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

  • 从“张汤审鼠”看汉代刑事诉讼程序
    逮捕即不合法。—刑讯逼供。“张汤审鼠”中的“掠治”是指拷打讯问,即张汤对老鼠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现代社会,因刑讯逼供严重侵犯被告人人权,属于传统法制的糟粕,已被法律禁止。但在中国古代,受社会历史条件所限,司法官员无法运用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打击犯罪,而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则是最直接有效的侦办案件方式,自然而然受到司法者的青睐,被告人的口供成了“证据之王”。从西周时期开始,刑讯已经被法律所允许,如《礼记·月令》记载,在仲春之月要“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2期2022-12-26

  • 官箴文化:中国古代司法领域的道德治理
    。在古代社会中,刑讯逼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从对“清”官的要求而言,必须合理刑讯,而且也不能单一依赖于刑讯逼供,而应当在查明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适用刑讯,以避免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刑讯逼供虽然在古代的司法过程中是合法的,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正当性。但是,很显然,即使在信奉恶有恶报的传统道德理念中,刑讯也是应当以“罪刑相当”为基本界限的。因此,慎刑就成为必要的司法道德要求。三、“慎”——官箴文化与恤民慎刑四、“勤”——官箴文化与高效司法中国古代官箴由于在

    关东学刊 2022年5期2022-10-27

  • 现场讯问:紧急情况下的侦查权衡
    免强制供述、甚至刑讯逼供,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无疑,与权力话语不同,现场讯问作为一种实践话语显示了特殊的侦查行动逻辑和不可忽视的制度功能。现场讯问发生在紧急情景中,作为一种行动实践可能发生暴力讯问的意外,使得“肉体和鲜血”复现,乃至“超越法律”。[4](P.81-95)这是一种很大的制度隐忧,因此应当严厉限制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如何遵循“灵魂的规训”?如何避免“肉体和鲜血”的复现?是否存在一种紧急情形中的“必要之法”?假如真的无法避免,刑事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04-17

  • 唐朝刑讯存在的合理性研究
    王立民教授认为,刑讯制度存在于中国古代的许多审判活动中,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1]。李交发教授在其著作中也对刑讯制度进行了历史性的梳理。与此同时,徐忠明教授也从刑讯的程序、条件,刑具的种类、标准以及刑讯的限制和制裁几方面对唐明律例中刑讯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来展现刑讯制度在中国封建皇权制度下的发展演变[2]。崔敏教授基于目前刑讯现象时有发生的历史现状,对刑讯制度进行历史考证,其中包括中国古代刑讯考、欧洲中世纪刑讯考略等一系列考证,并就刑讯逼供为什么难以禁绝进行系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1-16

  •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使命、局限及重心转移 ——基于刑讯逼供治理路径的思考
    230061)刑讯治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能承受之重。2020年8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张玉环在服刑27 年后,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张玉环案被写入2021年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起冤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1]。为了治理刑讯逼供,中国借鉴了美国司法经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然而刑讯逼供的产生具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仅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就想实现对其毕其功于一役地治理,显然会陷入法治理想化与骨感现实冲突无法调和举步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01-14

  • 秦“黥城旦讲乞鞠案”:一桩冤案的炮制及平反
    映秦朝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亲属作证的司法制度秦朝司法颇为残酷,常见有罪推定。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人在陨石上刻咒骂秦始皇的话,周边居民便都被视为疑犯,遭到杀戮。有罪推定加刑讯逼供,很容易产生冤案。这有出土文字的证据。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中,出土了一批记载了司法案例的竹简《奏谳书》,其中有一个秦始皇时期的冤案“黥城旦讲乞鞠案”,颇能反映秦朝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亲属作证的司法制度。竹简内容记载:秦始皇二年四月丙辰(前245年),一个叫“

    南方周末 2020-09-102020-09-10

  • 刑讯”与“拷讯”之辨 ——兼议传统讯问技术的现代转型
    法制史的研究中“刑讯”与“拷讯”二词经常使用,二者是否有所区别?当代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等研究中出现的“刑讯”“刑事讯问”“刑讯逼供”三词,与“拷讯”有何区别?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1]我们也应当在传统讯问技术的现代转型中厘清这些概念的区别,为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贡献绵薄之力。一、讯问与刑讯、拷讯、刑讯逼供用词之辨(一)讯问与拷讯讯问在当今法律实践、学术研究与生活中有多种称谓,如“刑事讯问”“刑事审讯”“侦查讯问”等。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等学科研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3-15

  • 近代中意交流格局下的人物图景
    ,但也确实对清末刑讯制度的革除有襄助之功。关键词 佛弼执礼,中意交流,《酷刑逼供论》,刑讯中图分类号 K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02-0041-08近30年来,学界对来华意大利人物的研究,多是围绕马可·波罗、利玛窦、郎世宁这三人展开。虽然也关注到了其他人物,①但还有不少值得一提的意大利人被遺漏。此外,现有研究还总是集中在传教士身上,对其他身份的意大利人有所忽视。这种聚焦性的研究应是抓住了中意交流史实的主流,但在此之外,是否还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20年1期2020-01-17

  • 拔掉那怪兽的鼻毛
    单说就两个字——刑讯。而“刑讯”这两个字之下,遮盖的其实是一间雾蒙蒙的铁屋,铁屋中隐伏的是一头嗜血的怪兽。而张暄的笔尖,终于伸展出去,触及了那猛兽的鼻毛。从题材上看,小说通过一个刑警古况的眼睛,撩开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安刑讯之幕,让读者们看到了一个个冷峻、变态而残忍的暴力讯问现场,以及这些现场中讯问者与被讯问者双方的面目与心理。而作者更着力刻画的,显然还是作为讯问者的警察。在那些现场之中,他们作为正义的一方,同时也是施暴的一方。而刑讯暴力的承受者,除了那些真

    山西文学 2019年10期2019-11-28

  • 法定证据制度的“例外状态” ——以诉讼历史的反思为视角
    乎法律的恐怖司法刑讯就此开始,以至于接近刑罚的报复效果,不得不扩展到审判定罪之前 :某种程度的犯罪“嫌疑”,就意味着制造与之相应的肉体痛苦的正当性。尽管按照现代诉讼程序和犯罪认知思维——施以刑罚的前提是罪行得到了确定——我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将刑讯与刑罚区别开来,明确刑讯与刑罚不同的性质和功用,不把二者的范围和意义作广义解释,以免发生不可应对的混淆后果。(2)“我们所说的司法刑讯,是指为了收集司法诉讼的证据而由国家司法人员采取的身体性胁迫……就国家而言,刑讯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4期2019-02-09

  • 咬定自己谋反
    所谓的核查官员是刑讯者们假扮的,这下李斯遭受了更加残酷的刑讯折磨,被折磨得恨不能马上死掉。再次被迫承认谋反之后,他以为秦二世派来的真的核查官员终于来了。李斯急忙再翻供:“冤枉啊,我是被屈打成招的……”李斯又上当了,他万万没想到这次的核查官员还是假的。李斯更惨了,被折磨得没了人形。就这样,核查官员三天两头地来一批,但全都是假的。李斯只要翻供,迎接他的就是更加残暴的折磨。李斯学乖了,再有核查官员来,李斯大义凛然,就一句话:爱咋咋地,老子就是要谋反!你猜到了,实

    爱你 2018年25期2018-09-12

  • 浅议唐代刑讯制度
    韩静【摘要】刑讯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方面,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经过不断的发展,到了唐代,已经渐趋完善,唐代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讯制度,对刑讯的主体,条件,对象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键词】唐律;刑讯刑讯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经学者研究推断,我国刑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提到:“考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纂,疑周时即有之也。”在礼记中也有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封桎梏,毋

    丝路视野 2018年35期2018-06-11

  • 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
    审讯人犯准许依法刑讯取供,称鞫囚、讯鞫、捶栲、拷囚、刑拷、拷讯、勘讯等。唐朝初年,刑讯制度初备,入清沿袭唐律、明律刑讯之制,乾隆初,细化问官违法刑讯惩处条例,至嘉庆年间对常刑和非刑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凡依法施用官定刑具审讯,谓之常刑;违例改造官定刑具及施用一切私造刑具审讯,均属非刑。至此,有清一代刑讯的律例体系遂大体完备,但这并未使非刑乱象的蔓延得以遏止。本文在梳理研究档案文献基础上,勾勒出清前中期(1644—1850)刑讯之制基本轮廓,并以嘉庆、道光年间

    学习与探索 2018年6期2018-02-20

  • 困境与进路: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防范研究
    100088)刑讯逼供是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顽疾,相关部门曾花大力气解决这一问题。尽管目前官方数据和相关学者均表示刑讯逼供治理效果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存在很多刑讯逼供行为,尤其是相对隐蔽的变相刑讯逼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实体和程序制裁,并通过各种方式三令五申,为何刑讯逼供行为还屡禁不止?在谈到刑讯逼供的治理时大多数研究者都将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视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良策。这些制度能否有效防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1-29

  • 唐代刑讯制度的技术优越性与人治并存的缺陷
    发展,只规定三种刑讯方式,“掠者唯得榜、笞、立”,将刑讯手段减少,规范化。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分裂,隋朝重新统一全国,隋文帝颁行《开皇律》,废除了许多酷刑,规范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封建等级司法特权,确定了封建法律中的“十恶”,成为唐律的重要基础。一、对于年老年少者和孕妇的刑讯断狱六——八议请减老小,“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对于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老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2018-01-22

  • 从杨乃武案看清代重刑案的实际司法运作
    。关键词 清代 刑讯 司法运作作者简介:郭小佳,石河子大学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3“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清末著名冤案之一时至今日仍引发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积极研究探索。案件可谓离奇曲折,历经3年才最终审结平反,在当时引起了朝廷官员和普通百姓的极大关注。且当时的清朝皇帝和皇太后也参与其中,极为重视,故而多次下谕旨要求办案官员谨慎查办。之后以本案为原型的戏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2017-09-04

  • 对我国刑罚的认识与思考
    事司法活动。二、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利亚还提到“采用刑讯的第三个理由是: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限于矛盾的可疑犯。”在一个案件中,如果都是间接证据和没有直接证据,那很可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而判一个人无罪。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3]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曾被两次宣告死刑,但因为证据不足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荒唐的是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妻子回来了,这11年的牢狱之苦究竟因为什么?一个无罪的人为何会认罪?为什么没有适用无罪推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2017-05-31

  • 中国古代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人赞叹。实践严控刑讯制度 降低错案可能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大凡冤假错案都与非法刑讯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中国古代的立法中虽然规定可以实施刑讯,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刑讯制度就开始走向规范化,拷掠的对象、书目、身体位置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强调“拷讯以法,不苛不暴”。历代法制严控刑讯的特色有二:第一,对非法实施拷讯者实行反坐制度。唐代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他法掠者,杖一百;杖過数者,反坐所剩”。对执行刑讯的司法官吏实施反坐,有力地威慑了

    公务员文萃 2017年4期2017-04-24

  • 中国古代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人赞叹。实践严控刑讯制度降低错案可能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大凡冤假错案都与非法刑讯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中国古代的立法中虽然规定可以实施刑讯,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刑讯制度就开始走向规范化,拷掠的对象、书目、身体位置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强调“拷讯以法,不苛不暴”。历代法制严控刑讯的特色有二:第一,对非法实施拷讯者实行反坐制度。唐代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他法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对执行刑讯的司法官吏实施反坐,有力地威慑了违

    畅谈 2017年1期2017-03-04

  • 黑暗中的曙光
    陆刑法;宗教法;刑讯;刑罚及时性很早之前对这部著作就有所耳闻,但是一直没有机会拜读,最近终于翻阅了这部“巨作”(虽说篇幅短小,但从意义和影响上来说的确是“巨作”),不禁引发了我的无限遐思,所以随手一写与大家分享,文辞粗鄙,观点偏激,望大家谅解。一、时代背景及诞生历程想要了解一部著作,首先应该了解它诞生的时代背景,这本书诞生时的欧洲大陆刑法发展如何呢?我们来回顾一下。十七世纪前期的欧洲大陆,法律混杂,各个国家、城邦都实行着自己的法律,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混乱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2017-02-20

  • 刑讯逼供遏制机制的完善
    117000论刑讯逼供遏制机制的完善桑乔娇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辽宁 本溪 117000刑讯逼供自古有之,其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当被刑讯的对象确为罪犯之时,刑讯逼供会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但是如果被刑讯的对象为无罪之人,则会容易导致严刑之下的屈打成招,导致冤案的产生,践踏了无罪之人的人权。虽然国家采取了多种方式,可刑讯逼供的案件依旧会发生。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本文从刑讯逼供的概述、成因、危害及解决措施四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消弭刑讯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2017-01-27

  • 非法证据排除对讯问的影响及对策 ——基于两次实证调查的思考
    对法条中规定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认识和态度还存在问题,而通过2016年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上述认识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在制度上,我国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刑讯”,合理设定“威胁、引诱、欺骗”的使用限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民警来说要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非法证据;刑讯;威胁;引诱;欺骗2012年《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改中,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在整个刑事诉讼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12-13

  • 古代的反“刑讯逼供”
    清/文古代的反“刑讯逼供”·陆杏清/文古代办案重“口供”,于是“刑讯逼供”成为办案特别是打击政敌时的不二法宝。一些朝代规定了法定刑讯工具,唐朝使用的是“囚杖”,宋朝使用的是“荆子”,清朝使用的是“竹板”或“夹棍”,也就是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这些刑具是合法的。汉朝重用张汤、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武则天重用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酷吏,朱元璋、朱棣等明朝皇帝创立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无一不是靠“刑讯逼供”而臭名昭著。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不仅“

    志苑 2016年4期2016-09-24

  • 古代“断错案”如何追责
    何限制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在哪个朝代都少不了。如此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没有几个人能不“老实交代”的。东汉永初年间(公元107—113年),曾出现了不少冤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记载,当时临朝的邓太后,亲自到洛阳寺审案。当时,有的囚徒根本没杀人,因遭刑讯逼供只得认罪。邓太后仔细审核,最后理清了所有冤案,办案的洛阳县令被逮捕并下狱抵罪。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官员一旦定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6年3期2016-05-30

  • 暴力执法后果很严重
    六古代为何会出现刑讯逼供?古代如何防范审判出错?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会造成判罚不公。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

    山海经 2016年13期2016-03-21

  • 对我国刑罚的认识与思考
    事司法活动。二、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利亚还提到“采用刑讯的第三个理由是: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限于矛盾的可疑犯。”在一个案件中,如果都是间接证据和没有直接证据,那很可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而判一个人无罪。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3]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曾被两次宣告死刑,但因为证据不足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荒唐的是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妻子回来了,这11年的牢狱之苦究竟因为什么?一个无罪的人为何会认罪?为什么没有适用无罪推定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2016-01-31

  • 山西男子用漫画描绘被刑讯经过,被控杀村官羁押5年后获无罪
    拘算起,自称因“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多次有罪供述的刘仁旺,用了整整5年时间重获自由。近日,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各项赔偿要求,涉及赔偿金额达600万余元。除此之外,刘仁旺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在我被捕的前几个月里,真是生不如死,时刻想着自杀,但无条件。”为了更形象地还原“刑讯逼供”的情景,刘仁旺特地找人画了几张漫画,漫画里的场景有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他说,这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刑讯逼供”。除

    齐鲁周刊 2015年32期2015-08-21

  •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
    30051)所谓刑讯就是在审讯中对嫌疑人或其他证人使用暴力手段,以取得言词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或作为破案的线索。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 供 不 录 案”[1](P4214)的 断 狱 原 则。对 口 供的重视,使得口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长期处于“证据之王”的地位,这成为了刑讯现象的诱因,也是冤狱产生的重要推手之一。以宋代为例,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刑讯也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取证手段。这体现于宋代丰富史料记载中,但在处于“唐宋社会变革”的历史条

    皖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8-15

  •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探析
    6)一、对于古代刑讯逼供的认识在中国古代,各种形式的刑讯比比皆是。并且在各朝各代屡见不鲜,不胜枚举。我国的刑讯又被称为“掠治”、“拷掠”、“熬审”、“拷讯”、“考囚”等。刑讯最早被考证是在《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1]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如果一定要追溯刑讯的历史,那么早在西周时期刑讯逼供就已经存在。其中“刑讯”二字是“刑”和“讯”这两套审问的方式组合而来。那么可以看出,刑讯逼供里“刑”所指的是诉讼中针对被审讯人的一种体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2期2015-04-10

  • 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
    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郭少杰(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刑讯逼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必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全面认识刑讯逼供现象,找到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分析刑讯逼供存在和发展的原因,科学合理地理解刑讯逼供,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讯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以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3-27

  • 略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
    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刑讯现象。对此西周之前缺乏文献记载,有据可依的是刑讯制度始于西周。一、古代刑讯制度概述(一)西周的刑讯制度刑讯是司法者运用体罚手段施于案件当事人,以获取口供的审判方式。西周时期,开始使用刑讯。西周初期,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推行礼治,并遵循“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重新把“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基础原则。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强调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周礼·秋官·小司寇》)。“五听”中以“辞听”为首,这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2015-02-20

  • 刑讯逼供及其防范
    430223一、刑讯逼供的历史沿革刑讯逼供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而是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在当时科学技术十分落后的条件下产生的。起始于奴隶社会,发展且盛行于封建社会,是当时社会官员们办案的定案模式。刑讯最早的记录见于《礼记·月令》,至迟在秦时,就已经合法化、制度化了。自秦始,历朝历代的律条都有关于拷讯的规定,并且,其内容也越来越详备和具体。一般认为,秦汉时期法律虽然规定了刑讯内容,但是,直至南北朝时才在法律中对刑讯的方法、刑具和用刑限度等逐步规定了具体的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2015-02-06

  • 另一种方式的抗议
    些暴力事件,甚至刑讯。新纳粹得知这件事的时候觉得很得意。因为在德国,否认纳粹罪名也是违法的,所以新纳粹一般不敢公开否认。当新纳粹发现了英军曾经对德国人进行刑讯的时候,他们就有了一个新的说法。这个说法就是:“你看,就算我们自己那时候干了坏事,但别人也好不到哪里去!”当德国新纳粹发现了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找地方政府申请游行权:接下来30年,每年8月初举行一次游行,理由是为了纪念那些在英军手下被刑讯的德国人。当巴特嫩多夫老百姓发现了新纳粹游行的申请获得通过时,很多

    中外文摘 2015年14期2015-01-03

  • 包公也断“葫芦案”
    有罪推定,并不惜刑讯逼供,最终导演一场包庇凶犯、枉法裁判的葫芦案。中国司法文化中有根深蒂固的清官情节,但司法公正并不仰仗清官,其根植于法治而非人治。关键词:包公;《蝴蝶梦》;刑讯;葫芦案中图分类号:DF73;J8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4)02-0010-03收稿日期:2014-03-18作者简介:李睿(1983-),男,安徽蚌埠人,法学博士,体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法哲学,体育法。Bao Zheng as the Co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7-21

  • 论我国古代拷讯的法律限度
    20)拷讯,又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古代拷讯的主体呈现出广泛性,具有审判权的主体也就具有了拷讯的权力。拷讯对象包括人犯、告人和证人。拷讯的启动包括以刑讯替代刑罚和法定必须刑讯的绝对启动,以及必须因为拒不供认、合理怀疑或连署审批的相对启动。拷讯的实施限度有:时间限度、刑具限度、次数限度和执行人限度。拷讯的终结指的是拷掠的停止,其原因为拷讯实现了预期目的,或者拷讯因为被刑讯人死亡、大赦、无罪、“赃状露验”或“限满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4-16

  •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白
    法律规定了禁止以刑讯等强制手段获取自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刑讯等强制方法获取自白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了庞德所说书本上的法(law in the book)和实践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脱节。(一)国家法律对自白的态度。在西方主要法治国家,从正反两个方面来保障被追诉人自白的任意性。正面是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沉默权的享有使得被追诉人可以自由选择陈述与否,充分反映了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反面是法律对获取自白的禁止性规定,不仅禁止刑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4-09

  • “正谲折狱”与中国传统的诉讼理想
    的是诈术。它和“刑讯法”相对,郑克认为“恃考掠者,乃无术也。”他主张“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1]意思是说,裁判官获取证据、探求实情的方法,有“正”术和“谲”术这两种,郑克认为两者配合使用,就能获得实情。根据《折狱龟鉴》记载,“正谲折狱”大体可分为察言观色法,反复诘问法,以及诈谲法这三种方法,前两者归于“正”术,后者属于“谲”术。这三种方法,或单独使用,或加以配合之,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在一定

    政法学刊 2014年2期2014-02-04

  • 警惕“司法人质”现象蔓延
    个关键因素,就是刑讯逼供,因此,遏制刑讯成为扭转侦查状况和改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考量。若干具有一定宣示作用和实际效能的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的出台,使刑讯逼供的旧习不再畅行无碍。虽然如此,司法改革中,口供依赖这一非法取证行为根本症结并没有得到触及,当刑讯不再如既往那样恣意放纵之时,在刑讯之外寻求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案的尝试就会暗中展开。这些替代方案既有理性、合法的,也有不人道和非法的,“司法人质”成为刑讯替代的一种新手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催生和蔓延的一种

    民主与科学 2013年1期2013-12-18

  •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300387)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肖本山(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8-15

  • 浅议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及其防范对策
    因,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2]一、刑讯逼供的定义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中或者一部分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所实施的诸如殴打、刑讯、威胁、侮辱等手段进而取得供述的各种行为[3]。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以肉刑或变相肉刑迫使其供述的行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必须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肉刑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2013-08-15

  • 国际法视野下的紧急刑讯
    088)一、紧急刑讯问题的提出在现代社会,人们似乎已经达成了一项共识:不论是在任何情况下,人类社会都必须绝对禁止刑讯的适用。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志着反对酷刑的一方获得了绝对胜利。①其他国际公约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5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8期2013-04-11

  • 情理法观念下的唐刑讯制度探析
    恐为败”[1]。刑讯,也称拷讯、拷囚、考鞫,在现代人权观念下这是一种“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实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供述的残暴行为”[2],在前科学主义的古代中国法制实践中,则是承担着刑诉中“得人情”任务的最后手段。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范之作,其中关于讯刑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的内在技术要求与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一、历代刑法中的刑讯规制中国传统刑法当中刑讯的渊源很早,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2013-04-07

  • 论中国古代的口供制度
    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从历史的角度对口供制度进行反思并试图加以完善很有必要。一、中国古代口供制度之演变(一)产生时期西周之前,王权与神权统一,司法活动是以神权政治理论为指导的神判天罚,司法判决往往借助卜问神灵的形式,加重威慑的力量。如许慎《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用神兽去触有罪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期2012-08-15

  • 欧洲中世纪的刑讯方法和刑讯程序
    38)欧洲中世纪刑讯是如此臭名昭著,以至于人们一提到它就会想到暗无天日的中世纪刑房、地牢、钉在十字架上的罪犯和撕心裂肺的惨叫。实际上,我们所能想到的欧洲中世纪刑讯只是冰山一角,由于资料的乏缺,中国读者往往对此只有口口相传的似有若无的认识。欧洲中世纪刑讯的残酷程度、肆虐范围以及延续时间都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其特有的刑种刑具以及刑讯造成的痛苦和肢体损害更是触目惊心。中世纪的欧洲是暴力和嗜血的,在这个野蛮的时期,残酷无情的刑讯方法导致了刑讯的极度恐怖。对法官而言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诱供之害
    度还应该再模糊吗刑讯逼供之害,人多知之;诱供之害,人多不知。刑讯有软硬两种。硬性刑讯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之法,人乃血肉之躯,能够扛得住酷刑殴打的,实属罕见。即使是软性刑讯,如不让睡觉的熬鹰大法,能够挺过来的,恐怕也不多见。无论软硬,刑讯之下,有罪的可能熬不过眼前皮肉之苦而吐实,于是侦查就成功了多一半,警察朋友所谓“拿下了案件”是也;但刑讯也可能迫使无辜者自诬,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于是错案隆重铸成。与刑讯逼供不同的是,诱供是以一定利益为诱饵,就像在驴眼前挂

    方圆 2011年11期2011-06-16

  • 欧洲中世纪刑事司法改革对刑讯的影响
    纪刑事司法改革对刑讯的影响马 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欧洲中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发端于宗教大审查,在宗教裁判中逐步形成了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这种刑事诉讼模式以其高效逐步代替神判,并为世俗政权所接受。然而,这次刑事司法改革也产生了一个副产品——刑讯,而这个副产品正是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物,欧洲中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与刑讯在欧洲的肆虐存在紧密的联系。欧洲中世纪;司法改革;纠问式诉讼;法定证据制度;刑讯欧洲中世纪刑讯是如此臭名昭著,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4-12

  • 早期《申报》与西方诉讼法文化的传播
    革审判方式,禁止刑讯刑讯制度又称之为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逼取其犯罪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刑讯逼供多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审判行为。晚清时期,司法审判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十分普遍。这也是西方人认为中国司法残忍,极力夺取治外法权的重要原因。在1870年代的上海,中国署衙的案件审理同样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如轰动上海的“杨月楼案”,“杨乃武案”等。随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4-07

  • 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 ——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
    430072)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 ——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林莉红,尹 权,黄启辉(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为了解在押服刑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刑讯逼供现状及其主观认知状况,开展了此次调查。调查表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存在着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公诉阶段检察人员较少使用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较直接刑讯逼供更为普遍,且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容易出现;男性遭遇刑讯逼供的比例高于女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较容易遭遇刑讯逼供;侵犯财产犯罪更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3期2010-09-06

  •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动因研究
    的外部刺激;四是刑讯之争的内部争论。其促使了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形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做出巨大贡献。晚清 伍廷芳 修律 动因孔子曾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境界,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历来主张无讼是求,以伦理纲常来调处争息,而近代随着西学东渐,先进知识分子在学习西方文化的同时对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进行了批判吸收,传统的诉讼文化发生了转型,民众的诉讼意识被唤醒。作为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伍廷芳的法律思想极为丰富,然学

    黑龙江史志 2010年21期2010-08-15

  •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若干问题刍议
    历史的时序来看,刑讯之争对《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产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沈家本、伍廷芳对草案说明和解释虽有遁入“体用”范式之弊和托古附会之嫌,但他们的用意是尽力促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先颁试行。该草案在引入西方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对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造,摒弃了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混合诉讼模式。《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讯之争;诉讼模式《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草案,是清末法律变革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2期2010-08-15

  • 法家思想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
    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刑讯逼供为其突出特征。然而,刑讯逼供在古代的东西方都有其广泛的适用空间,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指出:“刑讯不仅为中世纪的‘司法所采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也曾采用,刑讯不仅是罗马人和希腊人而且是一切古代民族都采用的一种普遍的证明方法。”①虽然如此,但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却不同于西方。在中国古代,这一制度可以说与法家的人性论及功利主义的刑罚观息息相关。口供在中国古代又被称为“口实”,在诉讼活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刑讯的历史原因及本质
    063000)刑讯的历史原因及本质朱勇(华北煤炭医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刑讯作为东方刑事司法挥之不去的询问手段,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原因。“毒树之果”不能食用是现代刑事诉讼对刑讯之口供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现代刑事司法侦查、询问的基本原则。但杜绝之,却是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从历史、文化、政治的角度对之加以研究。刑讯;真相;单方话语权;有罪推定同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反,在中国帝制时代,当个体和国家之冲突达到需要动用刑事手段来处理的时候和场合,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1期2010-04-08

  •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推问勘鞫及刑讯制度探寻
    冤案的发生。二、刑讯制度《宋刑统·断狱律》沿用唐律规定,将刑讯条件定为:只有经过五听审察、验证之后,仍疑似不定者,犯人不承认才可拷讯。如果有证据证明,则直接以证据定罪,不必拷讯。同唐律的规定一样,《宋刑统》有对品官、老幼、残疾不得刑讯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多有突破。特别是制勘院等机构在审理品官犯罪案件时,经三次审问,仍不认罪,即可拷讯;后来,甚至不经三问,便直接拷讯。对于犯罪品官施用刑讯,实际是对品官法律特权的约束。宋朝刑讯所有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2009-06-16

  • 生命
    威力和最有效果的刑讯并不是拷打,而是使用一些不损皮肉的文明用品:黑色的眼罩,胶质的耳塞,厚厚的口罩和手套,其目的是强制犯人不看、不听、不嗅、不触任何东西,对外界的感觉被全部剥夺。如果拷打、恐吓甚至饥饿一类邪招不足以让犯人招供的话,感觉剥夺却常常能让他们乖乖地开口,包括大喊一声“救命”。在狱方使用了这一方法以后,那些刑讯者和被刑讯者,可能比我们更了解生命存在的含义,更理解一声鸟叫、或一片树荫、或一个笑脸:它们是活下去的全部希望。(邓伟明摘自《暗示》)

    意林 2008年1期2008-05-14

  • 中国古代刑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胡兴东摘要:刑讯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中最为久远,同时又是公认最不能达到目的但又难以消除的制度之一。中国古代刑讯的产生比较早,国家在法律中也承认。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放任,相反,国家往往通过多方面的立法对刑讯制度进行规制。中国古代国家主要通过对刑讯制度的刑讯前提条件设定、刑讯对象的限定、刑讯方式的约束、刑讯工具的规范、刑讯数量的确定、刑讯部位的预定、刑讯人员的限定及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达到减少和限制刑讯带来的副作用。当然,在实践中相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20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