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带与参与:寻找村治的当前基础

2023-03-07 07:17张敏潘忠贤梁云波
党政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协商民主

张敏 潘忠贤 梁云波

〔摘要〕 村治的基础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话题,只有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村治才能够良好地运转。与集体化时期的村治具有制度化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不同,现阶段村治建立于上的基础却是不明确的,从而给现代村治的实践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扰,因而,讨论现代村治的基础并非无足轻重,寻找村治的当前基础也迫在眉睫。浙江省温岭市DH村的“商治”实践表明,在历经了社会变迁的今天,能够把村民联结起来的纽带与一定形式的村民参与是当前村治良好运转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构成了现阶段村治立足于上的两个重要基础。本文的目的不是提出塑造当前村治基础的具体路径,而是提出现代村治的当前基础这一问题本身。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村治的基础问题需要更多研究者的持续探索。

〔关键词〕 村治;村民自治;商治;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 D6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048-(2023)06-0083-11

一、让村治运转起来:研究回顾与问题提出

现在所谈论的村治是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村治,其主要内容为村民对村庄事务的自我管理。1980年2月,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村村民自发对生产大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直接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从而拉开了村民自治的帷幕。截至1982年4月,河池的宜山、罗城两县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分别有321个和354个〔1〕。广西农民的自发创新得到了党中央的肯定和重视,村民委员会被写入1982年宪法并被确立为农村基層群众自治组织。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得以通过并于次年6月1日起执行,经过多年实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同日公布执行。该法标志着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基本完成,这部法律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乡村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整合和村民自主管理的需求,为村民自治的开展提供了行动框架和规范体系,对于乡村治理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一个既符合中国实际又具有前瞻性的良好治理设计。

然而,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运行并不良好,以至于一度出现“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2〕“自治已死”的评判①。也正因为如此,也就有了“找回自治”〔3〕“回归自治”〔4〕的呼吁,让村民自治有效运转起来。“让村治运转起来”的理论主张主要集中在乡村关系的厘定和内部村治要素的完善之上。第一种主张可以称为“乡政改革派”。乡政改革是对“乡政村治”架构的完善。乡政村治是张厚安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政治行政制度的概括,“乡政”指乡一级政权,“村治”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的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5〕。乡政指导村治,村治协助乡政,但由于固有的体制需要与资源汲取的需要,乡政经常挤压村治的空间,从而使村民自治很容易变成乡政的“他治”,因此需要对乡和村的关系进行重新厘定。

乡政改革的重点在于创新乡政,徐勇曾指出,在村治制度变革之后,乡政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变革,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的有效治理,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乡政〔6〕。在徐勇的理论构想中,他主张一种“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其中,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尤其对于乡镇政权而言,它们的财政由县政府编制预算和开支,不必与县政府设立对等对口的机构,人员精简,转变职能〔7〕。主张对乡政进行改革的代表性学者还有于建嵘、陈剩勇等人,于建嵘主张乡镇自治,把乡镇自治改造为一种社区自治〔8〕,陈剩勇则主张一个以乡镇乃至县域自治为基础的地方治理结构,促进乡村治理走向有序和善治〔9〕。南刚志也希望把乡村民主自治的领域扩大到乡一级〔10〕。

以上的主张也可以称为“体制建制派”,试图通过农村治理体制的重塑以解决村治的问题。这些主张固然抓住了问题的主要方面,但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行性。任何改革创新都需要具备与基本制度的兼容性,乡镇自治能否嵌入中国政府体制的整体框架显然是令人怀疑的,它难以回答如下体制性问题:在乡镇自治之上需不需要县域自治?县域自治之上要不要省域的自治?乡县自治与国家权威的矛盾如何解决?乡镇自治虽然发生在政权的基底层面,却要求更宏观的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必将产生巨大的制度性摩擦,这说明乡乃至县自治的可行性是严重不足的。

第二种主张可以称为“村治完善派”,着眼于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村庄内部权力构成、各种治理要素及运行机制的完善问题。在村委会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监督等“常规选项”之外,研究者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民间组织进行了讨论。比如,卢福营研究了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护村队、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禁毒委员会、红白理事会、消防队、科技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村民组织对村庄治理结构的优化作用。但他同时也发现,这些村民组织与村两委在人事上具有重叠性,会助长村庄正式权力的扩张,使其更加难以约束〔11〕。于水等人对山西省三个行政村以及江苏省六十四个行政村的调查发现,尽管在许多地区有名目繁多的村民组织的出现,但同样也存在村庄权力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12〕。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实践中由民主监督原则衍生出来的一个组织,是对村务监督制度缺失的完善〔13〕,有些学者把它称为“第三种权力”〔14〕。乡贤是近来颇受关注的一个治理元素,认为乡贤可以在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法治、发展乡村经济和倡导乡村公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5〕,尤其在三治融合的背景下,乡贤的参与对于化解基层社会治理失灵具有积极价值〔16〕。

与乡镇自治的改革主张不同,完善村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因此在实践和理论上一直是探索的重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村治的实践背景和讨论语境也从乡村基层建设转移到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的场域上来,村治被纳入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统一体系之中,这也给村治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许多新治理元素。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法治和德治建设、加强智慧治理能力建设以及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至此,党建引领、协商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三社联动、三治融合、社会化、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等新治理要素和新治理形式全面面世,村治的背景和语境完全转移到国家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大格局中来,村治的制度设计也更加全面和完善,村治的实践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然而,总体来看,村治的实际运行与制度预期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村治的困境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村务监督是衡量村治良好与否的一面镜子,但村务监督虚化的现象却比较普遍〔17〕。农村的基层协商也没有得到普遍的实质性开展,各地的实践五花八门,离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还有较远的距离。事实上,虽然在2015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但直到2021年底,民政部才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通知》(民办函〔2020〕111号)在全国确定497个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这说明,基层协商在村治中的落实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综上可见,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村治的运转仍然不算良好。需要反思的是,多年以来,一个良好的构想在现实中为什么难以有效实现,完善村治的路径为什么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而反观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治理,尽管其模式已经被放弃,却因为国家为其构建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实现了对农民和村庄事务的有效管理,国家意志得到有力的贯彻。那么,经过社会转型,村民自治有没有建立于上的基础?我们要不要对这些基础进行寻找?只有回答了村治的当前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其他的问题才可能得到解答。

二、村治基础的演进:从集体化社会到个体化社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开始了村治的新历程。在农村,经过初级社、高级社等政治、社会运动,与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匹配,我国建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经济制度,以及以人民公社为权力中心的基层政治与行政制度,两者高度融合,形成了一个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组织链条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高度合一的基层农村管理体制①。孙立平等人把由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单位所联结而成的社会称为“总体性社会”〔18〕。总体性社会是从社会结构与资源占有和支配的角度对当时中国社会形态的一种概括和解释,但我们认为,不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城市的单位,都提供了一种集体化的社会组织方式,经由这种集体化的方式组织而成的社会可以称为集体化社会。基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与实践,中国的“集体”是非常具体的存在,是由中国共产党与国家缔造、设立的具有不同社会功能的组织,在城市里主要表现为各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农村则主要是人民公社及其附属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以及其他的企事业单位。在我国,集体既是一种制度,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特质、集体与国家的关系、集体及其成员的关系,同时又是一个又一个的实体组织和行政管理单元,党与国家凭借集体进行资源的配置与社会的整合,集体发挥着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全面功能。国家本身也是一个集体,是各种集体之上的大集体,国家与城市的单位、农村的人民公社共同组成了中国的集体体系。

人民群众被整合进集体的过程是集体化的过程。在农村的集体化过程中,农民被镶嵌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不同层级的集体网格之中,整个农村形成了一个集体化的三级村治体系(有的是两级体系)。所以,集体化管理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村治模式,人民公社依托生产大队,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实现对农民和农村事务的管理。生产大队依托生产队,实现对村民和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生产队是最基层的村治单元,依据上级的行政指令实现对本村组村民和事务的管理。这样一来,农村的治理体制发生了从传统松散的“士绅—家户”制向现代集中的“三级集体”制的转型,缔造了一个“国家—地方—村庄—村民”的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国家权力与国家意志的传输链条,从而为实现乡村社会的国家整合构造了制度条件。“社员”一词是对集体化模式下农民的最好写照,农民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民,而是人民公社的一员,是集体的人。

集体化的另外一个后果是在全国范围內形成了一个超大型科层组织体系,这个超大型科层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与城市单位组成的城市科层组织体系和各级政府与生产队组织组成的农村科层组织体系两部分构成,在农村科层组织体系中,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虽然不属于政府组织序列,实际上却是整个国家政府体系的延伸部分,农民也因此成为国家科层体系中的一员。因此,科层化也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村治特征,通过科层组织向下延伸,把农民编织在国家权力网络之中。

可见,人民公社时期的村治建立在制度化的集体经济基础与集体化的组织基础之上,这两个基础相互嵌入缠绕,把村民和村庄紧紧地联结在一起,村民和村庄是一体化的关系。尤其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对村庄有着严格的依赖性,参与集体经济是获得生活资料的先决条件。“农民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获得工分,以便从生产队得到较多的按劳分配的粮食”,而那些劳力少、负担重的农户又进一步依赖生产队的“照顾粮”〔19〕。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公社制度得以解体,集体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改变,村民不再被“绑定”在村庄之上,村治的集体化模式完成了历史使命,村治进入到新发展阶段。

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社会不同,改革以后的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在计划经济解体后,乡村社会便开始进入个体化社会阶段。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是从农民的个体化开始的,分田到户后,农民可以脱离土地的束缚从事更多的生产经营活动。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成为农民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农民从传统集体的组织中脱离出来成为进行自主选择的市场个体与社会个体。农民摆脱了对集体的依赖,尤其在生存与发展资料的获得上,发生了从依赖集体到依赖个体和依赖市场的变化。农民与村庄的关系主要是户籍关系和行政管辖关系,以及可能的服务关系与契约关系,农民与传统集体的一体化关系得以解除,农民不再是被集体支配的人,而是自我支配的人。因此,在本质上,中国农村的个体化是农民从集体化状态下脱离出来的个体化,是政治、经济与社会多重关系重组上的个体化,是集体化社会的一种反向运动①。阎云翔对一个名叫下岬村的东北村庄的个体化做了近20年的跟踪观察,他发现,随着体制改革对农民的“松绑”以及以村干部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淡出,村民的个体意识与私人生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意味着由于改革时代的制度变迁,个体在中国迅速崛起②。在制度上,农民的进一步个体化则是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做出的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交公粮”不再是农民的义务。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与集体及土地的关系更加疏离了。

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乡村社会也逐步从国家支配与统合的权力结构中相对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由个体化的农民联结而成的乡村社会在形态上初步呈现出一个个体化社会。作为集体化反向运动的结果,在实践的逻辑上也必然要求村治模式的改变,因此,集体化村治向村民自治的转型是历史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集体经济基础与组织基础均不复存在,集体化村治失去了得以立足的根据,另一方面,与国家松绑后的乡村社会在治理的逻辑上也要求一种村民的自我管理。或者换言之,村民自治是国家权力相对退出后的应然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广西宜山、罗城两地的创造与实践是村治模式转型的先导性信号。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与之相应,个体化的村民对村庄事务的自我管理,也即村民自治将是村治的主要模式和途径,也是理论讨论和实践探索的长期话题。其中有一个话题非常值得关注,如果说人民公社时期的村治有其制度化的经济基础与组织基础,那么,在个体化社会的条件之下,村民自治的基础又是什么?虽然村庄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性质和功能已然消散,但作为共同生活空间的村庄及其公共事务仍然是需要面对的现实,对于个体化的村民,通过什么把他们联结起来,使其参与到村庄的治理中去?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时,目前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关于村民自治需要何种经济基础的认知目前是模糊的,理论界对村民自治是否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需要何种类型的经济基础尚没有自觉的讨论。经济利益的联结曾经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构成了村治的经济基础,也是把村民组织起来的重要纽带。然而,在现阶段的农村,村民和村庄的利益联结总体上呈现出弱化的状态,村民和村庄的经济分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农村的集体经济基础普遍薄弱,无力影响村民的生活,因此也就失去了把村民联系在一起的坚实纽带,广大的村民维系其家庭生计与发展的物质条件与所在的村庄没有过多的牵连,因此也失去了足够的动机去关心村庄事务,包括对村庄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20〕。利益联结弱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数量众多的农民外出营生,村庄内部有效参与主体普遍缺失。农村精英的外流也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村治质量的下降。然后,与个体化的村民相适应的组织基础也是不明确的。虽然在村治的制度设计中,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正式制度渠道参与村庄管理,但由于参与激励的缺乏,村民经常游离于村务之外,这些制度设计也经常处于“空转”之中,起不到把村民真正组织起来的作用。与集体化时期相比,那些明确的组织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而新的基础是什么还处于实践的探索之中。

村治基础的薄弱与模糊解释了现阶段许多地区村治运转不良的原因,即便有很好的制度设计,但由于缺乏相对应的村治基础,这些制度也很难发挥良好的村治效益。这说明,当传统的村治基础消失时,寻找和重建新的基础就非常必要。

三、DH村的“商治”①实践

现阶段村治的基础,既可以从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中寻找,也可以从当前的实践中寻找。前一种路径固然有其逻辑的周全性,涉及村治系统的宏观及微观要素,但总会存在一定的理论想象与实践现实的距离;后一种路径虽然不具备理论想象的完备,却是从现实出发,符合完善村治的实际需要。村治的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当前的实践做起,逐步达到村治的良好状态。

(一)案例的选择和DH村概况

DH村地处浙江省温岭市石塘半岛西南部,村域面积 0.248 平方公里。2018年8月,因村庄规划调整,由原XH、SH、XR和老DH四村合并而成,三面环海,环境优美。全村以渔业为主,是一个传统的渔业村。DH村依山傍海,民宿资源丰富,石屋鱗次栉比,于2016年入选第四批中国传统古村落名单。村内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1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东海天后宫,市级文保单位有石屋5 处,三合院、四合院12处,古书院3处,古街巷5条。元宵节扛台阁、清明节祭祖、七月七小人节、冬至祭祀等是每年主要的传统民俗活动。该村先后获得浙江省文明村、台州市文明村等称号。

温岭市是协商民主的先行地区,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温岭的协商民主实践日趋制度化、规范化。在温岭市良好的协商民主氛围下,协商已经成为DH村村庄治理的常规路径。近年来,DH村的村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旅游业蒸蒸日上,“七彩客栈”成为当地的民宿名片,该村也成为著名的网红打卡点。以协商而治,“商治”在DH村的村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成为该村的主要治理模式。DH村的村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经验具有推广意义。我们在该村的村治实践中择取几个事例,希望从中发现现代村治的新型基础。

(二)DH村的三个商治事例

1.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的协商

在DH村合并前,所在的镇为了推进平安建设,租用了原XH村老人协会的活动用房用于村级消防站建设,产生了一笔每年五万元的租金收入,被用于原XH村老人协会的活动经费。XH村老人协会依靠这笔经费发放节庆福利,组织文娱活动,大家既坦然又舒心。然而,随着并村计划的实施,老人协会也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并村并账。原XH村的老人协会觉得特别吃亏,强烈要求按照以前的方式分配房租。此活动用房原来由原XH村的老年人集资、捐资而建,用于本村老人的活动,大家没有反对意见。而租金为并村后的所有老人共享,原XH村的老人就觉得特别不合理。于是,原XH村近百位老人联合起来进行抗议,以此表达他们的诉求。

在长期反映无果的不满中,一大群老人准备在某些敏感节点聚集“闹大”,以闹求解,以闹造势。为了解决这个争端,现DH村两委不回避矛盾,把老人们召集起来,以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DH村的村干部向村民摆事实讲道理,与村民们一起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村干部和老人们反复协商,形成了“谁出资谁享受”的租金收益分配方案,租金收入由原XH村老人协会支配使用。在充分协商和沟通后,原XH村的老人也愿意对现DH村的老人协会进行资助。在协商的过程中,参会人员兼顾了合村前的村民代表,制定分配方案时,又充分考虑了租金分配与使用的公平性、合理性,并且接受温岭市第五巡察组的指导,最终形成了纪委认可、多方认同的分配方案,成功化解了积累多年的群众矛盾,避免了集聚事件的发生,起到了矛盾不出村的治理效果。

2.“七彩客栈”的故事

DH村是一个传统的渔业村,因三面环海,耕地很少,世世代代靠渔业为生,人民公社时期,他们也是以渔业为集体产业。由于长期过度捕捞,近海的渔业资源几近枯竭,兴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冷冻厂已经闲置,村民传统的渔业生产难以持续,对于他们来说,转产转业成为不可逆转之势。

然而,DH村的旅游资源却非常丰富,面朝大海,风景秀丽,文化底蕴深厚,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正当人们为转产转业一筹莫展之际,云南大理洱海兴起的民宿业给他们带来了灵感。最早接受启迪的是现村委H主任。H主任自十四岁就出海打鱼,深感转产转业的迫切,于是发展民宿业的设想就萦绕在他的心头,然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千头万绪:一些家庭民宿以何种名义经营?公共场所如何改造?村民的利益分配怎样公平合理?海事安全与渔业保障如何兼顾?民宿的自主经营如何做到合理、有序竞争?

DH村的村委C书记认为发展民宿业是正确的选择,要求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头向主管部门咨询和争取政策支持。最终,家庭民宿的问题在当地主管部门的建议下,以日租房的形式进行处置。H主任在村两委的支持下,积极按照协商民主的相关程序,在2019年的九、十两月,组织原XR村的干部、群众举行多次协商会,所有的焦点问题都在恳谈过程中形成共识,找到解决方案,并把闲置的冷冻厂改造为“七彩客栈”民宿。现在,在七彩客栈的带动下,DH村的民宿业达到了每日接待百位客人的经营规模。同时,DH村的其他村民也主动融入文旅产业,开起了农家乐、餐饮和小卖部。

3.停车场的选址

随着小渔村的走红,游客蜂拥而至,特别在周末,每天都会有30多辆大巴车的客人抵达,私家车更多,节假日一天的人流量要达到两万多。游客的增多,不仅带来了滚滚财源和人气,也带了堵路、堵车、停车难的牢骚和怨气,于是兴建停车场就被提上村庄的紧迫议程。

DH村村两委响应广大村民的要求,决定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兴建智慧停车场。但是,本就土地稀缺的DH村,国家政策又不允许乱占海域、填海造地,那么,停车场建在哪里?

村委C书记仔细研究相关的政策,反复征求村民的意见,多次向规划部门求证,终于形成一个污水处理场与公共停车场相结合的方案,把绿化公摊面积全部做成通用的停车位。现在,一座日停千辆大中小型车辆的停车场已建成启用。有事要商量,与主管部门商量,与村民商量,与专家商量,商量出方案,DH村以污水处理厂建设为契机,一举两得,成功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

四、DH村實践的启示

一般而言,任何村治都要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就村民自治而论,它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社会条件是集体化的社员变成了个体化的村民,因此,在传统村治基础已然解体的情况下,把个体化的村民重新组织起来,让他们成为真正、有效的村治主体是现代乡村治理的题中之意和村治良好运转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理论上,有效村治主体的广泛形成是乡村社会系统发展的产物,依系于村民公共意识、乡村经济、乡村社会组织等社会土壤的发育和成长,而在当下,如何把个体化的村民联结起来,激励他们投入到村庄的管理中去,从而能够使村民自治运转起来,却是一个更为现实的任务,也是一个构建良好村治的出发点。

DH村的实践提供了现阶段村治的一个重要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性启示是:在历经了社会转型的今天,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作为纽带的对村民具有吸引力的村庄事务,以及一定形式的参与是村民自治运转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也构成了现阶段村治立足于上的两个重要基础。换言之,一定的村庄事务和村民参与是现代村庄治理的基本构成。

(一)具有纽带功能的村庄事务

把村民和村庄联结起来是村治得以运转的基本前提。在DH村的实践里,一些村庄事务发挥了有效的纽带功能。发展民宿业是一项经济事务,与村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紧密,有足够的激励作用把相关村民联结在一起。停车场的选址与修建关涉游客的旅行体验以及整个村庄的旅游客源,同样也与村民个人的经济收入高度相关,既是一个公共设施建设的事项,也是一个经济事项。另外一个事例涉及集体资产出租收益的分配,既是一个经济事务,也是一个与每位老年人相关的公益事务,同样也发挥了纽带的功能。

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是村庄的首要事务,因此集体的生产和分配是联结村民和村庄的主要纽带。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传统的经济关联消失,就需要寻找新的联结纽带。贺雪峰、仝志辉曾提出一个村庄内“社会关联”的概念,具体而言,是指村民因为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互惠关系、共同经历以及某种社会契约关系和“权威-服从”关系等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社会关联具有行动指向,强调处于某种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很低时,这样的村庄难以组成共同的协作行动,良性的村庄秩序也无从建立〔21〕。在贺雪峰、仝志辉的研究中,“社会关联”强调的是村民对于村庄传统社群的依存关系,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这些传统的社群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解构了,贺、仝所说的社会关联的功能已经弱化。现实中,目前能发挥“关联”功能的主要是村庄的公共事务,进一步说,是一定数量的村民共同关注的事务。

村庄的公共事务兼具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村庄的公共事务关乎某些村民私人利益的边际调整,因此具有私人性,这些私人利益成为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激励因素。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性的私人需求也会发展成为村庄公共事务,这些私人需求的实现也成为村民参与的驱动因素。可见,村庄的公共事务不是抽象的,或者进一步推论,村庄的公共利益也不是抽象的,它们都需要建立在具体的村民私人需要之上,也只有这样的村庄事务,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吸引村民参与到村治中去。因此,不能离开私人事务空谈或者抽象地谈论村庄公共事务,而是必须把公共事务和私人需要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样的村庄事务才具有吸引力。

在DH村的几个事例中还可以发现,具有利益关联的事务是村民普遍关注的事务,可以充当牢固的纽带。《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村民自治的事项范围作了规定,包括误工补贴发放、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村集体财产处置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都与村民的具体利益关系紧密。这说明,经济事务在现阶段依然是村民比较关注的事务。但纽带并不局限于利益的关联,在一定的情境下,村庄的认同感、荣誉感、传统习俗、焦点事件、公共活动、村庄能人等元素也能够成为村民的联结纽带。因此,在现阶段,能够充当纽带的元素是多元、变动的,因时、因事、因地而异,这与集体化时期制度化的事项充当固定的纽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一定形式的村民参与

自治是现代村治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村庄事务与村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不论在实践的逻辑上,还是在权利的逻辑上,以及在道德的逻辑上,现阶段村治都需要村民的参与。如果村民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这样的村治也不能称作村民自治。

DH村采用的参与方式是“商治”。商治是协商原则在基层治理中的运用所形成的一种本土化参与方式,通俗地说即是请村民参与进来,一起商量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商治也是一种治理模式。商治是特别适用于村治场景的一种参与方式和治理模式,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三治融合的村治体系中,自治、法治与德治虽然各有侧重〔22〕,但在村治的实际运行上,自治却居于中心位置。这是因为,法治强调的是依法而治,只规定村治的法律边界,并不提供具体的决策意见和行动方案。德治是行动的道德规范,与法治类似,只提供行动的道德边界,也不提供具体的行动意见和行动方案。自治与村治的行动直接相关,不仅是自我管理的直接体现,而且也贯穿于决策和执行过程始终,是村治行动的方式。因此,在村治的实际运行上,相较于法治和德治,自治才是村治实践最为核心的部分。而商治作为自治的实现方式,就被镶嵌在三治融合的体系中,并且占据重要的位置,可以视作自治在行动上的自然延伸。因此,在谈论现代村治的体系时,要进一步把村治落实在商治之上。

习近平同志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3〕村庄事务是村民的事务,更应当在村治中推行商治,把它视为现代村治的重要实现方式。党中央还提出,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特有形式和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以及重要的党的领导方式,所以,商治不仅是和村治场景高度契合的一种参与方式和治理模式,也是党中央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参与方式和治理模式。因此,我们不应只把商治视为现实中的参与方式和治理模式,还要把它视为群众路线的体现以及群众路线在现阶段的最新发展。商治让群众真实地参与进来,真正把群众路线变成了群众的群众路线。同时,也要把商治视作党的新领导方式,创造条件让群众协商也是党的领导的体现,通过这样的领导方式创新实现基层治理方式的创新。

在实践中,商治有利于村庄的“凝心聚力”,既赋予了村民参与的价值感和效能感,也产生了村庄的凝聚力,有利于村庄的和谐与稳定,提高村民的美好生活感受,巩固党与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执政基础。所以,在村治的日常运行中,商治是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又符合基层实践场景要求,易于村民接受和操作的一种治理模式。DH村采取了商治的方式,在自治观念的指引下,让村民有序、有质地参与进来,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成功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村庄的共享治理与共享发展。

(三)纽带与参与的关系以及不同的村治类型

纽带与参与是现阶段村治建立于上的两个重要基础,但二者的地位并不相同,纽带居于更为基础的地位。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纽带把村民联结起来,村民自治也就失去了应有之意。而在实践上,村治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缺乏纽带造成的。因此,把村民联结起来的纽带是更具基础性地位的先决性条件,参与作用的发挥需要以纽带的联结为前提。参与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途径和标志,决定了村治的类型和属性,虽然不是村民自治的先决性条件,却是村民自治必不可少的部分。

以纽带的有无与参与的有无不同状态的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村治类型或结果,见表1。

表中可见,纽带的有无和参与的有无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四大种五小类的村治类型。在有纽带和有参与的情况下,会形成自治意义上的村治,也即村民自治。这种类型的村治又可以细分为有商治的协商型村民自治和无商治的票决型村民自治。当然,协商型的村民自治是更理想的村民自治类型。在有纽带无参与的情况下,最倾向于形成村干部主导的村治。虽然有纽带,但由于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淡薄,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村干部利用权力排斥了村民的参与,这种村治类型不是村民自治,而是一种村民他治,也是容易产生腐败及权力滥用等不良现象的村治。没有纽带,也可能有参與,村干部可以动员村民参与,但此种情况下的村治很有可能是一种表演型的村民自治,或者是形式主义的村民自治,“做样子”是对这种村治的最好称谓,主要动机是应对上级的检查或者外来的参观。最后一种类型,由于村民对村庄事务缺乏兴趣,也就没有了参与的动力,村庄的内聚力差,村民的态度冷漠,会形成一种离心型或者冷漠型的村治。此种情况下,村干部在主导村庄治理,腐败、滥权等现象也难以避免。村干部及一些能人主导下的村治也可以称为寡头型村治。不同的组合所形成的不同村治类型表明,对于良好的村治来说,能够吸引村民关注的村庄事务和村民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五、结论与展望

任何治理设计的良好运转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如果把村民自治设定为村治的核心,那么现阶段村治建立于上的基础是什么,就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然而, 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是缺乏自觉的学术意识的,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是困难的。与集体化时期的村治有着明确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不同,现阶段村治的实践尚没有把其需要的基础清晰地呈现出来。所以,本文只是结合DH村的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据此,暂且做出如下结论和展望。

首先,在农村发生了集体化社会向个体化社会的变迁之后,我国的村治基础已经发生了转型。就当前而言,具有纽带功能的村庄事务和一定形式的村民参与是现阶段村治良好运转的两个基本条件。而从长远看,村治的持续、健康发展要依系于乡村社会的系统进步和现代村庄治理体系的完善。在村治的当前实践中,基于协商而成的商治是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一种参与方式和治理模式,也是符合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村治模式。

其次,村治基础的不明确解释了长期以来村治运转不良的原因。由于纽带的缺乏,使得广大村民置身村治之外,一些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处于“悬浮”状态,村治中的不良现象层出不穷。尤其因为缺乏村民的监督,村治腐败一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再次,虽然与村民自治对应的经济基础类型尚不明确,但利益的联结仍然是最为有效的纽带。与集体化时期的利益不同,现阶段村庄的利益是与村民个人紧密相关的利益。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涉及个人利益的村庄事务才能够为村民参与提供激励。

最后,因为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有的地区初步具备了现代村治的基础条件,甚至基层协商开展得也比较成熟,但还有很多地区并不具备这些条件,这说明普遍实现现代村治任重道远。乡村振兴战略为现代村治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现代化村治一定能够普遍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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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凤霞】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要矛盾转换条件下中国政治发展的生活政治路径研究”(18BZZ005)

〔作者简介〕  张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苏 南京 211189;

潘忠贤,中共温岭市委党校教师,浙江 温岭 317599;

梁云波,温岭市民主恳谈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温岭市泽国镇人大副主席,浙江 温岭 3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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