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然性
- 贝叶斯定理认定因果关系的逻辑展开
——从个人信息侵权案切入
怀疑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与优势证据标准。法官确信要件事实存在的基本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要件事实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故此,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方须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方能卸除证明责任,个人信息控制者自证其无过错方能免责。证明责任分配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方的证明难度,但实际上受害方对于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3年4期2023-10-23
-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及其破解
——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进路
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解释》)第108 条第1 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款明确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按照该标准,受害人必须证明被告的信息泄露行为高度可能导致损害。例如,在钟某某与成都申通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③(以下简称钟某某案)中,原告钟某某的快递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02-16
- 经验法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则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直接决定了案件裁决结果是否公正。二、经验法则的分类《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中列举了经验法则的三种类型,结合盖然性高低,笔者认为经验法则可以分类为自然规律、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一般盖然性经验法则和纯粹的偏见四类。(一)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科学可以证明的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事实甲存在则事实乙一定存在,那么依据事实甲认定事实乙的经验法则盖然性为100%。比如不在场证据规则即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再比如根据指纹识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2021-11-24
-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标准、高 度 盖然性标 准、优势 证据 证明标准、清楚 而有说服 力的 证明 标准类[5]。这 些分 类中各标准的具体 含义和尺 度可 能相 同 也可 能略有不同。本文借鉴排除合理 怀疑、高度盖然性和盖 然性占优势的 用语,并对 这 些标准进 行说 明 ,这并 非要求法律规范中 要使 用 这些 用语 ,这 些用语仅 用于表达它们所需 要达 到的 内 心确信程 度,但 其 所代表的标准应加以确定。证明 标准“作为自由心证中认定事实的 基准 ,应 具有 一般
天津法学 2021年4期2021-01-07
- 类型·机能·正当化程序: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机理阐释
但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鲜有说明,甚至亦不说明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的事实认定过程。基于此,对经验法则的内涵进行界定,以盖然性高低为标准,对经验法则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明确不同类型的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机能,进而规范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二、经验法则的内涵界定学界及实务界对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证据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已达成共识,但对经验法则理解上的分歧仍然存在。经验法则为抽象的法概念,对于经验法则的内涵,如未能厘清,对案件审理者而言即无法发挥经验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3期2020-12-20
-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实现
讼程序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成为立法和实践必须考虑的问题。家事审判程序中,种种原因造成弱势一方难以满足证明标准要求,正当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这一状况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尤为典型。有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在2011至2013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不到27%[2];2014至2016年,北京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22件[3]。在蒋月主持调研的400个涉嫌家暴的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2020-12-11
- 可能性、盖然性还是必然性?
认为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会”在被“不”否定时,之所以与“不可能”语义等同,是因为“会”的语义辖域始终高于否定词“不”,从而得到和不可能相同的逻辑语义。而与盖然性情态词相比,“会”在级差含义、命题知情程度等方面和汉语必然性情态词具有一致性表现。“会”之所以有时具有盖然性的解读,与其兼具将来时标记及语用精确度要求不高有关。关键词:“会”;可能性;盖然性;必然性一、引言汉语情态助动词“会”既可以表示推测、推断等意义的认识情态(epistemic modality
现代语文 2020年10期2020-06-06
- 同案不同判问题反思—基于法律适用的视角
式。(三)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没有一定的标准1.法官裁判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法律的法官和自己的法官,除此之外不应考虑其他因素,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在司法案件中事实主要来自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根据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情。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裁判规则。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达到高度盖然性,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就达到了预期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主观性太大
潍坊学院学报 2020年3期2020-01-18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一)相同点均有盖然性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证据能够大概证明某客观事实时法律上的事实,因此有理由被人民法院采信。德国学者将证明标准五等分,其中盖然性标准是指证据能证明事实的程度在75%-99%①。(二)不同点1.英美法系盖然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作盖然性占优,即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时,那么当事人所主张得证据就能被认定,相关事实就能被采纳,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如果一方的证据和另外一方的证据说服力相差不大,那么该方想要证明的事实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2019-12-15
- 论构建多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另一种是高度盖然性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那么,何谓“高度盖然性”标准呢?笔者采用近年不少学者的定义方式:法官从证据中虽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内心形成事实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①如果用心证百分比来量化这一概念,则起码不低于80%(俗称:“这事八成是这样”),“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现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建国初期,前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所撰写的《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化,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2019-12-14
- 浅析证明责任减轻适用的实践样态
度往往也应达到盖然性占优的标准。典型的降低证明标准是通过表见证明、间接反证、事实推定等技术手段将证明标准降至盖然性占优,从而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压缩事实真伪不明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制度是必要的。比如,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场合完全有必要降低证明尺度,而且法院的判决在任何时候都不害怕,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凭借相对占优的盖然性就可认为证明已经获得。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就是指“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2019-12-13
-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值的发展。2.盖然性学说盖然性学说最早是由原东德学者赖讷克和原西德学者瓦亨多夫创立,其主张如果难以证明影响案件结果的主要事实,则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如果要证明的事实极有可能发生或者存在,则声称事实的一方不承担证明事实已经发生的责任。这样,当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很难时,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使法庭审判公平。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往往使得盖然性并不如理论中那样,通过一般社会经验,有时盖然性并不能准确科学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更有甚者与之完全相反,与法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2019-12-12
- IP是门手艺活,钱堆不出IP
法,称之为高度盖然性。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偶然性、盖然性、必然性。盖然性,概率超过偶然性,低于必然性。IP引爆,追求不到必然性,就追求盖然性吧。
销售与市场(管理版) 2019年9期2019-09-11
- IP是门手艺活,钱堆不出IP
法,称之为高度盖然性。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偶然性、盖然性、必然性。盖然性,概率超过偶然性,低于必然性。IP引爆,追求不到必然性,就追求盖然性吧。(刘春雄,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副教授)
销售与市场·管理版 2019年9期2019-09-09
-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论分析
摘 要: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被普遍应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采信,但其普遍应用的合理性还需从理论层面予以阐释。本文重点从诉讼价值论和诉讼目的论两个角度分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得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构建符合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活动,与我国当前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相一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关键词: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盖然性;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的心证程度,同时也是认定案
新丝路(下旬) 2019年9期2019-09-06
- 他的工资标准到底该信谁?
。法律解析高度盖然性和经验法则的运用通常而言,无论是录音证据、白某在前后两家公司任职期间的薪资证明,还是白某存入银行账户的存款记录,若单独拿来判断,无法相互印证,难以形成证据链。比如,公司可以质疑,前后两家单位任职的薪资证明,不能决定其向白某提供的薪资标准。又如,白某自行存款行为,不能证明钱款来源于公司。同时,录音对话者的身份也难以甄别。但将以上证据放在一起综合判断,裁判者最终得出了白某月工资应为20000元的倾向性意见,这个判断源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上海工运 2019年7期2019-08-22
-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值的发展。2.盖然性学说盖然性學说最早是由原东德学者赖讷克和原西德学者瓦亨多夫创立,其主张如果难以证明影响案件结果的主要事实,则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如果要证明的事实极有可能发生或者存在,则声称事实的一方不承担证明事实已经发生的责任。这样,当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很难时,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使法庭审判公平。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往往使得盖然性并不如理论中那样,通过一般社会经验,有时盖然性并不能准确科学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更有甚者与之完全相反,与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2019-08-18
- 著作权侵权诉讼之实体形成与证明研究
的可能存在极高盖然性时,法院就会认定被告的作品存在对原告的作品的抄袭。可见,主张著作权受侵犯的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判断原被告作品间相似程度的问题,这也是裁判的关键。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法院对原告作品进行分析,首先要删选剔除作品之中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初步认定作品表达满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之后,才利用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定在被告的作品之中是否存在抄袭事实,最后再由此判决。换言之,如果原告控诉被告抄袭,必须证明被告抄袭的是原告的表达而非思想。除了上述方法可用
法治社会 2019年3期2019-07-04
- 中韩反垄断法中不当共同行为及推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共同行为之相当盖然性时,即可推定该经营者之间堆在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意。”推定要件中必须存在共同行为外观,或者在经济上具有同一性。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推定合意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可推定其外观上的一致性是基于合意形成的、具有盖然性的证据。盖然性要求具有相当性,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或者其他合理事由达到认为存在共同行为的程度。因此当共同行为的外观和可以证明该情形的证据盖然性的证据,就可以推定存在法律上的合意。中国的《反垄断法》有类似規定,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2019-04-30
-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下几种。(一)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受害人承担,被告若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则视为因果关系存在,以此实现举证责任的转换,习惯上称事实推定理论;只要求原告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高度盖然性指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二)疫学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系采用流行病学统计学方法,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2019-03-27
- 内心确信的外在制约*
础应架构在客观盖然性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以不确定的标准来对所审案件作出裁判。既然内心确信是法官认为事实的确认达到了盖然性证明要求的认知状态,若借助对客观的盖然性的衡量来规制裁判者内心确信的恣意,亦未尝不可。不同国家立法及诉讼理论的差异致使证明标准的设定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存在差异,不过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框架下,都可能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盖然性占优”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2019-02-09
-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混搭现象探析
据)”、“高度盖然性”、“证据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等词语常常都被称为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相互混搭使用,如:“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杂志和网络页面的内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 。“而原审依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及民诉法解释第90条之规定,无视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采用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来衡量本案的证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当的,对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5期2018-12-06
- 新书推荐:《透过大数据把脉城市交通》
数据的模糊性和盖然性特征引发研究者对于大数据分析与传统模型分析技术方法内在差异的思考;更加广泛的信息被塞入基于OD的理论框架,也暴露出不相适应与所受制约;将碎片化信息转化为决策依据过程中,大量“间接证据”的使用表现为一条半隐半现的技术路径;交通决策者与分析技术人员之间缺乏与大数据体系相适应的技术语境,出现了新的沟通困难。《透过大数据把脉城市交通》杨东援, 段征宇著汪光焘丛书主编出版社: 同济大学出版社多年的研究经历产生了一种感受:大数据与城市交通的融合犹如
交通与港航 2018年2期2018-04-25
- 误接种“精白破二联疫苗”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1例
。2.5 关于盖然性学说及其在鉴定中的运用本案的鉴定过程中,充分运用了高度盖然性学说(theory of probability),在鉴定意见中用“以……可能性为最大”的形式来表述。在英美国家,涉及中毒性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多采用数理统计和社会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即概率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对于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证明:如果发生损伤的可能性超过50%,即“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医学杂志 2018年5期2018-03-30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评析与反思
明标准。(二)盖然性说“盖然性说”在两大法系中的重要地位不容置喙。盖然性程度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均属不要求完全证明,只需具有一定程度可能性即可。除此之外,大陆法系亦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为其证明标准之一。自由心证,即只要独立作出判断,心有所证即可,而要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不一定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需其具有十之八九的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即可。[3]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反思重构民事诉讼领域中要义之一是证明,与证明相对的则是证明标准,证明
文化学刊 2018年6期2018-03-07
- 关于公证证明标准若干问题的思考
性时,则称之为盖然性②秦世平:《对公证证明标准的全面分析》,《中国公证》,2006年第3期。。笔者认为,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性原则的把握,应当区分不同的公证事项确立相对应的标准。以证明现在正在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见证类公证事项,应坚持公证内容的“客观真实”,将“必然性”作为此类公证的证明标准。以证明过去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非见证类公证事项,如比较典型的继承权公证等非见证类公证事项,则应将“盖然性”作为此类公
中国司法 2018年9期2018-02-07
- 论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明
见证明则多源于盖然性判断,前者的结论可信度及耗费成本均更高。(2)间接证明与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即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加以逻辑演绎,以判断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及真伪的过程。其虽在某些部分与间接证明相似,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因为间接证明须遵循根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必须充分、结论必须有排他性三项规则,而推定仅可以满足第一项要求。因此,事实推定是不完全的间接证明,并非事实确认,仅为一种选择。由此体现出两者最关键区别——事实推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而间接证明在性质上仍属完全证明。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9期2018-01-28
- 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果关系说、高度盖然性说和间接反证法等。(一)疫学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主张应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来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具体以四个条件作为标准:1、该因素早已在该区域内存在,在疾病发生前就曾经发生作用;2、该因素影响的升高与发病率的上升具有正向关系;3、该因素作用的下降与发病率的降低之间也具有正向关系;4、该因素可能造成该疾病发生的理论符合科学、医学规律。这种因果关系学说以人群患病率为基础,原告只要承担被告的行为与患病率上升具有正向关系的证明责任,法官就可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强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与对策
单来说就是高度盖然性,当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对方证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证明力较大的一方予以确认和支持。不可否认,这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改我国上世纪90年代盛行的一元制证明标准,使得证明标准更加合理化。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旧还有着诸多问题。二、当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有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是由《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条款所确定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其充分有效。毫无疑问,该条款的内容应当是针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2018-01-22
-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为视角
探寻:从“高度盖然性”到“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的转移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出来之后,有人认为被告举证行为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人认为是被告为抗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属于反证。上述两种观点忽视了借贷合意的审查,混淆了证据法中本证与反证、抗辩与否认的关系,错误的理解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审判实务中出现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实质是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向“盖然性占优”的转移。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确立了“高度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适用
据民诉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可认定死者杨某的死亡与被告李某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酒后驾驶行为与与死者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系采用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状态,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故一审判决采用高度盖然证明原则,并无不当。四、实务经验总结笔者认为适用“高度盖然性”标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同
事案件需要基于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换句话说,在平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取其中较为优势一方的证据作为依据。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要求低于刑事起诉制度,但仍以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为基础。考虑我国实际国情,查看以往的案例就能发现,民事诉讼的案件里面,现在基本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大意是说,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一份证据,他们的证据又指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2018-01-22
- 论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止付证明标准层次之构建
到高依次为优势盖然性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理解此体系的内涵及适用价值需遵循从单层次出发。二、优势盖然性对优势盖然性标准,其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并非确定无疑,而仅是有可能,即裁判者只要认为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超过了50%,就可认为该项事实已被证明。丹宁勋爵曾经指出,“在民事案件中,必须到达盖然性优势的证明”,这是由于英美法系中对抗制诉讼文化背景,当事人承担调查、呈示证据和提出辩论的责任,而法官消极地参与到诉讼中,此时若需要法官对经其审查的证据都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2018-01-22
- 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检讨及其适用准则
坚持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原则,同时区分推论确实性与结果确实性,在穷尽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心证判断,保障判决结果的妥当性。民间借贷;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自由心证;盖然性一、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标准的失范及其成因(一)民间借贷证明标准失范的现状透视民间借贷案件,在贷款人已经提供了借据此种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若借款人无法提供确实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则法官依据民法之基本法理判决原告胜诉,本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大量涉及高利贷、虚假诉讼等问题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2017-06-15
- 论表见证明
证明制度,并以盖然性的强度为标准类型化经验法则,构建事实推定与表见证明“二元”并轨制,或更有助于实现法官心证客观化。表见证明;经验法则;证据评价;事实推定;心证客观化作为证据法上的重要制度,表见证明系经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的司法判例渐次发展而成。尤其是该法实施之后,自法定证据思考模式转向自由心证主义所发生适应上的困难,更是被学者视为表见证明制度发展的前提基础。*自由心证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对举证人就可归责性或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造成一定程度的证明困难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2017-02-23
- 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比较研究角度审视
211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比较研究角度审视沈 超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创立之初便已存在,虽未在各国的法条上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认知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首先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盖然性标准进行比较,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明确何为高度盖然性。再次,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标准进行横向比较,探求其背后所追求的价值。最后,回到当下中国语境,指出该标准在国内的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2017-01-27
- 论推定
——以经验法则的运用为视角
是由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决定的。二、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局限性由于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明规则在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现实功能与意义已成为共识,且其合法性已为我国法律所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经验法则适用的合理性认定问题就总体而言,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但由于经验法则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人们各个领域取得和归纳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经验法则之间其盖然性的程度是有差异的。②如果法官适用盖然性程度低的经验法则推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2017-01-27
- 经验法则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则通常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依据其进行相关待证事实认定时,其证据能力、证据力等都不需要利用其他证据来佐证。而对于特别经验法则,由于其形成以长期从事某项专门性活动为基础,基于从专门活动中积累的专业知识或特别经验为基础而取得,因此不被一般人所了解和掌握。在民事诉讼中,若依据特别经验法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其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明的对象,由其他证据证明加以佐证。第二,依据经验法则盖然性的不同,学理上将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具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2017-01-26
- 表见证明制度研究
件中,根据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本文将运用表见证明的方式对彭某案进行分析,说明表见证明的优势所在。关键词: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盖然性;经验法则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25-02作者简介:张怡(1993-),女,甘肃定西人,2017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据法学。一、彭某案争议焦点2006年南京彭某案,彭某与徐某相撞导致左股骨胫骨骨折,徐某要求彭某赔偿其人身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2016-12-28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之思
——以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109条为视角
上可能性,亦即盖然性,多需要法官的评估过程才能获得,法官个人的经验与价值观难免掺杂其中,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与模糊性在所难免;与此同时,伦理法则、自然法则、经验法则等因素的运用又使其具有客观化的一面①我国台湾学者姜世明亦认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纯粹客观的盖然性在法学的实用性上有很大局限,若采纯粹主观的盖然性观点,则难免受到诸多非理性的影响。。德国通说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盖然性”,即于实际生活所需之信实程度下的盖然性,不须完全排除所有怀疑,但怀疑应已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2016-03-15
- 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合理方案
结果发生的较大盖然性的基础之上,即行为具有较高的致害程度,行为人之行为促成危害结果具有很大的盖然性。一般地,这种较大的盖然性也应当是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确认识到的内容。对于“会发生”的理解,应当包含“必然会”与“可能会”两种情形,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区分应当同样适用于后半段“放任”条件下的间接故意范畴。对此,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中的“会”只能解释为“可能会”的情形,因为,如果是必然会的情形,则不存在行为人采取放任态度的空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2016-02-11
- 表见证明制度研究
——以彭某案为例
件中,根据较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本文将运用表见证明的方式对彭某案进行分析,说明表见证明的优势所在。表见证明;证明责任;盖然性;经验法则一、彭某案争议焦点2006年南京彭某案,彭某与徐某相撞导致左股骨胫骨骨折,徐某要求彭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3万余元。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徐某受伤是否因彭某的行为导致。徐某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彭某碰撞倒地受伤的;而被告彭某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徐某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2016-02-02
- “排除合理怀疑”在民诉法中的运用
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初衷,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不利于树立一杆正义的标尺。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赠与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则运用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诉讼中一样,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法官凭借自由心证,只要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能够实现一方证明事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2016-01-31
-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不明确,则属于盖然性教唆,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除非实行行为显而易见地超出教唆内容 我国刑法理论上根据教唆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一般将教唆犯中的教唆分为明确性教唆、盖然性教唆和选择性教唆三种。盖然性教唆,是指教唆犯教唆的内容概括而不具体,对被教唆人实施概括性授意、利诱、刺激、雇佣、请求等,而没有向被教唆人明示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和具体所要达到的犯罪后果,或者仅明示犯罪后果,而不明示犯罪的手段、方法;实际的危害结果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期2015-04-13
- 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借鉴日本环境诉讼*
审理中所应用的盖然性学说,能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间接证明方法更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难的现状,可适当借鉴日本间接证明的方法,也可参考盖然性学说实行多层级的证明标准,以完成我国环境诉讼因果关系之探明。关键词:环境侵权诉讼;盖然性;间接证明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引发的损害,绝大多数是经过长期累积而形成的。初期被害人并不容易发现受害,一旦致害结果出现,要究明根源以证明被告行为与致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是一件不容易的
菏泽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3-28
- 表见证明法则研究
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且对方未证明其他可能原因的现实存在,法官就必须认定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存在主观过错,从而转移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表见证明法则实质上是通过逻辑推理,一方面,减少证明对象,以降低对特定证明对象的难度;另一方面,提高证明标准,以防止因降低证明难度而实质上改变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意义。表见证明;过错;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间接反证一、表见证明的概念界定表见证明是“整个证明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2015-03-20
-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一般理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了解了证明标准,就不会对诉讼进行不恰当的估计,而贸然提起诉讼或者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而言,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1]。基于上述考量,本文将研究重点置于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构设宏观取向。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2015-01-31
- 日本预防接种事件中的因果关系
——以判决为中心的考察
间是否存在高度盖然性进行判断。这一判定,以正常人能够确定的真实性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为必要。本案中呕吐、脑出血等现象以及之后出现的后遗症都可以被认为是由于实施了腰脊椎穿刺手术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认定医疗行为和后遗症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自从最高裁昭和50年的这份判决运用“高度盖然性”作为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立证标准后,之后的判决也大多沿用了这一理路。(二)学说的动向在理论界,认为对因果关系立证应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首先出现在公害诉讼领域。在公害诉讼中,考虑到受害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2014-04-01
- 试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确信”,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我国的民事诉讼主要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因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采用的也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理论上,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思考与讨论,是紧接于自由心证主义之后的。自由心证主义要求法官以一般的经验法则及伦理定则去评价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其自身并不要求一个特定的证明标准。法官只有在事实存在已达到确信时才会在裁判上认定该事实的确存在。这个标准向社会大众传递了一个强烈讯息,即司法系统是在一个统一的真实概念上进行运作的
党政干部论坛 2014年2期2014-03-29
- 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研究*1
说有很多,包括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起源于日本,由德本镇教授提出。[3]184一直以来,像其他国家一样,日本法律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明确性”标准。但是,20世纪70年代,日本公害案件频发,一味的采用原来的标准,致使许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日本学者们开始转换思路,对于因果关系的关注,也由“明确性”向“盖然性”转变。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放松了对受害者举着责任的限制,让经济条件差、科学知识缺乏的受害人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3-03
- 药品安全事件中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探讨
果关系结合高度盖然性规则作为药品安全事件中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在统一标准出台之前,有利于降低受害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药品;药品安全事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规则药品对于人类疾病的诊断、预防、治疗及康复、保健具有极大的影响,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药品在达到其预期效益的同时,也因其特殊性而存在着致人损伤的风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不少因药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侵
中药与临床 2014年3期2014-01-23
-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法院已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原则性的证明标准的依据,也有学者怀疑其作为原则性证明标准的可行性,至于此条规定是否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原则性规定,笔者不加详述,只从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个证明标准的角度加以引用。这一单一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中国当前情况下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许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对于环境侵权诉讼这样的特殊侵权诉讼的适用则失之偏颇,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证明标准多元化规则相悖。[5]在考虑环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之时,法律已经从归责原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5期2013-04-11
- 论证据学中“推定”的分类——基于推定基础的类型化界定
权衡而不仅仅是盖然性。从多元的推定基础出发,可以将推定分为政策保护型推定、政策负担型推定、规则预设型推定以及纯粹盖然性推定。推定;类型化;举证责任在法学术语中,除了证明责任外,推定是最难处理的[1]660。本文意欲重新认识推定的多元化基础,对推定的分类及其证据规则展开探讨。本文将围绕几例比较典型的推定来说明问题:例1:《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里举行夜间集会,否则,就可推定为聚众叛国。例2:古罗马时法学学者认为当奴隶和平民身份不清时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2012-08-15
- 吴振兴: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课题
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
检察风云 2011年9期2011-12-24
-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
——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得出了符合其“盖然性标准”的结论,即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从逻辑角度考虑,这一裁判过程并无不当,然而问题在于:本案中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否得当?本案中常理推理的方法有无问题?盖然性结论标准如何确定?尽管本案的争论大多集中在事实认定上,但判决的法律适用也并非无懈可击,其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并未将《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仅在确定责任承担时对公平责任做了援引和解释,而此处法律适用在解释学上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二、事实认定中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2011-08-15
- 推定的类型化
——兼论其证据规则
权衡而不仅仅是盖然性。从多元的推定基础出发,可以将推定分为政策保护型推定、政策负担型推定、规则预设型推定以及纯粹盖然性推定。不同类型的推定其证据法效果及反驳规则也不统一。基于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区别,即使同类推定其反驳规则也应有差异。推定; 类型化; 举证责任在法学术语中,除了证明责任外,推定是最难处理的[1]660。本文意欲重新认识推定的多元化基础,对推定的分类及其证据规则展开探讨。一、推定分类研究的主要观点述评关于推定的分类,国内学者一般认同源于德日等大陆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8-15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新论
雷德梅恩看来是盖然性权衡,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国内学界众说纷纭。学者分别从举证主体、裁判者、内容的主客观性以及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系等不同角度入手,对证明标准概念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尽管解释证明标准的切入点不同,但这些阐释几乎都会涉及证据对法官心证以及法官内心倾向和确信程度的影响。证明标准的实用性,体现于是否能够使用标准正确地、合理地判断一项事实的真伪。其价值目标指向纠纷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2011-04-12
-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分析,继而提出盖然性的诉讼证明标准,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特别是在对待环境侵权这样特殊的诉讼,必须在我国建立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对象的有区别的证明标准去实现不同诉讼的公平正义的目标。证明标准;环境侵权诉讼;盖然性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在对环境侵权诉讼这样的特殊侵权诉讼中,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内容,但适用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相同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不大适宜,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证明标准多元化规则相悖。一、证明标准的基
东岳论丛 2010年7期2010-12-04
- 浅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系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大陆法系的规定是高度盖然性。英国学者Richard H·Field·Benjamin Kaplan认为,裁判者对事实的信任度可以从O%到100%划分成若干的范围。其中0%与100%这两个极端基本上是不存在的,50%以下的范围属于不信任的范畴。可以不予考虑。对证明标准有意义的信任范围在50%到100%之间。在这个区间中又可以具体分为三个区域:50%到70%,占优势盖然性区域;70%到90%,高度盖然性区域;90%到100%,排除一切合理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2009-10-10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准,在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同时,通过其它制度和原则保障,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司法的公正。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构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0-01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理论摩菲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豍它的研究便于当事人理性地行使诉权;对法官自由裁量限制,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杜绝司法腐败,是适用证明责任的前提。(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