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 宅基地继承合理性阐述
物质流动加剧,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质逐渐疏解,财产属性日益凸显。为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贯彻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农民的私人财产,允许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原则”中户的内涵界定以及此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模糊,导致实务中常以“一户多宅”为由剥夺限制继承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户一宅”仅对宅基地的初始取得做出限制,并不当然适用于继受取得的情况,且因继承所造成的“一户多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23期2023-10-23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路径探析
)关键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路径0 引言随着城乡快速融合,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城镇或更大的城市生活,大量农村人口向外迁移,导致宅基地闲置严重。其上无人建房及房屋无人使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宅基地的财产价值无法实现。此外,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名存实亡,近年来,农村宅基地供给不足与使用者需求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现状相关数据显示,农村人减地增的困境日益显现。农村宅基地利用出现超占、闲置与无宅的结构性矛盾[1]。结婚、独居人群增加,而宅基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3年4期2023-09-04
-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初探
——以江苏省溧阳市为例
0019)引言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土地利用强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状况。在影响宅基地配置的众多因素中,宅基地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止地改革、合作化、集体化等方式,宅基地也经历了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自由买卖到限制流转的过程。为保障工业的优先发展,体现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需要,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产生了具有我国国家特色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可以说,现行的宅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8期2023-01-03
- 《民法典》语境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定位与制度展开
人口大量流失、宅基地闲置境况愈发严重。加之宅基地使用权“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残缺机制,农民无法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融资,亦无法在闲置不用时置换为资金。宅基地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空心村等问题,在农村日趋严重。受制于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残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被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房所有权亦因此受到牵连而无法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对住房保障的过度袒护和对财产权能的过度压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空间更为逼仄。农民无须基于占有、使用宅基地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9期2022-11-08
- 大都市郊区宅基地再利用农户收益分配研究
——基于中介效应的案例分析
)1 引言农村宅基地是我国有限且宝贵的土地资源,农村宅基地的利用遵循效率公平兼顾原则,为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数量与日俱增,致使农村宅基地出现大量闲置与低效利用问题,宅基地再利用潜力巨大,对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盘活利用迫在眉睫[2-3]。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对增加农户收入
现代农业 2022年4期2022-09-09
-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和法律规制
素。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制建议,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农村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属性,激活土地资源更高的价值,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1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流转的概述1.1 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是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根本和基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拥有的不动产,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宅基地所有权表现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权利。在对内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
农村实用技术 2022年3期2022-03-16
-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
41)尽管登记宅基地不动产对于帮助土地管理人员了解相关信息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很容易受到不合理因素干扰。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按照具体研究结果和前期制定的要求制定合理对策。通过针对性对策解决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作用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到一定高度,确保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在农村土地管理和综合发展中发挥最大作用。1.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要求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过程主要有以下几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32期2021-12-16
-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九)
页)第四部分 宅基地流转3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3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什么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36.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
湖南农业 2021年9期2021-11-30
- 宅基地被征收该如何重新获得
单位,张三家的宅基地在该项目土地复垦工程范围内,依法被征收。张三为重获宅基地,诉至法院称,当地自然资源局具有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权,应当给自己重新分配宅基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主张被告具有向其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阿木仁朝格图律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重新取得宅基地不需要任何程序。本案中,虽然张三的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1年10期2021-11-29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困境与完善对策分析
,而农村大量的宅基地闲置浪费的局面,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入大众视野,成为社会大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当前,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都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从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出发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出了不合理的限制要求,这既不利于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滋生各种宅基地流转纠纷。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11-28
-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本文对现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现存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存在使用权人主体身份不明确、继承客体范围不明确和继承时间无限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一、引言农村“三块地”问题一向备受关注,近日,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5期2021-04-20
- 宅基地之新的权利体系构建研究
——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视野
战略全面实施,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它不仅承载着居住保障功能、财产功能,而且还承载着生产功能、仓储功能,甚至还承载着文化功能、历史功能,对于保障农村居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助推乡村振兴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宅基地制度已成为深化改革之重大议题。近年来大量中央政策调整指向宅基地多方位改革创新为主要内容,从2013年提出“三块地”改革试点(宅基地涉及有偿使用、退出、抵押和管理等)到2015年围绕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拓展改革试点,
贵州社会科学 2021年7期2021-04-15
- 农民产权认知冲突对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
谢美辉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下,农民对宅基地产权的错误认知引发了宅基地产权认知冲突,最终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在理论剖析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冲突形成的基础上,比较分析试点区和非试点区的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冲突差异,实证分析非试点区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冲突对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研究表明:试点区和非试点区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存在产权认知冲突;试点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高于非试点区农民;宅基地所有权、抵押权能和继承权能的认知冲突都对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显著负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2期2021-03-21
-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探究
我国早年建立了宅基地“两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对宅基地使用权(为区分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和两权分置下的使用权,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在本文中用“”特别标注)。但是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居住保障,对宅基地权利的财产性需求愈加迫切。中国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一批村民离开农村,进入到城市中,最终部分村民定居于城市。但是当前的宅基地制度却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转让、抵押等财产性功能的实现。如《民法典》规定,宅基
上海商业 2021年5期2021-01-29
- “三权分置”政策下宅基地流转方式运行机理的剖析和思考*
分离”情形下,宅基地只存在宅基地所有权(通常归村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归该村农民集体内农户)两种权利。若宅基地上已有房屋,房屋(农房)所有权的主体应为该农户。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之双重属性。身份性,表现在该权利拥有者只能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内由本农民集体成员构成的农户,体现为该权利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财产性,表现在该权利属于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体现为具有经济效用(价值)功能。该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社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0年4期2020-12-24
-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民法典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仅有四条原则性规定,但仍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规定[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是为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居者有其屋,故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这一特征,
四川农业科技 2020年12期2020-12-17
-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变革
46)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具有丰富的社会福利保障属性,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我国农民安居和农村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成了农村发展的客观需求。物的财产价值只有在市场环境下才可以得到体现。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只有在市场交易中才能得到实现。 宅基地财产价值实现的本质就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 2018 年及2019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工作主要沿着2 种路径展开:(1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2020-12-14
-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退出问题研究
现的是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给统筹城乡发展带来障碍。2018年中央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在保障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确认成员资格权的基础上,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是在立法层面肯定了宅基地退出。通过宅基地退出制度供给,实现闲置宅基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宅基地退出的涵义宅基地退出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提出的概念,其本意即原宅基地
消费导刊 2020年29期2020-07-13
- 宅基地审批谁负责?农民进城后宅基地怎么办?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居住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1.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在特殊情形下,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主要情形包括:(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扶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4期2020-05-21
-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路径研究
——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架分析
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顶层设计——“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2015年国务院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大兴区等33个地方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尝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之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1-17
- 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王亚彤1 农村宅基地退出概述1.1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概念宅基地退出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中常用的一种就是指农户退出宅基地,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消灭的现象[1]。因为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紧密,所以可以理解为宅基地的退出其实就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消灭的现象。1.2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意义农村宅基地退出不仅可缓解农村宅基地的闲置及土地浪费问题,更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独特的措施意义,经过总结共有以下几点。1.2.1 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施农村宅基地
河北农机 2020年3期2020-01-07
- 河南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止部分地区出现宅基地无序扩张、“一户多宅”“沿路跑”、闲置和粗放利用等问题,近日,河南省自然資源厅与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不符合村庄规划、“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6期2019-09-02
-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乡村振兴战略意见》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构想在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中进行原则性部署,表明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之后,姜大明提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1)参见焦思颖《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提出——国土资源工作要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期2019-03-14
- 这些情况下,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
农户所说,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在宅基地流转方面会便捷许多。但是,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商品房有所不同,在流转上会有诸多限制。所以,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1.非村集体成员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基本上只存在“转让”这一种形式。宅基地的流转会使原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为了避免宅基地的使用权落到非村集体成员的手中,进而损害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權益,所以就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对象只能是本村人员。不过,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这一权限会适当放开
农村百事通 2018年16期2018-09-29
- 我国将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他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各地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等先行先试,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经验和办法。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农民文摘 2018年2期2018-01-30
-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的辨析
1018)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1.1“三权分置”的提出2014年12月,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春潮就已涌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让这个春潮更加激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1]。1.2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宅基地三权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
河北农业科学 2018年5期2018-01-18
- 子女不是农村户口能否继承宅基地
不能继承父辈的宅基地呢?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对于自家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而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必须是农村户口,非农村户口的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如果不是农村户口,不可以继承父辈留下来的宅基地。既然说非农村户口的子女不能继承父辈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是不是说等到父辈们都老去了以后,其房子就要归村里所有了呢?并不是这样的。非农村户口的子女虽然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也就是说,
农村百事通 2017年20期2017-11-06
- 如何盘活你在家乡的闲置宅基地
你在家乡的闲置宅基地张 佳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时,会带着孩子举家离开农村,这样一来,家乡的宅基地就闲置了,那么,如何利用好家里闲置的宅基地呢?下面就来说说该怎样把这些闲置的宅基地盘活。将宅基地出租给企业兴旺的城市四周都有很多中小型的重工、轻工企业,这些企业通常都租赁四周的乡村宅基地来当仓库。农村的宅基地面积普遍在150平方米以上,最多不会超过300平方米,这样的面积是比较适合出租的,同样也能够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退出宅基地,换钱有些农民朋友可能已经在城市落地生
农家参谋 2017年10期2017-03-27
- 农村宅基地确权设限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地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endprint
方圆 2017年4期2017-03-13
- 宅基地流转如何放开
应尽量放开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将农村宅基地的活力充分释放。允许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一直是个讳莫如深的话题,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宅基地各试点地区,都没有碰触这条“红线”。但是,在国家稳增长着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放宽宅基地流转,特别是取消宅基地购买人资格的限制。允许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可以释放出巨大的需求,从而对稳增长形成有力的支撑。担心大可不必据统计,全国共有宅基地2.5亿宗。假设1%发生转让,就有250万宗。
财经国家周刊 2016年11期2016-06-03
- 宅基地划给最需要的人
◎杨玉琴宅基地划给最需要的人◎杨玉琴6月20日,星期天,正在所里值班的修武县城关国土资源所所长薛金河和工作人员李利接到辖区内南台村村民李和平的举报电话,称本村村民王小河非法占地建住宅。薛金河和李利赶到现场,王小河看到薛金河赶紧说:“村里修路冲了我家的宅院,村委会将这处宅基地划给了我家,李和平他干涉我盖房。”李和平打断王小河的话说:“不要听他瞎说,这块宅基地是我家祖上留下的,我不能丢!”看到这种情况,薛金河让他们两家先维持现状,下午去所里处理这件事。趁着中午
资源导刊 2015年7期2015-02-01
- 继承所得的宅基地登记申请可受理吗?
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分 析区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中,对刘某继承所留宅基地登记申请能否受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受理。因为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不同于其他方式,应当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件的焦点主要是宅基地
资源导刊 2013年7期2013-01-31
- 基于效率的农村宅基地问题研究
段时间内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不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控不严,农民法律观念淡薄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农村宅基地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下,引发了种种农村矛盾。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形势下。宅基地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亟需我们努力解决,以化解农村凸显的矛盾,促进农村发展。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方面是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与管理上。我国有关法律在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的立法与管理上做出了规定。首先是立法方面:《
北方经济 2009年13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