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霞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三明 365000
民事诉讼的证据说起来与刑事的不一样就在于,前者追求的是去落实当前处理案件的内容的真实性,而后者则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样来看,民事中的关注点在于是否为客观真实,而刑事则不仅仅止步于此,它的着眼点在于法律真实,在科学性方面较为显著。
在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一般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即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据。在英美法国家,普通民事案件需要基于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换句话说,在平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取其中较为优势一方的证据作为依据。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要求低于刑事起诉制度,但仍以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为基础。考虑我国实际国情,查看以往的案例就能发现,民事诉讼的案件里面,现在基本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大意是说,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一份证据,他们的证据又指向了相左的道路,同时无法指出对方的虚假之处。面对这一局面,法院当着手判断已提交的内容的真实程度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双方根据本条规定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服从判决。也就是说双方都提交了相反的证据且不能否认对方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哪一方的证据更加详细据实,则这一方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相比之下,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作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足以宣告被告有罪,就要作出有罪判决;(2)被告人无罪,则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被告有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确定属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明证”。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据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因此,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判断刑事证据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重要标准。只有“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决策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提取还是审查证据,都应在各方面实施这一原则,而不是主观臆造。这里主要体现在证据来源必须客观而非主观,证据处理过程必须是客观的。为了防止主观偏见,必须多次审查证据的来源和获取过程,每个证据可以相互验证。与民事审判相比,刑事审判中没有优越的证据规则。证据指向的事实,如果有其他可能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地方,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判决的基础。因此,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是刑事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即“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如果证据里面有超过一半都可以作为证明属实,那么此证据就可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时,应该和当时案件内容相结合,确认此证据指向的事实可能性很强,则认定此事实为真实。如果有另一当事人对于法院认定的已作为事实存在的证据不合理,并且对此提出证据,法院仍然应该根据案件事实对此证据进行审理,如果认为此证据无法判断真假,即可否定此证据的真实性。第一百零九条,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已提交的证据是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产生的,法院应该根据其真实性来判断是否为真实,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民事证据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并强调其真实高度的可能性。
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作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有罪,应作出有罪判决;(2)被告人无罪,则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被告有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确定属实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明证”。
近年来,公证保全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环境侵权、意外事故、质量事故债务催收、邻近关系等诸多领域发挥了突出作用,已成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据保全中,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当人救济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和手段区分开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