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申报》与西方诉讼法文化的传播

2011-04-07 06:19宋向宾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诉讼法犯人审判

宋向宾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近代上海是近代中国的新闻中心,产生于英租界的《申报》①是近代上海大众传媒中最为重要的代表之一。通过查阅早期《申报》,笔者认为《申报》对于西方的诉讼法文化尤为关注,在其创刊十多年里,宣传的力度最大,极大地推动了西方诉讼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笔者对于《申报》传播的西方诉讼法文化情况论述如下:

一 主张改革审判方式,禁止刑讯

刑讯制度又称之为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逼取其犯罪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刑讯逼供多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审判行为。晚清时期,司法审判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十分普遍。这也是西方人认为中国司法残忍,极力夺取治外法权的重要原因。在1870年代的上海,中国署衙的案件审理同样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如轰动上海的“杨月楼案”,“杨乃武案”等。随着西方人的日益增多,特别是租界法庭的存在,为西方法治文化传入中国提供了可能。针对常常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申报》以西方诉讼法文化为参照,揭露封建法制的落后,激烈地抨击刑讯逼供,主张学习西方法文化,改革审判方式,禁止刑讯。

首先,《申报》通过刊登实际案例,介绍刑讯制度的弊端,表达对于刑讯制度的不满之情。《申报》举了这样的例子,“海外游客与中华士人,连日同往戏院观剧,见苏班演十五贯,京班演九更天等戏,游客不禁喟然,歎曰:甚矣中国之办狱也。承审判官于訉案之时,虽有证见之供,问官责为不足作据,必须犯人亲自承认,取供定罪,倘犯人无供或所供游移,则问官必严刑以逼之,轻则批枷杖臀,重则鞭背击胫,再重男则加以夹棍,女则施以桚指三木并用,必得犯人亲口招供而后已,试思严刑之下,何求不得犯人熬刑不起,问官欲求何供,犯人只得承认,其中固有情真供实者。然冤抑者亦属不少,今以此两戏看之,原问官皆以严刑取供,定人死罪,尚幸得遇明察上官,始将实情訉出,不然则真犯反置身事外,而冤者反代死矣。然虽蒙上官平反冤者,不过仅免一死而何補于从前所已受各刑哉。观乎,此刑訉之弊,可胜道哉?”针对此种情况,《申报》感叹道:“何以中国声明文物之邦,不少片言折狱之才,竟至上下各官,皆以刑讯为事哉。岂讯案不用刑而犯人独不肯供,官长即无法以得其情哉?”[1]对于唯独中国采用刑讯制度的情况,《申报》十分不满,认为此有损中国文明大国的风范。

其次,《申报》分析了西方没有刑讯制度的原因,主张借鉴西方诉讼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司法理念,改革审判方式,禁止刑讯。《申报》认为西方之所以废除刑讯制度,是因为其会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严重危害民众的合法权益。《申报》说道:“假使与一人有仇隙,但须使人诬控之,即拘来重加刑法或偶贪某人之财,必仍用人诬控,如前被告人懼受重刑,岂有不空囊以寝事乎?是岂可哉?”[2]只要存在刑讯制度,就必然会出现冤案。《申报》认为中国应该借鉴西方诉的讼制度,如陪审制等,改革审判方式,以避免冤案的发生,“昔年西国亦有刑讯之法,后因冤案层见叠出,故力改此弊,另筹新法。于是立陪审之人,取见证之供,众证之供,确实,即授之以定罪。不必定罪,须犯人自供,亦不能任犯人狡展也”[1]。更为难得的是,此时的《申报》已经意识到刑讯制度的存在是与“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限关联,因此主张借鉴西方诉讼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废除刑讯制度。西方最早提出“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反对刑讯制度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尔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

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保护”[3]32,《申报》就传播这样的西方法制文明,“然各文雅国,人既未审,例不得罪。此例不行,国既无制,民亦失恃。”当事人尚未定罪,就不应当对其实施刑罚,应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此时的《申报》对西方诉讼法文化有如此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值得肯定。

二 倡导公开审判,反对超期羁押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判案件时,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要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机构对案情和案件的审理过程予以公开报道。公开审判制度,是西方诉讼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并将审判活动直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这对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民众的依法诉讼意识具有促进作用。贝卡利亚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3]34而在 19 世纪末的晚清,诉讼常常以秘密审判的形式进行,不允许民众及新闻媒体的旁听。秘密的审判形式也难以满足迅速发展的近代新闻传媒对于法制事件的关注需求,更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针对晚清政府秘密的审判形式,《申报》认为中国应该同各国一样,推行公开审判,接受舆论监督。《申报》道:“但亦有一事在中国固习以为常,而他国人见之则反生疑惑。如审讯讼狱之事,必听断于内署是也。夫衙署之立有大堂也。名之曰公堂,取其为众所共见而不能任意行私也。故凡有与民交涉之事,皆须在公堂以办理,亦所以昭其至公无私也。四洲之大国,无不皆然,不意堂堂中国素称政治昭明,反不与他国相同,何居然?”因此,中国也应该推行公开审判。然而,美中不足的是,《申报》并没有将公开审判制度视为源自西方,而是认为:“吾尝闻故老有言,中国昔日各官清理政事、听讼断狱本应在公堂施行,令民观瞻且于公堂之侧设立賛政厅,所凡有公务均延同官以及绅耆一同听理,倘有不合之处,诸人皆能进言匡救,意美法良莫过于此。”[4]认为公开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原来即有。应该说,中国远古时期的公堂制度与西方诉讼法文化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不同的。

羁押是指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之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以便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5]。超期羁押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超过了法定期限,又未办理合法的羁押延期手续。是一种违反现代法治理念的错误做法。但超期羁押现象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及晚清时期却是司空见惯,这主要还是与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对于晚清时期的超期羁押现象,《申报》较早地表示了质疑,主张借鉴西方诉讼法文化,实行“无罪推定”,反对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1877年10月份里,《申报》刊登了一份邸抄,上面记载有一刑部待质的人犯李二顺病故,仵作验尸狗认为,李二顺为服毒自尽。原来,李是一起盗窃案的从犯,八年前被抓,由于主犯违背缉获,他便一直被关押在牢房里,忍受不住大牢生活,因此选择了自杀。15日,《申报》刊文质疑道:“中国监狱是何地方,牢头是何等情性,吾怪此人何不早早服毒,若贫穷可免困苦,富贵可免亲戚遭差役勒钱,然大约是人究竟无钱,若是有钱亦早出狱矣,吁押牢八年而候审卒,不曾问明实犯何事,真属奇特!”感叹之余,《申报》介绍了英国的审判制度,表达了对西方诉讼法文化中“无罪推定”原则的赞赏之情,批判了中国传统法制中的“有罪推定”原则。“若在英国,有被控者尚未审明而押数礼拜,人都含怨矣。故我外国人见此事皆觉稀奇,似乎不错,因照理,案未审明,人未定罪,本不是犯人。而将此人监禁八年以至于死,恐终不公道或者谓与律例有碍耶或造律例者未能杜其弊耶”。最后,《申报》总结道:“西国监禁之例必须定罪之后,议定几年,然后监禁,若未定案之犯,概交巡捕关押,故监中从无未经定案之犯。”[6]1879年,《申报》对于俄国改革运动中的限期审判制度也较为关注,专门刊发了一篇俄国法制改革的新闻,道:“兹传其谕,刑曹办事人员反研鞫案情,限以二十四点钟须即判结,不得稽延时日,其应释放及正典刑均不得逾期。故法令虽严而人自输服也。”[7]

三 主张引进律师辩护制度

律师制度是西方诉讼法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资格、业务范围、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由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形成了厌讼主义传统,由此,中国人对于自己权益的争取欲望往往不够强烈。因此,封建时期的中国并没能够产生近代的律师制度,只有私下写为当事人写诉状、出点子的“讼师”。跨入近代,外国列强在中国设立的租界成为西方法文化进入中国的重要窗口,西方诉讼法文化中的律师辩护制度就是通过租界输入中国的。

创设于英租界的《申报》,首先阐述了中国传统“讼师”与西方律师相比较下的种种弊端。《申报》指出:“中国之有讼棍也,挑唆主使,为两造捏饰黑白,颠倒是非,将有化无,以虚为实,足以耸人之听闻,乱人之心意,有司虽甚贤明,少不虚心,即为所蔽,少不留意即为所欺,若遇贪鄙之官,或以私胁,或以利诱,或以情讬,贪官污吏,劣绅讼棍,互结为党,民间受害更属无穷,遂使小民被冤,或控告至数衙门,或拖延至数十载,终不能白,而讼棍置身事外,胜则索谢多金,败则与伊无涉,其恶不可悉数,国家痛恶其舞文作弊,贻祸小民,故严定其罚,查有积惯讼棍,屡犯多案者,发遣极边充军,遇赦不赦,而无如讼棍之仍然接迹于各处也。”[8]表达了对于中国“讼师”的不满之情。

其次,《申报》详细介绍了西方律师的资格、性质、业务范围、作用等具体情况。“夫状师之设,皆通达于例学,方得自列状师,必先经官考察,而后许任此事,始准其在公堂办事,及官讯案之时,不迫犯人自忍其罪,因犯人未有不讳罪者,故任两造延请状师,各为其造研质各证,于是互相辩驳案情,各申例义于讯官,讯官随将各证之供,尽行注录,旦听状师详解例义,乃尽明其诚伪,至讯毕核请酌例总期公平,而案照例定矣。”《申报》在介绍西方的律师辩护制度主要作用时,道:“故西国断定各案,皆坚守例义,讯官不能任己私意,犯人虽云实在有罪,而照例若无榷据可凭,亦不能做之以罪,(罪行法定原则)若欲定其何罪,亦当一一皆遵成例,观此质案者状师也,判案者讯官也,两造既有状师,则讯官亦难曲于例,设或徇私任意,而曲其例,状师必知道,遂诉于上官复核也。”对律师作用的阐述不可谓不详细而准确。同时,《申报》还介绍了西方诉讼法文化中的司法救济问题,如果当事人贫困无力聘请律师,则由国家代为聘请为之辩护,“倘遇贫民无力请状师者,国家仍酌情代请,若系小案,两造则自辩,讯官亦可相助,使愚者不被黠者所枉。”[8]这点与现代的诉讼制度最为接近。

再次,《申报》除了介绍西方的律师辩护制度外,还刊登中国官员聘请外国律师同外国人打官司的案例,鼓励民众学会利用律师制度,捍卫自己的权益。如1877年,《申报》刊登了一则福建官方前来上海聘请华人律师伍廷芳的新闻,文中载:“不谓前日竟有福州大宪着人来申,延请状师哈纳一事,探悉其由,则会办美国波打之案也。按波打旅居闽省已有,所乃不守中朝律法擅自私收华民捕鱼船之陋规,福州大吏得闻是耗,特委陈星河观察亲架炮船前往确查,知果非子虚乌有,恶其有干国纪,立将波打擒拿到案,以备訉鞫,旋有美领事保释在外候质,刻闻美国驻京使臣特委参赞至闽会审,故何小宋制军、丁雨生中丞特委员到香港聘状师伍秩庸往闽,伍秩庸者,粤人,前往泰西三年深通西律,考取状师者也。伍君定于二十日趁南澳火船,前往闽……”[9]。这也说明当时的一些洋务派官员已经懂得运用律师制度同外国打官司,以捍卫自己的利益。

最后,《申报》认为西方的律师辩护制度法美制良,中国最应该学习这样的西方制度,“国立此善法以断狱,不使奸刁之官,乘隙以肆虐,此实国政之最要焉。”[8]

注释:

①本文使用的《申报》资料全部为1983年上海书店出版的《申报》影印版。本文脚注中所引《申报》日期按惯例以西历(公元)纪年为准,1872年和1874年间,《申报》的阴历纪年刊头,全部为阴历。

[1]论听讼[N].申报,1873-12-14..

[2]西报论徐壬癸之案[N].申报,1873-12-13..

[3]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论各官宜在公堂办事[N].申报,1875-04-01.

[5]杨玉华.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J].当代法学,2003(9):14.

[6]书字林西报后[N].申报,1877-10-15.

[7]论俄廷限期决讼[N].申报,1879-06-29.

[8]状师论[N].申报,1873-07-25.

[9]中国延请状师[N].申报,187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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