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莉红,尹 权,黄启辉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
——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
林莉红,尹 权,黄启辉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为了解在押服刑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刑讯逼供现状及其主观认知状况,开展了此次调查。调查表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存在着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公诉阶段检察人员较少使用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较直接刑讯逼供更为普遍,且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容易出现;男性遭遇刑讯逼供的比例高于女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较容易遭遇刑讯逼供;侵犯财产犯罪更易遭遇刑讯逼供;在押犯中不存在“反直觉现象”。为预防刑讯逼供,建议提高物证技术水平,降低口供作用;对财产类犯罪采取更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监狱服刑人员;刑讯逼供;调查报告
2004—2005年,我们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调查发现,47.4%的受访民众认为刑讯逼供“普遍存在,经常发生”,受访的警察中有38.9%的人认为它“普遍存在,经常发生”。[1,2]为进一步了解刑讯逼供的现实情况、监狱服刑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认知状况,以及审前羁押期间的整体权利状况,从2006年起,我们实施了“监狱服刑人员羁押经历调查”项目。本文力求从监狱服刑人员羁押经历中探知刑讯逼供的现实状况。关于审前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状况以及监狱服刑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主观认知等问题,另文分析。
为避免歧义,有必要先对本报告所涉概念作一说明。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肉刑或变相肉刑。其中,肉刑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殴打、捆绑、垂吊等行为,变相肉刑包括挨饿、不让睡觉、长时间站立、轮番审讯、故意冷冻等。为行文便利,本文将前者称为直接刑讯逼供,将后者称为变相刑讯逼供。
本项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同时辅之以访谈调查,包括对在押服刑人员和看守所干警的访谈。调查报告在反映问卷调查内容的同时,也将涉及访谈内容,以求全方位地展示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所设计的问卷共包含51个问题,其中4个问题是开放式的,即关于受访者的年龄、服刑的罪名、出狱后的打算及关于调查和问卷的任何想法,需要受访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其中开放式问题“关于本调查问卷以及羁押经历,您想告诉我们的任何想法”是问卷最后一题(下文分析中提到的开放式问题均指该题),可回答也可不回答。其余都是单项选择题。考虑到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我们有意识地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设计问卷。同时,在设计问题选项时,有意把合法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放在前面,违法和情节严重的或者记不清了之类的放在后面,如果受访者没有选择前面的选项而去选择后面的选项,通常说明其经过了仔细阅读和审慎选择。
我们对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和社会上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权衡与选择。对看守所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最可能了解真实情况。但由于调查内容主要针对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或者说主要针对羁押期间侦查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有没有违法行为,因此,可想而知,调查人员想进入羁押场所实施该项目的调查几无可能。另外,即使进入调查场所,因调查对象仍处于与调查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羁押主体的实际控制下,调查对象排除干扰和顾虑反映真实情况的可能性也无不怀疑。如果从社会上找寻刑满释放人员,调查他们在羁押期间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从不受公权力机关干扰和没有顾虑的角度考虑,是比较适宜的。但刑满释放人员在经过岁月的长期消蚀后,其对羁押期间的经历是否仍很清晰,是否愿意重拾那段不愉快的经历而让本已平静的生活再受干扰,也存疑问。对少量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调查切实可行,但就足以保证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样本数量来说,这样的走访调查无异于大海捞针,对本研究小组来说,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相比之下,对监狱中的服刑人员进行本项目的调查,从时间上看,因羁押期刚过,可避免时间太长而记忆淡忘;又因人员相对集中能满足本项目研究所需的样本数量;同时,还因监狱与审前羁押场所分属不同的管理机关,而能保证调查对象回答问题时的自主性,也较去看守所更易获得主管部门同意。监狱中同为服刑人员的氛围也避免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接受该类调查时的心理负担。经过权衡,我们选定调查对象为监狱中的服刑人员。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监狱和监狱中服刑人员的选取无法做到随机抽样,我们采取了增强非随机样本代表性的诸多措施,在以调查结果推断总体状况时,尽可能严密细致。为尽量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我们拟按地区分布选择样本。在东部、中部、南部以及西部地区共选取了四个省的七个监狱(其中四个男子监狱,三个女子监狱。下文在研究地域差异时,分别以“东部”、“中部”、“南部”、“西部”指称相应的监狱)进行调查。由于服刑人员每天有固定的生产任务,调查工作只能在不影响其生产的前提下进行。为确保调查对象的代表性,选择某一监区后,对该监区的服刑人员全部进行调查,对受教育程度、年龄、职业、罪名等则不做区分。
较早的一项资料显示,中国男女犯罪的比例大致为 90:10,个别地方为 85:15。[3]我们有意对男女比例作了适当安排。受访者中,男女比例为89:11。考虑到时间的长短可能会影响对羁押经历的准确描述,因此,尽量挑选进监狱时间不长的服刑人员作为调查对象。只要被调查监狱有新收犯中心的,则将该中心的新到服刑人员全部选作调查对象,然后再对其他服刑人员作调查。对中部和东部两省监狱中新收犯收押中心的全部犯人进行了调查。①对于新收犯,有的地方专设新收犯监狱,如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多数省是在一般监狱里设新收犯收押中心。它们承担着对新收犯人进行入狱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一段时间(大约1-3个月)后,再分到省内各监狱或各监区服刑。调查人员一行四人赴上海联系上海监狱管理局及其监狱学会,希望对上海新收犯监狱进行调查,未能如愿这是此次调研的最大遗憾。
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和博士研究生中选出6人作为本项目的调查员,在项目主持人的带领下赴各地监狱调查。对监狱服刑人员的问卷和访谈调查的实施时间为2007年5月至8月间。
到达预定监狱后,我们先把在押服刑人员集中到教室或者大会议室等地方,由项目组调查员分发问卷,并作现场指导。对于文盲人员,考虑到其阅读和理解能力,我们在发放问卷时,单独将这部分人组织起来,由调查员一对一解释,经询问了解情况后代为填写,或者调查员念问卷给几个人听,同时伴随解释问卷,由服刑人员自己作答。
为打消受访者的顾虑,尽量保证回答的真实性,在每次发放问卷之前先进行自我介绍并作如下说明:第一,请不要有任何顾虑。你们的真实回答,将为我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宝贵的实证资料,也是各位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的切实贡献;①对于本次调查的意义,不少受访者虽表示了怀疑,但还是认真地回答了问题。如编号为CW4的受访者在开放式问题的回答中写道:"关于你们的调查宗旨是很好的,但我感觉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很不完善,有很多问题都不尽人意,司法的独立性根本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干预世俗人情都能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你们学者的研究能够感动得了长久以来的这种问题吗?我只能表示怀疑!"第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羁押期间的权利状况,是进入监狱之前的情况,不是了解监狱服刑情况;第三,不要看周围人的答案,每个人的经历不一样,所有回答没有对错之分,没有时间限制;第四,是否填写姓名,由回答者自己决定;第五,问卷对个人不会有任何影响,做完我们就带走,不会留在监管人员手中。尽管如此,不排除有的受访者带着敌意心理,故意选择违法和情节恶劣的选项的情况;也不排除受访者担心打击报复,故意选择合法和情节轻微的选项的可能。为尽量避免这种现象,我们设计了部分验证题目,来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尽管不要求填写真实姓名,但还是有相当多的人留下了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问卷最后的开放式问题可以不作回答,但仍有约38%的受访者回答了该问题。这都从某些方面说明了受访者是在认真地回答问卷的。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650份,收回有效问卷2621份。问卷回收后,由专门人员分类、编码,并录入计算机,采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受访者中,男犯2326名,女犯294名;被羁押前从事的职业多是不稳定、收入不理想或无职业者。其中农民占30.3%,无职业者占20.9%,个体劳动者占16.6%,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7.8%,企业一般员工占7.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占2.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岗人员各占2.4%,学生占1.8%,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占0.9%,离退休人员占0.3%,其他占6.3%。受访者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含初中)的比例达到84.6%,其中初中程度为49.9%,小学程度为28.7%,文盲为6.0%,高中或中专为12%,本科及以上为0.8%。受访者中,所实施的犯罪多数是侵犯财产或贪利型犯罪。其中盗窃罪占33.6%,抢劫罪占20.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8.0%。受访者中,已经服刑的期限普遍较短,其中服刑不满两年的比例为44.8%,2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27%,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9.9%,10年以上的8.3%。受访者对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甚至性别等问题的回答均有缺失。文中分析所用数据均为有效百分比。
研究刑讯逼供现状时,仅仅作诸如“有”、“没有”之类的简单描述,对杜绝或者根除刑讯逼供不会有任何助益。分析刑讯逼供的现实状况,需要把握刑讯逼供的各种表现形态,从不同角度剖析现象背后的相关问题,找出可能影响刑讯逼供发生的因素,寻找出有效的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行为有可能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除法庭审判之外的每个环节,考察其现实状况时,只有将其纳入到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去,才能全面、深入地将刑讯逼供的真实面貌挖掘出来。
本调查报告的总体思路是:力求透过监狱服刑人员所反映的刑讯逼供的情况来把握刑讯逼供的现状。根据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将之区分为直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考察两种形态刑讯的发生概率和领域,针对可能实施刑讯行为的机关分别调查之。然后对有可能影响刑讯逼供的各种因素,比如涉嫌罪名、学历、性别等分别进行考察,对其加以分析比较,以期能为禁止刑讯逼供提供有效的对策。
根据事先摸底调查得出的一些初步结论,结合《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在展开本次调查研究之前,我们有如下理论假设: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社会口诛笔伐的焦点,并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行为人不得不防范实施刑讯的风险,于是,刑讯逼供已逐渐从肉体上殴打、捆绑、垂吊等形式转向挨饿、不让睡觉、长时间站立、轮番审讯、故意冷冻等意志上的折磨,从直接性暴力刑讯转向柔和性非暴力刑讯,从直接刑讯逼供转向变相刑讯逼供。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其中,收集和调查证据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①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侦查阶段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有自行补充侦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本调查项目主要以侦查主体为视角研究相关问题,调查问卷对侦查阶段未做详细区分。。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涉及职务类犯罪案件,国家安全类犯罪的侦查则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虽然同样行使刑事侦查权力,同样调查收集犯罪证据,但是机关不同,机关组成人员不同,法治理念和人权意识也不同,对刑讯逼供的认识不尽一致,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也定然不一致,其结果导致,是否会采取刑讯手段逼取证据的可能性会不同。纵然同样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刑讯的方式与手段也可能存在差异。
与男性相比,女性在身体和心理上较脆弱,抗拒意识不强,可以预见对女性采用刑讯逼供可能更容易获取证据,但社会观念中,打骂或者欺负女性为世人所谴责和鄙夷,再则女性身体较为柔弱,一般人很少对女性实施直接暴力行为,因此,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的比例可能比较低,但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可能相对较高。
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社会对不同犯罪的容忍度不同,办案人员破案的压力大小也不同。在刑事侦查中,侦查讯问人员可能会因不同的犯罪而对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或实施不同程度的刑讯行为。
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强,当其遭受到刑讯逼供时,也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抗意识,刑讯逼供者实施刑讯行为时,也会心有芥蒂。我们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维权能力较强,遭受刑讯逼供的几率相对较小。
以往事实告诉我们,侦查阶段是刑讯逼供的多发阶段,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公安机关实施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的监狱服刑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 55.3%,遭受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由此可见,无论是直接刑讯逼供还是变相刑讯逼供行为,都大量存在,经常发生。
表一、表二表明,在羁押期间,接受调查的全部服刑人员中有43.1%(36.9%+6.2%)因刑讯而受伤。因刑讯而受伤一般应当发生在直接刑讯的情况下。如果以遭受直接刑讯的人为基数计算,则在遭受直接刑讯的受访者中因刑讯行为而身体受到伤害的比例达到87.29%②(954+159)÷ 1275=87.29。此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在刑事羁押期间,刑讯逼供出现的几率较高;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刑讯手段较严厉,危害程度较严重。调查问卷中很多受访者对开放式问题的回答也证实了这一点。如编号为CM308号问卷中写道:“尊敬的法学院教授,谢谢你们能做这一次问卷调查,虽然不一定会帮到我们,至少我可以一吐心声,从被抓的那一刻起,经历审讯8个多小时,被反铐双手吊在铁门上,不准上厕所,在看守所被同监舍人欺负、挨打,这些都不多讲了,希望你们能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一提现在国家公安机关的种种违纪违法问题曝曝光。”CM332号问卷中写道:“公安机关没证据,刑讯逼供,将我打成轻微伤,我的作案次数12起,只有一起是有证据,其余11起都是被打,没有办法接受了,还骗我说坦白后就没事,可以回家,还骗我说关上一个多月就可以回家,我本人被打受伤,人不舒服,还不要我跟看守所民警讲,还威胁我。”CM337号问卷中写道:“我个人觉得公安机关办案手段特别残忍,他们为了获知线索,不惜一切手段,采取极其的暴力行为,我觉得他们素质太低,简直就是披着人皮的狼,把我们不当人看,没收我的钱物,连条都没有。”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充当多重身份,既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又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关。防止公安侦查机关实施刑讯逼供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之一。既然检察机关负有发现并追究刑讯行为的职责,那么,我们预测检察机关自身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较少采用刑讯逼供就顺理成章了。退而言之,即便检察机关因本身承担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可能为取证而实施刑讯行为,但其刑讯发生率应该远远低于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证实了上述论断。
调查结果显示(表三),受访者中,遭遇过检察人员直接刑讯的比例为6.9%,遭遇过检察人员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11.2%。与表一相比,检察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比率远低于警察。
表一 警察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您是否有过下列行为?①此题缺失回答率分别为12%、13.3%。"缺失"原因可能如下:第一,职务犯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而直接由检察机关侦查,这部分受访者无需回答此问题。第二,此题采用的是简单的矩阵表格的提问方式,有些受访者可能不太理解题目。当然,受访者对某题选择不作回答,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另外,本题设计时以示范式列举形式(殴打、捆绑、垂吊等行为)将刑讯的几种形式列出。受访者回答时,有的直接在殴打、捆绑、垂吊等个别行为上进行勾选,统计时,只要受访者选中一种行为,都认为是遭受过刑讯,而列入统计数字。如果一个受访者同时选两个及以上行为的,也只计算一次。
表二 羁押期间您有没有因被讯问而受外伤②在法律上,人的伤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考虑到受访者不可能对上述分类有准确的认识。故仅将受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与"重伤"。此处并非考察受访者的受伤害程度,仅考察是否因讯问而受伤,同时也对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的问题作验证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侦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诉阶段的主要职责为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可见,收集和调取证据是侦查的主要任务之一,而监督侦查机关取证活动是否合法则是公诉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由此可知,为取证而实施的刑讯行为应多数发生在侦查阶段,而很少发生于公诉阶段。为了进一步认清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动用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况,下面分两个阶段考察检察机关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
(1)非职务犯罪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实施刑讯逼供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前,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调查结果表明(表四),检察人员在公诉阶段实施直接刑讯逼供比例为8.2%,实施变相刑讯逼供的比率为12.9%,与其在侦查和公诉阶段整体上实施刑讯逼供的比例 8.6%和 13.9%相当。二者相差无几,可能跟调查对象中非职务犯罪占极大多数,而职务犯罪比例较小有很大关系。
(2)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实施刑讯逼供情况
本次调查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37名的罪行属于职务类犯罪,样本偏少。尽管样本较少,但我们仍希望可借其一斑而窥全貌。单独对职务犯罪进行数据分析(表五),在有效回答的调查对象中,7.7%的人遭遇过检察机关的直接刑讯逼供,54.3%的人遭遇过变相刑讯逼供。这说明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直接刑讯逼供是个别现象、偶尔发生,而变相刑讯逼供是大量、经常发生。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较大量采用变相刑讯逼供的原因可能是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可忍耐性较强,适宜打心理战术,更需要从精神而不是身体上寻求突破口。
从表一、三和五可看出,变相刑讯逼供现象要比直接刑讯逼供现象更为普遍。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受访者遭遇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5.3%,遭遇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检察机关讯问过程(包括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刑事案件的公诉两阶段)中,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13.9%)也高于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8.6%)。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变相刑讯的比例(54.3%)远远高于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7.7%)。
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可能有:1)从观念上看,直接动用肉刑的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长久的历史,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这种野蛮的执法方式已成“过街老鼠”,受到包括执法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一致否定。2)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增长,对抗刑讯逼供的意识也随之增加。侦查人员即使为了某种目的实施刑讯逼供,也不得不从传统的、直接的暴力性手段转向柔和的、隐性的暴力手段。3)基于功利的需要,提高破案率,避免“违法”,侦查人员选择了更为隐蔽的变相刑讯方式,这种方式很难被发现。4)变相刑讯行为比直接刑讯行为给被刑讯对象造成的痛苦更大,他们更难以忍受,“屈打成招”的出现几率更高,获取“证据”的可能性更大,案件也更容易“侦破”。
表三 检察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您是否有过下列行为?
表四 检察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您是否有过下列行为?
表五 检察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您是否有过下列行为?
为考察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遭遇刑讯的比例,我们参考已有的研究,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赌毒色犯罪四类[4]。暴力犯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伤害罪、抢劫罪;侵犯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经济犯罪包括全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赌毒色犯罪包括走私毒品罪、聚众赌博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等。其中,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是自然犯,经济犯罪、赌毒色犯罪是法定犯。赌毒色犯罪一般是无被害人犯罪。
调查结果显示(表六),暴力犯罪占所有调查对象的45.3%,侵犯财产犯罪、暴力犯罪、赌毒色犯罪、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遭遇刑讯逼供的比例呈递减趋势。其中,侵犯财产罪遭受刑讯逼供的比例最高,直接刑讯逼供比例达到了63.9%,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达到了65.6%;而经济犯罪遭受刑讯逼供的比例最低,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18%,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29.4%。
上述调查数据有两点引起我们的关注:1)同是自然犯,侵犯财产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刑讯的比例为何高于暴力犯罪?2)无被害人犯罪的赌毒色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刑讯的比例为何高于经济犯罪?对第一个问题,可能的原因有: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多数情况下并不明确具体,取证难度较大,而暴力犯罪如杀人罪、伤害罪等受害人大都明确具体,侦查人员对于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掌握多数情况下多于前者;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多是惯犯,相较之下,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初犯,这也影响其遭遇刑讯的概率。对第二个问题,其原因可能是:赌毒色犯罪作为无被害人犯罪基本上是反传统道德、反社会、反伦理的犯罪,[5]社会公众对其容忍度低,其嫌疑人遭受刑讯的概率相对要大。
表六 不同类型犯罪遭遇警察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
本项目原计划对不同文化层次的受访者分别进行调查,但调查数据显示,2621名在押服刑人员中,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有312人,占有效回答人数的12%,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67人,本科及以上仅有21人,文化程度分布集中在初中及其以下,很难对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加以区别分析。因此,我们将受访者按受教育程度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包括文盲、小学、初中;一类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包括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
调查发现(表七),受教育程度较低者遭遇刑讯逼供的比例要高于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其中,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受访者中,有57.3%的人遭遇过警察的直接刑讯逼供,而受教育程度较高者中有此遭遇的为45%;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受访者遭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是60.8%,而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有此遭遇的比例为56.6%。可见,受教育程度越高,遭遇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越小。受教育程度低较者遭受直接与变相刑讯逼供比率相差3.5%,受教育程度较高者遭受直接与变相刑讯逼供比率相差11.6%,可见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容易遭受变相刑讯逼供。
文化程度较高者,法律观念相对较强,表现出来的权利意识也较强,侦查人员在实施刑讯行为时,遇到的风险可能更大,必然更为慎重。相比文化程度较低者,他们可能更容易屈服于精神上的折磨,通常会倾向于遭受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表七 不同受教育程度受访者遭遇警察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
社会进步,法制完善,人权意识高涨,刑讯逼供也必然会随之逐渐减少,特别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刑讯逼供正式为立法所禁止,社会也普遍认为刑讯逼供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实践中刑讯逼供是不是真的逐渐下降呢?统计数据表明(表八),接受调查的服刑人员中,有收押中心的新收犯共852人,其中,遭遇过警察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4.5%,遭遇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2.6%。已经被收押中心分配到各个监区服刑的老犯人共1769人,其中遭遇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0.6%,比新犯低了 12%,遭遇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8.9%,比新犯低了5.6%。可见,在警察侦查的案件中,无论是直接刑讯逼供还是变相刑讯逼供,新犯人遭遇的比率都要高于老犯人。
上述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到底是刑讯逼供有所抬头,还是调查对象没有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老犯人在经历长时间的改造后,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曾经发生的刑讯逼供有所遗忘,或不自觉地回避那些经历。而新犯人刚经历过羁押阶段,对羁押经历记忆犹新,更为真实。当然,也不排除新犯人在回答问卷时情绪化而夸大其词的成份。
表八 新老犯人遭遇警察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
由于女性的生理、心理比男性柔弱,身体忍受能力也较男性差,“屈打成招”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相对于男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侦查人员对女性实施刑讯逼供的概率可能要高。
调查结果显示(表九),在警察侦查中,接受调查的大多数男性(58.4%)遭遇过直接刑讯逼供,而女性为31.2%;遭遇变相刑讯逼供的男性有62.8%,女性为39.2%;在检察人员讯问过程中(表十),尽管刑讯逼供不是普遍现象,但是男性比例也高于女性,男性遭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9.1%,女性为4.6%,遭遇变相刑讯逼供的男性比例为 14.2%,女性为11.8%。可见,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遭到刑讯逼供。但是,女性遭遇警察、检察人员直接刑讯与变相刑讯的比率差分别是 8%和 7.2%,男性的相应比率差是4.4%和5.1%,说明女性更容易遭遇隐性的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表九 不同性别受访者遭遇警察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
表十 不同性别受访者遭遇检察人员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
对女性受访者更少遭遇刑讯行为的原因,一方面要从中国传统文化来追根溯源。中国早在春秋鲁襄公十九年时已有“妇人无刑”[6]的观念。所谓“妇人无刑”,意指妇人虽犯罪,若非必要,不宜实施公开的刑罚,此乃考虑到妇人较柔弱,宜有特殊安排的特惠,此未尝不可说是惜护女性思想的体现。“妇人无刑”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它在道德层面上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审讯过程中女性犯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比较容易,无需借助刑讯手段就可以获取证据或证据线索。当然,这只是我们的主观判断,是否确实如此,尚需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监狱服刑人员遭遇刑讯逼供后是否会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通过一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在情感层面,刑讯逼供是对人之肉刑或变相肉刑,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无法容忍,实属“忍无可忍”,没有人心甘情愿接受这种待遇。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且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作了很多规定,监狱服刑人员大都了解法律的规定,他们是否会选择权利救济?调查结果表明(表十一),受访者大多数(52.7%)采取“默默忍受,认了算了”,一小部分人(23.4%)选择“先忍受,事后寻找律师的帮助”,少数人(23.9%)会选择强烈抗议。可见对于忍无可忍的刑讯逼供,受访者中绝大多数人(76.1%)会以“忍”为先,少部分会寻求救济。可能的原因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相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强烈抗议”或者“寻求救济”只会带来更糟的结果和待遇,恐被报复,只能忍耐。2)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救济管道不畅。刑讯逼供的追究渠道有三种:由执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由内部纪律检察机关查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只有极少数影响恶劣的刑讯逼供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外,轻微的刑讯逼供主要是内部救济,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多数刑讯逼供行为未被追究或被纵容,一定程度上使相关执法机关有恃无恐,最终形成刑讯逼供的恶性循环现象。创建有效和方便的救济途径是减少刑讯逼供的重要保障之一。
表十一 如果警察或者检察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的过程中对您做过殴打、捆绑、垂吊或者挨饿、不让睡觉、长时间站立、轮番审讯、故意冷冻等行为,您将会?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对刑讯逼供普遍关注,以及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刑讯逼供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遭受过直接刑讯逼供的在押犯比例为55.3%,遭受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可见,尽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公众和执法人员也在认知层面上对刑讯逼供持否定的态度,但是现实却表明刑讯逼供现象在侦查程序中仍大量存在,经常发生,而且刑讯逼供的形态也发生变化,逐渐从直观、暴力型刑讯转向柔和、隐性的变相性刑讯。因此,如何有效保障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减少刑讯行为的发生是法制建设过程中急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是否遭受刑讯逼供,遭受到什么形态的刑讯逼供,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调查发现,性别、受教育程度、所犯罪名都会影响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或者遭受什么形态的刑讯逼供。无论是直接的还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男性遭遇的比例普遍高于女性,但女性更多地会遭遇变相刑讯行为。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占据了被调查对象的绝大部分,这样一个群体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经济地位底下,更加容易遭遇刑讯逼供。调查结果显示,财产类犯罪所占比率很高,且侵犯财产犯罪最易遭遇刑讯逼供,这类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讯逼供的比例也最高。
刑讯逼供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有现实的功利动机。尽管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行为,但为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尽快侦破案件,侦查人员总有铤而走险的想法。加上,侦查能力滞后,社会公众对侦破案件的预期过高,公共舆论又常非理性地误导,这些都给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在侦查机关存在刑讯冲动的同时,被讯问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常扮演着遏制或纵容刑讯逼供行为的关键角色。被讯问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越强,其对侦查人员实施刑讯冲动的压制越大;反之,被讯问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越弱,其对侦查人员实施刑讯冲动的压制越小。一般情况下,二者呈此消彼长此强彼弱的关系。同样,侦查能力越强,刑讯的冲动越弱。在被讯问者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博弈中,被讯问者法律知识的增多,权利意识的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将会极大地制约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侦查技术的落后与侦破犯罪的需要这双重压力催生了刑讯逼供。证据的发展经历了从神明裁判到被告人口供、从被告人口供到物证的发展历程,这说明物证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刑事侦查依靠物证会成为主流。物证又可以称为“科学证据”,通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它与传统证据(包括口供)的区别在于其科学技术的特征,使它成为证明案件事实最可靠的证据。随着物证的发展,传统依赖口供的证明方法逐渐被取代。刑讯逼供之所以普遍,部分因为获取口供是较之物证获取更为直接和方便。遏制刑讯行为需要减少口供,使物证获取成为更为重要的方法。赫伯特·麦克唐奈曾经说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物证不会说谎。”当然,在获取物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一样会犯错误,造成冤假错案。但这毕竟和刑讯逼供不同,后者是故意为之。
调查发现,财产类犯罪更容易遭受刑讯逼供,因此,针对此类犯罪的侦查,应采取更加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基于各种原因还不能做到侦查阶段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可以针对容易遭受刑讯逼供行为的犯罪先行实施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再如,既然还不能做到所有的犯罪侦查讯问时都有律师在场,是否可以对容易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先行实施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这些措施意在说明,为控制刑讯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逐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如前所述,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容易犯罪,且更容易遭受刑讯逼供。被调查的2261名在押服刑人员中,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5.8%,小学文化程度却占57.3%。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说明我们的义务教务并没有深入实质,并非每个公民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从减少犯罪和遏制刑讯逼供的角度来讲,大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切实落行九年义务教育很有必要。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失业者、贫困者、灾难中的求助者、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这个群体,文化程度低,经济能力差,自我生存能力弱,容易走向犯罪。而他们一旦实施犯罪,权利又更容易受到侵害,这样就构成一个恶性循环链,即弱者更弱。只有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其生存权利,提高其自我生存能力,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犯罪。另外,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动用法律武器自我救济的可能性很小,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提高权利保护的能力,进而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鸣谢:
本研究得到亚洲法律资源中心支持。在问卷设计和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我们曾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罗教讲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蔡杰教授、洪浩教授、李傲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胡向阳教授、湖北警官学院云山城教授、胡卫红副教授、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胡艳兵同志等专家的建议和意见。调查得到了有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的大力支持和监狱服刑人员的认真参与。问卷和调查报告初稿也听取了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诸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们对所有参与者和支持者表示感谢。当然,调查报告中的结论和文字均由作者自己负责。
[1]林莉红,赵清林,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民众卷)[J].法学评论,2006(4):124.
[2]林莉红,余涛,张超.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下篇·警察卷)[J].法学评论,2006(5):134.
[3]郭翔.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4]宋尔东.刑事犯罪分类评估浅析[J].公安研究,2003(2):23.
[5]张洪成,黄瑛琦.无被害人犯罪研究[J].政法论丛,2006(4).
[6]黄嫣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J].北京大学学报,1997(3).
【责任编校:陶 范】
Investigation Report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Lin Lihong,Yin Quan,Huang Qihui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In order to know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about prisoners in the period of unsentenced custodyandtheirsubjectivecognition,wetakethisinvestigation.Theinvestigationdatashow:thereexistphenomena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criminal cases investigation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the procurators use less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the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disguised form which appears preferentially in investigation of crime by taking of advantage of duty,is more popular than the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directly;the percentage ofmale extortedconfessions by torture is higherthan female;the criminal suspect with low level of education is easier to be extorted confessions by torture;the crime against property is easier to encounter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there doesn't exist anti-intuition phenomenon of prisoners.According to survey analysis,we suggest to improve technique of physical evidence,reduce effect of confession,take more efficient preventive measures to crime against property,strengthen legal aid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so on.
custody;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investigation report
D915.3
A
1673 2391(2010)030035 10
20100413
林莉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尹权,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黄启辉,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