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实现校企合作的必要条件

2009-09-07 10:06苑国栋
职教论坛 2009年16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

摘要:西方现代学徒制是促进青少年就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企业的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灵活的管理制度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现代学徒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文章借鉴现代学徒制,针对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职业院校存在着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提出校企合作的有效实施特别需要政府出面承担重要责任。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政府责任

作者简介:苑国栋(1984-),男,山东滕州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16-0053-03

为了应对全球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解决青年失业、弥补高技能人才短缺等问题,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吸收传统学徒制优点的基础上,结合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现状而发展实施了现代学徒制。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职校生就业困难、高技能人才短缺等问题,借鉴现代学徒制,寻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对于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校企合作在我国的有效开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是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一、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是相对于传统学徒制而言的,传统学徒制是徒弟在师傅的口传身授的指导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学习和掌握知识和技能的一种教育模式。现代学徒制是在继承传统学徒制优点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学校职业教育而发展起来的。现代学徒制实行交替式培训和学习,学生一般需用2/3的时间在企业接受培训,约1/3的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将职业学校中的理论学习与企业中的实践锻炼相结合,主要突出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这样,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可以得到上岗前的良好锻炼,提前掌握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为以后顺利进入工作岗位奠定基础。此外,现代学徒制中,学生即学徒工,政府规定学徒在企业接受培训期间不但不缴纳学费。而且还享受学徒工资。这种模式提高了学生的经济独立性,真正解决了那些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的后顾之忧。

这种强调在真实的工作背景中以经验活动学习为主的现代学徒制已成为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进一步密切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都在积极寻求与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现代学徒制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

二、现代学徒制有效实施的条件

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的现代学徒制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缓解了青年就业困难、高技能人才短缺等问题,但现代学徒制的成功实施都有着共同的前提条件,这对于推动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入有效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企业的实力和意识

现代学徒制的顺利推行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而企业自身的规模和实力则影响着学徒制实施的效果。欧美等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展往往都离不开大公司大企业的赞助和支持。对企业来说,参与现代学徒制就意味着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完成原始积累后的欧美大财团数量众多,规模较大,资金充沛,在客观上为现代学徒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如果企业领导者对校企合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那么企业就很可能主动地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培训。在德国,企业认为通过“双元制”培训,无须广告、无须招聘、无需适应期,就能获得本企业所需要的后备职业人才,大大节约了人力资源成本。同时,社会对企业职业教育的认可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二)职业院校灵活的管理制度和高质量的教学

实施现代学徒制需要职业院校灵活的、富有柔性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弹性学制和选修课为基础的学分制使学生在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年限等方面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学生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就业需要和个人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课程,也可以在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的环境中交替学习,这为开展现代学徒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另外,职业院校自身的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方式等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一个教学质量高、口碑好、社会知名度高的职业院校是不难找到合作伙伴的。

(三)政府的大力支持

现代学徒制在各发达国家实施过程中,都得到了政府法律、财税、政策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在德国,联邦政府用法律及制度的形式把“双元制”模式固定下来,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企业与学校的行为是基于政府的协调与立法的约束。如企业培训行为主要由联邦一级的法律进行约束,如《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手工业条例》等。而职业学校行为则在各州颁布的《学校法》内进行调整。除了立法约束,德国政府还直接充当企业与职业学校联系的桥梁,以保证双方培养目标的一致。如德国职业学校不向社会直接招生,也不与企业直接联系,而是由企业招好培训生,提出申请,由州文教部统一调配去哪所职业学校;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上,由文化部下属的教学研究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要求。向文化部提出建议,州文化部根据建议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再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教学。

美国政府分别于1982年和1990年制定了《职业训练合作法》和《帕金斯职业教育法》,积极推动社区学院和当地企业的“合作教育”。正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推动下,社区学院与当地企业紧密合作,“合作教育”也顺利有效地开展起来。

英国现代学徒制起源于保守党政府1993年的政府预算报告,在该报告中政府宣布了现代学徒制计划。这样,学徒培训就列入了政府预算,经费有了稳定的保障,并且也有专门的机构——学习与技能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地方委员会来负责学徒制经费的具体运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实施“新学徒制”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来为校企合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保障TAFE学院与产业的有效合作,联邦政府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颁布了《就业、教育与培训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等。正是有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法律的保障作用,企业参与TAFE学院培训的积极性不断高涨,

虽然现代学徒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企业、学校和政府等各方的协调与合作,但在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现代学徒制时,都无一例外地是在政府政策、法律的推动下开展的。当前我国的校企合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尤其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三、校企合作中政府承担重要责任的原因

(一)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中职、高职院校承担了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在目前已经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数都是职业院校为了求生存、求发展主动地向企业界寻求合作,而企业却对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并不是很热情,

当前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缺意识。作为用人单位,企业常认为学生没有工作经验,去实习常常会给他们的正常工作添乱,而没有认识到通过接收学生实习及对其培训可以为企业自身带来活力,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更没有把通过校企合作参与人才的培养看作自己的责任,企业普遍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责任,企业只负责在用人时从学校招聘人才。二是缺实力。我国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像温州一带,主要是以手工作坊、加工、服务业为主的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少且不稳定,无法给学生提供较多的实习岗位。三是缺利益。企业运作的根本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在校企合作中企业需要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需要支付学徒工一部分工资,需要挑选师傅带徒学习。在这其中企业投入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投入不可能立即取得经济效益,同时作为学校也不可能给企业以补偿,看不到利益,企业自然没有多少热情参与校企合作。四是缺机制。一方面,对于参与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企业,还没有完善的机制保障其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利益上的激励。另一方面,对于不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企业,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的后果,因为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因此也就无法对企业形成硬性的约束力,企业对于是否与职业学院合作自由空间很大。

(二)职业院校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教学管理方面,我国职业院校里教学工作往往由教务处负责,就业由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二者由于缺少沟通的机制而形成“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只是在将近毕业的时候才由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加以指导,而平时由于教学部门不关心、不了解就业形势,无法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进行改革和调整,就无法保证学生的整个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与毕业后的就业紧密相连,也就影响了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其次,以必修课为基础的学年制,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中学完规定的课程,从而限制了学生在学习内容、学习进程和学习时间等方面的选择,这不利于学生在学校和企业两个学习环境中自由穿梭。

再次,目前职业院校中人事管理方面僵硬的招聘制度、职务评定制度、工资待遇规定等都不利于引进和留住优秀的师资,影响校企合作中“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最后,在课程的设置上,学校在课程设置中的重复、滞后的现象成为校企合作的重要障碍,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学校往往显得无可奈何,需要得到政府政策支持和权力下放。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努力引导、帮助职业院校的内涵建设。为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虽然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的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二者所属系统的不同(学校属于教育系统,企业属于行业系统),双方在社会职责、价值取向、任务目标上也存在差异甚至冲突,要想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仅靠职业院校或企业都很难做到,而政府作为国家公共管理部门,有能力也有必要通过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来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互动关系,构建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校企合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四、我国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

借鉴现代学徒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财税、政策、舆论宣传等手段来促进我国校企合作深入有效地发展。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实施保障机制

从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企业与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和责任,是确保现代学徒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这对于促进校企合作深入有效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为保障职业院校和企业的长期、有效合作,我国政府也应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在明确责任、义务的同时。可制定相关的激励与惩罚措施,如对为学校提供校外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制定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反之适当地增加税收。

(二)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周济部长在做客新华网2007年“两会”访谈时的讲话,国家财政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将有140亿元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但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职业院校的实训中心建设,对校企合作教育方面的资金支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负责这些资金的运作。为有效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培训,政府应将校企合作运行的必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或建立专门机构、专项基金来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参与校企合作并经过合作效果评估、达到标准的企业,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倾斜,或减免税收,或进行财政补贴等。同时。对于职业院校来说,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人才也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如联系用人单位、教师工作量津贴、学生的部分开销等,因为经费有限,也有很多职业院校放弃了校企合作。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有效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

校企合作是企业、高职院校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如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领导、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可以制订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框架结构和课程标准,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对人才的培养目标有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另外,为推动学校和企业双方的相互交往,地方政府可以组织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共同举办联谊会、研讨会,使校企双方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产生合作的兴趣和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

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重要性和意义的宣传,更新企业的观念和意识,让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不仅是义务,更是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广播媒体、报刊杂志或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对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行业和企业给予大力宣传和公开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以此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这对于调动企业主动参与学徒制培训,开展校企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无疑是提高职校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但由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和职业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持续、深入地开展校企合作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有利的发展环境,统筹规划,协调各方利益,才能使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与使用上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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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祥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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