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王景龙
【案情】
刘某丧偶后与独身保姆吴妈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子赠予了吴妈,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婚后第五年刘某去世。出于隔代亲情,去世前刘某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已赠予吴妈的房子改归自己的孙子继承。现刘某的孙子要求按刘某的遗嘱继承刘某遗留的房产,吴妈自然拒绝。
【律师说法】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刘某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物权,他可以将自己的房屋赠予或遗赠他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让与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做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某有遗嘱,刘某的孙子也不能凭遗嘱继承产权已经转移、已不属于刘某遗留的房产。就此《物权法》第二条、第九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