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佳 皇甫鑫
〔摘要〕 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的有机融合关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否高效有序。当前基层治理可以党的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合理配置不同类别党组织功能的方式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乡镇(街道)党委应遵循引领逻辑,既要将权力下放给村(社)党支部,又要对其行为划定界限。村(社)党支部则应遵循自主逻辑,以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并解决人民群众的显性和隐性需求。只有实现两类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构建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基层治理格局。
〔关键词〕 党的领导;基层治理;党建引领;自主
〔中图分类号〕 D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048-(2023)06-0104-08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关系国家发展与人民幸福。作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和社区是党和国家历来关注的重点议题。党的二十大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党的领导与激发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是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有效性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治理方向的正确稳健,从而实现基层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整合〔1〕。另一方面,激活群众自治有利于挖掘群众需求、盘活治理资源、增强基层内生发展动力。
然而,党的领导与基层群众自治并非总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二者间的冲突早已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有学者指出村委会的选举制度将党支部这一权威结构弱化,村委会常常独立于党支部,甚至有可能与党支部唱反调。〔2〕与此同时,也存在着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没有权,有权的支部书记不需选等情况〔3〕。尽管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村社“一肩挑”体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不协调问题,但在基层治理中,来自上级的集中与来自基层的自治之间的冲突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呈现出了扩大之势。长此以往,会给基层治理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自治具有天然的分离倾向,过于强调自治会形成社会风险〔4〕;另一方面,过于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会破坏原来基层自治中的上下沟通渠道〔5〕。因此,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之间的融合发展是当前基层治理的理想状态,也是必然选择。有学者以“社区复合体”为命题展开分析,提出一种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即社区既非单纯的行政单元,也非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而是形成了一种党组织领导下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合作、以复合形式存在的城市社区复合体〔6〕。
总体而言,已有研究揭示了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但对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融合发展机制尚未展开详尽论述。从理论上来看,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与之相反,二者之间可以通过融合发展产生蓬勃活力。本文尝试以党的组织建设为切入口,讨论基层治理场域中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的互动逻辑与互动机制,从而回应基层治理中秩序与活力的均衡难题。
二、作为场域的“基层”与基层治理共同体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没有基层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厘清基层的治理环境、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以及治理目标,对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已有研究多将“基层”视为被治理的对象,如治理基层的环境、治理基层的安全等等。本研究认为,基层自身是多个主体、多种力量按照特定的秩序逻辑共同發挥作用的场域。换言之,基层不仅指被一定边界物包围的领地,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有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有潜力的秩序性社会空间〔7〕。客观来讲,在基层这一场域中,存在多个治理主体,不同的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行为逻辑,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对于基层的有效治理而言,基层社会场域内的各治理要素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共同体性质〔8〕,构建起多主体间合理有效的治理秩序并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对于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至关重要。
古代中国,“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权力格局形成了上下分治的治理体系,在乡村社会内部形成了乡绅自治系统〔9〕 ,个人缺乏独立性和理性选择,终以传统家族为主导、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起社会生活共同体〔10〕。显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乡绅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已无法适应新的治理需求,构建适应新时代条件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实践来看,当代中国基层这一场域(本文所指的基层皆为“村社”一级)存在村(社)党支部、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多个治理主体和多重治理力量〔11〕。在这些治理主体中,党支部居于领导地位,发挥着对内与对外两方面的作用。对内需要做好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引领农村和社区工作;对外则需要整合治理资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要素跨界流动,重塑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和协同性。村(居)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基层治理各项工作的自治组织。此外,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时具有志愿性和专业性优势。人民群众既是基层社会的治理主体,又是受益主体,保障基层治理长效性的根本途径就是集中群众的智慧,启发群众的自觉意识,动员群众自觉行动。除此之外,基层治理主体还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性主体。对于基层治理而言,关键在于将这些存在于“基层”这一场域中的多元主体有机融合起来,在秩序稳定的前提下产生更高的治理效能。
客观来说,基层场域内各治理主体具有异质性身份和功能,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利益诉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则属于场域外的关键主体,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主体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场域外的治理主体更关心治理的全局,注重整体治理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民生福利;而场域内的治理主体更加关心本场域内的群众利益和治理状况,较少关注治理的外溢效应。毋庸置疑,无论是场域内还是场域外治理主体,党组织都居于领导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乡镇(街道)党委和村(社)党支部遵循的治理逻辑、采用的治理方式、产生的治理效果等都是不同的,这在后文中将会详细论述。只有这两类党组织形成良好的职、责、权划分与互动协调体系,才能更好地整合和引领其他治理主体,从而提升基层治理的有效性。然而,基层场域内与场域外治理主体的关系过于紧密或过于疏离都会导致分工边界不清晰、职责划分不明、权力监督缺位等问题,不利于提升基层治理有效性。正因为不同党组织在治理行动上的分工、分职、分责,才使得治理范围最广、治理人数最多、治理矛盾最密、治理条件最复杂的基层场域既充满治理活力又遵循秩序。
三、引领与自主:基层有效治理的核心机制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强”就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在基层这个场域积极作为,而“安”则是指总体国家安全观意义上的安全,既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也包括社会安宁、人民安心。就权力配置而言,基层治理的“安”需要构建起引领性的约束机制,为基层治理划定行为边界和底线;相应地,基层治理的“强”则需要构建起自主机制,为基层治理供给持续动力;只有同时兼具“强”与“安”,才能保障基层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实现基层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动态平衡,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基层治理。从本质上来讲,基层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通过公权力的配置对基层治理相关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实现引领与自主的有机结合。
自古以来,基层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矛盾相对突出和集中的场域之一。对于基层治理而言,安全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理论上看,只有基层治理主体的任何行为都被限定在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方可保证基层治理的安全性。换言之,国家法律、制度以及上级组织要为基层治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和权力划定边界,以底线原则引领基层治理,这是维持基层治理基本秩序的必要途径。反之,基层权力运行失范将严重损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在这其中,基层治理主体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腐败行为会导致党群关系和政治生态的恶化,从而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在基层,“微腐败”以及权力运行失范对于党的形象以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最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中的引领机制来调适基层治理主体的职能范围与责任事项,匹配相应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借助治理权力运行过程中基层场域内自我监督与基层场域外上级监督的互动协同,推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
与此同时,对于基层治理而言,自主性也十分重要。所谓基层治理自主性,是指基层治理多元主体积极有为地参与基层建设,各主体既有自主行为的空间又有自主行为的动力。因为基层治理直面群众利益、聚焦民生实事,而基层群众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所以要处理的具体事务相对复杂、繁琐和精细。因此,自主性的发挥更有助于挖掘基层群众的显性与隐性需求,从而为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当前的基层治理实践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主性不足和积极性缺失的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还较为突出,“花钱办事”的风气,“等靠要”的态度仍一定程度存在〔12〕。例如,村(居)委会不能够很好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因人制宜地自主管辖本地事务。又如,虽然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治理实践中,在促进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组织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发展质量等方面还有待完善,自主性意识和行为还有待增强。此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等自治载体还有待完善,村(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还不够健全,高成本治理的困境仍未得到完全解决。
当然,在基层治理中,既要为公权力的运行设定范围和底线,又要为自主作为留出空间,约束过多就会没有活力;反之,自主性太强则会失去规范性秩序,存在偏离治理总体目标的风险。因此,基层治理需要合理配置引领机制与自主机制。在当前加强党的领导、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大背景下,有效处理乡(镇)党委与村(社)党支部的关系可以成为实现引领与自主平衡的有效路径。
四、党组织的行为逻辑与基层有效治理
中国的治理体系建设,基础就是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夯实这个基础,关键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就是靠党组织的加强和延伸、创新,把基层工作做好〔13〕。就基层治理的有效性而言,乡镇(街道)及以上党委和村(社)党支部理应发挥不同的组织功能。只有厘清两类党组织的行为逻輯,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基层治理中引领与自主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一) 党组织的类型分析
如前所述,乡镇(街道)党委和村(社)党支部都是基层治理的直接治理主体,但二者之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治理属性,需要在详细区分其职能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治理,从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中组部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198个,其中省(区、市)委31个,市(州)委397个,县(市、区、旗)委2770个;党的基层组织 506.5 万个,其中城市街道党组织9062个,乡镇党组织29619个,社区(居委会)党组织116831个,行政村党组织490041个,机关基层党组织 75.6 万个,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 97.7 万个,企业基层党组织 157.1 万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 17.9 万个。〔14〕这些党组织都在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运行,但这500多万个党组织显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进行分类治理:针对各级地方党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针对各级各类党组,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针对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农村基层,分别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实践中的分类治理呼唤在理论上进行科学划分。从理论上来看,中国共产党500多万个党组织实际上通过对宪法意义上国家权力体系和社会体系的嵌入实现了党的全面领导。那么,依据嵌入的组织类型不同,中国共产党组织实现了从嵌入国家到嵌入社会的连续谱。
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15〕,嵌入国家权力体系的党组织一定程度上即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党组织。实践中,这类党组织主要指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区)委、乡镇(街道)党委、纪委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在国家机关中设置的党组等。具体来说,嵌入国家权力体系的党组织在实质上履行国家公共职能、承担国家公共责任、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参与国家公共管理,其组织成员皆为国家公务员,具有显著的国家公共特征。例如,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中共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和电影工作、中共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和侨务工作;各级政法委协同政法机关处置社会稳定与社会风险问题、各级党的委员会参与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等等,这与西方国家的政党呈现出了显著差异。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没有政党竞争的压力,其核心目标是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与之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党面临着较大的政党竞争压力,其核心目标是夺取政权或影响政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具有直接引领性,这与其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有关。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是政党直接参与的国家治理,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国家建设、参与国家治理、推动国家发展的过程。对于基层而言,乡镇(街道)党委就属于此种类型的党组织,对乡村、社区治理发挥着实质性影响。与之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党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较为间接,仅是通过推荐党员占据总统或者议员席位的方式间接参与国家治理,通过选举的方式发挥代表、表达的功能。
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的概念,其核心特征是自主性较强。嵌入社会的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管理、处理社会事务,是领导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核心组织力量。具体而言,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设置的党组织皆为此类。当前,嵌入社会的党组织应当发挥组织社会、引领社会发展的功能,保证所在组织在正确的轨道上积极运行,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自主发展的双重目标。嵌入社会的党组织在坚持党的政治原则、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要能够积极挖掘所嵌入组织的需求,以充分的社会理论带动社会性组织的发展,提升基层治理质效。例如,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追求、高校具有科研育人的目标、基层村社以自我管理为基本方式,那么嵌入其中的党组织也需要在保持政治原则的同时提高适应性,更加尊重市场、社会本身的发展规律与逻辑,激发所在组织自主性的作用。
(二) 基层治理中乡镇(街道)党委与村(社)党支部的分工协作
在基层治理中,乡镇(街道)党委与村(社)党支部需要各履其职、各尽其责,遵循不同的行为逻辑,二者的有效互动和分工协作是实现党的领导与基层自治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基层治理有效性的关键方式。
1.乡镇(街道)党委在基层治理中的行为逻辑:放权+控权
与乡镇(街道)党委相比,村(社)党支部更了解群众对公共服务的偏好。因此,乡镇(街道)党委需要向村(社区)党支部有序放权,为基层治理运作决策留足空间;但权力下放的同时意味着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且权力越下放,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就越大〔16〕,因此要严格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角度来看,乡镇(街道)党委在基层治理中的行为逻辑应为放权和控权的引领逻辑。一方面,乡镇(街道)党委向村(社)党支部要适度地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释放治理空间。另一方面,乡(镇)党支部要对村(社)党支部划定基本的行为范围与规则,进行约束和控权,这一逻辑可以借用“负面清单”的概念形象地表达,意即乡镇(街道)党委为村(社)党支部划定“负面清单”,以明确村(社)党支部不可为的权力和行为。实行“负面清单”有两个意义:一是为乡镇(街道)党委的职、责、权做减法,规范乡镇(街道)党委权力的运用,限制权力范围,以防止对村(社)党支部带来过多负担;二是监督村(社)党支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纠正和处罚其违规行为。比如,纪检监察部门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作为基层纪检工作的靶向纠治点,压实基层减负责任,这是乡镇(街道)党委、纪委的引领控权机制在发挥作用。
2.村(社)党支部在基层治理中的行为逻辑:有为+自主
基层治理首先强调尊重各地客观情况,尊重群众意愿、挖掘并满足群众需求。换言之,基层有效治理的前提就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注重因势利导、因情施策。与乡镇(街道)党委相比,村(社)党支部一方面是党组织系统延伸到乡村社会的“神经末梢”,与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村(社)党支部是基层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代表和表达民众的群体意志。另一方面,村(社)党支部中的党员大多为属地居民,与群众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也更了解本地域的实际需求。在整合价值理念、组织多元治理主体和服务民众参与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村(社)党支部能够较大地影响公共资源配置,讨论和决定基层治理中的重要问题〔17〕。若沿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方式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不仅会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而且会挫伤村(社)党支部的工作积极性,无法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产品。因此,村(社)党支部在基层治理中的行为逻辑应当是有为和自主。村(社)党支部在“负面清单”划定的范围外积极作为,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基层治理。自主的行为逻辑需要村(社)党支部成为领导基层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的中坚力量、整合基层治理中的多元主体的自主力量,带领村(居)民依法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自治机制。只有把基层治理中的多元化自主性力量整合起来,才能形成和谐有序的长效治理秩序。
总之,在基层治理场域,党组织被赋予了“领导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既是基层治理不可动摇的领导力量,也是实际参与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在实践中,乡镇(街道)党委需要对村(社)党支部采取放权和控权的治理逻辑,这本身就是对基层自治的保护,赋予基层一定的自治权从而推进基层有效治理。村(社)党支部的有为和自主是党引领基层治理的根本出发点,通过聚焦基层矛盾、回应基层诉求,更好地挖掘基层治理的着力点,创新基层治理方式与内容。对于基层治理的有效性而言,村(社)党支部能够把党组织的力量和温度传导到基层末端,推进和完善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完全依靠乡镇(街道)党委的科层制思维无法很好地应对千差万别的基层实况,陷入责权不清、机制僵化的治理僵局;完全依靠村(社)党支部自主性发展又会失去治理主心骨,造成资源不足、联动不畅的尴尬情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乡镇(街道)党委来说,“放权赋能”不等于“放责不管”,村(社)党支部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精准性,都要受到上级党委的关注和监督。对于村(社)党支部来说,“放权赋能”的本质是权责对等的制度安排,既承接上级党委治理任务,又精准识别群众需求。所以,只有两类党组织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和优势互补,才能有效防止“一刀切”的治理方式,有效避免乡镇(街道)党委陷入事务主义。
五、推进基层有效治理的总体要求、价值引领与关键举措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基层社会治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社会治理体制日益健全、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涌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更加深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显加强、维护政治安全取得战略成果、扫黑除恶夺取全面胜利、社会治安状况逐步改善、社会矛盾总量稳中有降、服务人民群众取得显著成效、基层基础建设更加扎实。当前,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目标是打造公平、稳定、和谐、有活力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明确其总体要求。第一,确保政治与社会安全。政治与社會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指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稳定和平衡。在政治安全方面,要坚决防止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抵制社会分裂势力,在确保国家主权不受侵害的同时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在社会安全方面,要积极处理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第二,激发群众有序参与。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过程中,激发群众有序参与至关重要,这不仅可以丰富治理内容,还有助于促使决策更民主、政策执行更有效、公民责任感更强、社会凝聚力更高,从而形成有序、和谐的基层社会治理秩序,提升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需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基层有效治理。
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强化价值引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六个必须坚持”。第一,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为人民谋福祉、解难题。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是为了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疾苦、满足人民需求,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使人民在社会治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尊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第二,必须坚持自信自立。自信是发展的动力,自立是实现长远目标的基础。在党的领导下,要始终坚持自己的理论和制度,自信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基层社会治理要敢于面对问题,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增强自身发展的韧性,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守正是立足之本,坚持创新是发展之道。基层社会治理要善于总结经验,同时又不能墨守成规,必须勇于创新方式方法,对于旧的问题要有新的思路,对于新的情况要有新的应对措施,在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深入。第四,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基层社会治理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举措,推动基层治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只有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才能获得信任和支持。第五,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系统的观点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面对复杂局面,要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用系统观念找到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同时,需要协调好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形成上下贯通、内外联动的社会治理格局。第六,必须坚持胸怀天下。基层治理要具有开放的胸怀,不断汲取各国治理经验,以更广阔的视野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时也要与国际社会形成合作治理机制,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第一,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党的领导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大优势,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自2003年全面启动以来,构建了党建统领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将党委工作向农村基层延伸,将党的大政方针具体贯彻到社会治理实践中,确保治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功能,提高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第二,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倡导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理念,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前提和必要路径。在新时代基层监督的“枫桥经验”中,绍兴市构建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督体系,把依靠群众作为“枫桥经验”的一个重要方面,把监督机制落到村一级,成立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组建村级监察联络员队伍,全面加强群众监督,并找准自上而下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的结合点。第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范和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社会毒瘤,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此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第四,完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在数字时代,需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优势,构建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实现对社会治理数据的有机整合以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高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当然,数字社会治理还需要注重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此外,在数字技术的普及过程中,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防止信息鸿沟的加深,确保社会治理的全面覆盖。
〔参考文献〕
〔1〕李辉. 迈向党委统领的乡村善治:中国乡村治理范式的新飞跃〔J〕. 探索,2021,(5).
〔2〕周雪光. 一叶知秋:从一个乡镇的村庄选举看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J〕. 社会,2009,(3).
〔3〕赵树凯.村民自治的检讨与展望〔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4〕 曹正汉,张晓鸣. 郡县制国家的社会治理逻辑——清代基层社会的“控制与自治相结合模式”研究〔J〕. 学术界,2017,(10).
〔5〕 徐勇,赵德.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6〕 吴晓林. 治权统合、服务下沉与选择性参与:改革开放四十年城市社区治理的“复合结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9,(7).
〔7〕P.Bourdieu.Distinction〔M〕.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84:36-39.
〔8〕 Ferdinand Tnnies.Community and Civil Socie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43-59.
〔9〕曹正漢.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J〕. 社会学研究,2011,(1).
〔10〕 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11〕 皇甫鑫. 责任缺失下的村民自治:基于不完全权力的解释〔J〕. 党政研究,2019,(2).
〔12〕余敏江.基层治理如何更高效〔J〕.人民论坛,2020,(32).
〔13〕 习近平在吉林考察时强调 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 全方位振兴〔N〕.人民日报,2020-07-25.
〔14〕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EB/OL〕.共产党员网, https://www.12371.cn/2023/106/30/ART11688094366650728.shtml.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2.
〔16〕 陈国权,皇甫鑫.功能性分权与中国特色治理体系〔J〕.社会学研究,2021,(4).
〔17〕 周光辉,王海荣,彭斌. 突出政治功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建设内涵、意义与实践路径分析〔J〕. 理论探讨,2019,(3).
【责任编辑:董史烈】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统筹西部边疆地区发展和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2ZDA118)
〔作者简介〕 丁忠毅,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宜真,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