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杂史”“传记”掺杂之“小说”
——以《四库全书总目》为例

2023-07-12 03:12王庆华
长江学术 2023年3期
关键词:四库全书总目文类规定性

王庆华

(华东师范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241)

一、近代以来学界忽略“杂史”“传记”掺杂“小说”之成因

近现代以来,中国古代小说研究中比较突出的局限性表现为“以今律古”“以西律中”,在一定程

上述人文学科研究范式在中国古代小说研究中形成的突出影响就是小说观念的“以今律古”“以西律中”。这种研究思路造成了古代小说研究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其寄身其中的原有文类体系,对“小说”与“杂史”“传记”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论述较少,更是缺乏对未纳入“小说”范围的比较纯粹的“杂史”“传记”作品中的“小说”成分的关注。

二、“杂史”“传记”掺杂“小说”之存在形态

“杂史”“传记”“小说”虽然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文类规定性,但也具有鲜明的同源共生、相互影响、互为补充的关系,三者都属野史之流,多由记载见闻、传闻或钞撮众书而成,率尔而作、内容驳杂,不少内容真虚莫测。除了因内容性质相近而被历代官私书目混杂著录于“杂史”“传记”“小说”的著作之外,一些历代官私书目普遍著录于“杂史”“传记”类的作品内容繁杂,也会收录一些志怪志异、琐细轶事、荒诞传说等“小说”性质的作品,甚至个别著作整体上都与“小说”比较接近,古人对此亦有着清晰的认知。

此类“杂史”“传记”作品中杂糅“小说”成分,存在形态多种多样,可主要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杂史”“传记”之作的编撰体例、题材性质及旨趣整体上与“小说”比较接近。

(二)“杂史”“传记”之作采录史传、野史杂糅而成,各部分内容或多或少普遍掺杂了一些“小说”成分。

(三)“杂史”“传记”之作仅有局部内容在著述体例、题材性质上与“小说”接近或掺杂了“小说”成分。

三、“杂史”“传记”掺杂“小说”之题材性质

《四库全书总目》对“杂史”“传记”掺杂“小说”的评判,也主要沿着上述“小说”题材意识而展开。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杂史”“传记”中“小说”成分的评述,从一个侧面集中反映了古人对“小说”文类规定性的认知,实际上在相互比较中回答了何谓“小说”之问。

四、“杂史”“传记”掺杂之“小说”应纳入古代小说研究

上述现象对我们研究古代小说有着重要启示。“小说”作为古代叙事文类、文体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史部之“杂史”“传记”等相关叙事文类、文体存在着同源共生、文类混杂、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等种种难以割断的密切联系。因此,只有将文言小说起源和发展演化置于整个古代叙事文类、文体体系及其叙事观念体系中加以观照,特别是全面深入地把握文言小说与相关叙事文类的共生、联系、混杂、区分、影响等相互关系,才能超越文学研究与史学研究之藩篱,更好地还原和把握其文类规定性及其发展演化。这不仅有助于将“小说”文类、文体放在整个古代叙事性文类、文体谱系背景下以更宏阔的视野来理解,而且有助于从相关文类、文体的相互联系和区分的比较中,更深入地把握其文类、文体独特的规定性。同时,只有回归其原有文化语境,从文言小说与相关叙事文类、文体的具体关系中探讨其起源过程和发展逻辑线索,才能超越就文言小说而研究文言小说之局限,进而深入揭示文言小说及文言小说观念发生起源和发展演化的具体历史过程和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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