海损从一种航海习惯发展为法律制度,并且是航海运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早在古希腊时代,腓尼基人就用小型木船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6期2013-04-23

  • 海上保险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修改
    264条关于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均存有争议。笔者在《析海上保险诉讼时效起算、中断有关问题——兼与伍载阳、倪学伟先生商榷》一文中曾对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1]106近来拜读《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9月(总第34期)发表的徐猛律师、茅麟律师撰写的《论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的思考》一文(简称“徐、茅文章”),认为该文的基本观点值得商榷。同时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2期2013-01-30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求偿权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地位和价值都十分重要.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为了在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的情况下,解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归属问题而确立的.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海上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海上保险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因这几部法律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加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各地法院对同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2年3期2012-08-15

  • 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际海运活动的海上保险领域。不论处于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大国地位的中国对该公约持何种态度,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中国各家保险公司均应针对《鹿特丹规则》调整海上保险经营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也应为海上保险制度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修改完善《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制度,尤其是直接与《鹿特丹规则》的调整内容相联系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时,必须考虑《鹿特丹规则》的影响,同时,应充实有关的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以便应对由该公约诸多新规则带来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2012-01-28

  • 英国有关海上保险法的最新修改议案及对中国的借鉴*
    171BJ)海上保险是普通法系下最古老的保险合同形式,并一直推动现代英国保险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总结整理了当时最主要的实务规则和惯例。该法案到达了英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历史性高度,并长期影响着其他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尽管如此,由于长达一个世纪的快速发展,该法案暴露出严重脱离保险市场现状的问题。因此,自2006年,英国法律委员会与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开始开展保险合同法的审查,此次修改计划没有区分海上保险法和非海上保险法,但是大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2012-01-28

  • 新《保险法》对中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要组成部分,海上保险合同也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根据海上保险合同法律调整的规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新《保险法》对保险合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2011-02-18

  • 保险利益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例外
    保险利益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例外易传剑(浙江海洋学院,浙江舟山31600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有很强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机和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和一般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不同。本文论述了保险利益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例外,并提出完善《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建议。保险利益;合同效力;海上保险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2010-08-15

  • 新《保险法》适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
    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贾林青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针对海运市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就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所涉及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的诺成性所涉及的保险费交纳与保单签发,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海上保险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诸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海上保险制度;保险利益;告知义务经过修改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0年1期2010-02-15

  • 浅析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徐 展摘要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是保险人借以控制承保风险的重要手段,现如今,保证似乎已渐渐演变成保险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我国虽然在事实上已承认了保证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但目前尚不存在完备的保证制度,因此我国面临着如何构建保证制度这一问题。本文从保证的含义入手,结合其理论基础,提出了几点有关我国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海上保险保障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56-02一、问题的产生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2009-07-08

  •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存在与改革
    启磊摘 要: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并被普通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对海上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现在的海上保险实践的背景下却显示出一些弊端,采用保证制度的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改革。关键词:海上保险 保证 改革中图分类号:DF961. 9 文献标识码:A一、海上保险中保证的存在合理性(一)保证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 “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获取保险金的基础,对风险不确定性的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200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