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

  • 论FO B 卖方作为托运人的运输单证签发请求权
    运输法律关系的托运人,其通过国际货运合同享有一系列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并承担装船和发货阶段的相应义务;而FOB的卖方却因为这一贸易术语的选择,使得FOB买方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托运人,但其自身却要承担装船和发货阶段的特定义务且无法当然享有作为托运人之权利。为此,在国际海上运输实践中,要求承运人将其记载于运输单证的“托运人”一栏并向其签发该运输单证已经成为FOB卖方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因为,对提单这类运输单证的持有,既是FOB卖方掌握货物控制权的

    世界海运 2023年10期2023-12-30

  • 指示提单的转让与背书
    经查看,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为G公司,收货人(CONSIGNEE)为“凭指示(TO ORDER)”,背书内容全部为手写:C公司作为G公司的代理(C COMPANY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G COMPANY),并随附签字。船公司不认可该背书方式,拒绝放货。提单的背书是否符合要求?案例二: 信用证要求提单做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M A D 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受益

    中国外汇 2023年1期2023-09-27

  • FOB贸易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运费、扩大损失的承担主体认定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包括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因实际托运人并未与运输合同主体签订与运输相关的合同,故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及实际托运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情形外,《海商法》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体均应排除实际托运人。《海商法》创设性地规定了实际托运人制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将迈克威公司准确识别为法律拟制的实际托运人;本案例厘清在FOB贸易术语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运费及扩大损失的承担主体,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

    世界海运 2023年7期2023-08-29

  •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
    FOB项下国内托运人权益成为日益重要之议题。我国《海商法》吸收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的做法,引入了两种托运人(Shipper)的定义:第一种定义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人或其受托人,即托运人;第二种定义指将货物交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承运人的本人或其受托人,在实践中一般被称为“发货人”(Consignor)。《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之所以将发货人也定义为托运人,是为了保护FOB贸易条件下的货物卖方,使其也能

    世界海运 2023年8期2023-08-22

  • 国际贸易中提单权利转让问题刍议
    单;权利转让;托运人;收货人;持单人本文索引:王小平.[J].中国商论,2023(07):-064.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4(a)--03国际货物贸易中,在货物实际交付前,通过把提单背书或交付不仅可以转让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还可以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通过提单权利转让实现货物权利转让的目的,从而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

    中国商论 2023年7期2023-04-20

  • 电放情况下承运人交货义务的判断 ——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华建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交易习惯等,凭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依交易习惯需以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作为放货前提时,若承运人仅凭提单样稿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违约交付货物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情〗原告: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华建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2018 年11 月7 日,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海运方式出口2 000 箱无纺布湿纸巾至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港。被告接受委托后于11 月15 日向原告签发编号为SHAS071496 的电放提单,涉案提单抬头为被告,托运人为原

    航海 2022年4期2022-11-16

  • 基于第四方物流的运输型物流枢纽整合优化
    纽整合模式中,托运人通过第四方物流发布订单,平台在统计详细的物流信息后制定运输方案,并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信息下达给对应的枢纽节点和第三方物流承运商。物流枢纽能将不同起始地的货物进行整合,并按照时间、到达需求地的要求将打包后的货物分配给第三方物流承运商。第三方物流承运商在承接订单的同时需要满足相关的运到时限要求,对运输过程负责。当订单到达指定需求地后,由司机向平台进行反馈,经平台确认后任务结束,相关物流业务均通过第四方物流平台完成。各单位在接到相关的物流任务指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22年6期2022-06-15

  •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 ——以“指导案例108号”为例
    做出规定。针对托运人是否享有“退运或改港”的权利,《海商法》中无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可以考虑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加上对实际情况的分析,适用《合同法》当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决。[1](二)目的港无人提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须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由装货港运至卸货港,并且应在运输过程中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与此同时,托运人还需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履行在目的港口提取货物的义务。虽然《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2021-11-25

  • 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
    求卖方作为交货托运人支付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第二,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关于运费包含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2FOB贸易术语下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承担主体码头作业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属于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从不同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来看:在FOB贸易术语下,装货港码头作业费应当由卖方承担;即使买方根据运输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支付了装货港码头作业费,该笔费用随后也应由卖方向买方偿付。总之,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才是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真正承

    集装箱化 2021年7期2021-08-26

  • 考虑托运人估值不确定的航运企业在线预售定价模型
    公司订舱,然后托运人在现货市场中向货代订舱.有利于航运企业降低舱位销售风险,但也降低了航运产业链条效率,削弱了航运企业定价的自主权,降低了定价的灵活性.“互联网+航运”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潜在的有效途径,逐步受到航运业关注,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系列航运电商平台,如:舱位宝,运去哪,集运头等舱等.在电子商务和航空出行领域,在线平台的预售策略作为一种新销售策略得到重视,舱位预售是指托运人在远期市场正式订舱之前支付定金提前订舱.航运企业通过预售可以提高定价自主权,

    系统工程学报 2021年1期2021-05-10

  • 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责任分析
    其中新增“实际托运人”。此次修订将原有第42条中规定的托运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认为托运人分为两类,其一为缔约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其二则为实际托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运输,并且在运输单证上记载为“托运人”的人①。相比于原有第42条,从实际托运人的构成来看,《意见稿》认为实际托运人需被运输单证记载为托运人,方能取得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意见稿》改变了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基础,即从履行取得转变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3-07

  • 海商法中货物控制权问题探究
    控制权的缺失当托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可转让运输单证持有人依据单证,向承运人发出不同指示,承运人应如何执行?FOB模式下,卖方与承运人间并无运输合同关系,在货物交付运输但尚未兑付货款的情况下,其基于何种理由保持对在航货物的控制,以避免钱货两空的贸易风险?(一)买卖合同无法约束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买卖合同中双方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等的约定虽然事关权利义务的重大安排,但对承运人而言并无约束力,承运人无义务关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间风险负担的约

    世界海运 2021年4期2021-01-18

  • 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托运人的认定
    第一款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当托运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时,应当属于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这个行政责任承担主体即托运人在前述案例中究竟指的是哪个公司?答案是不确定的。二、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立法目的分析1.行政法和商法中的托运人定义从行政法上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从

    世界海运 2021年5期2021-01-16

  • 交货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之议 ——津民终466号运输合同纠纷案带来的思考
    决,引起了哪个托运人需要为运输单证证明的运输合同负责的讨论。也就是说,现行《海商法》可能导致托运人是两个人。现行《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系参考《汉堡规则》,为:“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前者为缔约托运人,后者为交货托运人。但是不管两个条件同时并存还是只要一个条件就满足托运人定义,提单上显示的都只有

    世界海运 2021年2期2021-01-13

  • 运价呈几何布朗运动规律的班轮运输期权决策
    以公布的船期为托运人提供规则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2]受船舶运力固定、运输服务不可存储、固定成本高和边际成本低等因素的影响,为提高舱位利用率和运营效益,承运人通常采取与货运代理人或大客户签订长期合同的策略[3],以较为固定的运价为客户提供集装箱货物班轮运输服务;承运人对大多数普通客户(托运人)采取以包箱费率为主的均一定价[4],即对托运人的集装箱货物只区分集装箱尺寸和相应的航线,按统一标准计收运费。这种固定或均一的定价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班轮运

    中国航海 2020年3期2020-12-09

  • 论FOB价格条件下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权利义务
    据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订约和交货,只要具有一种行为就可以成为托运人,所以FOB贸易合同下的买卖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托运人。这便会产生两种托运人同时存在的问题。我国《海商法》仅对托运人概念作了规定,对实际托运人相对承运人、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而言,承担什么义务,享有何种权利,并不明确。实际托运人的识别有关实际托运人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至《汉堡规则》。《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本人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2020-12-08

  •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金,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就超期用箱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实际情况复杂而无法弥补承运人的损失,则按法定违约金赔偿承运人。约定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无论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托运人均按约定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承运人不得主张法定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按法定违约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2]我国法院大多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

    集装箱化 2020年6期2020-08-04

  •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规避
    )买方——契约托运人,有权要求船方签发提单。众所周知,国际货物买卖经常依赖信用证,而FOB信用证的交易流程是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买方租船订舱,卖方提交货物,承运人签发提单给卖方,卖方拿着相关单证去银行交单结汇,最后买方去银行付款赎单。根据贸易流程,由买方租船订舱,卖方递交货物,所以对船方而言就出现了两个托运人,一个是买方——契约托运人,一个是卖方——实际托运人。依据《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 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9期2020-03-22

  • 托运人在不同时空下的选择行为差异揭示
    理,是微观层面托运人过多选择公路的集计体现.作为一种高能耗、高污染的运输组织方式,公路过多承担大批量、长距离货运任务,导致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严重.因此,2018年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调整货运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上升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课题.优化货运结构,关键在于掌握需求侧托运人选择行为,并从供给侧提供符合需求的铁路和水路货运服务.学者们已构建丰富多样的货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2020年1期2020-02-28

  • 论《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八十八条补充的必要性
    第八十八条规避托运人与提单受让人对于运输合同中货方承担义务范围的规定与理由《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①,托运人以外的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指的是托运人或者前手持有人通过转让方式流转后的后手持单人或者收货人,根据规定,只要托运人以外的单证持有者没有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对此不承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设立《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2020-02-25

  • A Study on E-C Translation Skills of Rotterdam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第十六章的限度内约定了赔偿额的不同计算方法。3.3 On Textual LevelThe thesis has analyzed cohesion features on the basis of Halliday and Hasans cohesion model  and it has been discovered that personal reference and temporal conjunction are fre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0期2020-01-27

  • 国际贸易中预借提单的成因及预防
    提单;承运人;托运人;信用证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信用证项下,卖方(托运人)已将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但由于某些原因货物只有部分装船或全部未装船,这时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为满足其信用证项下结汇的要求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這样出口商可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在信用证下提示结汇,而进口商则面临延迟收货的结果。预借提单从出具程序上来看是违法的,承运人从卖方手中把货物接管之后,还没有把货物装上已租订的船只,或在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12期2019-12-31

  • 国际货物运输在FOB下无单放货的责任认定
    出口方实际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托运人不仅限于订舱和支付运费的契约托运人。在国际货物FOB下,持有正本提单的国内卖方应被认定为交货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这意味着,FOB下并存着两个托运人——契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从而拓展了与普通民商法框架下的合同相对性,这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据此,在法律的框架下,国内卖方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障。基本案情原告南洋商贸按照被告青岛万达提供的入货通知,将涉案货物交于其运输。青岛万达作为被告万达运通(货运代理公司)的代

    法人 2019年10期2019-10-25

  •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公平正义
    简单的规定两种托运人的定义,更不能像中国《海商法》那样,把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顶层设计”决定“制度设计”;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并不“简单”。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我国《海商法》,“顶层设计”都是正确的, “制度设计”虽有瑕疵,仍不失为“历史的进步。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入。在“保护发货人的权益”,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中国《海商法》,每一次都有飞跃。1.《海牙规则》的伟大历史性功绩。在定义“运输合同”中,规定“提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司玉琢教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三个突破”,违背事实
    司玉琢教授“对托运人一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假突破。司教授讲,第一次突破是在托运人一方的突破: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是托运人时(如:CIF下,卖方是托运人,收货人(买方)不是托运人),他们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0条第一款c项“被提单所包含或者证明的合同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于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一国际立法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任何其他关系人的国籍如何。”;《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司玉琢教授“FOB发货人索要提单”的“三种选择”是“空头支票”
    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單、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法院应于支持。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笔者认为:《货代司法解释》解释的不是针对货运代理合同。《货代司法解释》,其实不是针对“海运货运代理合同”案件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鹿特丹规则”与美国遏制中国、遏制“一带一路”的全球战略高度契合
    美国运输法关于托运人和记名提单无单放货对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新兴国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极少数国家不是以法治对法治,而是采用极端手段进行对抗。比如:巴拿马、,巴西、委内瑞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加米尼加、哥斯达黎加等拉美国家;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用行政手段,将进口货交给海关或者港口实施无单放货,就是低层次的对抗,有点类似“你提走我的货物,我就绑你的儿子”的做法。当然,这种做法伤害不了实力强大的美国公司,真正受伤害的还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倒霉的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MSC将为50000个集装箱配备智能型跟踪装置
    SC说,通过为托运人提供更好的门到门货物可见度,增添效率、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用TRAXENS设备将强化供应链管理。TRAXENS称,其为托运人提供一款互联网连接设备永久固定在干货集装箱上。这将使集装箱转换为智能型连接对象,该智能货箱在其整个航程中收集和传送有关其位置和货运的实时数据。其他有助于保证货物安稳的因素包括其温度、湿度、冲击和振动、箱门打开和关闭等。TRAXENS称,其产品将在适当时为托运人提供更便利快捷的海关预先结关服务。

    航海 2018年6期2018-12-06

  • 清洁提单保函与交易安全研究*
    体的不同可分为托运人签发、第三人签发、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签发等多种形式。其次,签发清洁提单保函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获取清洁提单。再次,清洁提单保函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约定责任分担的保证协议。因此,清洁提单保函可以定义为:为托运人获取清洁提单之目的,由托运人或第三人对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行为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约定责任分配的保证协议[2]。一、清洁提单保函的产生与实践1. 清洁提单保函产生的必然性在当前的国际货物海运中清洁提单保函普遍存在,甚至已成为承运人签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2018-08-15

  • 解惑“双抬头”提单
    证行,咨询提单托运人及其背书事项。开证行发现,提单上托运人/出口商栏位同时显示了两家公司名称,其间由“C/O”相连,显示为“A GROUP(S) PTE LTD C/O B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TE LTD”。客户对此感到疑惑:此提单是否可接受,又该如何进行背书?案情分析提单托运人栏位一般为卖方或中间商,显示两家公司名称的“双抬头”提单在实务中也会见到。双抬头提单中,比较常见的为“O/B”形式。“O/B”是“ON BEHALF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2017-12-09

  • 船公司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托运人在发现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和提货后,要求船公司回运或改港,船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受贸易因素影响,货物在装船出运后,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不去目的港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也不向船公司的目的港代理要求提货,由此会在目的港产生仓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如超出了目的港海关规定的提货期限,还可能导致货物被强制拍卖。本文旨在探讨的问题是,如果托运人在发现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和提货后,要求船公司回运或改港,船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有此种义

    船舶经济贸易 2017年10期2017-11-01

  • 我国快递行业中托运人权益保护现状研究
    我国快递行业中托运人权益保护现状研究袁翠清(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近几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快递总量的连年激增,快递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纠纷率也随之上升。我国关于托运人权益保护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和机制规范。以快递托运人为主体,对托运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托运人权益保护现状,以及托运人权益保护的困境,提出维护托运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快递行业;托运人;格式合同;权益保护引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及网购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2017-04-01

  • 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探析
    础法律关系取得托运人对承运人所超出部分的货物权利,然后依据承运人侵权行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诉求成立的前提是:持有提单的人能够证明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持有提单的人如果不能证明或充分证明,就不可能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为解决这个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持有提单的人如果在受让提单之时同时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则提单所证明的诉权也一并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法》的出台,使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产生了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解决

    中国经贸 2016年24期2017-03-06

  • 《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在运费支付义务中的应用
    支付制度缺少了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向提单受让人的移转机制,使得与实践存在接轨问题。基于英国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和《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的对比,《鹿特丹规则》的“权利转让制度”更适合构建中国海商法上的义务移转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费支付主体的推定方式极大地限缩了“权利转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运费主体的规定上,应当采纳《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费预付”的推定方式。权利转让制度;合同转让;运费支付义务;承运人运费问题之于海上货物运输实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1期2017-01-25

  • 托运人与承运人货运方式选择博弈模型及算法
    730070)托运人与承运人货运方式选择博弈模型及算法卢星儒,杨菊花,夏贤康(兰州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构建托运人运输费用函数与承运人运输利润函数,将影响货物运输因素归结统一,建立托运人与承运人货运方式选择博弈模型,研究铁路货运托运人和承运人运输方式选择行为博弈。最后以算例基于最优反应动态的遗传算法完成模型的快速求解,验证模型的可行性,论证博弈论适用于货物运输方式选择的分析与研究。货运方式;博弈模型;最优动态反应;遗传算法伴随着

    铁道货运 2016年4期2016-12-15

  • 国际海运“套约”法律风险及管理防范
    法律风险;缔约托运人;单证托运人随着航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获得大客户的承运权,船公司往往会与这些大客户签订运输协议,承诺给予更优惠的运价,而没有协议运价的出口商或货代则无法取得如此优惠的报价。实践中随之出现了“套约”行为,即不享有优惠合约运价的托运人想方设法套用其他托运人的优惠运价合约向船公司办理订舱托运,以便用更低的运价托运货物,获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作为在国际航运实务中一直隐蔽存在的“套约”行为,其形式也有很多种:形式一,某无船承运人A接受客户委托,

    世界海运 2016年9期2016-10-31

  • 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然而随着运输业和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分工的不断细化,出现了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将运输任务转交给负责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因此,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便日益受到关注。这就要求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不断改进,来规定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大主体的责任分担,从而进一步维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国际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责任来源;责任分担一、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04-13

  • FOB下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
    我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的探讨杨燕琳(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摘要]《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对何为托运人进行了定义,由这项条款可知我国的托运人有两类,这项规定在海运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但第42条的定义会致使在FOB条件下的买卖双方都为托运人,可见定义在两者作为托运人的称谓未予区分,且此两类托运人对承运人是否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也未予清晰说明。因此,第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实践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与国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2016-03-16

  • 规范船公司“爆舱甩柜”行为的履约保障机制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利益,使其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中的成本,而且还要额外承担因交货延期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甚至失去贸易上的客户。而船公司对于甩柜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害却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情形,本文对船公司出现“爆舱甩柜”的原因及其行为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双方必须履约的保障机制,以期对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航运市场有所裨益。一、船公司爆舱甩柜的原因分析引起爆舱甩柜的原因,按照船公司的说法,是因为船开前大量退载(退舱)现象客观普遍存在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2期2016-02-28

  •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
    让,提单转运到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承运人与非托运人的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依据提单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提单法律关系。而提单是保函存在的前提,保函是提单能尽可能被接受或转让的有效保障。【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30-01保函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提单的适用范围,进而牵扯到整个海上货物运输贸易。而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人不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多方的。这是一个涉及整个贸易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2015-10-21

  • 托运人违反危险货物通知义务的责任及其性质
    法学院 陈琳琳托运人违反危险货物通知义务的责任及其性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陈琳琳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

    世界海运 2015年11期2015-04-08

  • 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
    汉堡规则》)在托运人制度设计上设置了两类托运人。《汉堡规则》第1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实际将货物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Shipper’means any person by whom or in whose name or on whose behalf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ha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2期2014-11-21

  • 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
    成:第一步,与托运人订立书面或者口头运输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第二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采取调包方式以次品调换正品货物,自行处分正品货物;第三步,承运人将次品交付给收货人。每一个步骤,都有进行评价的必要,才有可能穷尽判断。下面就对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讨论。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当然,盗窃行为人获得占有不能使用暴力或者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盗窃过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2014-09-22

  • 托运人货运服务选择行为模型研究述评
    能够很好地描述托运人的货运服务选择行为特征,预测各种货运服务的市场需求,因而在货运设施和货运政策的预期效果评估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1].由于这类模型主要聚焦于托运人的货运服务选择行为(从几种货运服务中选择一种),研究对象为离散量,因此又被称为离散选择模型[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逐步开展了托运人货运服务选择行为模型的研究.Zlatoper和Austrian[4]、关 宏 志 和 陈 艳 艳[5]、Regan和Garrido[1]、Cla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9期2013-12-02

  • FOB下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请求权
    FOB下的两种托运人在我国这样一个在出口贸易中广泛使用FOB价格条件(以下简称“FOB”)的国家中,无论是对于单纯的出口卖方或是我国的整个外贸产业而言,FOB下承运人提单签发问题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有必要对托运人的概念予以辨明。“托运人”这个概念在实践中一直有不同意义上的使用,订立运输合同、交付货物,或承担了货物运输中其他任务的人都可能被称为托运人。[1]66而立法上和学理上的“托运人”定义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历史上,《海牙规则

    世界海运 2013年9期2013-04-08

  •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分析
    运输单证制度及托运人制度做出了巨大变革,在此基础上,根据签发运输单据或电子运输记录的具体情形,从货物交付的环节入手来构建无单放货的制度路径。1.《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输单证制度的规定《鹿特丹规则》首先删去了“提单”这一重要的海上运输单据称谓,代之以“货物运输单据”及“电子运输记录”,在此基础上,将货物运输单据或电子运输记录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形式,拓宽了“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的适用范围。2.《鹿特丹规则》关于控制权的规定为了给贸易电子化铺平道路,《鹿特

    对外经贸 2013年7期2013-03-27

  • 《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 ——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
    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2):3-102012-05-03张玉卿(1943-),男,北京人,国家商务部(外经贸部)原司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WTO/PGE成员,E-mail:yqzhanglaw@yahoo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2012-01-27

  • 浅析《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关系的影响
    新规定了“单证托运人”、“持有人”、“收货人”、“控制方”及“保存人”等概念.这里不再赘述了.1.2 《鹿特丹规则》之下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由于《鹿特丹规则》所规范的主体已经大为不同,所以客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鹿特丹规则》之下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已经不局限于海上运输行为,可能还会涉及陆上运输的行为等在内的多式联运行为.本节只对海上运输的行为以及装卸行为做简单的讨论.《鹿特丹规则》第1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 2011年4期2011-08-17

  • 论FOB贸易术语下发货人权益保障
    船承运人;缔约托运人;海运提单一、FOB贸易术语下发货人权益面临的风险及分析FOB贸易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根据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和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卖方则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缔

    对外经贸 2011年2期2011-08-15

  • 防止铁路货物超载的对策
    要原因1.1 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托运人应对其在货物运单内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另外,《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也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不得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虽然从法规上都对货物运输重量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货物托运过程中,对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发生超载,只是补收了运费和违约金,并未从根本上对托运人进行制裁;目前铁路的监控设施尚无法完全发现超载

    铁道货运 2011年2期2011-08-15

  • 铁路保价运输信息系统框架设计
    发展和完善,为托运人提供了货物运输赔偿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理赔逾期、手续复杂等问题。从理赔业务流程上看,保价运输理赔周期可以分为4个阶段:发现阶段、提赔阶段、理赔阶段和付款阶段,分别以编制货运记录、提交赔偿要求书、下达赔偿通知及实际付款为关键事项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发生货运事故须在当日编制货运记录。因此,一般而言发现货物损失时应在同一天完成编制货运记录,即发现阶段通常可以不考虑在内。2008 年,经过对全路 18 个铁路局 4

    铁道货运 2011年5期2011-05-21

  • 《鹿特丹规则》交货规则及无单放货所存在的问题
    放货;承运人;托运人中图分类号: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33-01一、《鹿特丹规则》之交货新规定(一)交货规定。依通行规定,现行货物的交付规则可概括为“凭单交货”,即提单或类似提单的单证是承运人凭以交货的唯一凭证。而《鹿特丹规则》则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提单这一名词,代之以“运输单证(第1条第14款)和电子运输记录(第1条第18款)”。首先,签发了不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单证时的交货规则,规定在公约第45条。依照公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2011-05-03

  • 对全球集装箱航运产业衰退现象的思考
    如果有一家大型托运人与一家集装箱班轮公司签署为期4年的集装箱低运价承包协议,恰恰第二年全球集装箱运价大涨,那么这家大型托运人就会大捞一笔,而与其签署协议的远洋承运人必然亏损一大笔。集装箱班轮公司与其客户难以在集装箱运价循环周期上达成共识,这是因为:集装箱运价处于循环周期低谷时,托运人希望该低谷持续越久越好,如此便可以从集装箱低运价中获得最大利益;而承运人当然希望集装箱运价低谷期一闪而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例如政府命令或其他利益驱动,明智的远洋承运人大多不会

    世界海运 2011年4期2011-03-06

  • 「 鹿特丹规则」 下托运人义务变化的初探
    对比相关公约中托运人的义务入手,阐述在“新公约”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及结合我国出口企业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有关托运人义务规定的几点建议。一、“新公约”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是对承运人相对而称,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在现行海事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新公约”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企图采用形式对称、机械平衡的方式,都用专门条款作了相应规定,即在一定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2期2010-03-12

  •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
    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郭 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能起诉承运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但没有规定托运人就不能再起诉承运人。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诉权不应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国民法理论,托运人的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允许托运人享有诉权,符合国际一般做法,也有利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单;托运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0年2期2010-02-15

  • 由一起集装箱货损案引发的思考
    论的焦点集中在托运人A公司是否有权依据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B公司,下文就托运人的诉权问题进行讨论。1 托运人转让提单后,不能依据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针对提单诉权问题明确规定,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享有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诉权,但托运人在转让提单后,不再享有原运输合同下的权利。由此可见,英国法对提单诉权问题的基本宗旨是:提单转让后,运输合同随之转让,托运人不再享有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其在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因此,托运人转让提单后,不能

    集装箱化 2009年7期2009-09-18

  • 简评《鹿特丹规则》
    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海运履约方”仅限于货物自装货港至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才视为海运履约方。该规则极大地扩展了承运人的范围和含义,以使该规则尽可能与运输实践相符。2.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义务的时间延长。《鹿特丹规则》基本保留了传统适航的内涵,明确适航义务的标准仍然是谨慎处理。但该规则将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由《海牙规则》的“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2期2009-05-17

  • 一则案例下FOB若干问题的思考
    方到底谁应该为托运人?在FOB情况下,船方到底该把提单签署给何方当事人?另外,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于2008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草案,该草案对提单的签署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虽然要各国批准此公约尚需时日,但卖方在新公约草案下该如何控制物权也是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二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4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