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霞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区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中,对刘某继承所留宅基地登记申请能否受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受理。因为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不同于其他方式,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件的焦点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并申请登记发证的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这一问题,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但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受理。理由有三:一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三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村民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