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中的曙光

2017-02-20 18:24张一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讯

摘 要:在浩瀚的法学历史长河中,有一部短小精悍的巨作一直照耀着依然奋斗在刑法发展道路上的学者们,它就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专著以它独有的诞生时代、精炼的文字表达、系统的论点阐述给当时的刑法界带来了一次大地震,本文就是筆者在拜读了这部著作以后产生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欧陆刑法;宗教法;刑讯;刑罚及时性

很早之前对这部著作就有所耳闻,但是一直没有机会拜读,最近终于翻阅了这部“巨作”(虽说篇幅短小,但从意义和影响上来说的确是“巨作”),不禁引发了我的无限遐思,所以随手一写与大家分享,文辞粗鄙,观点偏激,望大家谅解。

一、时代背景及诞生历程

想要了解一部著作,首先应该了解它诞生的时代背景,这本书诞生时的欧洲大陆刑法发展如何呢?我们来回顾一下。

十七世纪前期的欧洲大陆,法律混杂,各个国家、城邦都实行着自己的法律,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混乱性,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局面是与当时的国家政权更迭有关的。中世纪前期的西欧,日耳曼民族推翻了西罗马帝国以后,各个部落建立起了自己的城邦帝国,在本族人内部实行日耳曼习惯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仍旧适用罗马法,发生法内容冲突时,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准。而且各个城邦之间的法律规定都不一样,有“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说法。中世纪后期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自然经济的略微发展,使得两套法律系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结合,逐步演变成了地区性法律,但仅仅是相对而言,杂乱不堪的各个法律体系交织依然是普遍现象。这里我们不能忽视另外一套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教会法,自十二世纪开始,天主教教会法就不断发展,管辖范围不断扩大,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利也逐步增强。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相互交织统治着欧洲大陆。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就是国家之上、司法擅断,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自己的统治权利,禁锢人民思想,限制人身自由和言论的工具,他们把犯罪视为最危险的影响其统治权力发挥的行为,因此对犯罪进行最严厉的惩罚和打击,刑罚残酷、宗教迫害、等级森严、法庭擅用法律,肆意定罪成为普遍,各种法律混杂在一起,互相之间没有形成独立的地位和系统,刑法当然也是如此。

到十八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壮大,社会生产力飞速前进,现有的刑法根本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启蒙运动给当时的人民带来了一股思想清流,正是启蒙运动的兴起给贝卡利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时的贝卡利亚已经认识到了当时社会的黑暗和漏洞,清楚的了解到需要有一个更为完善,逻辑性更强,更为公平的法律体系来维系社会的发展,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在经历了一系列被当时的统治者称为“异端思想”的精神成果洗涤,以及与志同道合之人(韦里兄弟及“拳头社”成员)针对当时社会的一些“敏感话题”的激烈争论之后,贝卡利亚在大量的笔记、手稿、争论记录中整理总结,终于完成了这部短小精悍的史诗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二、关于难以证明的犯罪以及预防犯罪

这里我就针对我感兴趣的一些点来讨论一下,贝卡利亚在这本书中第一次系统完善的阐述了刑法应该的改革和变动方向,从学理和法理上论证了新刑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他大胆的推崇私人利益(这也是当时统治者极力封杀打压这本书的原因),把私人利益第一次明目张胆的摆在首要位置,而且还认为只要人们适时的、正当的、有限度的追求私人利益,不但不会和公共利益有所冲突,相反能推动公共利益的发展。这个大胆的论点提出遭到当时统治者的极力反驳、驳斥和打压,因为这严重影响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解放了人民思想,站在了统治阶级的对立面。

贝卡利亚在第三十一章“难以证明的犯罪”中,说道:“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行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就像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一样。”“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坠落”[1],我不是一个犯罪者,我也没有犯罪经历,所以对于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是什么我并不很了解,但是后半句话却犹如醍醐灌顶一般,忽然让我想到了我的亲身经历,第一次在公交车上看到老人想让座,可是一车人没有一个人动,我竟然犹豫了半天,做了很大的思想斗争以后才决定让座,犹如选择自己的命运一般。我想这就是书中所说的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吧,如此一来,我们就很好理解这句话了。以及在这章最后贝卡利亚提出一个观点:“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即必要的)”[2],这句话其实对现如今的刑法学界依然是影响深远,我认为这句话其实是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的延伸,一个国家没有防范某一具体犯罪的完善措施,那么对这一犯罪的刑罚都不具有完全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虽然现在看来有些过于偏激,但是不乏它的先进性存在。

第四十一章“如何预防犯罪”中说道:“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扩大犯罪的范围就等于提高犯罪的可能性。”[3],在这一章中贝卡利亚的观点我完全赞同。法律只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最低的标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利用法律去完全杜绝人们为了一己私欲而作出的越轨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凡人,做不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说的最高尚的美德,越轨行为时不可避免的,如果只是一味的打击杜绝所有有可能引导我们犯罪的行为,那带来的后果恰恰是相反的,如同潘多拉的魔盒,越不让打开,人们的好奇心驱使越会去触碰它。作为刑法工作者,不能只是单纯的依靠无限增加刑法条款,扩大犯罪范围来遏制犯罪,越是如此,犯罪行为反而愈演愈烈。现如今的立法工作者也应该贯彻理解这一点,这对预防犯罪大有裨益。

这些就是我在阅读后的一些思考,当然这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研究,希望更多的人可以详细的拜读这本巨著,我们一起探讨。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31章“难以证明的犯罪”第二段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31章“难以证明的犯罪”最后一段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41章“如何预防犯罪”第二段

作者简介:

张一轮,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在读研究生,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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