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民事主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白 思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与演变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形成与发展进行一个历史的、体系的回顾与思辨。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
(一)罗马法时期的人格制度
按照古罗马法的解释和规定,人和人格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两个概念,人可以具备完全人格,也可以具备不完全人格,还可以不具备人格。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关于人有三种身份——或者说有三种概念:homo,单纯指的是生物学的人,没有任何权利与义务;persona,是对人的身份的一种宣示;caput,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具有法律上得到认可的人格的人。①罗马法构造的民事主体制度是以这种“身份人格”为基础。
(二)自然法时期的民事主体制度
随着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与罗马法的复兴,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在法学领域影响甚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这一思想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使人格趋向于形式平等。
《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律人格制度上抽象出“形式平等”这一观念,但是确切地说,并未明确“能力”这一概念,但同时我们发现《法国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已经显现出行为能力制度的某些方面和要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88条就有这样的规定:21岁为成年人的起始年龄,公民一旦达到21岁,除了婚姻方面的规定外,有责任也有能力为自己的一切民事行为负责。以年龄作为评判个体行为能力的标准,可以看作是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雏形。但受到当时的思想认识和文明发展程度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全面的、充分的概括和规定,因为法典对人的全面解放的认识尚不足,对人的交往制度和家庭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造成对人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判断不准确。
(一)权利能力制度的产生
19世纪,受到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编学派的影响,使“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步入历史舞台。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学生),其沿袭了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但其并不反对法典化并以“潘德可顿体系”使民法体系达到顶峰,此体系把萨维尼所强调的民族精神引入罗马法的抵制,在这种思想的影响和指导下,《德国民法典》应运而生,自然法对法律形式上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减弱,实然法因其本身的逻辑自足性逐渐走上历史舞台,并不断被重视和运用,其在民事主体制度上的表现则为“权利能力”概念的引入。
(二)“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与局限
权利能力是对于从具体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主体能力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是对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的抽象概括,在德国法上被认为是一般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必然是非全面的,存在特殊性,在涉及个别权利的享有和获得方面存在欠缺,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具体权利能力制度应运而生。例如在婚姻关系中,对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较为明确和具体,婚姻双方必须对基于这种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具备实现的能力。因此在各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婚姻双方主体的能力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对年龄的要求,对认知和认识能力的要求。由此可见,具体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必须结合某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原理与规则,以及特定人的理性、尊严和年龄等因素的发展状况。
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以康德为精神导师,其哲学框架和理论基础建立在康德的理性哲学和法权理论之上。②《德国民法典》的伟大不仅在于其抽象出了“权利能力”,还在于其构造出了“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对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行为能力、契约、条件、代理、同意等内容。现行的民法主体能力是建立在哲学上自我负责的理性行为并尊重他人的人格理念之上,并对其进行了法律技术性的处理和发展,形成法律主体的两种具体制度,即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只截取人的被动承受他人尊重的能力作为权利能力制度的要素,具有人格尊严者就有权利能力,具备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将主动对待他人的能力构建为行为能力制度,人通过这种能力能够理性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获得和行使权利。在以往的哲学和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主体能力,在现代法律关系中,被分解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突破了哲学上的限制,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法律关系的认定,为人格尊严和理性意志在法律关系中的分离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从而为理性能力不完满或者完全不具有理性的人拥有一定的权利能力提供了可能。这样就使部分权利能力获得了存在的可能。
民事主体制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较多值得我们研究与挖掘的内容,从而使其不断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层面。民事主体制度经历了由罗马法上得人格制度演变到我国现今的权利能力制度、行为能力制度,以及目前正在讨论研习的部分权利能力制度。
[ 注 释 ]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7.
②[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6.
D
A
2095-4379-(2017)22-0191-01
白思(1986-),女,陕西宝鸡人,民商法学硕士,宝鸡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