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

  • 胎儿权利能力保护制度研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其他各国民法中大多有相关规定,且各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有着较大的相似性。譬如,《德国民法典》开篇指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对于仍在母体当中尚未出生的胎儿,其民事权利如何认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保护的理论基础梳理(一)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前提下的理论保护基础尽管各国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权利能力有分歧,但各国均不否认胎儿享有合法权益。对胎儿的权利能力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若赋予胎儿权利能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2-01-01

  • 论胎儿人格权益的民法保护——以《民法典》第16条的解释为出发点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条款在未来“基因编辑婴儿”类似事件中是否可以起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作用,笔者认为不容乐观。这是因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胎儿权益保护,但是这一条款仍有一些留白和争议之处,使得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原因如下:首先,该条款将保护对象列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但“等”字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否涉及其他具体利益,涉及哪些具体利益,是否涉及人格权益,

    理论界 2021年6期2021-12-26

  • 试论胎儿作为土地安置补偿的对象 ——兼析《民法总则》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对其利益予以保护。而本案争议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对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明显就是前述(《民法总则》第16条)的利益之一”②。还有的法院认为,“原告出生后为活体,依照法律规定其在母体中尚未出生时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案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显然属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故其主张在被告确定分配方案时享有该权利与法有据”③。其二,不支持胎儿应该作为安置补偿的对象,即诉讼时已经出生的胎儿诉请土地安置补偿,法院不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原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12-07

  •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法律地位;权利能力[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6-0082-06[收稿日期]2021-09-12[基金项目]河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一般项目“紧急状态下个人隐私权的限制与保障”(20HNFLFSS011)[作者简介]王蕊,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王晓星,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一、人工智能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一)问题的提出1956年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2021-03-04

  •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体,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目前全球范围内针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多数基于财产权的所属权划分,胎儿能否享有完整的财产权,成了最重要的议题。但关于财产权的讨论,将会有不同维度下的深度考究,比如在生物医学领域,胎儿的定义和立法的精神不够契合,立法的权威性便遭到了质疑。在立法角度中的胎儿定义,对保护对象进行了限定,母体在腹中孕育的生命便可被称为胎儿,重点强调的是时间因素,“正在”孕育则属于立法胎儿的定义范畴。(二)民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2020-12-01

  • 论胎儿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民法保护;权利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各种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新的问题,例如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更是每天都在上演。但在我国只有《民法总则》第16条以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经济利益的保护,这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判定结果不统一,很不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威信力。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由于国情、历史条件的不同规定也不一样。例如,英美法系国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10期2020-11-28

  •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性生命权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侵害胎儿生命权的常见情形有故意或者过失地直接侵害母亲的生命健康权从而间接侵犯胎儿的生命权,或者因为某种私欲故意使孕妇流产。但若胎儿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当胎儿的生命权因各种原因遭受威胁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胎儿名义提出诉讼,法院就不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而尽可能更多地维护胎儿利益,而不是仅仅把胎儿作为母亲生命的一部分,只能由母亲行使权利。健康权是保障民事主体美好生活的重要权利。如果

    河北农机 2020年4期2020-01-11

  • 权利能力本质与功能
    )一、引言:权利能力与人罗马法上有法谚:“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hominum causa omne ius constitutum est)”。[1](彼得罗彭梵得23)由此,法律规范的对象只能是“人”。然而,民法上的人是一个奇特的概念,因为它不同于民法之外任何关于“人”的观念。首先它不同于生理学意义上的人,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属于物,但是,如果奴隶生了疾病,他的主人——如果想继续保有这项财产的话——恐怕不会去找兽医或者农具维修工,而

    泰山学院学报 2020年2期2020-01-09

  • 经济法主体何以成立? ——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中心
    格在民法上用权利能力表示。权利能力在经济法领域却有意无意地被忽略。经济法主体具有人格、财产、组织、权力、公共性等多个面向,而高度抽象的权利能力撇除了组织、权力等要素,片面地强调独立性格,〔7〕参见姚海放:《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4、315-317页。此论或许无意间道出了权利能力失落于经济法的原因。其实,这取决于如何理解权利能力。本文即尝试提出并证成“经济法权利能力”范畴,并发掘其背后的理论意义。二、经济法权利能力的独立价值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1期2020-01-08

  • 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各国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基本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胎儿尚未出生,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随着胎儿权利被侵害的案件愈发频繁,若再严守此规则,有违人情之虞。故近年来各国法学界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形成了新的学说,大致有三种:(一)立法方式1.绝对保护主义这种来自前苏联的观点认为应完全没有例外的否定胎儿的权利能力和权利主体地位。1964《苏俄民法典》采此种立法主义。2.个别保护主义德国、日本等国采此种立法学说。个别保护主义即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2019-12-17

  • 民法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辨思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起源于何?现在说起人工智能的缘起,学术界较为公认的标志性事件是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麦卡锡等几位年轻科学家针对机器如何模拟智能的问题展开讨论,并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一词。此后,随着大数据、神经网络等科学技术的爆炸式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看来,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等吸引了诸多科技行业者的青睐。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2019-12-10

  • 胎儿生命权的实现
    键词:胎儿;权利能力;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即人身非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其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等。胎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况且胎儿还未出生,因此其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必然有其特殊性,还需要在民法中作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分则应该重点保护胎儿两个方面的人身权利:一方面是胎儿的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另一方面则是涉及胎儿身份关系的权利,如抚养费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2019-09-10

  •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性质
    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性质,“拟制说”为学界主流观点。关于权利能力拟制说,又分为附法定的解除条件说和附法定的停止條件说。根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相关原理,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双重含义,即胎儿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引言美国前总统里根曾经在其竞选演讲中肯定了胎儿的价值,他指出胎儿是人类生命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如果抹杀了胎儿的价值,就等于贬低了全人类的价值。对胎儿的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2019-09-10

  • 权利能力本质
    疑其公法上的权利能力。公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包括公法上的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更是无可置疑的。”如此看来,私法不必然与私法人对应——公法人可作为私法主体;公法不必然与公法人对应:私法人也可成为公法主体。以一个组织体出现在什么法律领域内来认定其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并不妥当,应考察一个组织参与的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以及在该法律关系中以何种身份出现。宪法赋予人类结社自由的同时,必然承认组织在法律上的区别于其设立者或成员的团体人格。然而,组织体在法律上的团体人格(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2019-08-17

  • 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
    摘 要:权利能力概念是区别于人格的另一法律概念,是法律技术发展的产物,这一概念的产生肯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得民事主体应然权利上升为实然法内容,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权利能力概念产生且只能存在于私法领域,同时该制度的设计为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规制提供途径。关键词:权利能力;法律技术;罗马法;人格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77-02作者简介:姜欢(1993-),女,汉族,黑龙江漠河人,西北政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2019-05-10

  • 权利能力
    佩 摘要: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权利能力是什么?它存在的意义为何?它和人格权的区别在哪里?是否等同于民事权利?这些问题都应该被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重视。关键词:权利能力 身份 平等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2-0248-02一、权利能力概说权利能力,也称为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无权利能力即不产

    现代交际 2019年2期2019-03-21

  • 试析胎儿利益保护模式
    式划分方式:权利能力模式承认胎儿的主体资格,提供全面而完备的保护,一揽子解决其他模式存在的体系矛盾与适用不便等问题;类权利能力模式的实效取决于司法能动等外在因素;特定权利能力模式外延明確,权利清晰,但适应发展能力较弱;无权利能力模式不承认胎儿的独立价值。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类权利能力模式为主,兼具特定权利能力模式要素,仍有一定不足。保护胎儿利益应妥善解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抚养费请求权,重新界定自然人出生标准,并于条件具

    行政与法 2018年9期2018-10-16

  • 罗马法权利能力制度试论 ——兼论平等理念下现代法的权利能力
    西安)一、权利能力简述根据学界通说观点,罗马法的“人格”是权利能力制度的滥觞,从词源上讲,“‘人格’一词来自拉丁文的‘persona’,指演员演出时扮演的各种角色。”人格也可以引申为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身份。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omo不一定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二者之间转化的条件就是persona,只有具有人格者才能在社会法律生活中扮演一定角色。二、以平等为理念的现代法上权利能力(一)现代法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康德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认识理性)和实践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2018-01-22

  • 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要义
    710063权利能力是民法学中有关于人的最核心、最本质的概念,其意义在于判断一个个体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权利能力制度实际上是一项用来回答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的制度。该制度在确立后的两百多年来发挥了重要的价值,并为我国的民事立法所采用,但不少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可有可无甚至是完全多余的。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结合权利能力一语的产生原因及发展过程对其原理与功能进行考察,把握这一项法律技术的要义与本质,进而揭示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2018-01-22

  • 《民法总则》下的胎儿权利能力与堕胎行为
    0一、胎儿的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权利能力说,该说认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应以胎儿享有权利能力为基础对其利益进行保护;传统民法上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保护胎儿利益;且通过特别立法对胎儿某一某几方面利益进行保护也与民法整体的协调体系不符。只有通过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既保证民法体系的协调完整,又全面周到的保护胎儿利益。请求权基础说认为面对在传统民法中因缺乏民事权利能力而导致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足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2018-01-22

  •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其本身具有的权利能力作为基础的,而胎儿显然不具有权利能力,这就使得胎儿的权益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伦理道德方面有失偏颇,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有着不好的影响。纵观国外对胎儿权益的研究不难发现,罗马法与瑞士法典等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限定,虽然也将其认定为没有权利能力,但是在法律上对胎儿进行了特殊保护,也就是预先保护了自然人的一定权益。这种特殊法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逻辑,也起到了对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是当前国内值得借鉴的一种做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2018-01-22

  • 金融知识、投资经验与权利能力
    经验对投资者权利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基础金融知识对投资者权利能力没有显著影响,更专业的金融知识的提高能够显著增强低收入投资者的权利能力,但对高收入投资者的权利能力并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高收入投资者有效的社会性学习的替代作用;丰富的投资经验能显著提高各收入阶层投资者的权利能力。另外,本文还发现投资者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其权利能力也就越强。研究结果表明,专业金融知识的缺乏与投资经验的欠缺是制约我国中小投资者权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普及金融

    当代经济科学 2017年6期2017-12-25

  • 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
    10000)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李 瑞(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德国人借鉴罗马法人格的法律价值,创造了“权利能力”概念,这两种概念均为法律技术工具。罗马法上的人格是自然人的身份,现代民法的权利能力是确定团体身份,并且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在实质上已不再是纯粹的伦理概念,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干预的工具。但是,权利能力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民事 特别权利能力制度中监护人、无国籍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8期2017-11-24

  • 变革性与前瞻性:民法典的现代化使命
    则》中,民事权利能力、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物的概念、代理制度上的现代性有所缺失。中国民法典应放弃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不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架构法人制度、对物的概念重新进行现代化的定义、确立和发挥间接代理的制度价值。关键词:民法典;现代化;权利能力;法人分类;物;间接代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4-0127-07一、引言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江汉论坛 2017年4期2017-04-20

  • 论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与限制
    1)论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与限制易 莉(西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041)对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不同观点,源于对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其双重属性认识的差异。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兼具伦理属性和法律技术属性,既承接自然法学说人格平等理念,又对抽象人格进行具体阐释;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扩张的结果。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且对法人同样适用。承认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是理解法人享有具体权利差异的前提。在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松解法人目的限制,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3-28

  • 浅谈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的发展产物。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界定的一种法律人格的别致意义,法律人格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就是一种权利能力,不过二者在立法背景上有所差异。【关键词】自然人;法律人格;权利能力;差异与联系现代社会追求的民主平等是自然人法律人格所反映的具体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法律对自然人的一种客观尊重和限制。我國推行依法治国制度,就是要在法律意义上充分尊重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和对于其日常行为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引导。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在其内涵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区别,本文就法律实践

    青春岁月 2017年1期2017-03-14

  •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责。(二)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说“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说”属于大陆法系的理论观点,这个观点的基础是“同一体说”。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属于社团法人,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对于成立后的公司来说,设立中的公司是公司成立之前的前身,当然也应该具有社团性质,但是设立中的公司是不具备法人的资格的,因此也就没有权利能力,故而属于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三)非法人团体说“非法人团体说”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流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并不是法人团体,设立中的公司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2017-01-27

  • 民事主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一、用“身份”构造的民事主体制度(一)罗马法时期的人格制度按照古罗马法的解释和规定,人和人格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两个概念,人可以具备完全人格,也可以具备不完全人格,还可以不具备人格。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关于人有三种身份——或者说有三种概念:homo,单纯指的是生物学的人,没有任何权利与义务;persona,是对人的身份的一种宣示;caput,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具有法律上得到认可的人格的人。①罗马法构造的民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2017-01-26

  • 人格与权义能力之再探究
    力,该含义与权利能力等质互换;第三种含义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关于人格与权利能力之思辨,作者认为权利能力不等于人格,虽然两者总是表现为同时产生同时消失,但是单凭时间上的同一性根本无法说明两者是同质的。一、人格与权利能力的本质规定性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人格是基于自然法则而被人作为一个“类”而普遍的、无差别的拥有,在康德看来人格是基于自然人内心意志所产生的理性而所拥有的主体资格。虽说人格发展到现在已经与罗马时期的基于身份的人格完全不同,但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2016-12-28

  • 论中学生的民事能力
    能力,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的民事能力就是中学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即:中学生拥有法律赋予的可以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我们中学生是我国公民的一员,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拥有了民事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之规定,我国的中学生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绝大多数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我们的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均享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2016-11-24

  • 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
    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关键词

    现代法学 2016年1期2016-09-10

  • 人格与权义能力之再探究
    力,该含义与权利能力等质互换;第三种含义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关于人格与权利能力之思辨,作者认为权利能力不等于人格,虽然两者总是表现为同时产生同时消失,但是单凭时间上的同一性根本无法说明两者是同质的。一、人格与权利能力的本质规定性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人格是基于自然法则而被人作为一个“类”而普遍的、无差别的拥有,在康德看来人格是基于自然人内心意志所产生的理性而所拥有的主体资格。虽说人格发展到现在已经与罗马时期的基于身份的人格完全不同,但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2016-02-02

  •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权利能力;损害赔偿一、关于胎儿利益的概述(一)胎儿利益的含义胎儿是指母体内的幼体,即已经受孕但没有出生的生命体。胎儿利益则是指可以为胎儿带来客观效益的利益的总称,其实质是对自然人所具有的合法利益的一种预先的特殊的保护。胎儿的具体权利,我认为,应该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受抚养权、继承权、纯获利益的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二)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在学界,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生命法益保护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2016-02-01

  • 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者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能否获得权利能力不取决于自然状态,而是取决于法律的态度,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某种组织或个人权利能力。对于团体,能否赋予团体权利能力则在于其是否适于集散权利义务,而判断是否适于集散权利义务的标准则在于其是否具备一定之名称、一定之组织、一定之处所、一定之财产并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等要件,团体具备此等要件时,则该团体适于使权利义务驻足集散,除非其另有不需具有权利能力之因由,否则其具有权利能力乃之当然结果。但如果其尚未登记而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基于民法典草案中胎儿权利保护规定的思考
    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近代民法上,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三类。一、世界各国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认为胎儿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是能以活体出生。有的直接规定,活着出生的人,从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即从受孕时起算。根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胎儿为活体出生的,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虽然胎儿从受胎时起即有继承能力,但是仅限于以活体出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我国民法总则非法人团体的制度设计*
    德国民法以无权利能力社团为其规制重点,日本民法还纳入无权利能力财团,并均以不同于民事合伙的团体法的构造来加以规范,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呈现出与合伙法在一定程度上的接近。中国大陆现行立法出于诉讼的便利以其他组织来称谓非法人团体,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非法人团体中异于合伙的团体构造——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应当将合伙和非法人社团、财团并立为规范的重点,使非法人社团、财团回复到团体法构造的本质,并根据非法人社团所追求的目的,区分非营利性的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2期2016-01-27

  • 德国最高法院的民事合伙造法及评价
    民事合伙具有权利能力,将商法典中的普通合伙规制模式类推适用于民法典中的合伙,基本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但依法律的字义、体系和制度发生史,二者规范之间的严格性程度并不相同,由此构成最高法院造法的界限。在代表权制度方面,不存在造法空间,维系民事合伙规范即可;在合伙人的人身责任方面,存在造法需要,具体就是必须填补因承认权利能力所产生的法律漏洞:这里仅适用工具性的类推适用,而不适用实质性的类推适用。合伙人可以通过限定代表权,将责任限定于合伙财产,但需要借助于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2015-03-13

  • 权利效能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排除;权利能力;权利效益;权利效能;动态平衡一、作为衡量诉讼平衡标准的权利(力)效能刑事诉讼法不仅要发挥追诉犯罪的基本职能,也承载着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历史使命。如何在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最为合理的动态平衡,历来是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难题。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凸显出在这个冲突领域所做出的努力,并致力于纠正过去很长时间内控强辩弱的不平衡格局。对于辩方而言,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的确立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扭转。作为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3-03

  •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人格利益;权利能力;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权利能力问题,即自然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一旦消灭,就丧失了其为权利主体的资格,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使其不能再享有民事权利,人格权自然也随之消灭。并且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能继承,不能让与,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遭受他人侵害时,并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学者反对死者人格

    山东青年 2014年10期2014-11-24

  • 财产与人格关系探析
    性的内涵,而权利能力只是人格在法律层面上的描述。意大利民法中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对中国有以下的借鉴意义:两者并非同一位阶的概念,财产是人格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通过对整体财产的拟人格化,可以使其具有法律人格。关键词:财产;人格;权利能力;财产的拟人格化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29-05一、关于财产与人格关系的争辩(一)法国民法的同一论与德国民法的分割论财产与人格的关系,是厘清其他一些重要问题的

    桂海论丛 2014年4期2014-10-17

  • 人格的私法构造 ——以“伦理人”的历史演进为视角
    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2]然则,通说显然没有解决如下问题:其一,为何民法上的人格独取三重意义?在通说之外,学界尚有“二元说”和“四元说”之分。①具体论述请参见马俊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付翠英:《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载《法学》2006年第8期。各说的合理性何在?其二,各重人格意义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既均以“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年1期2014-09-19

  •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生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自然人。民法中关于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并未排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虽然胎儿不具备理性,也不具备实现理性的载体,但是他已经具有生命并开始健康发育,所以具有人的价值。因此,为了正确对待这些价值,必须要对其部分权利能力予以承认。笔者认为,我国的胎儿权益保护学说应采取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即以“法定解除条件说”为理论基础的“总括保护主义”。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总括保护主义 在传统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

    山东青年 2014年7期2014-09-01

  • 权利能力论:一种主体的视角
    外延对权利及权利能力的内涵及外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的权利能力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狭隘到宽广、从习惯到法定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也影响了权利的发展演变过程。关 键 词:权利能力;主体;法治;法制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1-0119-06收稿日期:2013-05-10作者简介:向达(1976—),男,土家族,湖南湘西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

    行政与法 2014年1期2014-02-26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商事能力研究
    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清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二、商事能力制度引入的必然1.企业终止说的检讨企业终止说的不足之处比较明显。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法人的设立和终止,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标志。而吊销营业执照中的“吊销”并不等于“注销”,只要未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同时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若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又以何身份行使复议权或诉权?其次,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主体资格将使企业的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1期2013-08-26

  • 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平等性辨析
    24088)权利能力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和公法上的权利能力之分。公法上的权利能力乃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上的权利义务能力,自然人公法上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私法上的权利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具有平等性,学术界颇有争议。大多数的民法教科书认为,民事权利能力虽具有平等性,但是例外地也具有不平等性,其表现就是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之分。像我国的教科书一样,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权利能力具有不平等性,但李永军教授认为,权利能力具有不平等性是错误的观点,龙卫球教授也认为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3期2013-08-15

  • 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生命法益;权利能力一、问题的提出从生物学的角度看,胎儿是所有脊椎动物未出生的幼儿。生物学家也将受精卵的早期发育称为胚胎期。胚胎期终止于胚胎的外形开始表现得相似于该物种的新生儿之时,以后直至出生时则为胎儿期。从医学的角度看,胎儿是从受孕12周(也有人认为是8周)开始的,在此之前则为受精卵和胚胎期。生物学和医学是从自然的角度对胎儿进行定义的,而法学领域中胎儿的定义则立足于利益,是站在如何使胎儿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这必然会导致法学对胎儿的界定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2013-04-11

  • 我国胎儿对第三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探讨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胎儿作为法律上的“人”。依据现行法律,法院将胎儿与母亲视为一体,将胎儿的损害看做是母体的损害,通过母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的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立法机关应该完善保护胎儿合法权益的规范,以保障受侵害之人的合法权益。一、胎儿享有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随着文明社会和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胎儿这个与“人”具有密切联系的生命体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但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4-11

  • 论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有限度,法人权利能力也不例外。国家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体现了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这个过程伴随着民法基本观念的转变,即私法自治的绝对性向相对性的转变过程。首先,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保障了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受国家和他人非法干预的意志自由。其次,私法自治是相对的。世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绝对无限制的自由。正如苏永钦所言:“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1]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限制法人权利能力

    社科纵横 2013年4期2013-04-10

  • 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合作公司基本权利能力如何判断,则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从一般民法原理来说,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基本权利能力,但是,公私合作公司在履行公共任务之时是否仍然是基本权利能力主体,则不能一概而定,而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公私协力中的其他私人主体诸如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人、政府业务外包的承包人等(如果均为企业形式的话),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迄今尚未引起人们的应有关注,折射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研究之弊。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导入(一

    天津法学 2013年2期2013-02-15

  • 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 ——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
    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

    政治与法律 2013年6期2013-01-30

  • 民事权利能力质疑论
    罗马法以降,权利能力制度似常青树般屹立于大陆法系民法之林,怀疑其立法价值及存续价值者少之又少。究其原因,除去怯于质疑先人权威外,亦乃“概念法学理论体系固若金汤,牵一发而动全身”使然。然则,权利能力制度是否恒如先哲设计之意愿而适用于当今民事法制?此一问题颇值玩味与推敲,本文意欲就些许问题尝试研判,以期对繁荣我国民法理论有所添彩,并藉此求教于方家。一、民事权利能力称谓之悖论学界普遍肯认,“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源起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在罗马法中,表述现代权利能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4-12

  • 略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位。胎儿享有权利能力,若其出生时为活体的,对其利益的保护视为已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应扩及人身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继承、遗赠等财产权利的同时,亦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对于侵害胎儿生命的行为,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胎儿利益;权利能力;保护范围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人类生命孕育的开始,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生命必经过程。胎儿的孕育、发育、成长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出生后的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胎儿阶段是人类生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2期2011-08-15

  • 关于胎儿权利保障的肤浅认识
    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因“胎儿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所以胎儿也就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胎儿的权利保护的依据,当今法学界主要基于如下观点:(一)权利能力说传统学说认为,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此观点也是当今世界的法学界主流观点,即以胎儿的权利能力状态是保护胎儿权利的理论依据。以此观点为基础,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1、总括的保护主义。即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胎儿一般视为其已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

    群文天地 2011年10期2011-08-15

  • 未出生者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此,可采诸说之长,而避其短。未出生者;主体地位;法律保护人之生命始于受孕之时。及至“出”母体且为“生”,则为独立的自然人。关于自然人之法律保护,在文明开化之今日,世界各国均承认其为民事权利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相应救济手段,亦无疑问。唯有未出生者,对其法律地位及利益保护,则学者学说各异,各国立法有别。否定未出生者的主体地位者有之,有条件地承认其者亦为数众多,却立法表述各异。究其根源,乃立法对权利主体之立法逻辑如何考量,以及出生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3期2010-08-15

  •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以能真正有效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模式“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1]胎儿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人,理应受到法律制度的关怀。然而,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成功的判例,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法官无所适从,判决也大相径庭,对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长春大学学报 2010年11期2010-04-03

  • 浅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键词]胎儿 权利能力 利益 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我国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人格,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也难以得到保护,许多他权益受到侵害后也不能获得救济。本文反思当今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不同的立法体例,并就未来民事立法如何保护胎儿的利益谈一点体会。一、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缺失我国有关胎儿的保护十分薄弱,除了《继承法》28条对胎儿继承的

    消费导刊 2009年22期2009-06-28

  • 胎儿的利益保护
    别保护主义;权利能力一、胎儿概念界定在生物学意义上并不是从受精卵到新生儿出生都叫胎儿的,只是 “未出生者”,发育的最后阶段也即是从受孕开始的第八周之后到出生才叫胎儿。如果法律上的“胎儿”一词也严格按照医学和生物学范畴内的含义来界定,处于受精期和胚胎期的“胎儿”的法律利益将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按照现有继承法规定的胎儿遗产特留份制度,如果将胎儿的法律含义严格限定在医学生物学意义的层面上,处于受精期和胚胎期的遗腹子的继承权将无法得到保护,这显然与立法者的

    企业导报 2009年12期2009-01-28

  • 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及其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
    史的角度看,权利能力概念的产生其实是为了赋予团体以法律主体的地位。确立权利能力的标准,应当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承认。我国未来民法典据此应当建立一个多元、开放的主体制度。关键词 人格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07-02一、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本质:法律史的考察罗马法上,“persona”是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罗马时代,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要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