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之害

2011-06-16 08:07张建伟
方圆 2011年11期
关键词:刑讯松尾呼格

张建伟

如果真的要下决心防止出现冤错案件,那么,对于是否以排除证据来遏制引诱之类非法取证行为,态度还应该再模糊吗

刑讯逼供之害,人多知之;诱供之害,人多不知。

刑讯有软硬两种。硬性刑讯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之法,人乃血肉之躯,能够扛得住酷刑殴打的,实属罕见。即使是软性刑讯,如不让睡觉的熬鹰大法,能够挺过来的,恐怕也不多见。无论软硬,刑讯之下,有罪的可能熬不过眼前皮肉之苦而吐实,于是侦查就成功了多一半,警察朋友所谓“拿下了案件”是也;但刑讯也可能迫使无辜者自诬,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于是错案隆重铸成。

与刑讯逼供不同的是,诱供是以一定利益为诱饵,就像在驴眼前挂一胡萝卜,引诱它朝着操纵者期望的方向走,达到操纵者的目的。看起来,审讯者并未动粗,被利诱者在诱惑面前不能自持,交代了罪行,与刑讯之害真有天渊之别。然而,诱供之害乃绵里藏针之举,也是造成冤错案件的一大原因。

堀口宗路在《还你清白》一书中记载了一起冤案审讯的情景:1954年8月13日夜晚十点左右,独自看完电影的松尾政夫在散场后,沿着砂川河防波堤的路回家。那里正巧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他被作为嫌犯带到警署。经过一个小时的审讯,本来身体就很虚弱的松尾,精神和肉体都达到了支撑的极限。同时,他很担心妻子久惠。

一个名叫吉川的警察察觉了松尾的心思,他向松尾许下诺言,只要他坦白,马上可以获得自由。其他刑警随声附和。

这时松尾政夫已经累得支撑不住了,他开始了虚假坦白,具体犯罪情节事实都是吉川诱导的,松尾只是回答“对,是的”就够了。最终,松尾在供述上按下了手印,后来又因这份供述以及被害人的指控被起诉,审判,定罪,直到服刑完毕。事后查明,这是一起冤错案件。但法院无罪判决最终下达的时候,松尾政夫已经去世。

在审讯松尾政夫时,警察没有使用暴力,口供最终是使用引诱方式获取的。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方法并没有揭露出一个真正的罪犯,却使一个无辜者付出人身自由被长期剥夺和背负强奸犯罪污名的代价。

在我国,以引诱方式获取证据的情形并不鲜见,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擒获。赵志红交代了二十七起大案,其中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在案发当月,警方就宣布破案。一名名叫呼格吉勒图的年轻人被当做罪犯,已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曾有警察认为,呼格吉勒图案极有可能是个冤案。他说:“你没见过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吧,其中一段很有趣。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实施强奸的呼格吉勒图,居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系的皮带是向左插的,皮带上还有两个金属扣子!有些同志跟我说,怎么越看越像是诱供啊?”

呼格吉勒图案件是否存在诱供,吾不得而知。可惜,这起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诱供,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谈不上检讨。直到现在,呼格吉勒图案件是否是冤案,也没有哪一个机关给予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就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中化为排除非任意性自白的规则,尽管如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却几乎没有排除过。

但愿呼格吉勒图案件,或者远一点的日本松尾政夫案件,能够唤起人们认识到诱供之害。如果对实际发生的冤错案件的多种成因有所警觉,如果真的要下决心防止出现冤错案件,那么,对于是否以排除证据来遏制引诱之类非法取证行为,态度还应该再模糊吗?

责任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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